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民政建议提案荟萃
2017-04-20本刊编辑部
两会代表民政建议提案荟萃
梳理两会上与民政工作相关的重点建议提案,我们发现,许多热点话题已经提上“多措并举”的议程,建议具体而微,更加有助于政策的科学制定和进入实施快车道。其中养老服务、儿童保护、慈善、社会救助等提案,直击当前社会问题,这些建议提案为下一步做好民政工作提供了新思路,现择其摘要刊发。
{ 养老 }
1.医养护一体化推进医养结合
【提案人】农工党中央
【观点】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由注重机构养老向解决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转变。建立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日托型医养护一体化、机构型医养护一体化等不同的养老服务模式。
【背景】农工党中央针对医养结合问题开展调研,发现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专业性较强的健康咨询、康复治疗、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供给不足。分属不同行政部门主管的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在制度安排上出现条块、条条分割。
【建议】一是创新医养护一体化服务方式。国家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由注重机构养老向解决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转变。建立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日托型医养护一体化、机构型医养护一体化等不同的养老服务模式: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服务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为支撑,开展贯穿生命全过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和指导生活照料为主的服务,重点是开展健康管理、慢病管理和家庭病床等服务;日托型医养护一体化服务以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为主体,开展老年人群的生活照料和医疗等个性化服务;机构型医养护一体化服务以各类养老、护理机构为主体,在机构内开展老年人群的生活照料和医疗等个性化服务。二是建立医养护一体化服务团队。首先是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其次是建立以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为主,全科护士或其他卫技人员配合的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团队。再次是建立养老护理员、社区助老员、康复协调员等参与的养老服务团队,开展日托型和机构型医养护一体化服务。其四是建立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师、志愿者及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的社会服务队伍,逐步为居民提供个性化康复、护理服务。其五是建立全科医生签约服务激励机制。三是夯实医养护一体化发展政策基础。激发养老、助残、护理等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首先是整合卫生、民政、残联、人社、食药监、体育等部门网上健康便民服务资源,建立健康服务综合信息网。其次是医保政策要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倾斜,推动分级诊疗、门诊双向转诊体系建立。再次是根据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建立医保费用的结算和考评制度。完善医保家庭病床等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医保转诊结算新模式。
2.政府主导 破解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
【提案人】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观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优化顶层设计,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体系,重点保障孤寡贫困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养老需求,加快推进以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的供给侧改革,改善投入的方向和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背景】通过调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发现,养老服务行业依然面临着许多突出矛盾和发展瓶颈。首先是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床位严重不足。其次是老人需求最大的居家和社区养老发展缓慢。再次是医养融合缺乏有力支撑,尚未形成政策合力。其四是养老护理人员紧缺且整体素质偏低。其五是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不配套、门槛高、落地难。
【建议】首先,政府应着重在两方面发力:一是优化顶层设计,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建立与老龄化形势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二是保基本、兜底线,重点保障孤寡贫困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养老需求。其次,要改善投入的方向和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今后应加快推进以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的供给侧改革,创新养老服务提供方式,把财政补贴更多用在为老人购买养老服务上,用在专业人才培养上。再次,要加强协调,确保政策真正落地。建议尽快搭建由中央统一指挥的大老龄工作格局,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构和政策配套联动机制,形成支持养老服务的政策合力。与此同时,要积极支持营利性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允许开展医养结合的民营养老机构获取医保定点资格,缩小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差别待遇。引入市场化机制,促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变经营方式,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公助民办”等模式。在土地出让类型中,增加介于商业用地和医卫慈善用地之间的“养老综合用地”类别,切实降低民营养老机构的土地成本。
3.合理解决农村老人赡养问题
【提案人】民革中央
【观点】不断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解决农村老人赡养问题。
【背景】由于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向城市转移,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土地、“空壳家庭”以及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一些留守老人不仅得不到妥帖的照顾甚至还要负担土地的耕种和照料孙子女的任务。特别是在贫困地区,老人养老水平低、保障差、赡养难的问题尤为突出。
【建议】不断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农村养老体制,走家庭化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相结合之路。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水平,加快农村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村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鼓励多渠道筹资兴办农村养老福利事业。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相关的养老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由乡、村组织牵头,通过招商引资等多渠道的办法兴办养老院、托老所等。转变农村养老观念。变“依靠子女”养老为“依靠自己”养老,从“依靠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社会”养老。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针对频发的农村老人赡养纠纷问题,要积极发挥农村各基层组织的作用。村民委员会、基层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参与,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进行批评、教育,使遗弃、虐待老人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使赡养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解决。
4.探索以房养老与遗赠扶养有效衔接
【提案人】民进中央
【观点】从适用范围、协议解除、赎回制度等方面对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给予补充和完善,探索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与以房养老政策相衔接。
【背景】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如能与以房养老政策相衔接,形成养老金制度以外的救济体系,能让被扶养人生活更有质量、更有尊严,是破解当前养老难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在现行继承法中仅有两个条文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司法解释也仅有两个条文对其作出规定,且适用范围较窄。在实践中该制度未被得到广泛运用,基层也明显缺乏有效实施该法条的配套措施,原立法目的未能实现。
【建议】首先,修改继承法,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范围。应吸纳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从事遗赠扶养业务,引导有资质的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其中。从法律层面确立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制度、赎回制度。在协议的履行中,如被扶养人恢复经济能力或其子女恢复经济能力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允许赎回;受遗赠的财产买卖时,遗赠人子女及亲属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保障各方利益以及维护传统情感。其次,建立遗赠扶养协议预告登记制度。使本没有对抗效力的扶养人的请求权取得物权效力,可以因登记对抗第三人,确保将来扶养人履约后能依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受遗赠财产。
5.探索和建立多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模式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李立明
【观点】针对不同养老模式、不同老年人健康和自理能力状况、不同家庭经济水平,探索和建立多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模式。
【背景】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目前我国老年人中约90%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约7%的老年人选择“社区养老”,约3%的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应针对不同的养老模式,建立适合其特点的医养结合模式。
【建议】根据机构养老与居家、社区养老不同的特点,提出了各自应该发展的医养结合模式。一是机构养老:整合照料与联合运营。由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在这种模式下,鼓励将城市地区过剩的公立医疗资源转型为老年康复院、老年护理院等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另外,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协议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服务外包、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形式开展合作,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二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支持辐射型。由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这种模式下,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合作,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嵌入医疗卫生服务。三是根据老人自理能力选择。要通过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的科学评估,确定健康养老需求的类型,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宜的医养结合模式。例如,以健康管理为主的医养结合模式主要针对健康、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以长期护理为主的医养结合模式主要针对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以临终关怀为主的医养结合模式主要针对绝症晚期的老年人。这些医养结合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所提供的医养结合服务内容上。四是要适合家庭经济水平。一种是以基本健康养老服务为主的医养结合模式。这种模式所提供的医养结合服务主要来源于公立医养结合机构和普通民营医养结合机构。应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另外一种,就是针对高端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的医养结合模式。应积极培育高端健康养老服务市场,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健康养老需求。
6.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
【观点】放宽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并简化医疗机构设置程序,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的医养机构就近和城市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针对有协作的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时,也能与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以区别对待。
【背景】当前,医养结合机构和床位设置的不足,导致大量病患老人占有医院床位,并且由于支付政策的限制而频繁办理进出医院手续;更有大量迫切需要医疗护理的老人无法获得应有的照护。一方面社会资本渴望进入却“入行无门”,另一方面相关医养结合机构的设置流程繁琐,严重阻碍医养服务业的发展。
【建议】一是鉴于目前医养需求迫切的前提下,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只要根据设置标准审批的一律准予建设。或者对该类具有养老功能的医疗机构单独制定“管理办法”,制定有针对性的设置标准和服务标准。二是简化上述医疗机构设置程序,建议将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程序和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两程序合并,社会资本在设置“医养结合”医疗机构时,预先备案相关申请材料后即可实施建设,建设后一次性由主管部门审查并核发“执业许可证”。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的医养机构就近和城市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允许实现医疗服务项目的联动及合作,并建立合理的结算机制,合理补偿;城市大医院针对合作的医养或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四是在上述协作的基础上,建议给予社会力量办的医养机构优化或减少相关科室的设置,包括“安宁疗护”等科室,以缓解和避免“邻避效应”,加快城市社区内嵌式医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针对有协作的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时,也能与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以区别对待,适当放宽面积、以及除基本设备以外等其他设备配置的要求。
7.政府引导支持 推动医养结合实现新发展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怀
【观点】强化政府职能,推动医养结合实现跨越式发展。
【背景】养老和医疗都是当前老年人迫切需要的服务,但目前两者都难满足需求。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第一,强化政府职能,突出医保政策对医养结合事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进一步完善医保有关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供给侧角度改革公立医院,使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针对民营资本兴办医养机构,政府应当建立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和竞争性的服务机制。第二,加大国家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养老卫生服务网络。首先是依托基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居家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人、慢性病老人为重点服务人群;其次是尽早建立健全社区全科医生培养模式;最后是鼓励医疗和养老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提升医养结合整体水平。第三,政策引导带动,让社会资本充分参与推动医养结合事业。积极鼓励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形成多元化医养新格局。第四,完善医养结合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医养结合事业发展。建议由发改部门牵头,人社、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医养结合管理,建立医疗、养老保障协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减轻患者及家庭负担。做好养老机构用地预留、储备,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对新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或明确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标准,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第五,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养老服务水平。由于存在人员编制、职称资格晋升等现实问题,民营医养结合机构引进人才难这一问题尤其突出。第六,推动医养结合信息化建设,促进医养结合模式创新。第七,加速推广医养结合事业发展成功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8.探索“邻里互助”让失能老人在“家”安老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副主委郭乃硕
【观点】探索“邻里互助养老”模式,街道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公司三方合作设立小区安养院,在小区内将失能老人集中起来,由志愿者等照料。
【背景】我国现阶段有625万失能老人,而随着我国逐步向超级老龄社会迈进,失能老人规模将迅速扩大,到2050年或将达到1875万人。现在各地兴建的养老产业虽然有专业人员、专门地点来照顾失能老人,却难以兼顾失能老人不愿离开儿女、离开家庭的亲情依赖。
【建议】通过街道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公司合作开展邻里互助养老则能达到三方共赢。“邻里互助养老”除了要明确管理模式、资金来源等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居民间的互助风气,将目前针对失能老人的偶发性社会公益活动转变成小区内常态化、系统化的公益行为。建立小区安养院不仅能够解决小区内失能老人的养老问题,其本身也是一个中华传统文化大讲堂,让居民通过照顾失能老人的志愿行为感悟“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传统美德,进而感染更多群众敬老尊长,提升全民的道德修养。
9.政策焦点应对准长期护理体系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秘书长高友东
【观点】政策焦点应对准长期护理体系
【背景】我国长期护理人员缺口巨大。造成长期照护人员队伍严重缺乏、长期照护服务机构及服务设施严重缺乏的深层次原因,首先是国家在政策上将养老和长期照护混为一谈,连续三个五年规划的总目标都对准的是健康老人,导致政策焦点偏移和政策演进中的路径依赖。其次是长期照护领域部门分割,资源难以统筹。再次是缺乏统一的长期照护对象准入机制的科学评价系统,对于失能失智老人没有统一的分类、分级标准。
【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推动长期照护在地化,即照护需求不出社区即能得到满足应该成为基本目标。长期照护体系的政策应通过一个体系“一口进出”,整合跨部门行政资源。要全面收集和分析失能失智老人的各类数据,核算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成本,配置支持家庭的长期照护服务递送系统,建立社区长期照护管理中心,完善工作程序和管理秩序。打破长期照护机构只有大型化才能专业化、规范化的错误观念,将城乡社区中小型长期照护机构作为长期照护在地化的主要载体。
10.统一长期护理保险受护标准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皓
【观点】建立能够对接长期护理保险的全国统一的老年生活能力评估标准,形成社会化评估运行机制。
【背景】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需要护理服务,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被保险人需要哪种级别的护理服务。但是我国目前在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经调查,各省养老项目中对老年人能力的评估标准各不相同,存在着城市与城市、部门与部门、机构与机构之间的极不统一等问题。
【建议】建立能够对接长期护理保险的全国统一的老年生活能力评估标准。同时,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尽快对评估机构的准入、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工作的具体内容与要求,形成社会化评估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对应的基础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评估标准和自身情况,为老年人提供“订制式”养老服务,改变市场提供养老服务的盲目性,满足老年人真正的需求;制定相应等级可享受到的社会福利,老年人及其家属可通过全国统一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体系,获取相应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信息。
{ 扶贫 }
1.为因病致贫家庭提供精准的医疗服务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秘书长、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曲凤宏
【观点】通过实施分级诊疗、签约家庭医生制度、医疗经费保障等举措,为因病致贫家庭提供精准的医疗服务。
【背景】在致贫的原因中,因病致贫的比率非常高。国务院扶贫办2015年的数据显示,全国贫困人口中,44.1%是因病致贫。另据国家统计局今年2月28日公布的数据,我国继2015年减贫1442万人之后,2016年又减贫1240万人,现农村贫困人口还剩下4335万人。也就是说,目前我国仍有超过2000万贫困人口需要通过健康扶贫的方法来帮助他们摆脱贫困,这个群体数量之大,不容忽视。
【建议】一要确保“有人给看病”,在交通不便的边远贫困村,医务人员匮乏、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薄弱是普遍现象。因而,如何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从而保障贫困人口“病有所医”成为当务之急。开展全科医生培训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对基层乡镇卫生院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全科医生实行定期培训工作,并与贫困户签约。通过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等举措,为因病致贫的家庭提供精准的家庭医疗服务,解决这些贫困群众就医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二要确保“有钱管治病”,呼吁国家对因病致贫的这部分人群实现医保的全覆盖和保障兜底,基本解决贫困人口的直接医疗费用问题。此外,还应该由政府出面来探讨补充保险制度,研究通过政府出资和社会捐助等途径,探索商业保险对因病致贫人群的补充支持。
2.脱贫先要拔掉思想“穷根”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王团镇罗家河湾村村医马玉花
【观点】脱贫不仅要脱经济的贫,也要脱精神的贫,要以民风建设推动精准脱贫。
【背景】国家实施的精准扶贫政策取得了很大成效,老百姓的生活有了盼头。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现象:在确定建档立卡户时,有的人开着小车到政府门前,抢着要当贫困户;有的人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使本就不富裕的家庭负担更重。
【建议】脱贫攻坚要更加重视精神的力量,以民风建设推动精准脱贫。要坚决清除不良陋习,倡导文明新风尚,把精准扶贫与道德扶贫、文化扶贫相结合。同时要抓好社会治安,并依托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广播,宣传好人好事、道德模范,让好风气深入人心。还要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既推进农村文化体育广场、文化大院、农家书屋建设,又培养本土人才,形成稳定的文化扶贫队伍。
{ 救助 }
1.提高针对甘肃等多灾贫困省份救助标准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定西市岷县禾驮乡石门村党支部书记石寿芳
【观点】对甘肃等多灾贫困省份降低启动应急响应标准、提高灾害救助补助标准。
【背景】甘肃是全国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干旱、洪涝、风雹、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灾害种类多,持续时间长,素有“无灾不成年”之说。按照现行规定国家救灾应急响应条件按单次灾害计算损失,小灾累计的重大损失无法达到国家启动条件,因而不能享受中央救灾资金支持。在甘肃山区,因小灾积累而难以摆脱贫困境地的农户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因灾生活救助、遇难人数家属抚慰和毁损住房重建救助标准严重偏低,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不相适应。
【建议】国家统筹考虑各地自然灾害发生和经济发展差异特点,对救灾应急启动条件和救助标准分地区分类实行“差异化政策”,多灾贫困省份给予重点支持,一方面适当降低国家救灾响应启动条件,另一方面,提高灾害救助补助标准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帮助解决受灾民众基本生活困难。
2.加大国家大病医保兜底救助宣传力度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奇正藏药董事长雷菊芳
【观点】完善并加大对国家大病医保兜底救助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大在农村贫困地区的宣传引导。
【背景】大病,除了疾病本身带来的痛苦折磨以及生命威胁,带来的家庭经济负担同样难以承受。201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15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2016年《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的出台,在医疗救助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定,让每个生命都能得到“救急兜底”。但因农村贫困人口大多生活在交通、资讯相对闭塞的地区,很多人并不了解上述国家及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医疗救助政策。患病之后,要么因沉重的医疗负担放弃救治,要么通过各类良莠不齐的捐助平台呼吁社会大众的爱心捐款,不仅可能延误病情、错失治疗的最佳时机,而且在各类公益平台上的大病募款救助信息的广泛传播,也加大渲染了大病面前百姓的弱势和无助,消减了政府在大病医保兜底救助、健康扶贫工作方面的诸多努力和成果。
【建议】通过多种媒体传播渠道及方式,让农村贫困地区的老百姓尽快、详尽地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提升农村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获得、获知能力,让好政策真正落地,切实发挥健康扶贫的作用,确保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让所有人病有所医,让人人活得有尊严。
{ 慈善 }
1.启动慈善信托税收政策制订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
【观点】应尽快优化慈善信托发展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慈善信托积极作用,反哺慈善事业,推动慈善信托焕发盎然生机。
【背景】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慈善信托纳入法律规范,已在法律层面确认了慈善组织资金自我生长能力的重要性。慈善信托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新时期,后续如何更好落地,还得看政策制度建设的推动力。目前配套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导致大额捐赠资金设立慈善信托的意愿不高;另外,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落地难度大。目前《民政部、银监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慈善信托备案出台相关细则,要求设立备案时,慈善信托受托人需提供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但实际操作中慈善组织往往因无法在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而受阻,无法成为受托人(目前国内仅有一例成功案例)。
【建议】一是加快对慈善信托的税收鼓励制度建设。要培育慈善信托健康成长的土壤,税收鼓励制度不可缺位,建议尽快启动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制订,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负责执行。二是扫除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落地障碍。建议央行积极参与到慈善信托的制度统筹上来,建立促进慈善法落地的银行专用账户开立规则,同时银监会给予专门的业务指引,允许慈善组织开设专用于慈善信托的银行账户。三是鼓励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间的多样化合作。除现有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执行方的模式以外,还可以鼓励构成“双受托人”模式。通过设立双受托人,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实现专业化分工、相互促进。四是鼓励慈善信托在法律体系内的大胆创新。如鼓励受托人(信托公司、基金会)以集合信托的形式由更多小额捐赠人发起慈善信托;鼓励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的结合,开展综合的家族财富管理业务,使高净值人群财富得到合理的保护并应用于公益慈善领域。
2.进一步规范慈善市场秩序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华夏董氏兄弟商贸集团董事局主席董配永
【观点】进一步加强立法规范慈善市场秩序,尽快出台相应机制、规范,正确引导慈善行为,塑造健康慈善环境,防止再次出现“诈捐”事件。
【背景】慈善行业和市场目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慈善行为荣誉评价体系缺乏一贯性和统一性,慈善评选过于庞杂,慈善荣誉变得商业化;其次,大众传媒没有合理运用舆论监督权利,容易借机慈善事件夸大炒作;再者,目前尚未理顺慈善执法主体之间、慈善执法主体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最后,由于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范畴,处于既不禁止、又无法可依的状态。
【建议】首先是建立科学统一的慈善表彰奖励机制,正确引导慈善市场为善行为;其次是尽快出台制度规范,突出大众传媒对慈善环境建设的价值导向和引领作用。完善媒体平台在慈善信息实名登记、前期审查、过程监管、即时阻断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对网络募捐平台设立门槛,能较好履行审核义务的才能给予主体资格认定,明确媒体发布不实信息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加强问责追责力度。除此之外,国家应当建立健全运行协调机制,明晰监管主体各方权责,以及针对个人求助行为予以约束规范,填补立法空白。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受益人的资格、权利、义务,要求受益人在发布求助信息的同时,提供完备的身份证明、资产证明、求助目标金额证明,提高对受益人行为的可控性。
3.规范众筹式“互联网+慈善”行为
【提案人】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惠强
【观点】政府有关部门应从平台自律、求助资质、诚信管理、宣传引导等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涵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治,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制度体系,还众筹式“互联网+慈善”一个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背景】随着微信等社交媒体与其他自媒体的普及,个人或组织通过互联网发起、向不特定大众筹款的众筹式“互联网+慈善”活动日益增多。2016年底,“罗一笑事件”发生后,有多起个人求助惨遭“躺枪”,凸显了自媒体时代加强管理、规范众筹式“互联网+慈善”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议】法律可以规定,任何人在发起个人众筹式求助时,都有全面、客观地公开信息的义务与接受诚信监督的义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求助者遇到的困境、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状况、具体的求助事项及期限等。如果求助事项涉及经济救助,必须明确求助金额并及时公布进展,一旦达到求助金额后立即停止接受捐赠。将故意隐瞒部分足以影响公众决策的关键事实的信息定义为虚假信息,加大处罚力度。所有网络平台要对个人求助信息至少履行形式审查的义务,要求求助信息发布者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病历材料或者其他受灾证明文件、财产状况说明。鼓励网站平台、自媒体及其他社交平台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针对捐助者具体措施方面,首先,要加强对慈善法、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运行规范的宣传,使大众知悉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的联系与区别、与众筹式个人求助有关的法律与制度规定、非法募集资金与诈骗的法律后果,等等。其次,要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求助平台十不准”“虚假求助案例集”等,提炼虚假求助的特点、甄别求助人与求助平台真伪的要点,提醒公众遇到暂时难以判断的信息时,不要忙于转发、捐赠和评论。第三,要加强对微信、微博、QQ等新平台语言风格与表现形式的学习与适应,不断创新宣传引导方式,提高宣传引导的实效。针对信息真伪甄别与监督方面,首先,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网络平台对于众筹式个人求助的监督与提醒义务。网络平台应当通过关键词识别等技术,对个人求助进行技术甄别;当发现疑似个人求助时,应当自动提醒信息发布者接受诚信监督,要求其全面、客观地公布受助者个人及家庭的经济状况。当发布者发出相关信息后,网页再自动添加对公众的提醒信息。其次,要使用先进的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网络舆情的跟踪与分析,并建立网络舆情的反馈机制,尤其是合理设立触发点。当转发量或网络评论达到一定程度时,自动触发相应层级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干预与引导网络舆情。要建立紧急处理机制,如谣言舆情监测和辟谣系统、针对“诱导分享”的防范机制、针对“赞赏”功能的熔断机制,等等。一旦收到举报或者投诉,平台应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必要调查。第三,民政部门、电信管理等部门要同时完善监督体系,接受社会举报,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惩处;发现有较大社会反响与争议的行为,应及时查明真相并及时公布信息。在处理力度方面,要注意法治原则——对违法事件要坚决依法处理;对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要做好信息公开和适度引导工作。在道德调整的领域要给网民与当事人一个有弹性的处理空间,避免过分依赖行政手段。与此同时,要加快研究制定管理标准,促进众筹式“互联网+慈善”行为规范运行。
{ 社会组织 }
1.尽快启动社会组织基本法的立法议程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
【观点】应借助《慈善法》出台所形成的良好的社会共识和立法环境,尽快启动社会组织基本法的立法议程,加快社会组织立法体系建设,努力形成规范、统一、权威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
【背景】2016年全国人大通过并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是迄今为止我国涉及社会治理、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等相关领域的法律位阶最高的一部基本法。《慈善法》颁布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务院法制办陆续就《志愿服务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法规分别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组织相关法制建设进入了空前活跃的时期,但许多重要领域仍然存在立法空白,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往往还缺乏有效的衔接,甚至存在不同法律针对同一对象矛盾乃至冲突的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社会组织的基本法。
【建议】第一,推进社会组织立法已经具备充分的社会条件和最佳的历史时机。第二,确立社会组织基本法的法律定位,同时注重与相关单行法的协调。第三,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为目标,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和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推动社会组织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第四,着眼于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稳步并科学推进我国社会组织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遏制社会组织乱象 完善监督管理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宁夏自治区十届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委、宁夏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安纯人
【观点】要规范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背景】第一,近年来,政府简政放权降低了创业就业门槛,教育、医疗、环保、养老等领域社会组织发展迅猛,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亟待整治。例如,许多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表面上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实际上却具有多重身份。有的像行政部门一样搞审批、认证、评估,有的像企业一样收费营利。一些“红顶中介”设置形形色色的资质、认证等关卡,筑起垄断高墙,并且服务乱、收费高,使企业负担不减反增,成为新的市场“拦路虎”。第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还出现了监管“真空”。一些部门认为实行直接登记后,自己就没有监管责任了。实际上,社会组织的活动涉及各行业各领域,专业性很强,理应接受本领域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同时,新一轮简政放权改革最大的特点就是放管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产生新的失管托管。第三,监管力量和法律法规存在“短板”。目前,全国多个省级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尚没有专门的监督执法机构,市、县以下基本没有执法人员,难以有效履行监管责任。第四,社会组织管理的信息化基础也比较薄弱,更缺乏全国的管理信息系统。各种社会组织问题层出不穷、乱象丛生,管理工作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和严峻的挑战。
【建议】有关部门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关法规,科学划定各部门管理职能,依法依规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3.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
【提案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观点】加快构建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背景】近些年来,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都不堪重负。知识产权纠纷不同于传统民事纠纷,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且涉案标的较大,审理难度高。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大多从事某一个领域,了解该领域的发展情况和科技水平,具有突出的专业优势、信息优势、人才优势和组织优势。但是,受立法滞后、政策扶持和经费保障不足等影响,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顶层设计不足,立法滞后;二是引导扶持不足,管理滞后;三是经费保障不足,发展滞后。
【建议】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健全相关立法。结合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专项法规,明确行业调解的法律地位、主管机关、运行方式等。从立法层面明确社会组织主导的调解机构与司法机构的有效衔接渠道和流程,对社会组织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确保调解协议文书的司法有效性。其次,要加强引导扶持,提供精准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将行业性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中。明确监管机构,制定行业规范和考核监督机制,对社会组织调解机构及调解员进行定期资质审核。加大政策性引导,尝试将“委托调解量”与“结案率”平行成为司法机构的考核指标,以鼓励司法机构充分利用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资源。最后,要加强改革创新,鼓励市场化运营。培育和支持公益调解与收费调解共存、普通调解与专业调解互补的多元化调解格局,积极探索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收费制度,以保证社会调解机构能够有经费支撑正常运营。
4.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去行政化”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刘翔浩
【观点】通过完善行业协会内部建设,让行业真正做到为企业、为行业服务。
【背景】现有的行业协会大多是由政府原职能部门转变而形成的,绝大部分行业协会仍带有浓厚的政府机关色彩,远远不能满足现阶段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我国,除了1998年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外,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能。政府职能部门不愿意把一些可以交给行业协会的职能,如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的制定、价格协调、资质论证、质量监督与检测等放权给协会,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十分困难。另外,有些行业协会依然存在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一些市级协会甚至连活动都不开展。面对日趋激烈的企业竞争环境,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行业协会,充分树立行业协会独特的市场地位。
【建议】行业协会需要进一步“去行政化”。现在已脱钩的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内部建设,让真正有能力、能够带领全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企业家、实干者来担当“领头羊”。同时,要从国家层面来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社会组织体系构建。这样才能完善行业协会内部建设,真正做到为企业、为行业服务。
5.加强对产业联盟的监督和管理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王涌天
【观点】严管带有“国字号”的产业联盟,禁止个别企业制定“行业标准”。
【背景】近年来,各种产业联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质量参差不齐。其中,有些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或是由业内多个龙头企业和著名研究单位自发成立,对推动技术协作、资源整合和行业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有的滥竽充数,尤其是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机器人等热点领域,这种现象尤为明显。所谓的“联盟”通过虚假宣传,向企业收取高额会费或举办一些不着边际的活动。虚假产业联盟为了牟利,与正规产业联盟分庭抗礼,让不少企业和专家都上了当。有些打着“国字号”的虚假联盟,迷惑性极大,严重损害了“国字号”社会组织的声誉。某些所谓的“国字号”甚至把该“联盟”的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明码标价。在我国,公司注册由工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管理登记,成立带有“中国”字样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难度很大,审批非常严格。而现在成立产业联盟无需在政府部门登记,有些人就钻了这个空子。而危害更大的是这些“野鸡”联盟推出的“行业标准”。虚假产业联盟或是大肆宣扬自己要做标准而实际上根本没有能力实施,或是由个别付费企业主导把自己的企业标准变成行业标准。这些行为对行业发展都有百害而无一利。
【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各类产业联盟的成立和运行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挂有“中国”字样的产业联盟,必须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登记才能成立;对没有资质但已经成立的“国字号”产业联盟,应要求其改名。另外,在产业联盟制定行业标准时,应该有国家专门技术归口单位和审查单位参与指导,避免做出有利于个别企业或少数企业的“行业标准”,危害产业发展。
{ 儿童福利 }
1.健全“亚孤儿”困境儿童群体社保机制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颖
【观点】建立健全“亚孤儿”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亚孤儿”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亚孤儿”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背景】“亚孤儿”特指父母双方有一方死亡、服刑或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重新组织新的家庭,放弃抚养责任,将孩子交由孤寡老人或其他亲属代养的未成年人。大多来自农村或较偏远、落后的贫困地区,他们的父母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将孩子抚养成人,监护责任落到家中老人或其他亲属身上,父爱或母爱的缺失成为孩子一生的桎梏。这部分孩子身份的特殊性使其无法被纳入国家相应的保障体制内,生活困苦不堪,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游离于社会边缘,如果不能加大对这些孩子的关注和扶持力度,将会出现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建议】建立健全“亚孤儿”社会保障体系。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责任,探索更为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着力保障“亚孤儿”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网络,加强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亚孤儿”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亚孤儿”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此外,鼓励民办教育,探索“亚孤儿”教养新途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亚孤儿”实施精准保护,要规定专项机构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建立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明确界定地方政府责任,使各地市在实际操作中有据可查、有法可依。还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亚孤儿”的服务和帮助,使其运行更加规范,保护方式更加有力。
2.为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副主任龙墨
【观点】呼吁关注我国贫困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问题,加紧建立健全康复救治保障制度,引进社会力量,加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建设。
【背景】当前我国残疾儿童保障在政策落实、服务供给和经费投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残疾儿童家庭康复负担重。二是康复救助财政投入力度有限。三是康复服务供给不足。四是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效果欠佳。据中国残疾人数据库统计,有20余万残疾儿童家庭反映还没有解决好义务教育问题。
【建议】一是加紧建立健全康复救治保障制度。依据今年2月份国务院公布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出生缺陷防治免费服务制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兜底责任和财政支出责任,从源头上为儿童残疾预防和康复提供制度保障。落实好现有保障救助政策。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联动机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目标纳入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审指标。督促各地把残疾儿童康复纳入健康扶贫工程和医疗保障扶贫重点内容,确保已出台的医保、大病保险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二是引进社会力量,加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建设。加大县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善服务条件。鼓励和引进社会力量,采用“送康上门”“送教上门”形式,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实现服务获取的便捷性。提升康复教育服务水平。切实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提高人均经费和特教津贴并落实到位。加大康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解决服务人员职称评定问题。健全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体系,提高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力度与教育水平。
3.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副总经理朱良玉
【观点】呼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推进留守儿童社区服务阵地建设,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关爱留守儿童行动,构建全社会立体式关爱服务网络,合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氛围。
【背景】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2016年3月底以来,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有902万人。研究资料显示,一些留守儿童10岁至12岁开始出现逃学、好争斗、小偷小摸等行为,随着辍学后走上社会,逐渐沾染上不良社会风气,17岁是他们违法犯罪的高峰年龄。总体上看,留守少年儿童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建议】要坚持政府主导,把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总体规划中,加大资金投入,将照顾好、培养好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统筹城乡、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将留守儿童关爱当作民生大事来抓。要推进留守儿童社区服务阵地建设,尽可能多地建设留守儿童校外活动中心,为留守儿童提供安全可靠、管理有序的校外活动场所,让他们远离游戏机、网吧,为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成长氛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关爱留守儿童行动,构建全社会立体式关爱服务网络,合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氛围。
4.多方共同行动 加强未成年人上网保护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
【观点】要全面加快建设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保护体系,打击和整治各种网络犯罪及违法不良信息,整体协调和制定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统一规划,鼓励未成年人科学合理使用网络。
【背景】随着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当前未成年人网络用户数量激增,未成年人首次接触网络的年龄也越来越提前。而随着网络用户的不断低龄化,相关网络产品及应用的丰富度正不断提升。互联网在客观上促进了青少年素质教育的开展,也培养了青少年的全球眼光和多元知识结构,但伴随而来的也有未成年人遭受网络犯罪、网络欺凌、网络不良信息侵害以及因个人信息泄露等诸多社会问题。在这种趋势下,加强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保护体系建设的需求愈发急迫。
【建议】引导全社会就互联网应用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安全风险形成广泛共识;重拳打击和加大整治各种网络犯罪及违法不良信息,关注和重视网络欺凌、网络沉迷、网络不良接触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问题;整体协调和制定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统一规划,提升青少年网络媒体素养,增强辨别能力;鼓励未成年人科学合理使用网络,拓展视野、获取知识、参与社会生活,成为健康文明网络文化的生产者、倡导者和推动者;政府主管部门、监护人、教育系统、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协力同心,共同建设高效科学的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保护体系。
5.将女童保护常识纳入课程体系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
【观点】加强家庭监护制度,突出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避免对受害儿童的二次伤害,进行安全教育。
【背景】报告显示,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同比增长近三成。发布方指出,近3年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案件均大幅高于2013年,体现了儿童被性侵现状的形势严峻,也反映出社会和媒体对这一现状的关注度提升。同时,受案件特殊性、风俗习惯、传播规律等因素影响,仅有极少量的案件被曝光,社会各方对这一严峻形势关注度仍不够。问卷调查显示,70%的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过系统防性侵教育,41%以上的家长没对孩子讲过任何防性侵知识。报告特别指出,家庭相关教育亟待加强,家庭成员、网友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须引起特别重视。
【建议】加强家庭监护制度,对受害者及时救助,对施害者强制矫治,对知情不报者也要依法惩处。要突出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避免对受害儿童的二次伤害。学校开设家庭学科,编制相关教材,涵盖性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律等有关内容,这样我们才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到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讲这方面的课。
6.利用人工智能解决走失儿童问题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百度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
【观点】统筹企业和社会力量,利用人脸识别等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提升儿童走失案件的侦破效率与破案率。
【背景】儿童走失问题事关每一个家庭的安全和幸福,特别是曾经较为猖獗的拐卖儿童案件,更是倍受社会各界以及政府主管单位的关注。虽然我国拐卖儿童案件已呈现“低发高破”态势,但仍然有案件因线索不足难以侦破。近年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不断完善,应用日趋成熟,有望进一步促进儿童走失案件的侦破。一方面,人脸识别能够提升图像侦查效率,尽早锁定失踪儿童或涉案人员。另一方面,人脸识别能够实现海量人脸数据的跨年龄比对,帮助侦破儿童走失积案。
【建议】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协调公安部、民政部等“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重要组成单位,统筹企业和社会力量,利用人脸识别等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提升儿童走失案件的侦破效率与破案率。具体建议包括:建立适用于搜寻走失儿童的人脸识别模型;建立覆盖全国的走失儿童数据库;将人脸识别技术与治安、交通监控系统相结合。
{ 社会工作 }
1.培育贫困地区本土社工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律师会原会长刘汉铨
【观点】大力发展在精准扶贫方针之下的乡村社会工作,着重培育本土的社会工作人才,鼓励他们参与精准扶贫。
【背景】2017年是脱贫攻坚的关键之年,然而,由政府单一支配、行政式推进的扶贫模式使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无法精准地投向最需要的人群。
【建议】首先,要大力发展在精准扶贫方针之下的乡村社会工作,通过提供基本社会帮扶服务,帮助村民实现自我发展的长期目标。应着重培育本土的社会工作人才,增加本土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存量,为全面开展农村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人力保证。其次,当地政府要与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对贫困地区的乡村干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人员及志愿者等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专业方法的培训,通过传帮带和技能训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帮助贫困群体脱贫致富。再次,当地政府应协助整合农业、科技、教育、医疗等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资源,鼓励这些部门及单位作为乡村社会工作的“从工”参与精准扶贫。同时吸收乡村退休干部、乡村教师和医生等为“义工”(志愿者),从而建立“社工为主、从工为辅、义工为补”的社会工作者全梯队结构。最后,要大力提升乡村社会工作者的地位,加强其对于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认同感,同时制定吸引人才的地方政策,吸引本土大学生返乡加入社会工作队伍。
2.基层社区服务需要专业的理念和方法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保定市东方家园社区党总支书记袁红梅
【观点】基层社区服务的一线力量,不仅需要持证上岗,更需要专业的理念和方法开展服务。
【背景】虽然社区“两委”工作人员中已经有不少人拿到了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但缺乏专业服务能力,同时,对社区社会工作的政策支持相对较少,导致考了社工证却干不了社会工作,造成了基层社工人才的极大浪费,阻碍了社区服务专业化发展,影响了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
【建议】要通过政策支持、落实培训和项目开发等方式真正激发社区持证社工的潜能,切实提升他们的系统知识和实践技能,切实提升社区服务的专业化水平。首先,应通过顶层设计,加快社区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基层社区创新社会治理,对已有的社区业务进行合理分流,为基层社区的持证社工设置专门的岗位。其次,落实基层社区持证社工的继续教育,加快从持证到提供专业服务的转化。最后,鼓励专业社工机构、高校相关专业和其他有实力的单位、社会组织针对基层社区持证社工开发专业支持项目,通过政府采购、机构自愿、社会融资等方式支持社区持证社工专业服务能力的提升,并以此作为评价“三社联动”的重要指标。
3.培养专业社工 建立社区社会工作室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府副市长屈谦
【观点】培养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普遍建立社区社会工作室,面向居民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使用力度。
【背景】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规模总量达76万人,近30万人获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国家层面缺乏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支撑,相关部门推进专业社会工作的法定职责不明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法律保障不够有力;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仅0.29‰,远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2‰的比例,实现2020年我国专业人才总量达到145万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同时,司法、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医院等机构或场所的专业社会工作岗位开发数量不足,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基层社会工作力量和资源难以整合。
【建议】应加快立法进程,将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内容纳入社会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和修订范围。教育部门应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建设力度,支持社会工作硕士、博士点建设,鼓励专业教师深入社会工作实务一线开展教学和研究,侧重培养具有扎实理论知识、丰富实务技能、能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专业人才。在村(社区)普遍建立社区社会工作室(站),配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员,面向居民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使用力度,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特别是司法、中小学校、精神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机构,根据服务对象数量配置一定比例的社会工作者。
4.在中小学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山东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刘晓静
【观点】在中小学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背景】目前有关青少年犯罪、校园暴力、网络成瘾、吸毒、自杀等青少年社会问题应高度重视。
【建议】一是转变教育理念,增强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必要性的认识。对青少年的教育,不能只是进行普遍性的思想教育,更应该是对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烦恼与问题的协助性解决,使他们在解决成长问题的过程之中学会面对与处理问题的方式,突出学校教育中曾经忽略的日常性教育内容。进行个别性问题的专业处理与解决也是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将社会工作作为服务育人的重要岗位,让其发挥为学生服务的专业优势。二是建立学校社会工作岗位的标准。可以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学校社会工作的经验,对不同层级的学校根据人数设定相应的社会工作岗位或者开展社会工作项目,并对社会工作者的条件要求进行相应的界定,对其职责进行相应的设定与规范,发挥社会工作者在学校工作中问题回应的优势,使社会工作岗位真正在青少年学生成长过程中起到预防、补救与发展的功能。三是加大资金投入。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社会资金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学校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要将学校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支持范围,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引入社会资金支持学校社会工作的开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设立非公募基金,以多样化资金来源推动学校社会工作的发展。对于符合服务承接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社会工作应该把平台和项目建设结合起来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民政厅厅长益西达瓦
【观点】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社会工作应该把平台和项目建设结合起来。
【背景】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对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们的乡镇政府服务和民政服务与群众的需求之间还存在差距。公共服务在向下延伸的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平台支持,而推进不下去。有一些事情,政府想做,但做不了或做不好,而这样的事,往往通过第三方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建议】要将《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实化,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基层政权业务,这是平台建设;二是社会工作业务,这是项目提供;应该把平台和项目建设结合起来,让县级公共服务向下延伸,农村要延伸到乡,有条件的延伸到村,城市要延伸到社区,要让老百姓少跑路。社工项目要围绕脱贫攻坚来设计,要结合四川省实际和民政对象需求来设计,很多政府想做但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通过社工项目来做。比如农村的统计工作很难做,农民家里有多少头牛、多少只羊,政府工作人员去可能拿不到实数,但第三方调研就容易得多。
6.提高社工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卓志强
【观点】抓培训、抓平台、抓待遇,提高社工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突显不可替代的专业性。
【背景】根据相关规划,到2020年,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要达到145万人,现在有不少社工虽然通过了职业水平考试,但一线服务经验少,在服务理念、专业意识、服务技巧方面都有欠缺。
【建议】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社工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凸显其不可替代的专业性。要抓培训,根据社工不同的岗位类别,开展分类培训,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强化其在服务困难人群、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专业素养,完善社工的知识结构,提升他们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要抓平台,积极创造各种锻炼平台,及时把那些品德上靠得住、工作上有能力、群众中有威信的社工放到基层一线岗位,让他们经历多岗位锻炼,进一步压担子、给任务,丰富他们的基层工作经验。要抓待遇,必须保障社工的合理薪酬待遇,对通过全国职业水平考试并从事一线服务的社工,其待遇不应低于当地有同样工作年限的正式教师,并建立增长机制,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留住社工人才,使社工事业发展的根基更牢固。
{ 基层政权 }
1.解决乡镇政府权责不对等问题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如东县委书记潘建华
【观点】在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上,把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摆在突出位置,创新方式方法,从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着眼,着力加强乡镇政府服务功能建设。
【背景】乡镇政府作为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直接面对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是把党和上级政府各项要求落到实际、落到基层、落到一线的指挥部、战斗部。而长期以来,乡镇政府不论是在产业上面临的规划、审批等制约,还是在公共服务上存在的供给不足、功能缺位等问题,很大原因在于体制机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基层政权组织的权责不对等。
【建议】一是通过扩权来增内力。在乡镇层面,对重点镇以及中心镇下放县级管理权限,特别是在土地、规划、财政、金融、社保等方面,赋予重点镇和中心镇更多的决策权、自主权,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通过改革扩权,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确保权责一致,为提高行政履职能力、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创造良好条件。二是通过固基来强能力。一方面突出镇、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公共服务供给“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不缺位、不失位;另一方面,通过重点完善“一委一居一站一办”体制来推进“政社互动”,以政府采购或特定委托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三是通过减负来释活力。大力推进社区减负增效,明确社区村(居)委会的自治权,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委托管理,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形式落实工作责任。除法定要求外,不再签订行政责任书。同时在政府各部门清理职能工作,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强化社区村(居)委会职能,提升综合服务效能。
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闭幕会后,代表走出人民大会堂。(摄影 / 新华社记者 杨宗友)
2.打造好社区平台 更好地为居民服务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陈越良
【观点】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
【背景】在“三社联动”中,社区是基础、是平台,打造好这个平台,才能更好地为居民服务。
【建议】一是要不断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建立健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社会化运作机制,吸引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共享共管、共同维护。二是要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以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社区服务体系,推动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体教育等政府公共服务事项向社区覆盖。三是要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通过开展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支持其参加社会工作等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手段,不断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使其真正发挥“三社联动”枢纽功能。四是要加强社区信息化建设。推动“互联网+”与社区服务深度融合,广泛吸纳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信息资源,逐步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等社区服务信息资源集成,推动“三社联动”项目居民需求与公益服务供给精准对接。五是要深入推进社区减负增效。依法厘清社区工作事项、规范社区考核评比活动、清理社区工作机构和牌子、精简社区会议和台账、严格社区印章管理使用、整合社区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健全基层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将原来由社区承担的、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交由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承担,在为社区减负的同时为“三社联动”提供项目和资源保障。
{ 优抚安置 }
1.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机制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武警部队原副政委崔景龙
【观点】通过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巡视监管等举措安置退役士兵。
【背景】退役士兵是国家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能否积极稳妥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保障工作,事关军队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也是广大基层士兵和已脱去军装的退伍兵最为关心的话题。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继就退役士兵购房、贷款、税收等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2011年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法治层面使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难的问题得到了缓解。但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士兵队伍结构发生了变化。士官数量占军队员额的比重增大,中高级士官数量增多,分工更细、专业性更强,这就使得士官在军队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更加凸显,保留骨干人才的工作更加重要;另一方面,退役士官数量不断增多,各地安置保障的压力明显增大。
【建议】第一,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并将其纳入全国中高等职业教育和社会专业技能培训范畴,每名士兵退役时可自愿填报就读的职校和专业,保证其能得到一年左右较为专业系统的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享受经费减免或补贴;第二,依托互联网搭建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平台,使之成为退役士兵选择就业岗位、用人单位选择退役士兵人才的双向信息交流渠道;第三,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巡视监管机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相关部门组成巡视组,定期对安置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并纳入地方政府工作绩效考评。
2.应加强利用法律手段保护革命英烈名誉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人民出版社社长、党委书记黄书元
【观点】通过立法明确革命英烈的法律地位,让损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
【背景】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喜欢在网络上发表或转载一些有关历史、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看法和主张。然而,其中夹杂着一些侮辱、诋毁、诽谤革命先烈及英雄模范的文章。某些人为了吸引眼球或者商业目的,将革命英烈和英雄模范列为嘲讽的对象。这不仅严重侵害了逝者的名誉、逝者家属的感情,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发生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以及“邱少云名誉侵权案”中,违法行为人都被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些案例中,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这既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也是社会的共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现阶段还没有把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归入对自然人名誉权、荣誉权等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并且没有确认是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危害。
【建议】相关部门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通过立法明确革命英烈的法律地位,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和个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除了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以外,还建议另外两种方案:一是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二是在现行法律上进行司法解释。应当将这类案件明确纳入公诉范畴。授予英雄称号、给予褒奖的机构,英烈生前所在部队和相关管理部门,如军事机关、英烈陵园及纪念馆等也可以作为起诉主体,通过法律的形式维护英雄先烈的名誉权。
3.加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提案人】军队代表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中部战区陆军某仓库副主任王军;全国政协委员、原总装备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徐小岩;全国政协委员、海军原副政委范印华;全国人大代表、原第二炮兵装备部政委牛炳祥
【观点】对抹黑英雄踩刹车,为崇尚英雄加油门。
【背景】一段时间以来,诋毁英雄、抹黑历史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不负责任的言行肆意传播,极大伤害了民族感情,产生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对英雄故事的传颂,应当是享受和平的我们向英烈表达敬意的一种方式。时代在变化,学习英雄也要与时俱进,不要局限于他们做的那些事,而要用他们的精神来引导年轻一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还要对公开抹黑英雄的行为加强监督与惩戒。诋毁英雄的言行之所以屡屡出现,与现有法律对英雄荣誉保护不够有一定关系。我国现有法律对英雄荣誉的保护基本处于缺位状态。没有将民族英雄、革命先烈与一般公民区分开来,没有明确诋毁英烈、抹黑历史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议】要合理修法立法,营造侵犯英雄先烈荣誉必依法严惩的司法氛围,多措并举打击诋毁英雄先烈荣誉的言行。要向诋毁英雄的行为大声说“不”。
4.建议制定退役军人法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海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尹卓少将
【观点】制定《退役军人法》并成立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背景】退役军人是我国人口结构里面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每年我军有十几、二十万,多的时候有几十万的退役军人。他们经过了很长时间党的培养,经过了军队大熔炉的锻炼,有比较好的政治素质和军事素质,是维持国家社会稳定、拥护共产党领导、非常具有正能量的一支力量。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很多优惠措施,但是还没有出台有关退役军人的统一法律。目前为止,我国对退役军人的管理,只有政府出台的条例性规定,具体工作由民政部、地方省市的组织部、人事部门来做。各个省市管各个省市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制环境,容易在市场经济下造成一些新的不平等。
【建议】制定《退役军人法》。一旦制定《退役军人法》,国家还应成立一个主管部门,专门负责退役军人的问题,把维持保障退役军人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则来统筹,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放在国家安全、国家稳定的大局来考虑。国家一旦有战争来临的时候,退役军人因为是受过训练的,拿起枪就能上战场。对这些退役军人的安置,平常就要做好。如果国家有一个统管部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可能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解决。而且《退役军人法》出台后,还要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发展,不断地进行修订。
{ 殡葬改革 }
殡改宜回归“政府保基本 社会供增量”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著名历史学者葛剑雄
【观点】加快、深入进行殡葬服务公立机构分类改革和改制。打破殡葬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改革。建立适应新形势的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殡葬法制体系。限期更新现有不达环保标准的火化设备。
【背景】2009年12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2月民政部等九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葬的指导意见》,殡葬改革正持续推进。但其现有模式仍不适应社会需求,新的体制也尚未建立。国内绝大多数火化设备陈旧落后,布局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民众生活和城市形象。
【建议】一是加快、深入进行殡葬服务公立机构分类改革和改制,让公益的归公益,市场的归市场。二是打破殡葬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改革。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通过探索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新模式,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三是建立适应新形势的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殡葬法制体系。在体制改革中,要重点明确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实现管办分离以及分离程度等核心问题,把握好殡葬服务两种属性,分类施策、同步发展。对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单位要明确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属性,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激活内部活力。对市场化服务,在依法监管的同时要避免行政权力越界,限制市场竞争和创新实践。尽快出台相关的殡葬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四是限期更新现有不达环保标准的火化设备。在火化服务尚未市场化的条件下,政府应拨发所需资金,列入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