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2017-04-2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办税系统启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的通知
我局将于2017年4月1日在网上办税系统中启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届时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因总局系统升级原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目前仍无法进行申报,预计将于4月中下旬受理享受上述优惠纳税人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具体时间将在我局官网另行通知。
我局已同步更新年度所得税离线申报模板,请在网页申报系统或我局官网下载使用。
使用网页申报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热线电话80975080;如有相关的业务问题,请通过青岛市国税局12366热线电话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进行咨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3月17日启动2016年度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二、评价所属年份:2016年度。
三、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范围:已在深圳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税务登记表类型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临时纳税人登记中的企业纳税人。
(二)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开业)、非正常、清算、停复业、迁入、迁出。
(三)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不为: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四)企业性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为查账征收。
(五)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
(六)个体工商户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
四、根據有关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年度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五、本次评价工作于2017年4月15日完成,网站开放查询和A级纳税人公示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