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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赌债遇上虚假诉讼

2017-04-22邵挺

方圆 2017年7期
关键词:天华阜宁县刘军

邵挺

“钱是我们两个人一起赌输的,为什么输钱的总是我?你是故意带我去赌……”刘军说出各种理由不同意再还钱。

“我是一个男人,我应该对自己做过的事情负责,该来的总会来的,我再也不赌了。”江苏省阜宁县村民刘军在得知自己将上缴1.9万元违法所得时表示。他被没收赌博所得的起因是一起虚假诉讼案。

2015年10月,刘军的赌友张天华为索要3.7万元赌资,炮制一起虚假诉讼将刘军告上了法庭,还获得了胜诉。判决生效后,刘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在阜宁县检察院的监督下,阜宁县法院先后对该起虚假诉讼作出了三份判罚:一是民事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书,驳回张天华请求;二是刑事判决张天华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三是民事制裁决定对张天华罚款1.8万元,收缴刘军进行违法活动的非法所得1.9万元。

好友反目上法庭

张天华和刘军既是小学同学也是邻居,两人从小一起玩到大,关系一直比较好。但是2015年10月,张天华却把好友刘军告到了法院,称刘军因为生意资金周转向其借款,经过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诉请法院判决刘军归还借款3.7万元及利息。

“今借到张天华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正,¥37000.00,借款人刘军,2012.8.26”。张天华向法院提供了刘军向其出具的一份借条,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张天华对胜诉胸有成竹。

2015年11月19日,阜宁县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军向张天华借款事实有刘军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予以认定。判决被告人刘军偿还原告张天华本金3.7万元及利息。

“欠钱是事实,但张天华说谎,我已经还给他1.8万元,我只欠1.9万元,有朋友可以作证,法院肯定是判错了。”2016年2月,刘军愤愤不平地来到阜宁县检察院申诉。

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虚假诉讼行为。

阜宁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赵素平介绍说,有的人动机和目的不纯,违背诚信原则,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打“假官司”的行为,既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更坏的是,虚假诉讼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

如果真如刘军所言,已经偿还部分借款,却足额起诉要求偿还,那么这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极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赵科长判断。

检察监督揭真相

阜宁县检察院迅速启动调查程序。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已经归还了张天华1.8万元?面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刘军说:“我先后向张天华共借了3.7万元,但是我也还了一部分,钱是分批还给他的。有一次,我和张天华及朋友宋红都在场,我向宋红借了她的金项链,卖了以后把钱还给张天华。另外,我们的朋友李明也曾经帮忙协调过还债的事儿,张天华当着李明的面也承认我已经还了1.8万元给他。”

“既然还了钱,你为什么不重新向张天华打借条?为什么张天华没有向你出具收条?”检察官再度追问。“因为我们是朋友关系,对我已归还的借款,张天华未出具收条,也未重新更换条据。”刘军说。

为核实相关事实,检察机关找到了宋红。据她回忆,2013年年底的一天,刘军打电话说他欠了张天华的钱,因为三个人都是好朋友,刘军就请宋红帮忙调解一下。

宋红到了现场后,发现张天华向刘军要钱的态度很坚决,宋红就想帮帮刘军,但是因为当时宋红身上钱不多,就将自己脖子上的金项链借给了刘军,三人一起到宝昌银楼将项链卖了7300多元,当场刘军就还给了张天华7000元。刘军还给宋红打了借条,后来一年多时间,刘军陆陆续续把这笔钱还给了宋红,并把借条赎回了。

李明也证实了刘军的说法,李明表示他也曾调解过两人的债务纠纷,也能证实在调解过程中,刘军已经还了1.8万元。

仅有两人陈述,在证据上还是有所欠缺,检察机关又派员到宝昌银楼调取销货单,让办案检察官惊喜的是,在他们调取的宝昌银楼的销货单背面,刘军还写上了“今借到黄金30.72g,限在2014年年底之前还清”。

至此,张天华隐瞒事实,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军归还全部借款已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

真相背后有隐情

经过前述调查,检察机关决定正面接触张天华,果断对张天华进行了询问。

面对检察机关调查的证据,张天华在接受询问的时候,很快承认了炮制虚假诉讼的事实。

“我就是想出一口气,我在刘军最困难的时候帮他还债,现在他跟我翻脸。我气不过就起诉让他还我3.7万元。”张天华显得有点委屈。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张天华“气不过”?

原来张天华和刘军出生在同一个村,从小玩到大。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爱好,就是赌博。2011年开始,两人经常相约到赌场玩当地的一种赌牌玩法“斗牛”。有一次,刘军输了几千元就着急了,于是想做庄翻本。可刘军还是输了四五万元,到结束时还欠了别人4万多元。债主催他还钱,刘军没有钱,就哭着求张天华帮忙还钱,不然“老婆知道我赌钱欠债,肯定会喝农药自杀”。

看着自己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又在一起赌钱,张天华心一软,就带着刘军和债主到银行ATM机边,从自己卡里转账给债主4万多元。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第三次……

后来刘军又跟张天华借了几次钱,刘军赢钱的时候,也会还一部分钱给张天华,就这样到了2012年8月份,刘军还共计欠张天华3.7万元钱,张天华让刘军打了一张借款3.7万元的借条。

正如刘军所言,他陸陆续续向张天华还钱,每次还个一千、两千、几千不等,还钱的地点有茶社、车里、路上,还有一次当着宋红的面还了7000元。因为双方关系比较好,就没有重新打借条,张天华也没有打收条给刘军。

2015年,张天华找刘军,要其还剩下的1.9万元钱,刘军却有了自己的说辞。

“钱是我们两个人一起赌输的,为什么输钱的总是我?你是故意带我去赌……”刘军说出各种理由不同意再还钱。

张天华认为自己好心帮他还钱,现在却被刘军诬陷,气不打一处来,为了拿到赌债,也为了惩罚刘军,张天华把刘军告上了法庭,而且起诉他还款3.7万元钱。

根据检察机关调查的情况,该院认为张天华民间借贷一案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系虚假诉讼。2016年5月22日,阜宁县检察院提请盐城市检察院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盐城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指令阜宁县法院进行再审。经审理,2016年8月16日,阜宁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原告张天华的诉讼请求。

虚假诉讼负刑责

民事诉讼被撤销原判决,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之前我国刑法对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性未作明确规定,法律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各执一词。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即使追究刑事责任,在妨害作证罪、伪证罪、诈骗罪等罪名认定上也存在分歧”。

直到2015年10月30日,《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犯罪作出了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检察机关前期调查情况,张天华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3月17日,该院将张天华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县公安局。4月8日,公安机关对张天华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这起案件也成为阜宁县办理的首例虚假诉讼案件,该院指派民行、公诉部门业务骨干迅速提前介入。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下,公安机关对张天华进行了讯问并调取了张天华和刘军的通话记录。公安机关又陆续调取了刘军与宋红、李明等人的聊天记录,均能予以印证已经还钱的事实。

对于张天华涉嫌虚假诉讼罪的证据链已经基本完整,有张天华的供述,刘军、宋红、李明等人的陈述,销货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张天华虚假诉讼的事实。

2016年12月9日,阜宁县检察院以张天华涉嫌虚假诉讼罪向阜宁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认为,张天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假诉讼罪。12月23日,法院判决张天华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

判决后续重在纠正违法行为

驳回原审民事诉讼请求,还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张天华为他的虚假诉讼行为可谓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是检察机关对该起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并没有结束。

引发张天华和刘军虚假诉讼案件的根源是赌博。凡是沾染上赌博恶习的人,大多面临不良后果:赌光了金钱、赌掉了青春、赌散了家庭、赌进了监狱,甚至赌上了性命。

“虽然两人的赌博金额不算太高,张天华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赌博行为是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制止和警示教育的职责。”赵科长表示。对此,该院又做了进一步的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张天华明知刘军差欠他人赌博债务,并有共同参与的行为,仍出借款项3.7万元给刘军,归还差欠他人赌博债务,是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行为仍然提供借款的不受法律保护行为。

“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做出了进一步处置。张天华对刘军出具借条已经归还部分款项1.8万元,不作冲减,也未更换条据,仍按原条据全额3.7万元主张权利,企图通过诉讼方式获得非法利益,是恶意的虚假诉讼。而刘军在进行违法活动中仍获得非法所得1.9万元,双方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违法所得也应当予以没收。

2016年12月9日,阜宁县法院发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对张天华罚款1.8万元,收缴刘军进行违法活动的非法所得1.9万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张天华有些不解,撤销原审民事判决能够接受,可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要被罚款。而与张天华不同的是,刘军对该起案件的处理表示满意,面对收缴非法所得1.9万元,刘军表示接受。

阜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红兵表示,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也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冲击。对于这类行为,检察机关和法院将加大打击力度,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阜宁县检察院不断加大对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等领域虛假诉讼现象的打击力度,与公安、法院探索建立查处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先后查处虚假诉讼案件27件,其中14人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4人被法院司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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