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背后被忽视的风险
2017-04-19谭保罗
谭保罗
在实体经济投资收益下行,民营经济投资乏力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正在变成一个空转的“食利游戏”。“暴力催收”,只不过是在宣告“某时某刻某地”的一场游戏行将终结而已。
2017年2月,山东省聊城当地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90后青年于欢无期徒刑。根据媒体报道,2016年,于欢母亲女企业家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催债,于欢“忍无可忍”,用水果刀刺死其中一人。
对这一判决,舆论从法律和正义的层面,延伸到了经济,指向高利贷正在侵蚀中国实体经济根基这一严峻问题。
在普通人看来,高利贷犹如过街老鼠,代表着邪恶。其实,这是一个不小的认知偏差,因为多数普通人并没有做过企业老板,根本无从得知,在一个金融抑制的大环境下,高利贷这种融资模式,在中国民企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实际上,不妨将高利贷称之为民间借贷,这样更加中性和公允。目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核心症结早已不是“暴力催收”这样的表面问题,而是这个市场正在发生两大变异,一是权力化,二是“准证券化”或者说扩散化。
对高利贷的“误解”
中国人对高利贷的误解,很大程度来自于“暴力催收”这一表象。尤其在普通人渴望正义公平,对“金融食利阶层”怨声载道的今天,它给人造成的感官冲击太强了。
可是,“暴力催收”只是一个表象。
经济学家陈志武曾有一项研究让人“大跌眼镜”。陈志武以清代近5000件命案为样本,对民间借贷双方的关系进行了定量分析。其研究结果表明,在债务纠纷引发的命案中,债权人被打死亡的概率反而超过债务人。而且,利率越高,债权人死亡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
债权人“弱势”,而债务人“强势”,为什么会是这个与普通人认知相反的结果?其實,道理太简单了。
因为,在现实中,“暴力催收”对债权人而言,一点都不符合理性人“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暴力催收”的成本很高,但收益其实很低,甚至是负收益。
但对债务人而言, “暴力抗债”反倒符合“收益高于成本”的理性原则。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倘若债务人“欠债不还”,如果债权人将债务人打死,那么,债权人获得的效用是“两负”,即面临“两项损失”:一是债权再也无法兑付,损失了经济利益;二是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债权人多为富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机会成本”(比如,因坐牢而损失的赚钱机会)远比穷人要大得多。
而对债务人来说,如果把债权人打死,那么获得的效用便是“一正一负”。“正效用”是债务不用还的可能性变大;“负效用”则是刑事责任。但显然,债务人如果是穷人,那么承担刑责的“机会成本”要比富人小得多。
当然,以上关于“成本收益”的假设都是建立在治安糟糕、法治不彰的大环境下之下。但可以看出,如果从理性人行为选择的角度看,这种让人“大跌眼镜”的研究结果,其实一点都不意外。
不光在旧时代,即便在当代,债权人被债务人侵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2009年,山西当地媒体曾报道一起耸人听闻的债务纠纷命案。
当地中年男医生何某欠下了文某(女)40多万高利贷,到案发时,这笔款项本利总额已经翻倍到90多万。何某无力偿还,因此设计杀害文某,并用自己的“医学技能”肢解文某尸体,并毁灭有关证据。
在这种命案中,何某只是高利贷“产业链”的一个环节,文某借钱给何某,目的是为了去对别人放高利贷。但在二人的法律关系中,何某也可以说是债务人,而文某是债权人。
不但从“成本收益”上讲,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其实有着不小的“成本优势”,即便从法律上来说,债务人同样比债权人更有“主动权”。这一点,时常被外人忽略。
高利贷“权力化”扭曲了市场
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这一《规定》被看作是给了民间借贷以合法性。其实,该《规定》的核心是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
第一是法律给予保护的利率区间,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第二个是无效区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的部分,法院将认定为无效。第三是一个“中性区间”,即年利率为24%至36%的,法院虽不保护,但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并不反对。
此前,即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规定: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便是民间借贷所谓“4倍利率”的由来。
无论是之前的《意见》,还是最新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很大程度是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国家并不承认过高的年化利率,比如36%以上的高利贷并不被保护。
但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规定》也一定程度考虑到了债权人的利益,比如明确以立法的形式设置了24%至36%的区间,给了债权人获取一定数额风险补偿的机会。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其实是个较普遍的现象。根据媒体报道,冠县“辱母刺死案”中,于欢母亲苏银霞两次民间借贷的借款,其约定月利息10%,年化之后,即使不以按月计息的复利来计算,只按单利来计,年化之后的利率也达到了120%。这个数字远远高过了法律规定的36%,而超过36%的部分,在法律上则属于无效。
实际上,高利贷一直存在,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地方,公权力对此也不过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位在长三角和珠三角都经营过民间借贷的人士曾对《南风窗》记者坦言,在一些地方,民企老板特别是制造业,借高利贷是个普遍现象。
该人士分析,制造业企业的土地和厂房是租赁的,没有所有权,无法抵押从银行贷款,而机器设备在银行眼里,根本就一钱不值。所以,他们只能从民间借贷市场获取短期贷款,尽管年化利率很高,但由于贷款的期限很短,其实也能负担。
比如,年化利率100%,听起来很恐怖,但是如果只借半个月,按照单利计算,其实借款期间的整体利率约为4%。借款200万,最后利息约为8万。
但是,这8万高利贷利息却可能为企业获得喘息的机会,赢得了1000万的外贸订单,让企业家最后赚了200万。这个只有企业主才明白,外人不得而知的逻辑,正是中国民间高利贷一直很兴旺的原因。
那么,民间高利贷为何近年开始变得走了样呢?很简单,第一个原因是民企经营环境变差,订单大幅减少,那么厂子只能不断滚动借款,最后利滚利,越来越还不起。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在一些地区,民间高利贷正在“权力化”,即不断有掌握着公权力的人成为隐秘的债权人。
由于在高利贷的实际操作中,债务人有着抗债的“成本优势”,高利贷产业链中的债权人一方也有着引入公权力的内生欲望。不过,在旧时代,由于地方乡绅并不掌握真正的国家权力,这个现象并不突出,所以才有债权人频频受害的情况发生。
但现在,基层权力部门和人员手中往往有着“实权”,乃至对债务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施加“暴力”的权力。所以情况开始发生了转变,高利贷的链条开始有了权力护航,这种高利贷“权力化”趋势,也使得“暴力催收”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最危险的是高利贷“准证券化”
高利贷的“权力化”会导致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最表面的,即引发民愤的“暴力催收”问题。第二则是增加高利贷链条的成本。权力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一般都会要求“超额收益”,那么,一定会抬高整个民间借贷产业链最终的成本,而成本最后必然由债务人承担。所以,民间的高利贷利率这几年总是不断走高。
某种程度上讲,中国民营企业的崛起,是离不开民间借贷的,甚至可以说,民间借贷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崛起是有功劳的。但如今,在一些地方,权力的介入,让原本市场化成本很高的民间借贷市场开始被“异化”。
在实体经济投资收益下行,民营经济投资乏力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正在变成一个空转的“食利游戏”。“暴力催收”,只不过是在宣告“某时某刻某地”的一场游戏行将终结而已。
中国高利贷市场的“异化”,除了“权力化”之外,另外一个不能忽略的大问题是“准证券化”。它危害的不只是经济,更可能触及基层稳定这个根本性的大问题。
什么是“准证券化”?简而言之,就是普通的大众开始加入这场本来只是少数人的游戏,金融的风险开始向基层大众蔓延。
高利贷,它本质上也是一项债权资产。资产是可以证券化的,证券化的意思是把这个债权资产平分为等额、等权利的若干份,然后变成对应的权利凭证(债券),销售给广大的投资者。在民间借贷中,当然不可能是严格意义的债券,但大众零散的资金归集到一起,拿去放高利贷,这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准证券化”。
在中国的金融法规中,有一个特殊的“200人现象”。这什么意思?就是严格控制垃圾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其目的之一,就是为防止金融风险向大众蔓延,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比如,我国的《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两种模式,前者受到的监管较少,后者监管极为严格。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但《证券法》却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同样也是公开发行,要实行更严格的监管标准。
此外,在信托法、公司法、互联网金融法规领域,也时常有“200人”、“200份”的限制。归根到底,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严控金融风险的扩散。
但目前来看,在一些地方,民间借贷已经事实上“准证券化”。其方式很简单,即一些群众以闲散资金通过中间人比如熟人借出,汇入高利贷的“资金池”,然后由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放贷,从中获取高收益。
这种操作,可以看成是高利贷“证券化”的“逆操作”。正常的“证券化”的操作是,先有了高利贷的债权,然后再把债权分拆,销售给普通人。但“逆操作”则是,先汇集资金,再放贷。这有点像传统的民间集资,也可以说是“准证券化”。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近两年来,中国不少地方政府都开始向高利贷暗中“宣战”,他们主要做了两件事,针对的也分别是高利贷“权力化”和“准证券化”这两大问题。
一是追查公职人员的放贷,一些地方官员表示,“对公职人员放贷零容忍”,遇到一个查一个;二是在群众中进行有关高利贷危害的“科普”。在一些三线城市和县城,“认清高利贷、远离高利贷,理财走正道”,“莫贪一时之快,陷高利贷之祸”这一类标语,时常让旅行者感到莫名其妙,唯有当地人,才知其中奥秘。
民间借貸,即便是利息相对高的“高利贷”,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它其实是一个正常的市场自发行为,是市场自动配置资源的正常经济现象。它之所以变得“不正常”,从推动实体经济,变成危害实体经济,很大程度这并不是“市场”自身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