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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实施中的种子市场管理难点以及制度创新

2017-04-27杨世昌

南方农业·下旬 2016年9期
关键词:管理难点制度创新

杨世昌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也得到迅猛发展,种子产业化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支柱,这就要求种子管理部门明确责任与义务,规范化引导种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对2016年修订的新《种子法》及种子管理部门在新《种子法》实施中的种子市场管理难点进行解读、分析,并针对种子管理部门当前状况提出制度创新思路,以促进种子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及种子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 种子法;种子市场;管理难点;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4.6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27.074

伴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种子市场正向市场经济时代多元化经营方向转变。多元化经营转变也带来了种子市场的混乱局面,增加了种子市场管理的难度,对种子产业化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随着新《种子法》的修订实施,这就要求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尤其是县(区)种子管理部门,需依法对种子市场进行管理,积极引导种子产业规范、有序地发展[1]。

1 新《种子法》实施中种子市场管理的难点

1.1 处理侵权的种子制度不健全

对于假冒伪劣种子的侵权行为,《种子法》有明确的相关处罚规定,但对生产经营侵权种子的相关行为却没有明确规定,如商标侵权、经营许可侵权、区域代理侵权及种子质量管理与种子执法等多方面,处理侵权的种子制度不健全会导致出现法律纠纷,种子管理部门互相推诿或随意处置,造成种子市场管理的混乱,增加了有效管理的难度。

1.2 种子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不健全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可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当地政府自行规定种子管理的相关办法。但以上两种规定容易被种子经营者钻法律空子,投机取巧。目前,种子市场上有部分种子经营者经营资格不完善,这对于种子产业化发展及种子种权认定均非常的不利,给种子市场带来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

1.3 种子新品种推广保护条款不健全

《种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此项规定能有效避免了种子新品种实验不成功而造成重大生产事故。但在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有价值的但未经过审定推广、销售的新品种,有部分人员受利益驱在待审之前就开始推广、销售[2]。这些都是法律制度规定中需要完善之处。

1.4 地方性修订法案的束缚,加大了种子市场管理的难度

根据地方实际进行修订的《种子管理条例》具有浓重的地方保护色彩,使同一类种子在不同的地区推广、使用遇到不同的待遇,地方性修订法案的束缚,加大了种子市场管理的难度,对种子市场的开放、管理存在严重制约。

2 种子市场管理的制度创新

新修订的《种子法》着力搭建现代种业制度框架,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并行实施。把握“转型升级”的度,循序渐进,使种子管理部门可通过制度创新促进种子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2.1 建立健全种子品种推介制度

建立健全种子品种推介制度,从源头上规范种子市场管理。由区域内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通过种子科研院/科研所对种子新品种进行试验性种植,采用科学的手段对环境适应性高、抗逆性强及丰产性好的种子品种进行鉴定,然后对于良种在辖区自上而下进行大力推广使用。

2.2 强化种子经营资格登记审查制度及种子执法制度

强化种子经营资格的登记、审查制度,种子经营者不进行登记备案或者经营资格不健全,则给予坚决取缔其经营资格。所有的种子经营者每年必须到种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种子管理部门对其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种子经营委托书等,过期未进行审查的种子经营者可看作自动放弃经营的资格;未进行审核而继续营业的经营者则为无照经营,种子管理部门须对其做出严格处罚或者取消其经营的资格,以保障市场中流通种子的质量、安全。

2.3 种子经营资格登记、审查及质量管理制度

种子的质量对农业产量、增量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种子管理部门需对种子的经营资格需严格登记、审查,使种子的质量得以保障。所以种子管理部门每年均需要实时对区域内种子的登记情况进行更新,对以下六类种子(示范种子、合格主体推广种子、假劣种子、淘汰种子、侵权种子以及无户主种子)需要严格登记、审查[3]。经营种子的相关单位,按照以上分类严格、仔细地盘查,发现除合格主体推广外的种子,则要应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的力度,对种子市场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贯彻、落实。

2.4 完善、规范种子广告的登记审查制度

随着信息化及互联网的深入发展,虚假种子广告、信息等造成了大面积的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使农民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规定完善法律责任,其一大亮点就是强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加大对坑农、害农这种违法行为处罚的数额和幅度。这就要求种子管理部门需把种子广告列入登记审查的范畴,必须严把种子广告质量关,并要求当地的宣传部门、媒体等给予极力配合、支持。

2.5 健全、完善种子市场稽查处罚公示制度

新《种子法》修改中增加了政策的支持,就是把国务院确定的“种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的定位”,在政策上、法律上作出保障。严格的稽查制度是打击扰乱种子市场不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经过严格稽查可以清除淘汰种子、侵权种子、无户主及虚假种子广告的满天飞的现象,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对于查出的不法行为应用处罚公示制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给予不法行为严厉警告,同时有效避免执法犯法的现象产生。

3 结语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传统种子管理方法显然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新《种子法》修订实施以来,种子管理部门在科学管理手段指导下,积极创新种子市场的管理制度,以促进种子市场健康发展,真正使农民的根本利益得以保障。

参考文献

[1]陈智慧.种子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吉林农业,2011(12):100.

[2]蒋先林,张琼.对新形势下做好基層种子管理工作的思考[J].种子科技,2012(7):15-16.

[3]康东.新形势下种子市场管理的难点和制度创新[J].中国种业,2009(1):32-34.

(责任编辑:赵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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