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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观察

2017-04-25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7年4期
关键词:函询中央纪委执纪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四个全面”协调发展的宏观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处于核心地位。而要真正做到全面从严治党,则必须挺纪在前,既要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要抓全体党员这个“绝大多数”,通过实现无例外、全覆盖,使更多的党员干部少犯错、不犯罪。对此,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多次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要实现这种转变,必须找到相应的实践手段。在“全面从严”的现实语境下,“谈话函询”就成为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要求的重要手段,并日益规范化、制度化。

2017年1月,中央纪委印发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原则下,以专章形式分列四个条文,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规则。

作为实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手段之一,“谈话函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化有了依托载体和实现手段。随着抓早抓小、纪在法前执纪理念的确立,特别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常态化,“谈话函询”这一有着特定内涵的党内法规用语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执纪的时代要求下,还有相当一些党员干部尚不了解什么是“談话函询”,以致思想上还存在诸多模糊认识。为此,本刊编辑部根据读者建议,以媒体视角对“谈话函询”这一监督执纪手段进行观察解析,旨在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适应监督执纪新常态,正确对待不期然间可能面临的“谈话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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