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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本位的政治属性

2017-04-25周小奇

关键词:大法官

周小奇

摘要:作为一本通史类著作,伯纳德·施瓦茨的《美国最高法院史》特别注重“大法官”这一角色在美国最高法院中的重要作用。全书基本以大法官为中心,以重要案件为线索,按照时间脉络叙述美国最高法院的源起与发展,尤其突出其不可忽视的、主要作为“政治机构”的性质。

关键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政治机构

中图分类号:DF8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21101(2017)01005704

Abstract: As a book of general history, Bernard Schwartzs A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stresses the significance of “Associate Justices” in the Supreme Court of America. The book presents a chronological description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associate justices based on the major legal cases involved and points out associate justices functioning as political institution.

Key words:Supreme Court of America; associate justices; political institution

美國联邦最高法院那幢宏伟的大理石宫殿的前门中楣上,铭刻着“法律之下之公平正义”的字样,犹如古希腊神庙般的外观所要彰显的正是凛然不可侵犯且颇具有神圣性的权威与肃穆。在美国宪政体制下,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构,拥有最高审级,其判例在联邦全境皆具有约束力。就其本质来看,它是美国政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主要是一个政治机构”[1]223,其管辖范围自始至终未曾改变,在成立之初就由著名的《司法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除受理下级联邦法院上诉案件的管辖权之外,还可以受理州法院涉及联邦问题案件的上诉。本书作者施瓦茨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在明确最高法院政治属性的本质基础上,以大法官本位视角书写其诞生和发展的全过程。

一、历史叙事中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本位的政治属性溯源

除导言和结语外,本书主体部分共十六章,基本以时间为线索顺序排列,除第四、八、十三和十五章以重要分水岭案件为叙事核心,其余各章皆以首席大法官的任期划分,介绍不同时期最高法院内部所呈现出的不同状态,且尤其注重对各个时段法哲学思想的具体阐述,穿插介绍美国法律史上的重要主题和重要思想,基本构建出一个有重点、有核心、覆盖面广的叙事构架。

在美国法律史的叙述中,以首席大法官命名联邦最高法院的不同时期并非施瓦茨首创,而是已经形成的历史惯例。诚然,这种命名方式并非总是名副其实,但这种命名习惯本身已经突显了联邦法院的职能是通过大法官彰显,而非相反的统领模式。事实上,在最高法院成立初期,其地位远不如今天所展现的那样。当华盛顿想要提名第一届最高法院大法官时,他发现因为“最高法院声威不彰导致他许多最初的人选更倾向于其他的职位”[1]17。十多年后,情况仍未有太大改观,最高法院并未被视作联邦政治体制内今天所认为的三个重要维度之一,甚至“当初设计这座联邦城市(华盛顿)的时候,最高法院被完全忽视了,没有为之准备什么议事场所”[1]34。毫不夸张地说,最高法院地位的改变完全仰赖于司法审查权——这一从没有在宪法中有所体现的权力——的最终确认和执行,而能够做到这一点,又几乎完全仰赖于马歇尔大法官个人的法律智慧。因此,最高法院本身地位的确立正归功于首席大法官个人能力的贡献,这也正彰显着最高法院内部运作和外部表现中实际上的大法官本位传统。

施瓦茨尤为重视大法官本位的叙事模式。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以首席大法官划分时代的做法并非仅仅是形式上的遵循惯例,而是确实地符合作者的写作逻辑,也符合作者对于美国法律史的认知与理解。 施瓦茨认为“任何法律制度中都存在着一种二律背反:法律必须稳定,然而法律不能静止不动。协调这两种因素之间的冲突就是法官的任务”[1]301。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施瓦茨将法律看作是某种程度上可以由法官掌控的活的规则,法律有其不可随意变更的神圣性,司法解释必须限定在宪法的框架下,然而在此范围之内则是可以并且需要由法官有所发挥的部分。事实上,最高法院的整体风格确实受到不同大法官的左右,以马歇尔和坦尼为例,前者坚决强调国家主义,时时以建立更美好的联邦为最高追求,而后者相对而言则在许多时候更注重州的权力,强调司法的自我克制。

这种大法官本位的叙事方式强调大法官个人的思想,而个人的思想通常都具有连贯性和统一性,因此,这种方式能够比较清晰而完整地展示某一历史阶段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从横向看来,法律思想背后展现的是整个社会发展阶段和程度的变化;从纵向来看,不同时期所展现的不同思想正好构成了一个完整叙事的美国主流法律思想史。

二、理论证成中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本位的政治属性内涵

朱迪丝·施克莱在《守法主义》一书中曾严肃批评法律人将法律与道德、政治完全割裂,沉浸在行业内部的自我逻辑中,而不能认识到法律与道德、政治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2]。而施瓦茨对于美国最高法院史的书写,并未沉浸在对于具体法条的分析,也不是醉心于探究法理范式,而是紧扣最高法院作为政治机构的本质属性,并时时刻刻强调这一属性。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施瓦茨在这部最高法院史的书写中蕴含着一个清晰的思想主线:法律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工具,需要顺应“感觉到的时代需要” 伯纳德·施瓦茨箸,毕洪海等译:《美国最高法院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施瓦茨从以下几个方面强调最高法院的政治属性。首先也是最根本的一点是,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宪政体制下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最核心的属性就是政治属性。在美国宪政体制下,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着司法权,与拥有行政权的联邦政府和拥有立法权的国会参众议院一起,彼此独立而又彼此牵制,构成完整的权力链条。在这个大前提下,最高法院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自己的政治性,只有意识到这一点,它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在宪政体系里应有的作用。对于最高法院而言,这种政治属性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方向,使得它在发挥作用时有了最根本的指导思想——维护联邦宪政体制。

其次,联邦最高法院在联邦法院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关于这一点,既担任过纽约上诉法院法官又担任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卡多佐有过令人信服的如下论述:“纽约上诉法院是一所重要的普通法法院,它所关注的问题就是法律人所关注的问题。但最高法院关注的却主要是法律解释——没有人能够使它令人感兴趣——和政治”[1]222。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关注对象已经不局限于法律内部,转而要去解决更为宏观的、制度化的问题。它所做出的判决不仅是在法律生活层面,更是要考虑到对制度的维护和调整,要确定政府主要部门之间的界限,要思考如何使联邦主义得以更好地运作,还要注意顾及个体权利可以被赋予到何种范围。简言之,最高法院的任务不是对某一具体案件做出完美的司法判决,而是要注重它所做出的任何一个判决所带来的法律影响。这种法律影响绝不可盲目做出,而是要在一贯的思想体系内,在观察具体社会发展进程后,有意识地进行法律引导,继而为政治体制本身的完善做出法律保障。

再次,对于联邦法院大法官权威地位的高度肯定。对于联邦法院大法官的权威地位,施瓦茨有这样的描述:“成为一名法官,拥有司法的无限权威,肯定属于生命中最崇高的事业;但是纯粹的普通法法官,即便在英国那样著名的法律体制之下,在权力和威望方面也根本不能与我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相比。统摄立法和执行部门之所作所为的法官——在宪法制度中拥有最终发言权的解围者——就成为最终的人类权威之一。”[1]223这里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地位已經上升到了“人类权威”的地步,但我认为这个论述并不夸张。最高法院本身在政治体制内具有权威地位,因为事实上,在宪政体制下,所有政治机构的运作、政治机构之间的关系都要以不违宪为基本前提,而最高法院则是裁定是否违宪的惟一机构。但是,最高法院并不是自己就能自动做出裁定的,“最高法院”这四个字本身,如果没有大法官的参与,是没有丝毫意义的。与此同时,由于大法官本位传统和事实,真正掌握这种裁定权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虽然,他们需要在宪法框架下给出合理的、可以令人信服的法律意见,但是在不同阶段内,由于受到不同法律思想的支配,他们对于关系的解释具有很大变化。举例而言,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前,“隔离而平等”的政策一直广泛实行,而在此案判决后,学校内的种族隔离被彻底推翻,美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从那时起才真正开始被有效地执行起来[1]313。由此可见,最高法院大法官对于制度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他们的权威地位决定了他们对于整个美国社会进程不容忽视的巨大影响。

最后也是最富有政治意味的一点,就是对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要求,不仅在于其法律能力,还要同等强调其领导能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领导能力的强调要高于对法律能力本身的强调。这种评断方式使得最高法院的政治属性显露无疑,因为,对于两种能力的强调实际上分别对应着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换言之,对于首席大法官的要求不仅是法律专业学者的能力,更需要其具有政治家般的政治智慧,需要其擅长处理复杂状况下的相互关系。在这种区分下,不仅是对首席大法官本身提出了严苛的要求,还隐含着对于最高法院成员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间的严格区分。首席大法官担负的责任是粘合和裁决,是要保证最高法院内部的一致性,是要真正起到引导作用;而一定意义上,最高法院的其他大法官则担负着更为具体的责任。比如,马歇尔时代,学术水平极高的斯托里毫无疑问是位伟大的法官,但“法庭上的这位学者就任最高法院的头把交椅会是不相称的”[1]291。再比如,文森毫无疑问是位学术造诣颇高的法学学者,但其作为首席大法官的结果几乎是灾难性的,在他任职期间,最高法院内部分崩离析,效率更是无从谈起。施瓦茨明确谈到,“晋升到最高法院要求法官进行相应的调整,从关注有限的私法诉讼问题(不论其多么新奇)转向非常严格的司法政治才能的要求”[1]222。由此可见,在最高法院这样一个政治属性极其明显的政治机构内,固守着法律人本身近乎僵化的守法主义无法满足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要求。在政治机构内部,必须学会使用政治的手段去看待和处理问题。诚然,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施瓦茨的叙事框架下,法律所要维护的正是它所身处的那个社会里的政治秩序,所要推动的正是基于政治基础上的、全社会的全面进步。

只有明确了最高法院的政治属性,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施瓦茨所采用的“感觉到的时代需要”的叙事线索的具体内涵。

三、精准投射中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本位的政治属性描述

通读全书我们不难发现,施瓦茨对于历史语境的重视达到了相当的程度,无论是在法哲学论述还是在具体判例,他都会着重强调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发展趋势。换言之,他在历史语境中描绘大法官的政治属性。在分析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这一分水岭案件时,施瓦茨并没有选择传统的叙述方式,将其单纯视之为足以让联邦法院蒙羞的不公正判决,而是通过具体的历史分析和法条分析,指出坦尼的错误在于对他自己任期内所一直强调的司法克制原则 坦尼任期早期一直强调司法克制的重要性,这一思想在当时虽然没有被列入最高法院的原则之一,但在一百多年后,它被正式列入最高法院的重要原则之一的放弃,企图用法律方式解决政治问题,而不在于其他[1]113-114。这种视角建立在对当事语境的重现基础上,重新梳理当时的具体情况。

施瓦茨对于历史语境的重视与他把最高法院本质上视为政治机构是一脉相承的。政治的最重要特点是不能脱离时代的特性,无法孤立于社会发展进程而单独存在。在传统的法律史书写中,法条总被视作不可更改的静止的东西,无数法学家试图从法理角度予以它史学叙事,而施瓦茨则反其道而行之,以史学角度予以法学叙事,从社会发展进程入手,具体分析每一时段法律思想出现的背景、影响、合理性及发展趋势。这种分析的方法当然也会无可避免地有所局限,至少在法律智识上有时会因为对现实背景的关注而陷入有所模糊的境地,但是,这种叙事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当时的社会背景,也就更容易理解相关选择的合理性。同时,在具体语境中叙述避免了传统以今论古的解释,不脱离时代大环境、大背景,使得法律史叙事本身又含有了政治史、社会史等多重含义。此外,还是由于具体语境叙事下所具有的优势,使得施瓦茨可以将一些法学核心问题穿插在案例中介绍给读者,使得读者对于整个美国主流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有一个基本把握。

同时,施瓦茨在对大法官政治属性的描述中不仅关注对历史语境的细致描摹与考察,还始终坚持“当下”这一与作者和读者本身都更为贴近的时代,用现代视角认知而非评判历史,探究最高法院发展史对当今的启示和意义。

至于在写作材料的选择和布局上,施瓦茨在遵循时间线的大前提下,尽量多地选择具体案例予以具体的思想分析和思想解构,让即使普通读者也能够迅速掌握当时法哲学思想的基本内核。但是,施瓦茨并没有放任这部最高法院史流于碎片化的案例堆积,反而用精致的结构将案例安排在恰当的位置上,形成一幅完整的最高法院发展的全脉络。在他的叙事体系中,社会背景的介绍必不可少,法官们的重要法律思想也会予以细致描述。并且,他十分关注每一位法官的具体背景,无论是其家庭教育背景还是其法律思想抑或政治思想背景,他都会进行比较细致的介绍。

同时,施瓦茨在材料的引用上也颇有特点。他大多选择一手原始文献,包括官方材料的原始记载和私人信件、日记等个人化的资料,辅佐以适当的二手专著引用。笔者认为,重视对原始材料记载和私人资料的引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例证的可信度。选择从大法官私人生活的这个侧面体现他們的思想,借由在非公开场合的探讨与思考挖掘他们的法律智识,这或许更利于展现他们真正的法律思想和对身处“大法官”这一职位本身时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做出的思考,继而进一步体现大法官的政治属性。

施瓦茨对大法官政治属性的描述不是想象式的、孤立的,而是通过历史视野和现代视野的双重投射予以分析和展现。

四、结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政治属性自其成立伊始就已经成为这个机构最本质的属性,很难否认它作为且首先作为政治机构的内核与本质。这种政治属性最鲜明的体现就是它运作过程中实际上遵循着的大法官本位的模式,大法官在这一政治机构中的统领作用毋庸置疑。一方面,他们是拥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他们中的大部分——无论是否是学者出身——都是在法理论方面造诣颇深的专家;另一方面,他们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相关领域的专业问题,还要在问题的解决和实施上依据最高法院的政治性质施展政治智慧,达到政治目的。

施瓦茨在书中着重描述了最高法院的政治属性,透过他的描述,我们基本上可以比较明确地掌握美国最高法院政治属性的历史沿革、实质内涵与这种脉络下最高法院政治属性对具体社会生活内容的影响与投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政治属性使得最高法院不仅要保持自身的司法独立性,不仅要起到权力制衡的作用,还要在具体操作上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以顺应社会生活的具体变化;不仅只需要考虑法理的正确,还要特别关照法理论的可行性,要顾及社会大众与相关舆论的反应,维护法的尊严与权威。这整个过程当然是高度专业化的,但也同样是高度政治化的,大法官必须在两者中找到某种平衡。他们所寻得的这种平衡的精准度影响到的将不仅仅是大法官个人的声望或是对其职业生涯的评定,也不仅仅是对最高法院形象的树立和维护,更是对社会生活具体而深刻的影响,是对法律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的表达与引领。

政治属性是美国联邦法院的本质属性,这种属性要求最高法院在追求法理论正确的同时更多顾及实际情况,更好地顺应与引领时代。参考文献:

[1]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M].毕洪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朱迪丝·N·施克莱.守法主义:法、道德和政治审判[M].彭亚楠,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颜廷.美国最高法院的成长——评伯纳德·施瓦茨的《美国最高法院史》[J].美国研究,2007(3):149-158.

[4]李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D].山东: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责任编辑:范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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