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从立法到施行有多远?
2017-04-22吴秀娟
本刊记者︳吴秀娟
教育惩戒,从立法到施行有多远?
本刊记者︳吴秀娟
3月11日,湖北省来凤县高级中学发生“弑师案”,一名高二学生因与老师发生冲突,挥刀相向,引来各方舆论关注——中小学教师是否应该拥有惩戒权?该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分寸?
近日,青岛市政府颁发《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一边是血淋淋的现实,一边是“新出炉”的法规,教育惩戒,从立法到施行究竟有多远?
批评学生,你还敢吗?
教师因批评学生上课迟到,惹得学生愤怒之下将开水泼向老师;因指责学生不当而遭来拳脚相向……近年来,时常有这样的新闻见诸报端,因教育惩戒不当而频发的意外事故令人瞠目结舌。
“现在的学生,真是越来越难管……”提及教育惩戒的话题,不少中小学教师有一肚子苦水——今天的孩子这是怎么了,就批评不得么?
2017年2月,青岛市政府颁发《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惩戒;情节严重者,视情节给予处分。“惩戒”的概念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写入地方法规,赋予教师对“熊孩子”的惩戒权。
在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大阳学区教师关育兵看来,完整的教育本应包括表扬和惩戒两个方面,二者不可偏废。然而,反观当下的教育现状,教师教育学生的权利,大多被剥夺得只剩下表扬了。
曾几何时,“棍棒底下出孝子”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奉行的教育理念,提倡对子女严加管教,应给予适度的惩戒。人们关于古代私塾的记忆中,也常有私塾先生拿着一把戒尺巡视课堂、惩戒学生的场景。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变迁,这种“严字当道”的教育理念日渐式微。与此同时,以表扬为主的激励教育开始盛行,主张“好孩子是夸出来的”。不少家长更是将其奉为圭臬,希望教师多发现孩子的闪光点。
孩子是家长的“心头肉”,从父辈到祖辈,可谓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众星捧月”带来的是学生我行我素、抗挫力差。在如此背景下,用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来形容教师想要批评“熊孩子”时左右为难的心境,似乎也不为过。
立法或许仅是第一步
教育惩戒权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一方面让不少教师在心底松了一口气,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许多人的担忧,倘若没有相应的细化措施跟进,惩戒教育恐怕难以真正落地。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的出台,犹如一个烫手山芋,老师们想拿却又有些不敢接。教育惩戒权的范围界定不明晰,若是遇上无理取闹的家长,就难免陷入“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境地。
有人曾调侃道——“什么叫适当惩戒?教师批评完学生,没出任何事故,就是适当的;否则,就是不适当的。”中小学教师甚至因此被戏称为“高危职业”。此话虽是戏言,却也道出了教师在批评、惩戒学生时的尴尬境地。
河南省漯河市时评作者张玉胜认为,惩戒教育旨在让学生懂规矩、明是非、存敬畏、长记性,其本质是与赏识教育相对应的耻感教育。这就需要对惩戒教育制定明确清晰的适用边界与操作细则——哪些属于“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什么样的情况算得上“情节严重”?惩戒的适用范围和方式有哪些?有了清晰的权责界定,才能真正做到既有法可依又有章可循。否则,很有可能导致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中走向“不敢做”或“做过头”两个极端。
“惩戒不等于体罚,惩戒的目的不在‘惩’而在‘戒’。”面对教师拿捏不准教育惩戒尺度的现实境况,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中学教师刘和平表示,有了法律法规作为惩戒教育的坚强后盾,并不等于教师就可以底气十足地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惩戒学生。必须厘清惩戒教育的边界,让教师对惩戒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区别了然于心,不存在模棱两可的“灰色地带”。如此一来,教师才能没有后顾之忧地使用手中的惩戒权。
将教鞭还给教师
“惩戒权的缺失让教育产生了严重后遗症,孩子们成为温室里的花朵,经受不起一点风雨,体育课不敢上了,足球不敢让孩子们踢了,就连再正常不过的追逐嬉闹,也被严令禁止,只因学校承担不起各种无限责任。而另一方面,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熊孩子’任性而为,教师对此似乎都变得束手无策。”关育兵说。
其实,对教师惩戒权的呼吁由来已久。早在2009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遗憾的是,这一规定并未让教师在批评学生时的“身板”硬起来。
在当代教育家李镇西看来,惩戒本就是教育的题中之义,并不是谁外加给教育的。只要有教育,就会有表扬、奖励、批评、惩戒,缺了其中任何一项,都不算是完整的教育。青岛市的做法不过是重申或者说强调了教育失落已久的“惩戒权”。
如何将教鞭还给教师?该怎样把握教育惩戒的分寸呢?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惩戒教育的初衷是矫正学生不良的行为习惯,培养其规则意识。如果教师的惩戒权能够得到保护,将从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惩戒教育能否真正落实,关键在于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要有合法的程序。
“将‘适当惩戒’写入地方法规只是第一步,如何把握惩戒的‘度’,这又是一门学问。”在常德市石门县三圣乡河口学校教师刘斌看来,批评不是挖苦,也不是羞辱,它是带有手段和目的一种特殊教育方式,只要在学生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即可。正如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所言,犯了错误的人应该受到惩戒,并非是因为他们犯了过错,而是为了使他们不再犯错。“我们呼唤教育惩戒,就是为了让学生在认识到自己犯错之后,勇于承担责任,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法纪观念。”刘斌说。
习惯接受批评、勇于承认错误、承担责任,这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一门“必修课”。教师惩戒权的缺位,外界批评之声的长期缺失,难免让这些在蜜罐中长大的孩子过度以自我为中心,面对世事时少了一份宽容之心。教师如果一味地回避惩戒权的使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对其教书育人职责的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