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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者网络:互联网语境下创意阶层的演化研究

2017-04-26斌,向

关键词:阶层社群文创

黄 斌,向 勇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10;2.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北京 100871)

创意者网络:互联网语境下创意阶层的演化研究

黄 斌1,向 勇2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10;2.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北京 100871)

创意阶层理论是研究文化创意产业从业人员空间集聚、产业协作和行为偏好的重要分析框架。近年来在互联网影响下,创意阶层的来源、性质、集聚形态和产业协作方式及其与消费者的关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多元化的业余创意者大量涌现,其中一部分在“干中学”中逐步向专业创意者转变,并带动了边缘创新和跨界创新;其次,内容生产商和专业人士通过互联网寻找创意者的成本降低,有助于形成更加广泛的、包含创意和生产的创意者网络,进而深化创意产业分工,提高创意专业化程度;同时,消费者社群与创意者网络的交互机制又强化了创意认同,明确了创意需求,部分消费者甚至转变为创意者,进一步扩大了创意来源。今后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版权、资金、技术等要素在创意者网络中的流动规律,通过量化描述创意者网络的构成机制,进而更好地指导创意实践,培育创意人才,提升创意品质。

创意阶层;创意者网络;互联网;产业协作;社群

一、创意阶层的理论演变与互联网时代的新趋势

创意阶层作为创意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一直是学术研究的重点,主要讨论的议题是创意阶层的定义及其分类特点、创意阶层促进创意产业集聚和发展的机制以及影响创意阶层空间集聚的因素等[1]。

佛罗里达(Richard Florida)是创意阶层概念的主要提出者,其将创意阶层(Creative Class)的特点归纳为 “从事旨在创造有意义的新形式的工作”,将其划分为“核心创意人群”(super creative core,主要包括科学家、教授、诗人等对社会舆论具有影响力的人群)和“创造性职业从业人员”(creative professionals,包括金融、科技、法律等知识密集型行业的从业者),通过在美国全国尺度上的移民、同性恋、波西米亚人指标验证,提出了著名的影响创意阶层集聚的“3T”原则,即技术(Technology)、人才(Talent)和包容的氛围(Tolerance)[2]。这一研究随后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影响创意阶层分布的其他因素不断提出,包括“3S”原则(skill、sun、sprawl)和城市利便性(urban amenity)[3]、工作和社会生活综合网络[4]、城市中心区年轻人聚集带来的多样化生活[5]、区域就业岗位[6]、高等教育机构和水平[7]等。

创意阶层的空间集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有助于创意者加强联系,更高效地获取合作中溢出的隐含知识(Tacit knowledge),进而提升创意效率[8]。基于不同的观察视角,不同学者提出了创意场域(Creative Field)[9][10]、创意鸣(Creative Buzz,特指未经规划的、偶然的面对面交流,并产生反馈,增强共鸣,加快信息流动和相互匹配)[11][12][13]、 创意情境(Creative milieu)[14]和创意生活圈及其内部创意阶层形成的关键多数(Critical Mass)[15]等理论,以解释创意者联系的强度和效用。

随着研究视角从创意产业转向创意经济,进而向创意社会延伸,产业网络和社会网络的研究方法逐步进入创意阶层的研究领域。由于创意产业的生产活动往往是围绕项目(Project)而不是公司(Firm)展开的,公司、认知社群、核心团队、个人网络等在不同层级上构成了创意产业的项目生态(Project Ecology)[16];同时,创意产业不仅看重生产者之间的学习网络,还十分注重其临近消费者从而获得的产品创新灵感。消费者网络[17]甚至是自媒体等自我创造的形式[5]也是创意产业的重要驱动力,并依托创意社群理论[18]、小世界理论[19]、社会资本理论[20][21][22]、“择优连接”(preferential atta-chment)模型[23]等构建了创意者之间的连接模型。

上述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创意阶层的连接机制及产业协作方式,但由于创意产业从业人员内部差异较大,“创造性职业从业人员”与“核心创意人群”处于完全不同的工作状态和生活场景,创意产业从业人员也并不总是高收入“白领”,也包括大量的自雇佣的、低收入、低福利的从业人员[24]。因此创意阶层研究也受到不少批评,并不能从整体上把握创意产业从业人员的社会联系和产业协作规律。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自媒体时代来临,每个(年轻)市民都有可能成为创意阶层[5]。在一些主要依靠个人创意、专业技术门槛相对较低的产业门类,如文学、漫画、自媒体、微视频等,用户自制内容(UGC)已经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自雇佣也已经成为重要的就业方式。“网生代”年轻核心创意人群,其工作方式既与“创造性职业从业人员”不同,也与传统的“核心创意人群”不同,他们是创意者、生产者、消费者的融合,已经难以被定义为一个边界分明的阶层(Class),需要从个体创意者的视角重新审视。

因此,本文从互联网影响下的新生代创意者出发,重新探讨创意阶层理论在现实中的演变,并以此为切入点进一步探讨新时期创意经济的运行机制。

二、互联网影响下的创意者来源变化

经典创意理论将创意活动视为具有较高知识门槛和组织门槛的专业化活动,创意阶层是与普通大众相对应的精英阶层。互联网极大地降低了创意活动的知识积累、产业组织和传播成本,在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上激发了大众创意活力,扩展了创意素材来源,推动了越来越多创意者进入创意产业行列,创意从 “PGC”(专业生产内容)生产模式为主向“UGC”(用户自制内容)和“PGC”并存转变。

在网络文学领域,全国最大的网络文学平台阅文集团拥有超过1000万部作品储备、400万名创作者和6亿注册用户,日活跃用户高达3000万,而中国作协会员数仅有1万余人。且与国外不同的是,国外作家收入仍被传统的青少年读物作家占据,但我国网络文学顶尖作家在收入上已经远超传统畅销书作家。在网络动漫领域,国内最大的动漫平台腾讯动漫拥有3000万用户和5万投稿作者,其中签约作者数超过500人,作品总量超2万部,其中超过44部原创作品点击率过亿,超过277部原创作品点击率过千万。这也都超越了以往中国漫画作者和出版物的总和。而近期出现的网络直播平台(网红经济)更是从创意来源、制作方式、传播渠道、收入构成等各个方面颠覆性地改变了传统电视娱乐行业。

这些互联网时代新涌现的创意者以学生和大中城市青年职员为主,部分具有一定时间的相关从业经历,一般具有较高学历,但社会职业和地位仍与佛罗里达定义的科学家、教授、诗人等“核心创意人群”相去甚远。不少“网红”甚至学历极低,完全不符合政策操作中定义的“创意阶层”标准。上述创意者大多从业余或兼职创意起步,在能力得到网络用户,甚至是出版商、影视游戏等行业专业人士的认可后,有可能进一步转变为专业创意者或创立相关的小微企业。

三、创意者网络化及其对产业和社会协作机制的影响

互联网给创意阶层带来了结构性变化,强调明星创意者、强调个人创意的趋势正在出现。这不仅仅改变了创意者的空间集聚与相互联系规律,对创意阶层理论及其定义提出了重大挑战,也对其产业和社会协作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互联网带来的交易成本下降一方面推动了大企业规模扩张,甚至成为影响行业的平台企业;另一方面也推动了个人创意和小微企业创业。在科斯等提出的公司理论中,交易成本是限制公司规模的硬约束。互联网使得一些部门脱离了空间和人员限制,降低了内部交易成本,因此龙头企业有能力在原有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平台化的方式进一步向上下游和相关领域广泛延伸。与此同时,由于公开写作、数字出版、版权授权和知识产权交易等门槛大大降低,大企业对外部创意的交易(搜索)成本也大幅降低,创意者获得收益的渠道也更加畅通,更多的个人创意者和工作室等小微企业开始涌现,或从大企业的创意部门独立出来,成为平台内容供应商或大企业合作伙伴[25]。

图1 互联网影响下交易成本下降导致了创意产业主体规模向两端拓展

其中,个人创意者和小微企业依托互联网形成了创意者网络,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创意阶层强调的地理空间,网络连接强度和密度也大为提高。从阅文集团、腾讯动漫等机构的调研来看,创意者网络的形成主要包括如下四个阶段:首先,业余创意者受到榜样效应的感召,开始兼职从事创意活动;其中点击率较高、增长较快、受认同较多的优质创意者在自由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在这一阶段得到了大数据和后台编辑等专业指导,初步掌握了创意规律和用户偏好,不断优化创意内容,逐步成长为明星创意者;互联网使得明星创意者更容易得到出版商、制片人等内容生产商和专业人士的关注,在一个较小的创意者网络中率先推动其创意的产业化;在产业化的过程中,内容生产商和专业人士原有的社会网络也进一步开放给了后进入的明星创意者,拉近了原本在地理和行业分割下各个优质创意者的社会距离,进一步提升了创意者对于隐含知识 (Tacit knowledge)的共享能力,既拓展了创意者网络,也提升了创意效率。此外,由于业余创意者往往也是文创领域的边缘人,多元化的创意者为文创领域更加多样化的创新提供了新的可能。目前,我国的创意者群体已经达到空前庞大的千万级别规模,更大的基数意味着更有可能产生精品。

图2 互联网平台在业余创意者向专业创意者转变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而互联网文创龙头企业的平台化发展构成了创意者网络的基础设施。贯穿产业上下游的平台一方面为创意者、专业人士和内容生产商积累了更广泛的创意素材,并提供了基于大数据的商务、咨询、销售等专业化服务,从而使依托于平台的相关各方能够更加集中于创意细分领域的拓展和深化,进一步提升创意的专业化程度;另一方面,广泛的平台资源又进一步推动了优质创意的流转和多领域、多环节、多进程开发,进一步推动了跨界创新。同时,互联网平台为创意者网络提供的即时变现、多重变现的商业模式,也提升了创意者持续创意的积极性。

图3 互联网文创平台作用下创意者网络的协作机制

四、网络(消费者)社群对创意者网络的反馈

互联网不仅改变了创意者和生产者的产业协作方式,也影响了消费者网络,并通过消费者网络反馈

于创意者和生产者,进而改变了创意的产生机制。

社群是互联网用户组织的主要形式,依托文创明星和产品形成的社群(粉丝群)是互联网社群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新浪微博话题的前五位除社会热点以外,全都是明星、影视剧和电视节目等文创产品话题;QQ群中的兴趣群也占到总数的66.4%。文创产品已经成为了维系社群的符号,成为了身份认定和社群交往的标的物,成为了消费的驱动力[26],甚至成为社交本身。

社群便利了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使得信息呈现出人际传播的特征,促进了社群内的集体行动,并推动互联网文创消费社群(粉丝群)自发或引导性地形成了关键人物(“粉头”)。关键人物在社群中扮演了节点的作用,既能通过引导社群互动,广泛地连接和组织“粉丝”,强化创意认同,并形成实际消费购买;同时也能够收集和明确消费者的创意需求,反馈于创意者和生产者,进而改进其创意产品。不少社群中,关键人物本身就由明星创意者兼任。

明星创意者的榜样效应同时也是消费者向创意者转变的重要动力,互联网文创消费社群的功能不仅聚焦于消费端,已经逐渐向生产工具的分享和生产方式的协作上发展,形成了以共同兴趣和互惠互利为纽带的合作或互利生产模式,消费者社群已经开始成为创意者网络的一部分。

图4 消费者社群参与创意生成的机制

五、结论与展望

创意阶层作为创意产业发展初期的重要概念,为更好的发现创意规律,制定产业人才政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但在互联网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非创意阶层”成为了“创意者”,迫切需要一个新的理论范式对此进行解释并指导实践。

与“创意阶层”理论关注的重点不同,互联网影响下的“创意者”不再着重于地理空间集聚规律或吸引创意者的条件,而是依托互联网平台,重新观察创意者的结构性变化中创意和生产的产业、社会组织方式。本文提出的创意者网络提供了一个案例观察的视角,试图解释创意者的身份转变、创意协作、产业化路径及其与消费者社群之间的互动与相互转化,但仍需要更加定量化的研究以更好地描述版权、资金、技术等要素在创意者网络之间的流动规律。

此外,创意阶层理论本身是以实践为导向的研究。从理论联系实践的角度看,在创意者网络中有若干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包括互联网如何帮助创意者从数量优势向质量优势转变,如何对现有版权保护体系进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时代版权的快速流转以及平台企业的权责边界等,以更好地推动我国社会向共享包容、创意友好的创意社会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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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琍】

Creator Network:on the Evolution of Creative Class Theory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nternet

HUANG Bin1,XIANG Yong2
(1.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the State Council,Beijing,100010;
2.Institute for Cultural Industries at Beijing University,Beijing,100871)

The theory of creative class is an important analytical framework for studying the spatial agglomeration,industrial collaboration and behavior preference of creative industry practitioners.In recent year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Internet,the origin,nature,agglomeration form and industry collaboration of the creative class,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consumers have changed.First,a large number of diversified amateur creators emerged,some of them turned to the professional creators when“learning by doing”,which led to innovation by cross-border convergence.Second,producers and professionals could find creation much easier with the Internet, which helped to form a broader network of creators,deepen the division of creative industries and improve the specialization of creation.Thirdly,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onsumers and creator networks would form a creative consensus,some consumers even turned into creators,which further expanded the creative source.In the future,we need to further study the flow law of copyright,capital,technology and other elements in the creative network,and quantify the constitutive mechanism of the creative network,which could guide the creative practice,cultivate creative talents and improve the creative quality.

creative class;creator network;Internet;industry collaboration;network community

G 124

A

1000-260X(2017)02-0050-05

2016-12-0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招标课题“系统提升我国文化产品与服务原创能力的政策措施建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腾讯联合研究项目“互联网+文创:产业生态与政策体系”(2016-014)

黄斌,理学博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东方文化与城市发展研究所副所长,主要从事创意城市、创意产业和文化体制改革等研究;向勇,北京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创意管理、艺术经济与文化产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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