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治理型意识形态的构建
2017-04-19张敏
张敏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变迁,我国意识形态功能出现了由革命向治理的重大转型。治理型意识形态从内在构成要素上表现为三个方面的结构—功能互动:方法层面的认知行为与诚信合作,规则层面的规则制度与效率稳定,信仰层面的价值理念与认同忠诚。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高效的治理资本,能够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重要的内生供给机制,在微观上吸纳多元治理主体,在中观上协调多元社会阶层,在宏观上整合多元价值观念,从而为中国社会的平稳转型提供持久的稳定机制与协调机制。
关键词:治理型意识形态;转型;结构;功能;供给机制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当代西方保守主义语境下的民主政治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01300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学院创新团队资助项目“青年政治学者创新团队”(项目编号:31541510102)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2-0033-06
一、从革命到治理:当代中国意识形态的功能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变迁,我国意识形态功能出现了由革命向治理的重大转型。广义上理解的“革命”,并非单纯的“一乱一治”,而是涵盖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迁。譬如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的资产阶级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等,都印证了“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① 这一判断。因而,“革命”成为中国近代话语中极具正当性的政治观念,并且饱含“进步”意蕴,奠定了“20世纪中国政治制度与社会行动正当性的基础”②。
20世纪20年代,中国思想界曾就国家变革的方向与途径发生了“改良”与“革命”的重要争论,最终革命话语占据主导地位。究其原因,还是由于缓慢的渐进式国家改良无法实现革命带来的社会整体革新:“缓进的社会改良只能依托相对稳定的政治制度以及具有较高正当性基础的政治统治阶层的存在才有可能,而20世纪中国首先面临的问题恰恰是统治阶级的解体和整个政治制度的崩溃”③。因此,在中国近代历史中,社会革命几乎成为重建国家政权、重塑国家制度的不二道路,相应地,以革命话语为主导的意识形态亦成为动员社会各阶层革旧鼎新的重要符号力量。
然而,底层动员是中国革命的显著特征,对于高度原子化的中国社会来说,其效果摧枯拉朽,其后果却难以控制。“当革命蔓延到社会下层时,理性對本能的支配也就相应地终结了,转而变成了本能支配理性”④。因此,伴之以底层动员的中国革命,并不会随着1949年国家政权的建立而转变成稳定的体制力量,其惯性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阻滞。对待革命,要进行辩证的和历史的分析。“在今天,改革开放、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现代理性的成长,使得我们对于革命与正当性直接钩连的关系可以加以解除,也使得我们对于革命的复杂蕴涵可以加以理智的确认,当然也使得我们可以把革命曾经具有的永久正当性,放到时代的有效性中间加以量度。”⑤
因此,我们从长时段定义革命,不仅要关注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的胜利,更应聚焦于中国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迁。意识形态的结构性变迁即是这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且复杂的环节。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革命的传统正当性逐渐消弭,革命型意识形态的正面功能发挥结束。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迁,以及各阶层之间力量对比的显著变化,我国意识形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同时,实际发生了由革命到治理的重大功能转型。然而,学术界尚未提供合适的概念工具来描述这一变化,多用意识形态的“发展”或“创新”来代替意识形态的“转型”。本文试图针对当前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正式提出“治理型意识形态”这一概念。从功能发挥的角度来讲,后者由于直接对应于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因而更能准确描述社会思想领域的变迁。
治理(Governance),在政治学领域主要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指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当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⑥。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统治概念不同,治理概念的价值取向更多体现为协商、参与、合作,强调国家与社会、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双向沟通与多元互动,以最终实现各方利益的协调和公共管理的秩序化。相应地,治理型意识形态即意味着在维护政府权威和执政党领导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引入政治协商模式,拓宽政治参与渠道,改变公权力的单向度流动,形成多方合作、协调共治的国家治理结构。在这一过程中,意识形态的主要功能其实已经由社会变革初期的革命动员转向现代化建设中的治理进步。
针对性研究中国意识形态的治理转型,对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获得更大范围的认可具有重要意义。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讲,意识形态的功能转型并不意味着合法性在国家时空序列上的某种转移,而是针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构建新的意识形态系统,并使其结构要素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挥积极正向功能。同时,意识形态转型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即表现为政府治理尚无法有效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了切实推动政府治理创新,必须站在意识形态转型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为改革赢得更多社会共识和智力支持。这是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这一对基本关系,并顺利从转型社会平稳过渡到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内在动力。最后,要加强国家软实力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体系,促进中西方的文化交流与合作,都需要从现代治理视角合理建构我国意识形态。
当代中国意识形态的功能转型,必然要求更新或重组意识形态的内部结构,以达至结构与功能的协调同步。因此,在“治理”成为意识形态的主要功能指向时,动员型、革命型的意识形态就需转换为共识型、治理型的意识形态。同时,从治理结构的角度研究当代中国意识形态,有助于突破旧的研究范式,实现意识形态研究的科学化。
二、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内在要素分析
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首先表现为与社会存在相对应的各种观念形式,“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⑦。当然,马克思进一步从组织关系上指出,意识形态乃阶级统治在精神世界的延续:“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⑧
马克思主要从社会结构理论的视角考察意识形态的反映功能和能动作用,因而在其后的较长一段时期内,人们主要关注研究意识形态的外在结构。直到曼海姆开创了以知识社会学路径研究意识形态的方法后,尤其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兴起后,研究者们才开始从意识形态的内在结构论证其性质和功能。例如,在国外学者中,莫里斯·博恩斯坦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组思想和价值观。它指导个人(和个人所形成的组织)如何解释他们的环境,选择在维持或改变环境方面的目标,以及确定达到这些目标的手段。”⑨ 雷蒙·阿隆指出:“伟大的意识形态产生于三种因素的联结:与人类渴望的未来相一致的想象力,这种未来与一个特殊阶级的联系,以及对超越于计划和所有制而使工人阶级勝利的全人类价值的责任。”⑩ 在国内学者中,何怀远指出,认知—解释层面、价值—信仰层面和目标—策略层面是意识形态的三个基本层面11;韩源认为,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是意识形态内部结构的三个层次12;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外学者中,舒曼较早从结构性视角研究了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他认为,中共意识形态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个是“纯理念的意识形态”,表现为某种观念秩序,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给人们提供世界观和认识论基础;另一个是“实践的意识形态”,表现为某种行为准则,以列宁主义为指导纲领,给人们提供革命和组织的行动基础。相应地,毛泽东思想则是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效整合的最终力量,亦是推动党的意识形态将新老文化元素进行概念性融合的宏大体系。舒曼认为,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中两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变化塑造了党的组织样式。13
从逻辑功能的角度进行结构性分析,本文认为治理型意识形态包括三个层面,从内在构成要素上表现为认知行为、规则制度与价值理念的结构功能互动。
第一,方法层面:认知行为与诚信合作。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的观点,“在意识形态上,我是指所有人在解释他们周围世界时所拥有的主观观念(即模型和理论)。无论是在个人相互关系的微观层次上,还是在有组织的意识形态的宏观层次上,它提供了对过去和现在的整体性解释,诸如共产主义信仰,宗教信仰,个人所建立的理论都具有根据世界应该是怎样组织的规范看法色彩”14。
按照诺斯的理解,意识形态不仅是指涵盖广泛的宏观认知模板,亦是指微观世界中合理有效的主观图式,是使个人和集体行为合乎理性和规范的智力成果,能作为社会成员自觉信奉的认知信仰体系以实现集体行动的协调与合作。简言之,意识形态是以“忠诚”为内核的一整套行为准则,它内含一种最起码的自愿服从成分,有助于团体成员在认识和行动上达成一致,从而保持团体的内部团结和稳定,提高人们协同合作的工作效率。
据此,从微观的方法层面上说,本文认为治理型意识形态首先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认知模式或主观图式,为国家治理提供必要的微观基础和知识储备。在理论上,它能给个人提供统一的、自觉的世界观;在实践上,它能给个人提供行动的、理性的工具。因而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基本结构要素之一即是内在统一的认知和行为,其相应功能则表现为道德规范的内化,在认知上形成诚信,在行为上产生合作。
第二,规则层面:规则制度与效率稳定。
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重要贡献是将意识形态与规则(制度)联系起来,从而将意识形态视作一种重要的组织资源。它认为制度由正式制度(规则)和非正式制度(规则)构成。其中正式制度是由政府或权威机构自觉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和契约,而非正式制度则是在社会发展和历史演进中自发形成的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沿袭的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在非正式制度的各种要素中,意识形态居于核心地位。它不仅可以制约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更能构成正式制度的理论基础、最高原则和先验模式。
作为正式制度之先验模式的意识形态,首先能够论证现实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一种制度只有建筑在社会成员共同接受或普遍承认的“公义”之上,才具有合法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而要获得这种公义或正义,现实社会制度只有被“嵌入”到决定人们价值准则的“信念体系”之中,才能成为“正当”的约束力量。因此,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制度功能就是使人们相信现存规则与正义的共存性,从而将遵守规则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行为。
其次,在论证现实社会制度合理性的基础之上,意识形态还能提高正式制度的运行效率。从制度合作的角度看,意识形态作为以世界观为核心的价值系统,能够为人们“应该如何行为”提供基本的价值共识,从而以软约束的形式减少人们合作行为中的“摩擦费用”,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管理效率。成功的意识形态能够强化社会成员关于制度公平的信念,造成违反规则的心理负担,以减少人们的搭便车行为和投机行为,降低实施规则的费用和成本,促进正式制度的高效灵活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识形态是一种有效的节约机制。
再次,意识形态具有正式制度所不具备的社会管理功能。意识形态中价值规范的引导,可以帮助人们抵御狭隘的机会主义倾向,遵守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建构积极的社会文明成果。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培养了个人决策的基本素质,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管理中的自发秩序行为。同时,意识形态可以促使人们超越自私的功利主义计算,在合作与利他中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
据此,从中观的规则层面上说,本文认为治理型意识形态是联系国家与社会的一套非正式规则或内生制度,以社会资本、制度资源、行为规范等软约束形式存在,能够为国家治理提供必要的中观支撑和法治资源。其功能在于减少社会生活中的搭便车行为、机会主义倾向和道德风险,降低正式制度的运行成本,提高社会成员行为的可预见性,以可持续的激励机制提升合作效率,形成稳定的制度预期。
第三,信仰层面:价值理念与认同忠诚。
从宏观层面也是最高层面来说,本文认为治理型意识形态是价值性与工具性的内在统一,它内含对世界的终极解释,具有方向性的引导功能,在价值性上为当下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价值规范和价值评价标准提供最终依据,同时在工具性上为国家治理提供必要的政治认同、社会忠诚和协调共识。
信仰层面是治理型意识形态中的方向性内容,其正当性决定了方法层面和规则层面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尤其是信仰层面的价值理念,能够影响和引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构成全社会的精神支柱。需要强调的是,在当前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形成符合治理需求且准确反映社会治理转型的核心价值判断。因此,从宏观层面上说,治理型意识形态肩负的特殊历史使命就在于,建构并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和价值共识,缓解和调整社会转型中的矛盾与冲突,推动观念变革与治理创新的协调发展,为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提供強有力的政治保障、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从整体上说,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三个层面相互支撑、相互渗透。信仰层面主导宏观方向,规则层面提供中观支撑,方法层面构筑微观基础。具体说来,信仰层面的价值理念居于主导地位,但它仍是知识要素的价值延伸,需要以方法层面的认知行为作为微观基础,以个体行为的诚信合作累积社会成员的认同忠诚;同时,价值理念向认知行为的内化需要规则制度的塑造和固化,将软性的观念和行为“嵌入”硬性的模板之中。规则层面的规则制度是中坚力量,但它既要向上抽象成为信仰层面的先验模式和价值共识,亦要向下具体成为方法层面的行为模式和知识模板,体现出结构与能动的中介“滑移”。方法层面的认知行为乃微观基础,它一方面需要信仰层面的价值理念提供宏观引领和正当性前提,另一方面则需要规则层面的制度约束提供合作框架和效率保证。总而言之,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三个层面在互动中形成了相对稳定又与时更新的动态结构。
三、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内生供给机制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总体工程,其中国特色在于,在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引领下,以规则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方式,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推进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的现代化转型。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资本和人力资源,无疑是这一总体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持续稳定的观念基础、知识储备、社会资本、制度资源、行为规则和内化机制。
第一,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微观供给:吸纳多元治理主体,实现以人为本与协商合作。
治理模式的主体特征主要表现为,由以往强调管理者的绝对权威转向关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权益,从而意味着治理者与治理对象之间的某种服务关系、契约关系和互动关系,强调分权、规范、法治、协商和人性化。在当前中国国家治理中,治理主体的这一变化即体现为,在政府的主导之下,社会组织大量出现,公民参与逐渐增多。
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人民公社解体,城市单位功能弱化,个人对组织的依附性明显降低。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了世俗理性的发展,全能主义国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严密控制逐渐放开,社会自主空间日益扩大,社会成员因而获得极大解放,自由流动性明显增强,自主意识、权益意识、维权意识逐渐被唤醒。社会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相应地,以表达不同利益诉求为目的的公民参与在范围和频率上均大大增加。
从社会组织的角度来看,由于当前中国社会呈现社会阶层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社会服务需求多样化等特点,社会组织日益成为联系国家与社会并协调多方利益的重要纽带,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社会组织发挥着重要的协助或自治作用。当然,我国的社会组织最初大多由政府主导建立,且对政府的依附性较强,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不仅已有社会组织的自主权逐步扩大、自主性逐渐增强,同时还出现了很多以自愿结合、自筹资金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社会组织。
针对国家政治生活中治理主体的转型,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微观方法层面能够提供有效的供给机制以适应新的社会变化。从总体上说,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遵循以人为本的核心原则,有序吸纳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关切和政治参与,形成协商合作的基本价值观,从而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能够充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
具体说来,方法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主观图式,一方面在认知上,有助于提高不同治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关注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其更加主动、更具创造性地参与公共治理。同时,亦能增强治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认识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敦促其兼顾各方利益,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共治理提出科学的方案、对策和建议。另一方面在行为上,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提供有效的、理性的行动工具,帮助多元治理主体提高对公共治理的影响能力和自治能力。一是敦促其不断学习深化有关公共事务的专业知识,以便提供切实有效的、可转化为公共治理措施的政策建议;二是敦促其依照合法的程序和渠道参与公共治理,合理利用网络、社会组织、法律规范等途径,确保参与行为的合法性、自律性和有效性。
第二,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中观供给:协调多元社会阶层,促进公平正义与法治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由同质一元的伦理社会向异质多元的法理社会转型。这一转型过程带来了深刻变化,实现了从以农业为主导的经济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导的经济社会的转变,从以农业人口为主体的传统社会向以城市人口为主体的现代社会的转变,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从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转变。
上述结构性变迁的一个重要结果即是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与多元化。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单位、职务、户口为基础的封闭式、等级化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被市场经济体制下以知识、能力、贡献为基础的开放式、平等化社会阶层分化机制所取代。正如陆学艺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所指出的,“传统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三大社会阶层内部出现分化,每个阶层内部的异质性增强,各阶层之间相对开放,刚性结构逐渐向弹性结构转化,社会流动增大,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群体和阶层”15。需要强调的是,阶层的分化为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动力,也给国家治理提出了挑战。
伴随着社会阶层结构分化的是建立在职业分工之上的利益群体的分化。以职业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使不同群体在资源占有方面出现明显差异,从而导致利益不平衡,造成利益群体的分化、多元、多变。而群体结构的复杂化,又会加速社会阶层结构的多元化,增加社会的异质性。在这一分化过程中,社会成员、群体、组织等重组频繁,变更社会身份的机会大大增加,过高的流动性和两极化差异会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加之由于资源分配失衡或错位所导致的群体间摩擦加剧及对立情绪增长,进一步加大了国家治理的难度。
针对中国社会阶层的多元分化,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中观规则层面能够提供相应的供给机制以回应其提出的治理挑战。从总体上说,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根据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合理解释阶层分化与重组中的各种现象,防止价值系统的混乱,重塑社会共识,促进实现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阶层整合,并以内生规则的形式协助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
具体说来,规则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联系国家与社会的一整套非正式制度,能够以规则化的共识和共识化的规则为多元社会阶层提供有效的整合机制。从规则化的共识角度来讲,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引导社会各阶层合理认识社会利益的异质性,树立和谐共处、协商共赢、各得其所的群体发展目标。同时,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坚定并强化对现存制度公平正义的信念,降低相对剥夺感,促进建立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减少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必要的观念资本。从共识化的规则角度来讲,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心理结构,为各阶层、各群体的社会政治活动提供长期服务和稳定预期,从而提高行为的可预见性以促进信任合作,为协调不同群体的集体行动提供重要的人际规范和组织资源。同时,治理型意识形态还能与正式制度的治理过程形成默契配合,为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这对基本关系提供持久的稳定机制和协调机制。最重要的是,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成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合法代表,从而在理性和法律的框架之内建构普遍性的公共利益话语和法制话语,正确引导阶层整合与利益融合,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
第三,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宏观供给:整合多元价值观念,坚定“三个自信”与社会和谐。
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必须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同时兼顾全球治理问题。在全球治理背景下,国家主权空间变得模糊,国家治理空间也变得泛化,相应地,各种社会思潮、文化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等竞相迸发,加之西方世界带来的意识形态碰撞,社会主义主流价值体系遭到多元文化的巨大挑战,人們在价值选择上也遭遇各种迷惘、困惑和混乱。
更重要的是,如前文所述,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代表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高度统一的价值体系逐渐放开,不同的价值观念得以在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中竞相成长。同时,伴随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异质化与多元化,中国社会自主性日益增强,不同社会主体价值偏好的形成主要源自利益需求下的自主选择,其结果导致社会价值体系的复杂化、多元化、碎片化。
上述问题表明,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中国社会价值体系中存在着主流与大众、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的竞争与冲突。在这一多元并存的价值结构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需要合理有效的引导机制与整合机制来对抗社会价值体系的碎片化状态。针对这一问题,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信仰层面能够提供正当有效的价值理念供给,引领社会思潮,凝聚价值共识,重塑社会认同,牢牢把握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导向。
具体说来,首先,信仰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社会价值系统的最终依据,能够培育社会成员对主流价值观、政府合法性、制度合理性以及社会发展方向的普遍共识,从而在价值认同的基础上推进党和政府同社会、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吸收、认同和内化,捍卫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主导地位,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国家软实力,为中国梦的实现储备社会资本。其次,信仰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价值表现和管理工具,能够在保障政治认同、提升社会吸引力和凝聚力的同时,正确引领各种社会思潮,增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协调,加强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与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对话,从而为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安全保障。最后,信仰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还能促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一步实现。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开放的理论体系,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而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引导和推进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促成二者的高度契合,形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另一方面,治理型意识形态亦能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同时,结合当前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际需要,坚持理论创新,积极吸纳其他价值体系中的合理成分,培育开放包容的意识形态体系,形成凝聚广泛社会共识的精神支柱和团结各方治理力量的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