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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细端详

2017-04-25任红禧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7年4期
关键词:函询中央纪委执纪

任红禧

2015年以来,“谈话函询”已成为广大党员干部耳熟能详的热词。

那么,什么是“谈话函询”呢?

2017年3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送的一篇题为《纪委的“谈话函询”是什么?》的文章这样解释:“通俗地说,‘谈话就是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同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则是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日前刊载的一篇文章强调,“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并不同于约谈、日常谈话、任前谈话、廉政谈话等一般意义上的谈话,而是线索处置的五类方式之一,是执纪机关收到群众反映的带有苗头性的问题后,给予党员干部向组织说明情况的一次机会。

《永远在路上》是前段时间热播的一部大型电视专题片。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韩晋萍在该片第五集《把纪律挺在前面》中说:“‘谈话函询是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比较一般,即使查实了,也只做出一些轻处分或者是批评教育的处置方式。面对反映的问题比较笼统,大多是道听途说,或者是主观臆测的线索,我们就做‘谈话函询处理。”

此外,“谈话函询”与“诫勉谈话”也有所不同。研读相关党纪党规可以发现,“谈话函询”是针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的线索,要求被询问对象如实做出说明,被“谈话函询”的对象可能“有事儿”,也可能“没事儿”;“诫勉谈话”则是对具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的一种组织处理手段。

什么样的情形适合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呢?目前,中央纪委尚未做出具体说明,而各地在执纪实践中通常各有裁量。

2016年年底,黑龙江省委出台的《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将“第一种形态”适用情形细化为9种:1.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2.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内容的;3.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4.反映的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5.有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极小,免予或者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6.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響的;7.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结果较差的;8.巡视巡察、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9.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评的问题。

2017年1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谈话函询”的主体和基本程序进行了规范: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此外,《规则》明确规定了“谈话函询”工作的时限要求——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谈话函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做出相应处理: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最后这一点挺重要,请注意:“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为避免“一谈了之”的情况出现,执纪实践中,一些地方还在“谈话函询”结束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适情适时将“谈话函询”情况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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