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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2017-04-21潘丽

魅力中国 2016年41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权利知识产权

潘丽

摘 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抢救性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等多项举措,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定义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糕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稍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們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例如;免费使用,不经许可但可通过付费使用,经许可且需付费使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且的保护期限。对于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更严重者要动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不断增强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

权利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更加长远的保护和发展方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生产化、经营化和商业化,最大限度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学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最后,权利入要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进行登记,属于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技术防范。

(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它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体生活中,所以,应当以群众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如何培育适合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生境条件,保护好非遗存在、存活和传承的文化生态环境,如何在真实的生活世界中,积极保护和活态传承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乡土社会和乡村文化的复兴,需要各地广泛开展积极的保护实践来深入探索。在全球化经济浪潮中,如何保持和促进地域文化的繁荣,需要将遗产保护作为发展战略,或者至少是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参考文献:

[1]郭玉军.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下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3]艺衡,任瑁,杨立青.文化权利:回溯与解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黄玉烨.保护传统文化的政策目标论纲[J].法商研究,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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