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2017-04-18陈永胜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习惯和购物方式,近些年来逐渐兴盛起来的网络购物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多受众的青睐。网络购物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购物便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即很有可能会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以我国网络购物的基本理论为切入点,并分析其中所涉及到的侵权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完善对策,希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 合法权益 网络购物 消费者 侵权
作者简介:陈永胜,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416
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改变了人们的购物观念和购物习惯,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轻人,比较青睐于这种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购物之便的网络购物,不仅给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而且在某种程度来讲也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一、网络购物与网络消费者
(一)网络购物的基本理论
网络购物可以归属于电子商务范畴,但是电子商务并不仅仅局限于网络购物。就目前来讲,针对网络购物而言,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何为网络购物呢?其指的是将商品信息陈列在购物网站上,消费者通过浏览商品信息,明确购买意向之后,以电子订购单的形式来发出购物请求,并标明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详细住址等信息,利用第三方支付、货到付款、邮局电汇等形式来进行支付,而后厂商根据订单的实际情况将商品快递给消费者的过程。
就我国目前网购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而言,可以从下列一组数据充分体现出来。2006年,我国网购交易金额约为258亿元;2012年,我国网购交易金额约为7566亿元,这组数据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网购市场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仅仅几年的时间,其网购交易金额居然增长28倍之多,令人瞠目结舌;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越来越的人开始认可网络购物这种模式,并投身于网购大军中。
(二)网络购物的主要特征
相较于传统购物方式而言,网络购物的特征也比较明显:
1.网络购物中交易主体复杂化:
傳统购物模式中,其交易主体比较简单,即买方和卖方,但是在网络购物模式中,除了买方和卖方之外,还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的第三方、运输公司、金融服务机构等等,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加入这些交易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消费物品的正常运输和消费金额的顺利支付,但是同时这种复杂化的网络交易主体一旦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那么就增加了处理纠纷的难度。
2.网络购物中交易方式电子化:
在传统购物模式中,买方和卖方在进行商品买卖的过程中多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协议。在网络购物模式下,交易双方主要是通过虚拟网络来实现的。卖方在购物网站上公布商品信息,买方通过浏览商品信息来确定是否产生购买行为。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用数据电文的形式来取缔传统的纸质合同,交易额的支付也用电子形式来取缔传统现金的形式。所以,在网络购物中,其与传统购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电子化的交易方式。
3.网络购物中交易的快速性和低成本性:
在传统购物模式中,通常买方与卖方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在实体店面中进行的,对于卖方来讲需要承担诸多的费用,其中最大的一笔开销就是房租。网络购物模式中,买方与卖方的交易行为是在网站中进行的,卖方不需要承担实体店面的房租费用,仅仅需要一个可以容纳商品的空间就可以了,并且该空间并不会用诸如交通便利、客流密集等标准来衡量。一方面降低了卖方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自己心仪的商品,节省时间、节省费用。
(三)网络消费者的特殊性
1.网络消费者遭受侵权的方式多样化:
在网络购物模式中,电子化的交易方式和复杂化的网络交易主体,都有可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安全权等合法权益。大多数网络消费者喜欢在网络购物中采用网上支付的方式,从而增加了其自身承担财货两空的风险,这样网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则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此外,在网络购物模式中,出现特价清仓、网络团购、折扣倒计时等字样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了,这些相对敏感的词语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网络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但是实际上其所购买的商品并非其所需要的商品。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某卖家开展折扣倒计时的活动,但是到了时间期限之后,会发现其本该结束的活动依然在持续进行,这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侵犯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总之,在网络购物模式中,有诸多“推陈出新”的侵权方式可能会侵犯的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网络消费者难以取得其权益被侵犯的相关证据:
在网络购物环境中,诸如卖方发布的商品虚假信息、“霸王条款”等侵犯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证据很容易被删除、被篡改。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证明整个购物过程的具体细节,其对网络消费者维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一旦出现交易纠纷时,网络经营者会提前想方设法的抹除这些有利于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证据,甚至是人为毁灭,导致网络消费者难以获取其权益被侵犯的相关证据,增加了网络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二、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一)立法方面的保护
现阶段,可能会有部分规章制度来约束网络购物,却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上,若网络购物中存在纠纷,大多要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来作为评判标准。在网络购物模式中,作为一特殊群体——消费者,这些规章制度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就非常之弱,无法真正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侵犯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诸多的权利,其中之一就是知情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知情权决定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相较于传统购物模式而言,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网络购物模式中无法真正的体现出来,仅仅是从“累计评价”、“宝贝详情”等方面难以真正的考量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卖方也很有可能将部分商品信息有意无意的进行隐瞒,消费者很容易被卖方表面上天花乱坠的说辞而蛊惑,在双方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产生了交易行为,实际上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体现。
(三)侵犯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
在传统购物模式中,买方与卖方大多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方也无需向卖方透露出自己更多的信息,而在网络购物模式中,买方确定购买意向之后,为了方便卖方将商品快递给买方,通常需要买方提供一系列的隐私信息,如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正是因为网络购物存在这样的特点,因此,消费者就要冒着隐私权随时被侵犯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完善有关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传统购物模式与网络购物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若照搬照抄的用适用于传统购物模式的法律来处理网络购物模式中存在的纠纷,显然不合时宜,很容易为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从而侵犯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购物改变的只是形式而已,并没有改变消费者的本质及含义。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地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围绕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切合实际的法律法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于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是必然趋势。在修订中,应围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具体内容设置专章,其中涉及到网络消费诉讼、界定网络消费法律关系、网络消费信用等内容。同时,在《侵权责任法》中不断地完善有关网络纠纷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由于网络消费者很难搜集到较为完整的电子证据,因此,应考虑具体的纠纷内容选择合适的方法,如举证责任倒置,即消费者在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其举证责任应由经营者来承担,这实际上就使网络消费者的诉讼压力被大大减轻了。
(二)加强政府监管,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网络交易
尽管网络购物已经发展的如火如荼,表面上看这是一场以市场经济为指导的活动,但是为了维持网络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就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功能。目前,我国中央政府有12个部门开展了监管电子商务等相关业务,但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却甚少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为了使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各个监管部门应该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保障政府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监管部门可以利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强化对网络双方交易主体的识别,尤其是要重点监管经营者消费信用,从而营造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此外,网络购物的完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与互联网的发展情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政府在发挥其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如建立健全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体制,将“以网管网”落到实处,从而实现网络交易的动态监管。
(三)提高网络消费者的运用法律维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维护网络消费者自身权益最有效、最重要的保护者就是其本身,因此,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其应该不断地学习网络购物知识,培养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购物网站上会有出现诸多的网上经营者,网络消费者应该擦亮眼睛,慎重选择,对自己属意的商品信息进行查看无可厚非,但是仅此而已是远远不够的,相比于商品信息,更应该关注网上经营者的诸如店铺动态评分、公司所在地、客服电话、累计评价等信息。
其次,网络消费者在确定购买意向之后,并产生购买行为之前,应确网络支付环境的安全性,并在交易之后保留相关证据。在网络购物模式中有诸多的支付方式,若涉及到较大交易数额时,网络消费者为了避免财货两空可以选择货到付款这种交易方式。一旦出现交易纠纷时,网络消费者可以利用其交易证据来进行维权。此外,大多数网络消费者在面对交易纠纷时,常常会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花钱买教训,这种想法不仅無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侵权气焰,网络消费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屏障就是网络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四、结语
总之,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其逐渐渗透到了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网络购物模式的兴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购物习惯和方式,但是作为新兴事物而言,无论在法律法规的约束方面,还是培养网络消费者维权意识方面,还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为我国营造健康、稳定的网络购物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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