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收入成本确认
2017-04-25吴小奎
吴小奎
【摘要】本文讨论了互联网广告业务的特点,收入、成本确认的原则,确认条件以及如何确认。
【关键词】互联网广告收入;成本确认
【中图分类号】F275 F49
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媒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互联网广告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互联网媒介低成本地触达用户、激发购买,在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中,广告主、互联网媒介、广告平台、受众四者的利益博弈关系始终贯穿其中。从广告主来看包括品牌广告主、互联网效果广告主,所谓品牌广告主是按照品牌的曝光量来付费的广告主,这类广告主一般是传统实力强大的品牌,比如快销品、汽车等,其目的是增加品牌的曝光度,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占有率;所谓互联网效果广告主就是按照实际广告效果付费的广告主,衡量指标如下载量、安装量、日留存率、月留存率等,主要为工具类、游戏类、社交类应用广告主及电商广告主。从互联网媒介来看包括各种大中小型的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它提供媒介广告位资源,是为广告主提供广告投放服务的载体。从广告平台看,它上游连着广告主,下游连着媒体,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媒介资源整合、数据分析和投放效果优化,准确统计、评价广告效果。从受众来看,与传统媒体投放广告不同,互联网广告能精确地知道有多少人接受到广告信息,以及这些受众查阅的时间和地域分布。在这四个利益相关方中,广告主为推广产品、服务向广告平台付费,广告平台通过其技术在媒介上进行广告投放,向广告主收费,同时向媒介付费,广告主通过受众传播了品牌信息或使受众变成了用户。当然,在实际业务运行中广告平台有多层代理情况,上层平台将广告订单委托给更加擅长该订单的下层平台(渠道商),上层平台在委托关系中成为了广告主。
互联网广告按照媒介终端分为移动端广告(也称移动广告)和PC端广告(也称网络广告),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移动设备的普及率逐渐上升,互联网广告特别是移动广告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根据eMarketer数据,全球移动广告市场规模近年来增速超50%,2015年已达687亿美元,到2018年预计将达到1 666亿美元。根据艾瑞咨询数据,2015年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2 094亿元,同比增长36%,预计2018年有望达到4 187亿元,3年CAGR为26%;2015年中国移动广告市场规模901亿元,同比增长203%,预计2018年有望达到3 267亿元,3年CAGR为54%。巨大的市场规模和增长预期吸引投资者纷纷进入,成为资本市场的热点。鉴于互联网广告行业影响越来越大,从业人数众多,其经营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同,与传统的广告业也不同,本文拟就该行业收入、成本如何确认进行探讨。
一、行业的特点
(一)计费方式上基于效果导向
传统广告(报刊杂志、电视、户外广告牌)行业是按期按次计费,计费方式一般表述为每月、每周的费用;与之不同,互联网广告计费基于效果,计费方式表述为获取的有效用户和取得一定交易金额的费用,目前在广告推广中一般采用的计费方式有CPA(每行动成本)、CPC(每点击成本)、CPS(按销售计费)、CPM(每千人成本),具体含义如下:
1.CPA:即Cost Per Action,指按照新增下载、安装或用户注册等收费的计费。
2.CPC:即Cost Per Click,是按照用户点击量计费。
3.CPS:即Cost Per Sales,是以实际销售产品的提成来换算广告收费。
4.CPM:即Cost Per Mille,是按照有多少人看到广告,即访问人次收费,CPM与传统广告的按时收费有相似之处。
具体应用见下表:
(二)收入、成本的确认依赖于系统数据
传统广告业收入成本的确认依赖于合同,互联网广告收入成本的确认除去合同,因其效果营销特征除合同外更依赖于系统数据。互联网广告不同于传统的广告行业,其目的是获取有效用户,用户地域分布非常广(理论上是无限广的),并且面对的用户群体非常庞大,存在着业务量大,单笔业务金额小的特点,只有依靠系统后台数据的统计汇总来确定用户数和收入。同时广告主会借助第三方监测分析工具对广告平台的数据进行比对验证,对通过第三方验证、双方认可的数据由广告主向广告平台办理结算,因此存在著收入数据确认期滞后于所属期的现象。广告平台对网络媒介或者下层平台(渠道商)成本的确认、结算,跟平台的影响力、议价能力匹配,对于大型媒体、渠道商依据对方系统数据,对普通媒体、渠道商依据本方系统数据。
(三)坏账风险高
当前互联网广告平台数量众多,对于广告主和流量的争夺日趋强烈,难以形成行业壁垒;另一方面对流量的控制能力弱,与大型媒体合作中处于弱势,因此产业链中坏账频发,大部分是广告主对平台的扣量、赖账,有小部分是平台对媒体、渠道商的扣量,具体原因如下:
1.广告主。当前广告主对行业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对用户活跃度、留存率等指标有明确要求,借助第三方监测分析工具实时监测运营数据,对流量作弊进行监控和扣量。有些广告主公司初创,实力弱小,会出现无力支付,有些广告主漠视合同,恶意拒付,形成坏账。
2.广告平台。部分平台受行业躁动和过热预期所影响,片面强调做大规模,存在重用户数量、收入,轻收款、利润的现象,表现为管理基础薄弱,内控制度不全、执行不力,工作流程较乱,经营失误频发。例如有些推广订单跑错地区、超出推广时间;有些订单直到客户拒付才发现未签合同,以至于起诉法院无法举证;有些合同约定不合理,对本方权利设限较多,与客户发生纠纷对追讨款项极为不利;还有人员离职率高,业务档案没有交接或者交接不全,追讨困难。
3.渠道商。在广告推广中会发生渠道商违约的情况,有部分是流量作弊,有些是流量不符合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广告商会向平台扣款,同时平台会向渠道商扣款,平台的坏账中属于毛利部分形成损失,属于成本部分可以从渠道商得到补偿。对于向渠道商扣款(渠道商的坏账)也会发生成本数据确认期滞后于所属期的现象,有对该渠道商的应付账款则进行扣除,如对该渠道商的应付账款已付完可从后期应付款中补扣。
二、收入、成本确认的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应用指南的规定,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收入成本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该业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该业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二)该业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确定该业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四)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该业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该业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收入;同时,按照该业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成本。
(五)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三、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收入成本确认
(一)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的认定
互联网广告的实质是开展效果营销、为广告主获取有效用户,不管是视同为广告行为还是营销推广行为,无不是广告信息呈现于用户面前,完成了观看、点击、下载、安装的动作,促成了客户的注册、交易,完全满足广告收入确认的条件。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条件的认定
理论上要求广告收入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实际可结合广告推广符合合同约定,广告主没有客观、主观的理由拒绝付款作为评判标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确认收入:(1)推广的地区、期间不符合合同约定;(2)第三方平台检测的结果发现流量违规、作弊,广告平台正在进行渠道端作弊的调查;(3)广告主信用恶化,前期账龄三个月以上的账款无力支付;(4)广告主恶意赖账,前期账龄三个月以上的账款拒绝支付。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的认定
该业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下,如已与广告主签订合同,与广告主的沟通确定推广质量达标,当月收入可按照当月系统数据入账,下月对账后收入有调整时全额冲销前期系统收入,再按照确认金额重新入账。理论上可采用差额调整或者全额调整的办法,但为方便业务部门分月对账结算,全额调整较为合适。
(四)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条件的认定
随着技术发展,广告平台业务系统为了保障覆盖全球的移动广告投放效果,能够使全球广告跳转提升至毫秒级,平台业务系统对于转化量、收入、成本的統计按月提供没有任何问题,不存在传统广告媒介出现的收入、成本跨月,需要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各月收入、成本的情况。
(五)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的认定
成本的确认与收入相似,成本也是按照系统金额按月确认。成本的结算与收入不同,随着广告平台的竞争激烈、买方市场的形成,收入的结算基本上是广告主后付,一般有1-2个月的账期;对媒介成本的结算分为当月支付和后付两种,当月支付分为周付、半月付、月付,后付一般账期为1个月。
1.当月支付:(1)周付情况下,付款时点是周后的某天,挂账时点是月末,付款一般按照当期系统数据,加上当期系统外补付、减去确认的上期渠道违规扣款等数据差异,因此存在付款时期(4周)和挂账时期(1月)不一致的情况,出现时期差,从长期看时期差基本平衡,与媒体停止合作可以结清。(2)半月付、月付情况下,付款时期和挂账时期一致,不会出现时期差。
2.后付:先按照系统金额挂账,次月确认后差额调整系统金额,因应付账款不存在分月对账结算,此工作收款方会做,所以数据差异采用差额调整。
(六)对互联网广告收入、成本的确认,应注重商业实质,遵循会计准则,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进行
有文献指出,互联网广告公司大多提前收取部分广告费用,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予以确认,而广告制作费应在期末根据广告的完工进度进行确认,现行互联网广告收入定价模式均是按“次数”计价,与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冲突,因此对于CPM定价模式,可根据历史数据预计某一期间的网站点击率,从而确认收入,并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下,将部分收入递延到后期的合理期间;对于CPC和CPA两种定价方式,可以采取每个会计期末根据广告的实际点击率或者交易次数占合同数量的比例,利用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收入。事实上现在网络技术高度发展,广告平台系统记录非常准确完善,平台竞争激烈,买方市场局面已经形成,合同约定一般是广告主后付,不存在所说的广告商预算一次预付,月份转化量、收入、成本不能准确统计,收入成本跨期情况,一家广告商的订单预算可以准确统计各月的收入、成本数据,所以按月确认即可。
主要参考文献: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2]http://business.sohu.com/20161117/n473470505. shtml【中信新三板】数字营销行业2017年投资策略:国内流量瓶颈渐现,海外营销趋势渐起.
[3]王栋.互联网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