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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类校企联合培养途径创新

2017-04-26王晔

中国水运 2017年4期
关键词:校企联合培养方式

王晔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我国航运业取得了迅猛的发展,随着大批航海毕业生涌入就业市场,航海类人员的质量变得参差不齐,所以要想继续保持世界航运强国的地位,如何培养出优秀的航海类人才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如何培养航海类人才的这一命题剖析了国内校企合作培养方式存在的若干问题,借鉴了欧美等国优秀校企合作培养方式的经验,提出了加强政府主导作用、激发校企双方参与合作积极性、转变教育观念加强职业素养培养等若干建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航海类高校的校企合作联合培养方式。

关键词:航海类高校;校企联合;培养方式

中图分类号:U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4-0060-02

1 目前国内航海类校企联合培养方式的存在问题

1.1 客观因素上,校企合作软实力匮乏

1.1.1 国家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

在目前航运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国家虽然大力扶持航运市场支持校企合作培养方式,但法律政策层面上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却并未建立健全。在具体的校企合作培养过程中,国家也未能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航海院校与航运企业双方的权利和義务,不能有效规范校企双方的合作,做不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1.2 国家相关调控措施不到位

监督协调机构既是确保相关法律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基础的保证,又是使校企合作得以有序协调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虽然现阶段国家提倡大力推动校企合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和措施以促成校企合作,但各级政府部门对校企合作的宏观调控作用仍需得以进一步的发挥:一方面由于政府层面负责协调监管校企合作的机制和机构仍未建立健全,许多项目很难获得航运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充分协调,校企合作主要靠信誉和关系等因素来维持,很难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另一方面学校体制改革滞后, 弹性学制未能建立健全, 限制了校企合作的发展。

1.2 主观因素上,校企生三方对自身定位认识不足

1.2.1 高校对自身定位认知不足,导致其未能及时调整工作重心

一方面,自从第一批校办航运企业获得成功以来,我国很多高校从开始至今一直把校企合作当成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经费自筹的主要途径,而对于与航运企业之间的深入合作尤其是联合培养人才缺乏重视。另一方面,高校的人才培养观念与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矛盾,某些院校的专业及课程设置也不尽合理。近年来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而越发严峻,但高校的人才培养方式并未针对这一形式作出反应,高校未能充分认识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高校的人才培养观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1.2.2 航运企业对自身定位认知不足,导致其未能有效深化合作内涵

航运企业对自身角色和定位认识不足,认为只要签了协议,就是对学校的支持,而所签订的协议多是内容多以接收学生实习为主的实质性不强的表面协议,合作最终演变为一种形式;与此同时对于校企合作发展、共同解决航海仪器研发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问题缺乏重视,以致校企合作形式化,合作深度不够。

1.2.3 学生对自身定位认知不足,导致其未能着重发展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是人在工作中需要遵循的行为规范。通常情况下,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具备的职业素养,职业素养越高,获得成功的概率就越高[4]。然而现在由于学生对自身定位认知不足,不重视自身职业素养的培养,导致现在社会上部分船员缺乏职业素养,不能很好的履行合约坚守岗位,违约现象频频发生。

2 加强我国航海类校企合作培训方式的途径

2.1 政府方面,提升校企合作软实力

2.1.1 加快相关规章制度建设

为了使校企合作向着更加规范化、长期化的健康方向发展,必须从法律层面上规范约束航运企业、学校、学生三方的行为并保障三方各自的利益。为此我国相继于1953年颁布《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海上轮船船员检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一举措较大程度上规范了我国航海院校的教育培养模式,但仍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因此我国航海类的法律法规仍需健全和完善, 实施监管有待加强, 需从教育方式、教育类型、教育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多角度、多方面提出更具创新性、更细致的规定,同时认真贯彻实施,发挥法律法规的积极影响作用,从立法方面指明航运企业和航海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航海教育校企合作模式,使校企合作变得有法可依,可以遵循明确的制度。

2.1.2 加强相关调控措施力度

国内校企合作的现状是航运企业得不到政府的政策鼓励,并且认为校企合作仅局限于人才的培养,人才培养又仅是校方的责任,因而公司缺乏积极性,无法与校方进行深度的校企合作从而无法培养出高质量的航海类人才。

印度政府成立的中央培训机构实现了中介的职能,作为航运企业与航海院校联系的纽带,为彼此提供船员供求信息;同时该培训机构还承担船员实习培训任务,参与培养计划和课程等的制订并提供实习场地;

日本政府会组织训练船队专门服务于学生海上实习教学,并且成立航海训练所,为航海类学生提供实习训练。所以要充分利用政府在教育体制的核心地位,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调动航运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2.2 学校方面,整合资源调整工作重心

2.2.1 同步先进的教育理念

国内传统学校往往重理论、轻实践,但航海类专业实践性强、技术发展更新快,同时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因而,航海院校应将传统理论教育理念与实践教学思想紧密融合,设置合理课程,规范考核监督过程,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模式。高校是校企合作中人才培养过程的主导者,根据新的STCW公约对各类船员的强制性要求,强调船员应有实际运用各种技术及各种知识的能力。这种能力,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种实践教学形式:如航海模拟器训练,实验室设备的实操培训及海上实习、车间实作等。航海类毕业生上船工作后,他们的应变能力、动手能力、动脑能力(判断能力)、决策能力、动嘴能力(应用英语)和组织能力,仅用满堂灌的课堂教学是很难培养出来的 , 而必须有充足时间进行实践教学以保证教学的效果。 比如让学生参与生产实践,并将其列入教学考核范围;引入创新教学、项目教学等环节,让学生在校内就有机会接触项目,使学生将所学理论与实际项目有机结合,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实践能力。

2.2.2 设立健全的合作机构

为了保证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起以合作部门为主的高校与航运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多层次沟通交流机构,一方面使校企双方相关层面能够及时地共享校企合作的最新信息;另一方面能够使校企双方合作部门及时地了解活动的进程、分析当前的状况、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以更好地推进下一步的工作;同时还能不断地了解行业航运企业对工程人才的新的需求和变化,以及时地修订和完善专业培养方案。具体合作管理机构主要有以下三个层面:一是学校层面的校企合作领导机构,学校积极与各大航运企业公司合作,吸纳大中型航运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学校高层管理人员组成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校企合作的总体策划、组织架构、制度设计及运行指导。二是学院自行设置的校企合作处。校企合作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安排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校企合作章程等制度文件的制订、校企合作机制的研究、校企合作单位的挖掘、合作航运企业运行管理。三是二级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小组及与航运企业合作的联合办学机构,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及联合办学业务管理。三层组织机构为校企合作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效保障。

2.3 企业方面,辩证地看待校企合作

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是高尖端人才资源。航运企业应意识到校企合作是双方发展的共同需要,更是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路径而不是妨碍自身发展的绊脚石。所以航运企业应摒弃传统观念,把学生作为自身人力储备资源,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积极为学生提供实习、培训以及工作岗位。企业中只有任用最合适的人才才会以最小的成本赢取最大的利益,否则就会造成人才浪费、企业成本增加或人才可持续不足。而参与校企合作的航海类人才具有非常大的针对性、适应性与满足性,正好解决了这一难题。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航运企业引入高素质人才的主要模式必然是选择与高校合作,深度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投入部分成本,获得所需人才。

实践证明,成功的合作是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的,单向的援助以及过分的依赖往往不能稳定和持久。只有政府、高校、航运企业三方相互合作,相互扶持,相互监督,校企合作这条路才能走得更远,更好。

参考文献:

[1] 黄亚妮.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初探[j].教育发展研究.2006(10)

[2] 刘挺.加强校企合作 推进科技创新人才培养[J].科技资讯,2010(24)

[3] 孫百鸣.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平台建设问题研究[j]. 中国大学教学.2011 (9)

[4] 任雁敏.大学生职业素养重要性及培养策略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2(17)

[5] 林健.校企全程合作培养卓越工程师[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2(3)

[6] 李琴.对中国校企合作教育的再认识[J].社科纵横.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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