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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现状浅论

2017-04-21秦翊文

魅力中国 2016年41期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

秦翊文

摘 要:现今,美、欧、日出于本国切实利益考虑,开始将商业方法专利纳入到专利法保护的范畴,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可专利性都予以承认,并积极给于法律保护。为应对飞速发展的经济趋势,维护本国经济利益,我国也应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给予足够重视。

关键词:商业方法专利;专利制度

一、商业方法专利的起源

商业方法专利在实践中具备非常丰富的内涵。但是,到底什么样的商业方法专利给予保护,什么样的商业方法专利不给予保护,各国也根据自身的实践给出了不同的规定。

美國在《2000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案》中认为商业方法是指任何与商业方法相关的软件或者装置,以及该软件或者装置的权利要求所构成的发明创造。对于此种规定,美国还特别以举例的方式给出了商业方法所涵盖的范围:第一,经营、管理或以其它方式运作或组织的方法;实施或指导商业活动、处理财务数据的方法;以及上述方法在计算机等系统上实施的相关发明创造;第二,在体育运动、教育或者个人技能中的所有技术,以及上述技术在计算机等系统上运行的相关发明创造。与美国相对应,日本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以下简称JPO)也在《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的政策》中特别指出商业方法专利是计算机软件发明的一种类型,审查员应该将具备计算机等相关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作为一种计算机软件来进行审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JPO第四审查部部长井上正先生的观点就非常能代表日本专利局在对待商业方法上的态度。井上先生认为,商业方法专利是一项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与传统的商业方法互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发明创造。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方法中缺少技术特征的单纯的商业方法不应该通过专利的方式给予保护,应该对那些支持商业活动的设备给予专利保护。

综上所述各个国家对商业方法专利的不同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商业方法专利本质上就是指将商业活动的一般经营、管理规则与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硬件、软件相结合申请的专利[1]。

信息社会、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决定了知识和创新一类无形资产将取代有形资产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提升经济竞争优势的关键[2]。当然,以保护智力成果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标志着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权,不仅构成了商业竞争的主要优势,而且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国际经济竞争能力。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活动是整个经济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但是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往往与贸易方法或管理规则相联系,因此对于银行商业方法,传统上各国均以其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而将其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计算机软件技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发达使得商业方法更多的与计算机软硬件相结合,这一现象使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问题获得了新发展。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state street bank案(此后简称SSB案)的判决中,对以计算机软件实施的商业方法的专利客体地位给予了司法肯定,开启了对商业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先河。此案例标志着美国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的重大改变,确立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原则。美国率先打开了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大门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出现了大量的与商业方法有关的专利申请,相关的法律诉讼也在法院呈上升趋势,并因此对包括欧洲和日本等在内的世界其它国家或地区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域外发展

(一).美国

在世界众多国家中,美国是最早承认商业方法专利的国家。但是,美国对商业方法的保护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左右摇摆、不断调整的过程。我们可以从其近一个世纪以来与商业方法有关的案例和法令窥得一二。

美国第一项商业方法专利是“伪造票据鉴定方法”,该专利于1779年授予。1889年,美国将第一项涉及自动处理商业数据的专利授予Herman Hollerith的“统计数据编辑方法”。但是,应当承认,在以上这些专利申请出现的时期,美国的专利法规并不是很完善,审查制度也并非严谨,因而这些申请都被批准获得了专利权。

到了上世纪初期,受着重保护公众利益和反垄断的影响,美国拒绝授予商业

方法专利。1908年的Hotel Security Cheching Co.v.Lorraine Co.案最早确立了“商业方法例外”原则,认为“该方法仅仅是抽象概念”[3]。随后,美国专利商标局把这一原则写入了专利审查手册中,指出“商业方法虽然看似属于工序或方法之范畴,但可因为不在法宝种类之列而被驳回”。在1972年的Benson案中,美国法院也认为属于纯粹数学算法的计算机软件是不能获得专利的,与此有关的商业方法也在此列。

到了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其它国家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实力的崛起,使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大大降低,美国的经济进入低潮期。与此同时,美国的一些新技术产业则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于是,美国政府开始实施强化专利保护的政策,将计算机软件纳入了专利保护的客体。随着商业方法与网络软件的结合,美国专利商标局从专利审查手册中删除了上述“商业方法例外”条款。

1996年,美国专利局修改了《计算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新的指南于当年3月29日实施。其主要内容有下面几点: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包含在计算机中应用的发明和运用了计算机可读媒体的发明,这一原则实际上扩大了保护范围,使计算机可读媒体作为制品纳入了专利法保护范围;对于用于商业活动的方法并不简单的归类为“商业方法”而予以驳回,而是与其它方法权利要求同样对待[4]。这样使得一些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涉及计算机方面的专利申请有可能被批准。新的审查指南打开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大门。作为与计算机相关的商业方法,就这样随着软件专利的从无到有,尤其是1996年新的《计算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而走上了历史舞台。

(二).欧洲

欧洲2002年9月发生了convik一案,该案中,提出数字化电话系统使用智能身份识别卡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5]。该权利主张经欧洲专利局初审后认为,该申请缺乏创造性而予以了驳回,专利所有人不服,进一步提起上诉。虽然专利上诉委员会最终裁决认为,该项申请不符合创造性所要求的技术特征的表象,不属于可专利主题,而对该项申请同样予以了驳回。但专利上诉委员会在复审的过程中,论证最终裁决的合理性以及对创造性标准的界定,则对完善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判断发挥着促进作用。

由此可见,通过专利上诉委员会的最终裁决,该案所反映的由“技术贡献”的标准取代原来所强调的“技术性”标准的发展趋势来看,表明了对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条件的逐渐降低,也意味着欧洲之前否认其可专利性保护的保守态度正逐渐放宽。

(三).日本

与欧洲的前期对抗形成鲜明对比,日本在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上从始至终反映非常积极,从日本特许厅的政策制定到企业的积极申请以及学术研究的热烈程度可见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尽管在日本专利保护的历史上,对商业方法和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发明曾持有否定态度,但是纵观日本在专利保护上的“实用主义”策略,日本不会放过在全球电子商务领域中发挥本已极具优势的发展机会。但也应该从其制度的变化中看到,其为商业方法专利制定的标准商业法方法标准又不同于美国开放性特征,其自身具有较为严格的商业方法可专利主题标准的特色。《日本经济新闻》2009年1月称,JPO将开展一项旨在“急剧修改”日本专利法的研究,有一项修改内容为改变受保护对象的“发明”的定义,这次修改将确立商业方法等无体财产是受到保护的对象[6]。由此我们可以看日本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现意图从政策上升到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可见日本国内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较高的重视程度以及严谨的态度。

目前为止,由于互联网超越国界的特性,为了共同的利益,美、日、欧三方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上积极合作,不仅开始了技术检索资源共享的协商与合作,同时正在解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中面临的各种新问题[7]。

三.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现状

我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认识起步较晚,在SSB案发生之后并未对商业方法专利这一新出现的并在国外不断引发诉讼的专利客体给予关注,对于商业方法在现代银行业金融创新领域的巨大优势与潜力也没有前瞻性认知,直到2002年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申请19项商业方法专利之后,国内金融市场以及内资银行受到来自外资银行的专利竞争,国内理论界才开始了关于商业方法专利的讨论,但是法律实践中,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仍然未将商业方法专利列入其中。

对商业方法发明进行保护的专利制度與措施的目的首先是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尤其要注意立足于本国国情。过早或过多地对超出本国国情太多的发明授予专利权,虽然可以促进商业方法的研究开发工作,但也可能阻碍网络电子商务的最终发展。理论界也不断提出,过度的专利保护会与专利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不仅不能达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目的,反而会窒息市场竞争,阻碍经济繁荣。但过于严格的审查标准会把很多高质量的商业方法发明挡在专利保护的门外,同样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尤其是对于银行商业方法专利这种实用性强且与网络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更新换代极快的商业方法而言,作用尤为明显。对于创新能力不是很强的中国,也会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处于劣势。

因此在各国都对商业方法专利相关审查标准进行探索与确定时,我国应在美欧日进行商法专利保护探究的经验之上,结合我国现实状况,来制定我国的商业方法保护政策,确立具体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以使商业方法专利在我国得到适当的保护,也避免我国专利保护研究落于国外的进程,更好的进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应对专利竞争,鼓励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1]郎贵梅:《专利客体的确定与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2]李晓秋:《信息技术时代的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刘斌斌,曹陇华. 商业方法专利的分类与特征研究[J]. 科学经济社会,2010,01:128-132+136.

[4]刘银良.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十年扩张与轮回:从道富案到Bilski案的历史考察[J]. 知识产权,2010,06:89-100.

[5]苏运来. 美、日、欧商业方法专利授权条件之比较[J]. 商业研究,2007,04:189-195.

[6]约翰.W.芭格比,冯晓青,胡少波. 商业方法专利的扩展——交易性分析与技术科学的融合[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4:146-161.

[7]温英杰,邱洪华,余翔. 中国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发展态势及对策研究[J]. 知识产权,2007,05:43-51.

注释:

①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知识经济即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

②State st. Bank&Trust Co. v. Signature Fin. Group,Inc.,149 Fad 1368 (Fed.Cir.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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