经济案件侦查人员司法会计技能的提升路径
2017-04-27陈宗攀
陈宗攀
【摘 要】 在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定性、侦查取证、追赃等各环节,司法会计技术均起到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經济案件侦查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原因,司法会计技术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为加大司法会计技术在查办经济案件过程中的应用力度,进一步提升经济案件侦查人员的司法会计技能,应当从转变观念、加强培训、司法会计专门化建设以及加强理论研究等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关键词】 司法会计; 经济犯罪侦查; 查账技能; 职业培训
【中图分类号】 D91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7-0062-03
经济犯罪的贪利性特征决定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资金的非正常流动。虽然一般没有可供勘查的现场,但由于经济犯罪的实施过程与正常的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必然受到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原则的制约,其活动轨迹和结果也不可避免地会以会计语言的方式零星地记载在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 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利用司法会计技术,紧紧围绕资金流动这一条主线,对经济活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调查、技术分析、甄别和认定,从而全面搜集、固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以确保经济案件的刑事诉讼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
一、司法会计技术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的重要作用
(一)为侦查人员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
经济犯罪行为人利用交易规则及经济活动各环节的管理漏洞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在被揭露之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是以正常的经济活动方式进行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特征。侦查人员在接到报案、举报经济案件线索时,很难像面对盗窃、强奸、杀人等普通的刑事案件那样,在第一时间启动侦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101号)规定,针对一般经济案件,侦查人员需要开展立案审查(初查)工作,获取必要的证据证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在七天之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为获取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针对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及主客观构成要件,以资金流向及流量(数额大小)作为抓手搜集、固定证据,是经济案件初查环节常用手段。资金流向信息记载于涉案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中,为避免打草惊蛇,往往采用秘密调查或外围调查的方法,抽取涉案单位部分会计资料进行检查。一旦侦查人员能够作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断,就应当迅速立案,启动侦查程序,否则就有可能贻误战机,使得后续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二)为认定犯罪主体的犯罪事实提供证据
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1949年提出了“白领犯罪”的概念,一般认为这是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研究经济犯罪现象的肇始。经济犯罪主体在其所在行业长期从业,熟悉行业交易规则及管理薄弱环节,具有一定的金融、贸易、证券或会计方面的专门知识。经济犯罪与正常的交易活动相互交织,极具隐蔽性,因此案件潜伏期很长,有的案件涉及的时间跨度为一年、几年甚至十几年,这就给犯罪分子掩饰其犯罪行为提供了时间条件。最常见的反侦查伎俩就是用假发票、假票据等工具,并采用虚假交易、做假账等手段掩盖犯罪事实,进而逃避刑罚。侦查人员面对这类经济犯罪案件,必须充分利用司法会计技术,全面收集、固定犯罪证据。侦查人员需要对涉案会计资料开展司法会计检查工作并形成会计检查笔录,或在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作出鉴定结论。为了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提升证据证明力,所有司法会计活动均必须严格依照侦查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为科学认定犯罪性质提供依据
侦查实践中,经济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及复杂性特征经常造成案件定性困难的局面。尤其是当犯罪构成特征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时,以突破嫌疑人的口供来证明主观故意的侦查思维,在新《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数年的大背景下,已然到了穷途末路。比如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经济纠纷,最终取决于是否有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侦查人员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搜集并固定行为人在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定金、预付款、货款后处置情况方面的证据材料,就可以对案件性质作出一个综合判断。另外,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多可以用“数额”来衡量,比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认定,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销售伪劣商品金额较大。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销售不入账,或者一有风吹草动就立即将账册、凭证销毁。取不到证明数额较大的证据,案件就无法定性。针对以上情况,侦查人员应当充分应用司法会计技术,将能够证明销售数额的凭证、票据等会计资料作为核心证据,结合内查外调,精确估量犯罪数额,为案件的定性及后续诉讼活动的开展提供关键证据。
(四)为追缴赃款指明方向
经济案件的成功告破,不仅是要把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接受相应的刑罚,而且还要尽最大可能追缴赃款,挽回经济损失,唯有如此,才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经济犯罪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压态势。财务会计资料具有很强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科学性,记录着会计主体经济运行的轨迹,与正常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的经济犯罪活动轨迹也会隐藏在财务会计资料中。侦查人员运用司法会计技术,沿着经济运行轨迹,紧紧抓住案件中的资金流向线索,在收集固定诉讼证据的同时,可以明确追缴涉案赃款的流向,为最大可能挽回经济损失打下坚实基础。
二、经济案件侦查人员查账技能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尽管司法会计技术对经济案件侦查的作用无可替代,但在实践中,经济犯罪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主观原因
1.侦查人员对当前执法环境变化的被动适应
2013年,我国从基本国情出发,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補充和完善,这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紧接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系列改革均意味着执法环境将发生深刻变化。侦查人员如果不能够在主观上积极适应“人权入法”的“新常态”,及时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那么在案件侦办中就会体现首先让犯罪嫌疑人说话,而不是让证据说话的理念。具体到经济案件的侦办中,就不会积极主动地去应用司法会计技术以洞察抽象的资金流向,进而抽茧剥丝地侦破经济案件全过程。
2.侦查人员对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依赖性强
据笔者了解,有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安经侦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这无疑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但长此以往,办案中一旦遇到财务会计问题,侦查人员习惯于马上向专业的会计人员寻求帮助。新《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由此可见,在经济案件的侦办中,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为侦查人员,会计专业人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聘请作为专家身份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协助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活动[ 2 ]。但这里面必须强调一个“必要性”,侦查人员不能只要遇到财务方面问题,马上就寻求帮助,因为侦查人员对专业会计人员形成依赖这一现象,是违背“侦查法定原则”的。
(二)客观原因
1.司法会计跨学科交叉的复杂性
法学和会计学原本是互不相关的两个理论体系,服务于不同的领域,但是随着法律涉及范围的逐渐扩大,与会计有关的案件也在逐渐增多,这就使得法学和会计学不得不走到一起,从而形成了边缘学科——法律会计学。法律会计学并不仅仅包含法学、会计学的内容,它还涉及侦查学、犯罪学、审计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而司法会计就是法律会计学下面的一支重要分支,因其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法律诉讼提供服务[ 3 ]。正是由于司法会计技术跨学科交叉的复杂性,要求侦查人员既要精通法律,又要熟悉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是不现实的。客观上来说,只有很少侦查人员能够达到这一要求。
2.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缺陷
笔者近期对江苏省公安经侦民警知识结构及培训需求等方面做过一项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江苏公安经侦民警中,约68%毕业于公安院校,约29%来源于普通院校公务员招考,约3%为军转干部。他们往往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及侦查技能——这部分技能是容易通过短期培训而加以掌握的。对于“可以熟练运用会计、审计知识对经济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这一问题,只有约15%的同志给予了肯定回答。关于“培训意向”的调查,针对“法律知识”、“财务税务审计知识”、“警务技能”、“警械使用”四个选项,选择需要接受“财务税务审计知识”培训的比率最高,达83%。这表明经侦民警在司法会计技能的掌握方面普遍短板,在这方面有较强的培训需求。
三、经济案件侦查人员查账技能的提升路径
(一)切实更新理念
组织全体经侦民警特别是办案一线人员深刻领会《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意义以及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教育引导侦查人员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关系,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主动适应执法环境变化,切实更新理念。理念的更新必然会带动工作作风的转变,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中,逐渐摒弃围绕口供收集证据的工作经验,同时构建起因循资金流向侦查破案的工作模式。
(二)抓好业务培训
根据经侦民警的学历、专业背景、业务能力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力度。通过业务培训切身体会司法会计技能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经要求40岁以下民警在一定时限内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否则安排脱产培训。同时将培训学习内容与考核相结合,通过加强考核来提高经侦民警对学习内容的重视程度,提高了学习积极性。江苏警官学院作为预备警官的摇篮,对于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经侦专业学员开设司法会计课程教学,进行了课程考核实战化的尝试,将学员亲自动手做账和查账结果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一举措充分激发了学员的学习热情,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该专业2016届毕业生有超过50%的学员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只有当经侦民警真正既懂法律,又熟悉会计、审计相关知识,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遇到财务会计方面的问题时才会有独立的侦查思路和明确的侦查方向,才会彻底解决对会计专业人员过度依赖的问题。只有在需要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资料的专门性问题时,为了查明案情才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会计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此时要求侦查人员能够利用自身司法会计技能,明确提出鉴定要求,并精准提供鉴定所需会计资料。
(三)司法会计人员专门化建设
如前所述,司法会计技能在经济犯罪侦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司法会计本身是法律、会计、侦查等学科的交叉综合体,鉴于其复杂程度,只能对侦查人员提出一般性的要求。熟练掌握司法会计技能的要求只能寄希望于司法会计的专门化建设。司法会计的专门化建设包括机构和人员两个方面[ 4 ]。专门的司法会计机构主要为协助诉讼案件的承办人员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或文证审查活动,以及提供司法会计鉴定等。对司法会计专门技术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其不仅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法律、会计、司法会计等理论知识,而且还应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和方法。
(四)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以指导实践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技术和相关理论内容与司法会计工作实践有明显差别,司法会计技术发展受到司法会计理论的严重制约。鉴于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司法会计理论内容的研究。搭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平台,通过对各类经济案件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理论存在的不足,完善相关理论依据[ 5 ]。将完善的司法会计理论运用到实际经济犯罪侦查过程中,让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进而加快我国司法会计技术发展,提升经济犯罪侦查能力。
总而言之,如同DNA之于刑事案件侦办中所起的关键作用,“资金流向”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诉讼各环节所起作用同样重要。围绕“资金流向”侦查主线全面搜集、固定刑事诉讼证据,是经济案件成功侦办的基本保障。这就要求经济案件侦查人员必须具备司法会计查账技能,尤其是在当前经济犯罪活动从现实空间向网络虚拟空间纵深蔓延、数字技术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全面提升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司法会计技能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张立军,李霞.我国司法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北法学,2009(7):15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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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志红.司法会计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1):171-172.
[4] 肖琼.论经济犯罪侦查的专门手段:司法会计技术[J].政法学刊,2004(1):77-79.
[5] 龙文琼.司法会计技术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应用[J].审计与理财,2016(1):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