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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惊吓有权索赔 侵权一方应当担责

2017-04-21胡勇

蓝盾 2017年4期
关键词:高某马先生早产

胡勇

民间老话说,“吓死活人不偿命”。意思是说,因受惊吓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只能怪你胆小、只能自担责任,其他人无需对惊吓后果负责。其实,这句话从公平角度出发并不合适,从法律角度而言,则明显不确切。对惊吓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如果行为人有过错而致使他人受到惊吓并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即使惊吓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也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这就是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中,某船舶公司女工章某在工作过程中,亲眼目睹车间里的牵引车当场将一名工人碾死,因此受到了惊吓,患上了神经症等疾病。由于该船舶公司对死人事故与惊吓致病因果关系无法预料,故该船舶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然而,船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劳动中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其承担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劳动者个人更强,因此,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定由船舶公司承担55% 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中,易使人受到惊吓的情景在所难免,因此,一方面人们应当锻炼意志,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另一方面,人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尤其是饲养动物者,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惊吓,否则,吓坏他人同样应当担责。

电梯滑落孕妇惊吓住院

【案例】

电梯突然从10 层滑落至地下3 层,导致乘坐电梯的孕妇高某受到惊吓就医。“我当时怀孕36 周,感觉极度不适,后由999 急救车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高某说事后她多次与电梯公司协商,始终不能对赔偿达成一致,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电梯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5 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一审时,电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高某在住院检查时没有发现身体异常,所以此次事故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随后,法院调取了涉案电梯的检验报告及监督报告,结论均为合格。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高某诉求。高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认为,该案侵犯的是高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属于一般侵权之诉,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非产品责任纠纷,所以对侵权责任的审查不应只以电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核心考量。即将临盆的孕妇,在经历了电梯突然急速下行后,导致其在未到预产期之时即住院检查治疗,说明受到伤害。电梯公司对电梯负有全面维护保养的义务,目前,电梯公司没有这方面证据,应承担一定的法定责任。据此,法院终审后认定电梯公司负有侵权过错,导致高某人身权受到侵害,撤销原判决,判令电梯公司赔偿高某近1万元。

儿子被夹母亲受惊身亡

【案例】

2015 年6 月27 日,温先生开车载着62 岁的母亲林女士等人行至一公交车车站时,他将车子停了下来。待整理完座位后,温先生正想打开左前门回到车内时,一辆公交车呼啸而来,将他夹在公交车和自己车子之间动弹不得。看到儿子被夹,心急的林女士立即下车。

温先生回忆说,当时被夹后他的右手都是血,胸口还透不过气来,林女士喊他的时候他无法应答。也就几分钟时间,林女士因受惊突然晕倒,次日下午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官说法】

经交管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温先生一家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急救费、精神抚慰金等9 . 8 万余元。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常理,温先生当时伤势不重,林女士受到惊吓的程度不会引发其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交通事故发生后仅两分多钟,林女士即在现场受惊吓晕倒,可以推断公交车司机叶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林女士死亡的诱因,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审理后确定温先生一家的财产损失为3 . 34 万余元,酌情判决公交公司承担35% 赔偿责任。

被狗惊吓孕妇早产犬主却称碰瓷

【案例】

孕妇李女士被没拴链子的大型犬惊吓,随即早产生子,孩子比较虚弱,犬主人马先生是否为孩子早产担责?为此,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由马先生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 . 1 万余元。庭审时马先生称狗距离李女士较远,是李女士“碰瓷儿”,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判决马先生应该担责。

原告李女士和被告马先生同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幸福时光小区,端午节中午,李女士和爱人严先生及6 岁的儿子下楼遛弯。“我坐在健身器材上,突然来了一条狗,离我只有三五米”。李女士回,因从小怕狗,严先生起身护着她,并让10 米外的马先生将狗叫回。不过,李女士仍然受到了惊吓。严先生说,爱人随后不适送医,入院被诊断为“先兆早产”,李女士随后诞下一名男婴。医生表示,受到惊吓是早产的诱因。事后,李女士找到马先生要求其担责赔偿,但马先生认为李女士早产与狗无关,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李女士一家将马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时,马先生坚称自己饲养的德国牧羊犬从未靠近李女士,“我在最南边的草地遛完狗准备回家,她在最北边,隔着有20 米远,而且狗一直没离开我身边。”马先生回忆称,当天因为赶去玩牌,确实没有拴遛。法官表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事发时大型犬有无惊吓行为,以及惊吓是否与李女士早产有因果关系。

庭审后,法官前去事发现场勘查,多位居民中也包括法庭质证期间的证人,均称当时马先生的狗并未靠近李女士。因言语不和,原被告双方及亲属,连同街坊再度发生激烈争吵。

【法官说法】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所提供证人证言并未能反映事发全部过程,不足以推翻李女士提供的证人证言所证明的犬曾接近自己的事实。马先生饲养成年大型犬,携犬时也未采取戴嘴套、束犬链等任何防护措施,而李女士已怀孕36 周,属于易受惊吓群体,故对事发时马先生所携犬曾接近李女士致其受到惊吓的事实予以确认。事发时间为当日13 时30 分许,李女士15 时许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先兆早产,并于次日凌晨早产一子,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连续性,且李女士此前产前检查均未见明显异常,应当认定其早产与受犬只惊吓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在综合案情后,酌情支持了李女士主张的部分请求,判令马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00 余元。(摘自《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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