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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出台网购新规

2017-04-20

妇女 2017年4期
关键词:工商总局理由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消费者在网络商品购买行为中的权益及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定,网絡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此进行引导和督促,并提供技术保障。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变化最明显的就是消费者购买电子类产品若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包装,或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进行合理调试的情况,不影响七日无理由退货。

需要说明的是《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部分商品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其中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此外,三种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这些商品包括: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本期法律顾问: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王欢

编辑/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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