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实对待“谈话函询”的表现种种
2017-04-25江瑞
江瑞
2017年3月2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一则新闻被广泛转载——“教育部党组、驻教育部纪检组积极探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加大‘谈话函询力度,2016年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对18人的回复情况进行了抽查核实。其中八人因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甚至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调查,受到严肃处理,二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一人被免去校级领导职务。”
这样的处理,并不是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2016年8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头条位置发布消息称:“今年上半年,中纪委‘谈话函询中管干部507件次,比去年同期增长60.4%。”
其后,《人民日报》政文部的微信公众号解读说:在中纪委的“谈话函询”中,“有个别中管干部因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珍惜组织多次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谈话和书面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最终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离开了原先的重要岗位”。
执纪实践中,党员干部在面对“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有哪些具体表现呢?
观察教育部抽查核实的18名局级干部中部分领导干部在回复组织函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可“窥一斑而知全豹”——有的直接以“纯属诬陷”或“不属实”简单予以否定;有的故意拖延回复时间;有的因组织函询影响了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的在接受组织函询时,对重点问题和敏感问题避而不谈;有的把问题推给历史背景、客观因素,不从自身查找问题和根源;有的以集体决策、符合条件等为由,回避存在的问题;有的缺乏主动认错悔改的态度,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更为严重的是,个别领导干部虚构事实、对抗组织审查;在回复函询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甚至在组织约谈、调查过程中与相关人员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那么,如何认定处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发的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钟纪晟的署名文章提出,执纪审理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性质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此类行为表述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在分则中单独作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予以认定,对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关于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区别。执纪实践中,存在被审查人在得知被组织调查后,为掩盖违纪事实,主动采取向本单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有关组织“汇报思想、呈报书面材料”等形式提供虚假情况,企图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对此,我们研究认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之间,在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不如实向组織说明问题行为,应当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属于“被动”地说明问题,否认或隐瞒、编造、歪曲违纪事实;且组织“谈话函询”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比较笼统,不涉及严重违纪问题。而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应当是采取“主动”向组织和有关领导同志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调查工作,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认定。
此外,该文章认为,“谈话函询”问题一般都是从违反组织纪律角度认定,但是对那些经组织多次“谈话函询”,仍隐瞒真相、欺骗组织的恶劣行为,可考虑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来认定。比如,一个市委书记在省纪委函询后说假话,省纪委书记与其谈话后继续隐瞒真相,在省委书记与其谈话后仍欺骗组织,甚至以辞职、提前退休等方式对抗组织,那么,这个市委书记的行为可以考虑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性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