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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2017-04-21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上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发包人价款承包人

王登山

问:采用平米固定单价的半截子工程如何结算?

2013年3月,发包人将某商品房项目交承包人施工总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1900元/㎡的结算方式。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资金困难拖欠巨额进度款,承包人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停工通知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主张现场已完工工程的价款2亿元及利息。

审理过程中,双方虽然均同意由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但是双方对如何造价鉴定持不同意见。发包人主张对现场已完工程的造价按定额进行鉴定。承包人主张对现场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进行鉴定,然后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款(合同约定的每平米单价×建筑总面积)。

请问:采用平米固定单价包干的半截子工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1.对于采用平米固定单价的半截子工程,不宜采用直接以测量面积乘以平米单价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对于已经完全履行完毕的工程,可直接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每平米固定单价,按照测量的建筑面积,两者相乘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但是,对于未完全施工完毕的工程即半截子工程,不适用此种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因为,双方签约时约定的平米包干价格针对的是全部完工的完整工程,是根据工程整体造价而得出的平米均价;在工程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工程的实际建筑平米尚未实际形成,再因工程各个部分的成本不同,如地下基础工程的成本通常高于地上部分,主体工程的成本通常高于精装修工程,如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按此方式鉴定造价,则对承包人严重不利、可能造成双方利益失衡,故不宜采用直接测量面积再乘以平米单价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2.对于采用平米固定单价的半截子工程,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鉴定及计算方式。

第一种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分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即本案中发包人的主張;

第二种是通过鉴定确定现场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占工程施工完毕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款得出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款即合同约定的每平米单价乘以建筑总面积。

3.本案中,应采用承包人所主张的造价鉴定及计算方式。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双方均同意按照第一种方式,则按第一种方式鉴定造价。因第一种方式实际上已突破了原合同的约定,所以,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同意按第一种方式,而坚持按照合同约定的平米固定单价计算,则应尽量尊重合同的约定。

第二种方式既能反映当事人通过合同表达出的真实意思,也能反映工程施工的客观情况,故本案应按承包人的主张的第二种方式进行造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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