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关公文化建设精神文明
2017-04-26刘佩虹
摘 要:文章以契约精神为主线,将其置身于关公文化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分别从思想意识的内在传承、社会文化的外在依托与和谐理念的价值建构三个方面加以论述,从而对关公文化中的契约精神展开思考。
关键词:关公文化;契约精神;文明建构
作者简介:刘佩虹(1991-),女,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山西师范大学文学院2016级中国语言文学硕士专业,研究方向: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6)-35--02
关公文化,一般情况下由关公的思想或是观念、德行或是气质在社会生活中对民众的影响。这种精神文化在通常情况下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中,具体体现在伦理和道德操守领域中。道德价值作为关公精神价值最重要的品质,其意义和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在伦理本体的中国传统社会,其文化也带有相应的伦理性质。[1]作为传统文化的代表,在儒家文化中的伦理道德是其本质体现。在儒家的伦理道德精神中,“忠义信仁勇智”作为中华民族的历代传统优秀品德,塑造着一代又一代人。经过几千年的文化积淀,关公的人格素养中蕴含着的无限高尚与光明,为世人所敬仰。关公对待国家忠诚,用公义待人,用仁做事,作战骁勇无敌,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真实写照。其中,“信”作为关公众多思想精神中的其中之一,是重要的传承品质。其内容为讲信守义。土山之三约,说明了关羽对待大汉王朝和刘备的忠诚仁义,在白纸黑字上约法三章,誓死不改兄弟间的情谊。夜读春秋中,关羽列出了三个信息恪守忠诚,分别是:遇到美色心有定力,泰然处之;做卫士守护长嫂安全;[2]《春秋》中的德行对其秉性的影响。这些充分说明了关公作为尊者的不凡修养和崇高德行。历经千年,成为炎黄子孙的宝贵典范,以身作则,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
契约精神又称为“合同精神”,被西方文明社会叫做“灵魂精神”。“契约”这个词语最早是从拉丁文演变过来的词汇,早期的意思是“买卖”,核心就是在买卖中获得一种自由公平的。“契约精神”在商品交易中较为常见,因而自由、平等、守信诸如此类的词汇便成为其内涵。契约守信精神是契约精神的一个内容,是其中较为重要的精神品质。作为一种伦理基础,人们最常见的是将其用来充当帝王的要求或者会顶原则之类具有约束力的条框。当这种精神在社会中基本定型以后,契约才能够称得上是真正的契约。对于契约守信精神的恪守,规定甲方和乙方必须且无条件遵守。倘若违背契约原则,该方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以此来补偿另一方的损失。这里的“契约守信精神”,与关公思想精神中的“信”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即重诚信,守诺言。本文以契约精神为核心,从关公文化的角度探求精神文明的建设历程,以期对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更为深入的了解。
一、思想意识的内在传承
作为一个历史文明高度繁荣发展的国家,契约精神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提高而不断发展。从“刻木为信,结绳记事”到“听取予以书契”,再到后来由官方文书发展成传统契约的固定化范式,契约意识开始确立并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作为早期契约精神之一的“诚信原则”从几千年的文明中演化而来,并且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对人与人、人与政府之间的种种关系做出严格界定,并且运用早期的司法部门进行纠纷调节,从而使得契约精神作为意识形态长期存在。在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中,以“信”“诚”互训,体现出其中的道德化倾向。在古代,“诚信”与“道德”之间关系紧密,作为安身立命的更本,道义精神有着重要的价值意义。因而在后期也就有了“婚姻凭媒,买卖凭中”的说话,即婚姻大事除了“父母之命”,还要有“媒妁之言”;在做交易时,还需要请第三方人来作证明。可见,契约精神的运用在早期已经出现。
作为诚信道义的文化代表——关公文化,汇集了中国几千年来的道德传统,上承古代大同独领风骚,下启民族风范继往开来,在思想意识的传承中发挥出极大的作用。契约精神在关公文化中更多体现在明清时期的晋商这一独特群体中。由于晋商对关公的崇拜达到空前的状态,出于其职业特征,通过膜拜关公进而寻求对自身的庇佑。“宗教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借助超人間的力量,为社会成员提供心理上的慰藉和安全感。”①因此“关公热”从某种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民众的一种普世价值观的建立,即儒家以孔子为首创立的教化学说。在商业交易的价值要求中,关公信守诺言的品质为更多人运用,在适应时代发展的同时,思想意识也被纳入一个民族的价值重建史,形成历史文化发展的独特脉络,对客体利益进行充分发挥,也符合主体的内在要求。晋商的崛起造就了一个朝代经济的繁荣,也造就了一批具有诚信忠义、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商人。对于民族文化心理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关公文化中的契约精神作为民族历史积淀的产物,对于当今的国家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无一不是在契约精神的引领下发挥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缔约双方在市场经济的交往中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保证市场的健康运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体系的内核,在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上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制,沿袭了关公文化中的契约精神,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使公民充分得到属于自身的合法利益。[3]
二、社会文化的外在依托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人伦社会,建立在传统之上。由于氏族部落的长期存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没有明确的界限,所以在一个部落生活的人们有着共同的文化心理模式。[5]随着新兴传播媒介的兴起,社会分工开始出现分化,进而私人性质的生活从部落中分离出来,双向性互动性在伦理社会中的融合性已经越来越明显。[4]所以,在同质化的社会生活中,传统型道德的约束力对现有的民众造成极大的约束力,当这种约束力达到一定程度后,私人性质的个人道德要求与传统性道德约束力进行协调,于是一种崭新的社会伦理形态产生了,打破了原有的血缘氏族的封闭小团体模式,开始了个体性质的意识形态初现与非大众独立式的新时期。
在一个国家的初始阶段,地域文明对社会文化的建构起很大作用。在几千年的中国文化意识形态中,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人伦精神与同时代的农耕文明相生相伴,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矛盾冲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倾向,所以主客的差异性也越来越大,源于不同的需求。因此,在社会交往与人际沟通的同时,还要进行资源的合理分配,于是自由平等的契约订立产生了。
契约精神不仅需要客观公正的加以对待,还需要内在的自我约束。只有在个体心理形成一种约束规范时,才能够更更加有效治理国家,稳定秩序,为人们所利用。关公文化中涉及到的“义”、“信”,是建立在契约精神上的一种更直接的心理文化暗示,在契约精神的发挥上具有直观的建设作用。作为一种典范式的中国传统伦理,对崇高精神美德的追求以及人文精神的内在建构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从国家的意识形态与传统生产力的角度来说,决定了它只能在传统社会生存,所以面对多元化的人格精神力量的回归与重现,关公文化中的契约精神仍需要不断地发展,从外在转向内在,达到理性的主客体精神价值的转变,使得主体的契约精神完成输送和传播,并且不断向外扩散,以期达到外在的规范性和内在的约束性的统一,从而实现伦理道德相统一,避免德教与血缘之间的地方主义精神的情感体验。
在现代价值要求替代传统人心秩序的同时,契约精神作为现代化运行的价值规范意识出现了明显的转变:主体的诚信意识大大增强;社会依托性增强。主体性通过对契约的能动性发挥对客体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促进客体在契约精神中的权利要求。
三、和諧理念的价值建构
所谓的“和谐社会”更多指的是一种覆盖面广且有秩序的和谐,要求在以一定的物质基础为条件的情况下,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发展达到相应程度。因此,和谐理念离不开法制,即契约化的精神管理,这在我们的国家治理及发展中起到很重要作用。契约精神在法治思想中的具体表现是人民享有主权,人权受到保障,而二者都需要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
契约精神在关公文化中有“信”的意思,信守承诺。而契约守信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所在。英国一位史学家指出:“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6]②契约精神的含义不断演变,由最初的诚信为本发展为现在的主体意识,即以人为本,强调作为个体的独立性与自主性。除此之外,还包括权利意识,把权利作为一种本体看待,突显其重要性。平等、自由、民主观念在西方发展较早,因而得到较早的重视。通过发挥契约精神的调节功能能够使社会治理更加有序。除此之外,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始终发扬良好的道德精神,真正做到契约精神,自愿平等,公正合理,才能够更好的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7]
和谐理念的价值建构离不开契约精神的发展,在促进文明转型的同时,还要突出人的自然性,强调个体的发展,实现全面诚信。随着我国文明类型的不断转变,诚信的维度也在不断地拓宽,将法律和契约置身于社会之上,国家建立一套完备的监督监管机制,使权力的行使过程公开化和透明化,个体和群体的诚信意识需要在理性的科学规则之下才能够全面促进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关公文化中的契约精神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品质,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与此同时,契约精神对人类文化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不可否认的是,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关公文化仍会发挥其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中华民族的价值建构及国民心理文化的发展源源不断的注入新的活力,于无形中引领时代风尚,带动中华民族走向下一个新世纪。
注释:
①孙尚扬.宗教社会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②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参考文献:
[1]披沙.汉寿亭侯 寿光侯[J]. 社会科学辑刊,1980,(06).
[2]胡道宏.1999,“关公文化与中华情结”,《湖北日报》 1999年8月28.
[3]虞云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J].前线,2005,(4).
[4]俞可平.和谐社会面面观[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1).
[5]郭洪博,李春凤.小康社会的伦理精神[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4).
[6]江山.人际同构的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师振坤.论关公文化的伦理精神及其意义[D].山西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