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职业化倾向与人文精神培育
2017-04-21李明娜
李明娜
摘 要: 当前我国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存在职业化倾向,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等都以法律知识的传授为中心,加上从事法律相关职业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更加剧了这一趋势。人文精神在法学教育中是否需要,居于怎样的地位,关乎培养出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对建设法治社会意义重大。
关键词: 独立学院 法学教育 职业化 人文精神
一、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职业化倾向及其原因
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职业化倾向是普遍现象,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处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末端,为了求职,职业化倾向更为突出。比如:鉴于法科学生毕业从事法律相关职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就业率的压力反映在课程设置受司法考试范围影响巨大,某些学校干脆只开设司法考试涉及的科目,课时也为司法考试分值比例左右,司法考试不考或者分值比较少的科目就被缩减甚至不予开设;限于独立学院师资力量普遍较薄弱,学生生源质量不高的原因,老师上课更注重具体法条的讲解,忽视规范、条文背后的价值意蕴及规范、条文对于人的指向;或者片面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忽视法学实践应当建立在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有的学校以牺牲属于课堂教学的时间增加实习实践环节,导致原本用来检验专业知识的实践环节成为“空中楼阁”。
法学教育职业化已经成为难以逆转的趋势,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包括:(一)法学教育职业化是法学具有社会化的实践、职业性的知识的自身属性的客观反映。法律职业要求从业者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与素质,法学教育的任务在于传播这种职业化的知识并为这种社会化的实践做好准备。(二)法学教育职业化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学教育的现实要求。截止到2016年3月统计的我国执业律师人数为29.7万人,我国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实,这意味着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必须坚持法学教育职业化的方向。(三)法学教育职业化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然结果。目前全国已有610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每年招生人数在10万以上,多数是办学层次低,教学质量一般,且没有什么专业特色的法学专业。其历史传统、教学管理经验、师资力量、学生素质、校园氛围等,难以完成理想化的精英式法学教育,只能退而实行大众化的即职业化的法学教育。
二、人文精神培育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大多只是职业化的,在这种大环境下,人文精神的培育在法学教育中自然容易被忽视、弱化或者流于形式。独立学院法學更是由于其办学条件先天不足、毕业生就业的现实压力及办学者相对短视的办学理念、教育的职业化甚至应试化倾向尤为突出,人文精神的培育在这里成为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部分。
(一)人文精神的含义
尽管关于人文精神的概念至今并未有一个统一的表述,但就其内涵来说,却有着共同之处,即人文精神所体现的是以人为中心,寻求人的自由发展和完善,对人类的生存意义和价值理想的关注、追求精神[2]。其本质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3]。
(二)人文精神之于法律职业者的具体内涵
对于个体的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人文精神有其特定的含义[4],包括:
1.责任感。即从事法律职业、参与法律运作不仅为了赚钱谋生,而且通过法律的运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每个法学职业者都秉持着追求法律正义的虔诚心态,自觉维护和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唯权、不唯钱、只唯法。个体的行为集合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集体行为,则构成社会正义的有力基础。
2.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批判意识。法律职业者应当基本了解法律与人类生活的关系、知晓当前人类法律发展的宏观状态与基本趋势,并对本国法的现状持有独立的见解,能对其合理性做基本的评析,否则就只能作为法律运作中的物化存在,而不是有尊严、独立人格、完整的生命个体。
3.深刻理解本国的法律传统。法律具有一定的传承性和连续性,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特色不可避免地体现在法律的某些方面,构成法律的民族性。法律传统,法律的民族性既有促进法治的内容,又有阻碍法治的部分,对它的扬弃需要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努力。这就需要法律职业者熟知并理解本国的法律传统,并明确把握其如何影响和制约本国的现行法,弃恶扬善,使优秀的法律传统得以弘扬和传承。
(三)缺乏人文精神的法学职业化教育之危害
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功利化倾向之下,缺乏对学生人文精神的培育。他们只注重教授给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把法学更多的作为一项技能,法学沦为“匠学”。缺乏人文追求的法学教育培养出的学生在涉及具体法律问题时,可能分析得头头是道,但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反而容易迷茫。其原因在于法学教育中没有好好地用人文精神引导学生,缺乏一种法律人的良知来支撑他们的行为。
法学教育中若只有“知识”、“技能”而无“人文”,带来的结果是培养的学生充其量不过是些法律工匠而已。博登海默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程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轻忽人文精神、博雅教育,导致学生普遍比较急功近利,将“以法律为业”径直等同于依恃法律作为谋生手段,一些学生的理想就是通过司法考试,打官司挣钱。如果法学教育的结果使得“打官司赚钱”成为受教育者普遍憧憬的美好未来,此外无他,缺乏高远志向和人文关怀,于个人言,或未为福也;于社会国族言,则是无益的;于具有浩瀚人文传承、时空广大的国族言,则会为灾[5]。
三、独立学院职业性法学教育与人文精神培育的协调
法律信仰是法律理性的核心,体现的就是法律的人文关怀。在法学教育中,对于法律理性的培养和对于洋溢在法律之中的人文关怀的弘扬,犹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并行不悖,相得益彰[6]。
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当具备精深的法学学问、有法律道德、社会常识和良好的合作精神,并拥有厚实的人文底蕴和科学精神[7]。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包括法学教育)的人文追求。所以,即便处在法学本科教育末端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也应该在传授给学生基本法学知识和理论的同时,加强学生人文精神的培育,培养基本符合社会要求的法科学生。
(一)树立职业教育与人文教育并重的法学教育理念
我们需要回归大学法学教育的根本,坚守大学精神。大学教育不仅是专业教育、职业教育,在根本上还是面向人的教育,培养健全、完整的人是其根本目标。法学教育属于素质教育,从根本上说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括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一种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8]。强调法学专业培养的职业性并不排斥其素质教育的属性,不能舍弃法学教育的人文性和伦理性。在目前不得不大范围采取法学专业职业化教育的同时,应回归对其素质教育属性的坚守,重视对学生人文精神的培育。
(二)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体现人文精神的培育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需要增加一些文史哲学科的经典原著选读、政治学、伦理学、欧洲哲学史、中国哲学史、经济学等人文类课程,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鼓励学生攻读文科类的第二专业,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构建其人文精神的强大知识背景。同时,强化教师的人文素养对学生的影响,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要尊重、关心每一个教育对象(学生),将关爱的情怀施于接受教育的每一个人,使学生树立一种真诚的信仰,培养自主自治的愿望和对真善美的向往,抵制现实生活中那些邪恶倾向对人的腐蚀,不仅在法律和道德規范的意义上予以反对,而且在本能或潜意识中予以排斥[9]。
(三)建设富有人文精神的校园文化
优秀的校园文化本身就是一种潜在的人文因素,它以深刻而持久的潜在力量,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情感及内心世界,使其形成牢固的道德观念、崇高的思想品质和积极向上的人格精神[10]。大学生年轻而富有激情,求知欲强,喜欢接受新事物,容易接受校园文化的影响和熏陶。因此,应当鼓励、扶持学生社团的组建,通过广泛开展的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法律调查及辩论赛等活动,启发他们关心现实社会现象,强化学生的主体意识和理性思维。
参考文献:
[1]法学专业介绍[EB/OL].http://www.yjbys.com/news/384875.html,2011.
[2]杜也力.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研究综述[J].哲学动态,1999(10):16.
[3]陈旭光.21世纪素质教育系列教材——艺术的意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
[4]李琦.高等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与人文化[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8(2):84.
[5][6]许章润.法学教育、大学精神与学术的人道意义[J].科学时报(大学周刊),2007(4):279.
[7]向佐群.中美法学教育之比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6):132.
[8]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2003(6):1.
[9]谭志君,胡之芳.论法学教育中的人文精神培养[J].煤炭高等教育,2000(1):39-41.
[10]杨勤法.谈法学教育的人文追求[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4):181-183.
基金项目:2015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背景下人文素质培育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中的定位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015JGB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