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系支持下的林权制度改革
2017-04-20张少强
张少强
摘要:指出了云南省是我国林业发展规模较大的省份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前期开展林权制度改革较早的省份之一。对金融支持下的云南省昭通市林权制度改革实施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和深入思考,以期为云南省及其他各省份城市持续开展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集体林权;林权制度;改革;昭通市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227-02
1 引言
云南省昭通市地处云南东北部,金沙江的尾部流域。整个昭通市水源山脉较多,水资源丰富,是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中的重要部分。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增速林业能促进对昭通市的生态保护,进一步加强农村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推动昭通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只有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完善金融对林业方面开展的要求,才能促进当地经济的稳步发展,更好的做到改变结构,扩大内部需求,保障农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因此,本文针对金融对云南省昭通市的林业方面要求和集体林权制度的关系,开展了调查研究。
2 基本情况
云南省林业发达,昭通市的林地更是丰富,耕地面积仅为林地面积的1/3,全市森林面积占2/5。全市近3年共营造工业原料林4万亩,初步形成了以林板、林纸、林化、林藥和森林食品五大类产品为主体的林产加工体系和“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链条,使林业走上了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之路。2008年全市林地资源贡献达11.05亿元,高达耕地收益的1/5。
2006年11月,首次开展了对昭通市绥江县板栗乡板栗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研。2007年1月,县级林改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11个县区,2个乡镇的233个村委会3131个村民小组。
昭通市各有关领导通过了林业未来如何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并切实规定到第三年开始时,要做到“一山一主,一主一权,一权一责,一责一利”的局面。制定“明确产权责任人,切实管理经营,具体责任与权利的实施,合理规范,严格保障受益者,开展有效监察”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并在2008年初对昭通市进行全面林改工作。到2010年,昭通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束,已到检验环节。昭通市已在137个村镇,21668个以村民为集体的小队中,结束了林权制度改革调查,确权面积达1318.33万亩,确权户主64.34户,确权宗地149.43万宗,已发33897户证书,面积达61.37万亩,发证宗地达47332宗,林权改革总费用约7879.38万元,并确立了5个县的验收工作。
3 昭通市金融对林权制度改革支持过程中的问题
早期金融的主要业务,是对林业开展过程中的信贷业务。计划经济时期,银行对国营、集体林场给予支持,促进了林业发展和植树造林。但由于林业信贷主体产权不明晰等原因,银行改革后出于风险考虑基本上停止了对林业的信贷支持。制定并实施改革林权制度后,凭确权处理、实物抵押等方案,再次获得了金融支持能力。但由于林改工作在全国才刚刚开始,金融部门在支持林权改革的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3.1 林改政策措施不配套
林业改革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因素。而金融对林改的支持,关键体现在处理林业具体确权问题、运转问题以及提现问题。研究表明,第一,昭通市在林业相关专业方面的人才严重匮乏,且社会中也不存在相关评估机构,这是限制贷款以林权抵押的重要原因;第二,由于抵押林权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昭通市林业相关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具体事宜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及具体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尚未对相关林权抵押申请书及林权抵押其他证书等,建立统一、规范的样本格式;第三,对林地资源的使用未能建立合理的管理规范,林地的使用程度和林权抵押与处理冲突;第四,尚未对昭通市所有的林木资源进行规范管理,尚未制定相应的林权交易平台和统一的流转市场,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了森林资源变现,此种林权抵押对金融机构没有实际意义。
3.2 尚未制定森林保险规则
首先,即便借款人将林木作为抵押,但抵押物的林木自身很难管理,因此仍能被借款人使用。尤其是林木资源在面对大自然时,很容易出现灾害,致使林木还达不到投保的要求;其次,所谓百年树木,意味着树木的成长时间长,在长时间中会出现太多不可预知因素影响,而林木在成长过程中,不能对自然灾害防御,一旦出现较强天灾,可能会造成林木不可弥补的损失,从而使林木借款人和金融借贷人的权益受损;最后,政府颁布的农业保险未能涵盖林业保险,林业保险尚未被全国实行的扶持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归入其中。因此,具有商业型的林业保险享受不到政府的优惠政策。除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的灾害可投保外,其余如干旱、泥石流、山洪暴发及冰冻等对林业危害较大的自然灾害,尚未拥有相关保险可投保。
3.3 林权抵押贷款周期短
林权抵押贷款可有效提高林业经营和规范化管理,林木生长周期一般较长,少说几年甚至几十年之久。但一般贷款的期限大多仅为1~3年,存在林木生长周期长与贷款周期短的差异化矛盾。相关研究结果显示,昭通市仅有两家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即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虽还有部分商业银行表示愿意对林业产业开展贷款业务,但由于没有上级审批,只能静默观望。
4 金融体系支持林业未来发展的对策
4.1 继续加强对林权制度的改革
首先,要继续努力完成林权确权的发证任务,合理有效地处理林权矛盾与冲突。倡导切实勘定林业资源规划,对林权的确权处理进行审核。在尊重各方的前提下,合理妥善地处理林木资源相关事宜的责任与权利纠纷,以期达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良好效果,最终使得《林权证》真正具备法律效用;其次,加速制定合理统一的林木管理体系。制定林业相关机构的确权、变更、过户、抵押登记等具体的细分工作;最后,加速制定统一有效的管理制度,提高政府、企业及公民个体的积极主动性,促进林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同时能及时有效处理好在开展林改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4.2 在政策上加大对林业方面的扶持力度
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事业,林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产业,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等三重综合效益。昭通市所有与林业产业有关部门,都应对林权抵押贷款做出积极反响并提供有效支持。要依据相应的相关林业贷款项目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政策贴补。统一整合现有分散的林业资源,对林业资源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4.3 创新金融机构林业贷款方式
昭通市所有金融中介要严格遵守各银行共同拟定的《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出台符合昭通林业产业实际的实施细则,充分发挥金融体系支持林业发展的传统优势。首先,由于大部分林业贷款量较小,各相关部门可扩大在农村信誉方面的建设,对需要少量贷款的林农,下发信用证、惠农卡及信用贷款等;其次,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实际情况开展合理有效评估,严格依照相关条款实行统一规范操作,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给予最大程度的支持,从而加速林业的快速发展;接着,按照林木的成长周期来合理签订具体的贷款期限,以实事求是的改善林业发展;再次,各级相关政府部门要将林业优惠落到实处,对明确知道无较大风险的林业贷款放宽政策,进一步改善个人和企业收益;最后,对林业产业化规模较大的地区,各银行可依照金融中介提出的合理要求,扩大对金融中介的优惠政策,提供流动性支持。
4.4 大力发展林业保险
首先,根据“低保费、高保额、全覆盖”的需求,政府可在农业政策保险中加入林业保险的相关政策,通過制定和施行政策优惠,扩大以林业为生的农民森林保险覆盖率和投保率。同时,积极尝试联片投保制度,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认定难度;其次,对所有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应积极实行林业保险工作,并制定出由于各种自然灾害而损失的林业保险产品,从而减少林业各相关产业的亏损程度;第三,根据实际情况,对林业的损失做出合理计算,以此作为最终理赔依据。调低保险费率,同时增加理赔金额,真正意义上对林业实行有效改善及调动个人和企业投保的积极性;最后,成立林业风险保险预防金,从而减少林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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