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踩踏涉及几宗罪
2017-04-22
3月22日上午8点30分,河南省濮阳县第三实验小学的学生们在“月考”前集中上厕所时,由于缺乏有序的组织以及尚未查明的其他原因,发生了校园踩踏事件。据濮阳县政府通报,该事件目前已经造成1名学生死亡,5人重伤,另有16名学生受伤。
事件起因还在调查中,但据媒体报道,本次踩踏事件的发生,可能与下列原因有关:其一,在校学生人数已经超编;其二,学校规定的集中上厕所时间非常短;其三,此前曾有学生家长向校方反映学生集体出行存在安全隐患,但并未引起校方重视。
不管调查结果如何,本次踩踏事件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相关人员到底如何追责?如何避免日后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有人死亡是否涉刑责
刑事责任永远是人们最先想到的,因为出现重大事件后,有人被判刑是比较“解气”的。但是承担刑事责任需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这需要我们对刑法的相关罪名进行分析。事件发生后,很多人对学校领导的刑事责任进行了预测,其中呼声比较高的罪名有二,分别为重大安全事故类犯罪以及玩忽职守罪。
在媒体报道中,有人认为学校的领导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罪名表述,因为我国刑法没有“重大安全事故罪”这样一个罪名,与“重大”“安全”“事故”有关的罪名有四个,分别为“重大劳动安全安全事故罪”“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及“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从上面这四个罪名看,如果该校相关人员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类犯罪,那么罪名只能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重大伤亡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该罪。据此,该罪的成立必须以学校校舍或其他教学设施存在危险,且相关人员知情但不作为为前提。
另一个大家讨论最多的是玩忽职守罪。因为类似的踩踏事件确实也曾经发生过。其中比较让人印象深刻的是发生在13年前的北京密云“彩虹桥踩踏事件”。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在举办迎春灯展过程中,由于领导和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彩虹桥(亦称云虹桥)上拥挤、踩踏,造成37人死亡、15人受伤的特大伤亡事故。此后,相关领导人员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处刑罚。于是人们很自然地会类比到本案上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其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立小学一般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所以小学校领导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不过教育局属于国家机关,如果本次事件最终认定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存在对校园安全放任不管或者管理不严等严重问题,那么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就有可能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校要赔偿吗
如果不能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刑事责任,是不是意味着学校不承担责任?答案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本案中学校的民事责任显而易见。在此,我们需要指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民事义务——安保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以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学校负有提供安全的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保障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的义务。这就是安保义务的法律来源。简单地说,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就得负责他们的安全。如果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等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或者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因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件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保义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进入营业性场所、参加旅行团,都会导致对方承担安保义务。当然这一语境下的安保义务是一种民事义务,对方没有尽到时产生的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就是——赔偿。
校长还当得下去吗
说到这里可能会有人问,发生了这么重大的事故,如果犯罪构不成,民事责任又不用校领导承担,那是不是有点太便宜他们了?肯定不会。因为就算没有刑事责任,他们一定还有行政责任。
依照《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规定,对于学生伤害事件,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此外,事件中的学生家长还可以通过申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相关部门存在拒绝履职或者不予答复等情况,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踩踏事故频发的根源在哪里
在上述问题中,我们分析了这起事件可能存在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我认为这不是最重要的。因为任何一起事件的发生都有深层次的原因,如果不反思这些原因,就算再惩罚犯错者,也不能达到避免悲剧再次发生的目的。比如在这起悲剧中,我们还看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与追责同样值得我们的重视。
在事发的濮阳县第三实验小学,存在较为严重的班级超编问题。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另一些乡镇小学正在面临着无生源可招的窘境。这种现象的产生和大量人口从农村迁入城镇的时代大背景是分不开的——城镇化进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相关资源的配置却难以与之精准匹配,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地区的教育资源闲置浪费,而另一些地区则十分紧张,一校难求的情况。
此外,本次事件同时也反映出了家长、社会和学校在平时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和秩序观念养成等方面做得并不到位,以至于学生们在事件发生前,不能很好地按序通行,事件发生后,又因为缺少面对灾难的自救能力和协同处置能力,导致现场秩序更加混乱,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事件的严重程度。
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事实,依法追责和深度反思都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有所改变,因为避免悲剧重演的唯一方法就是:做出改变。(文|张景岩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