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高校层面,论军事课开设的条件保障
2017-04-21徐意刚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防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国防教育是建设国防、巩固国防的基础,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对于普通高等学校而言,开展国防教育,开设军事课程,是法律法规赋予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神圣职责。因此,高等学校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国防教育和军事课程,并在行动上为国防教育的开展、军事课程的开设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义务职责
普通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机构,是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者,是教育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管理者。国防教育作为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教育内容,是法律法规赋予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教育法》(下文简称《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国防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程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2007年3月22日,教育部、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共同发布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第五条规定:“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系列的规定,从法律的层面要求高等学校将国防教育作为教育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面向学生开展国防教育、开设军事课程。
上文“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途径”,“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这些是说学校的国防教育地位和作用,是对学校国防教育的定位。2006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下文简称《大纲》)第二条对于军事课程的目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军事课程以国防教育为主线,以军事理论教学为重点,通过军事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储备合格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坚实基础。”
高等学校开展国防教育不仅是作为教育机构在履行教育职责,在适应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目标,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服务,同时,也是作为国家的一个事业单位在履行国防建设的职责,在适应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国防建设者和国家保卫者服务。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是行动的内驱力。只有从思想上根本地认识并接受国防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我们才能更加自觉主动地承担起自身的职责,履行自身的义务。若我们只是认识到自身具有国防教育的法律义务,而不能从思想上认识并接受国防教育的地位和作用,那么,在国防教育方面我们很难做到思想自觉,更难做到行动自觉。
二、做好保障,健全组织制度
思想自觉是行动自觉地前提,但思想自觉并非等同于行动自觉,也并非必然导致行动自觉。仅仅思想上认识到学校国防教育的义务和国防教育的地位与作用还不够,还要通过自觉的行动实实在在地承担起国防教育之重任,履行国防教育之义务。对于普通高等学校而言,国家法律法规不仅赋予了国防教育义务,而且还规定了如何去履行国防教育义务。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组织机构是组织职责有效落实的前提和保障,高等学校必须成立专门的机构具体承担军事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效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国防教育义务。《国防教育法》第十条规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机构与人民武装部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
高校的军事课分为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针对这两个部分,有的学校设置一个机构统一管理,如有的学校将军事理论教学与军事技能训练均视为国防教育的一个部分,设置国防教育科,统一管理;而有的学校分别设置两个机构,分别管理,如有的学校设置人民武装部负責军事技能训练,设置军事理论教研室负责军事理论教学;还有的学校在一个机构内部又设置一个机构,如有的学校原本成立了人民武装部,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后来又在人民武装部内部专门成立了军事理论课方面的教研室专门负责军事理论课的教学、科研工作。对于军事课程的管理机构而言,如何设置固然重要,但如何建设更为重要。高等学校应当以军事课的课程目标的有效实现为检验标准,不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为军事课的开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各项保障
《大纲》第十一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军事课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建立军事课教学档案并实行规范化管理。”对于组织机构而言,制度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对军事课的规范管理,持续推动军事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高等学校需要将军事课方面的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根据《国防教育法》、《大纲》《规定》等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不断建立健全军事课的各项规章制度。至于这些规章制度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在各个高校之间并非需要保持一致,而是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建立、设置。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在内容上需要涵盖一些基本的共同方面,即教学大纲、课程目标、课程性质、课程内容、课程建设、课程评价、成绩考核、教师配备、师资建设、经费保障等。或换言之,高等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关于机构设置、教学大纲、课程目标、课程性质、课程内容、课程建设、课程评价、成绩考核、教师配备、师资建设、经费保障等军事课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不仅在于为军事课的组织管理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据和保障,同时通过制度的有效落实为军事课的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师资、经费、场地等方面的保障。
军事技能训练是一项大型的群体性活动,涉及人数多、内容广、持续时间长,为了确保有序、稳定、安全的开展,除了上述的各项规章制度外,还需要建立两个方面的基本制度。第一,需要建立健全军事训练各项安全制度,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紧急处理突发事件。《规定》第四十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在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第二,需要建立健全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在军事训练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更有效地进行妥善处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也给予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作者简介:
徐意刚(1979—),男,安徽来安人,安徽理工大学军事理论教研室,讲师,主要从事社会哲学、教育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