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事件的法律干预
2017-04-18王惠娴郁苏岩杨丽
王惠娴+郁苏岩+杨丽
摘 要 针对目前校园欺凌的现状,虽然从国家层面已经加以重视,相继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和《關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但是校园欺凌事件仍不断发生,本文立足当前对校园欺凌事件干预的不足,联系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可以从引入告诫书制度和完善相关的监督和查处等方面入手对校园欺凌进行法律干预的对策。
关键词 校园欺凌 法律干预 告诫书 监督
作者简介:王惠娴、郁苏岩、杨丽,扬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402
2016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校园欺凌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提到,安全对于学校的教育来说是特别重要的,校园欺凌的发生,不仅不利于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也是社会道德所不允许的。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必须针对校园欺凌,会同相关的部门,多方面入手,既要完善法律法规,也要采取多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教育部、国务院相继颁发关于校园欺凌事件的指导意见,这表明从国家层面已经开始对校园欺凌问题加以重视,也可以看出目前校园欺凌问题备受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引发了舆论的聚焦。根据由21世纪教育研究院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6)》对被媒体报道的校园暴力案件的研究结果显示:近年来,绝大多数省份都有校园欺凌的现象,而且农村和城市都存在。2015年,经过对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的调查,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结果显示,在受访者中,表示在学校时会“偶尔被欺负”的,占32.5%,还有6.1%的受访者表示,在学校常常遭受高年级的同学欺负。 由此可见,校园欺凌的受害群体之广泛。
二、校园欺凌法律干预的现状及不足
面对校园欺凌,我国当前立法对校园欺凌的法律干预明显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主保持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精神,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涉及校园欺凌的主要还是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实践现状是针对校园欺凌,社会大众普遍用调解或者双方商量和解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习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通常,欺凌行为的处理办法都是老师对欺凌行为人进行批评和教育。有公安机关介入的欺凌事件的并不多。所以综上可以看出目前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置都不完善,从而导致校园欺凌在法律干预层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制宣传不足,学生、家长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校园欺凌的隐蔽性和特殊性,使得家长、学校易将其视为同学间的“小打小闹”。此外,由于学生知识的有限性,法制宣传的缺乏,导致他们对校园欺凌的法律后果没有充分的认识。再者,欺凌事件通常由学校内部处理,一般就是对学生批评教育,要求家长加强监管。欺凌事态严重的,在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往往是以损害赔偿进行私了,不足以震慑施暴者。因而对学生来说,校园欺凌的最终处理结果未能起到根本的警示作用。
(二)惩戒缺失、法律轻处,未形成足够的威慑
对于校园欺凌行为人的法律惩处,可以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方面入手分析。首先,由于校园欺凌多发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所以以此对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是不予刑事处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实施八种严重的行为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在校园欺凌中常见的应该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和贩卖毒品等五种犯罪则稀少;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即使负刑事责任,也应该从轻和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处理方法上是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例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所以对于校园欺凌的行为人来说,由于年龄这一阻却事由,他们往往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要承担,量刑也相对较轻。其次,我们熟知的校园欺凌的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通常是学校的行政处分,一般学校的处分上至开除学籍,下至警告。但是即使是学校内部的处罚措施,仍然受到限制,由于我国目前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于小学和初中的学生是不能勒令退学的,在发生危害事件后,该学生的行为将会被录入学生档案,但是这一做法的缺陷是在学生毕业后,其不良行为通常会被删除。而且就目前的教育现状来说,对学生档案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如果欺凌事件的后果严重的,将会有行政机关介入,行政处罚将会发挥作用,不满十四周岁的欺凌行为人是不予行政处罚,要求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违法行为人,对其的行政处罚是做从轻或减轻处理。最后,校园欺凌行为一般都是侵权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当然不限于这两种。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欺凌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财产的未成年欺凌加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从这些规定来看,我们会发现一个共同点,校园欺凌的加害人都由于年龄不够,欠缺行为能力,所以常常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轻的责任。
以上可以看出现有的多部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发挥了作用,但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常常反映为加害人感受不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对于自身责任没有充分了解和认识。对于未成年人身权益方面,我国的立法偏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立法方面的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具有局限性。即只有在欺凌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时,法律才进行事后干预。而在其他恶意欺凌事件中,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校园恶意欺凌行为现有的法律无法进行过程干预。
三、校园欺凌事件的法律干预对策
虽然《指导意见》从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三个方面,对校园欺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提出了要求。不仅明确要消除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责任的认识,还提出了欺凌行为的多次实施者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关注学生的心理和身体状况和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等具体举措。但是其中仍然有一定的缺陷,比如对校园治理校园欺凌的监督由谁实施,怎么开展等。因此,在当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借鉴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国外做法,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一)完善校园欺凌的立法
对于校园欺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则散见于一般法律之中,未能形成体系。相比之下,一些西方国家则有周全的立法,而且执法相当严肃。比如美国有《1994年学校安全法案》、《安全、无毒品的学校和社区法案》和《学校禁枪法案》等一系列法律。 美国50个州对校园欺凌都很重视,有反校园霸凌立法,并采取零容忍态度,对未成年人也可以按照成人犯罪定罪。因此我国需要完善针对校园欺凌的立法。首先,应当对校园欺凌进行合理的界定,可以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做出界定,这种方法既可以对当前存在的行为加以规定,也有利于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概括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校园欺凌的方式。其次,可以参照《指导意见》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三个方面的具体措施进行事前预防、事中处置和事后救济。最后,不仅要明确欺凌者的责任,而且要规定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等有关单位的责任。如对于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学校,对其进行通报。产生恶劣影响的,对相关人员和部门追责问责,并要求整改。同时将对校园欺凌的治理成果作为学校和教育部门等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引入告诫书制度
当下对待校园欺凌的加害人,轻者,批评教育,起不到太大作用;重者,行政拘留甚至刑拘,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成长。这两种法律制裁手段中间没有缓冲地带,而告诫书恰好能弥补这一欠缺。校园欺凌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含加害人的身份信息、校园欺凌的事实陈述、禁止欺凌者实施校园欺凌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欺凌者、受害人,并通知学校和欺凌者的监护人。学校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实施告诫制度,一是公安机关遵循严格的制度要求和程序,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实施者出具书面告诫书,这样能够对加害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防止欺凌行为的进一步恶化。二是在实施告诫后,采取观察询问、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等措施,对校园欺凌的再次发生起到有效预防作用。
(三)加强相应的监督和查处力度
国家开始对校园欺凌加以重视并不代表学校和社会对校园欺凌的态度也十分关注。在专项治理期间,仍有校园欺凌事件在网络上曝光,仍有部分学校不予理会或形式化操作。而面对这些情况,对学校的监督和查处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集中在教育督导部门,责任督学则更近距离接触学校的管理。针对责任督学,虽然当前有相关条例进行规定,但是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教育督导的认识不到位,教育督导机构形同虚设,督学工作流于形式等,所以现在急需解决这些问题,如进一步完善随访督导制度,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指导结合,对学校各个环节开展监督;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的督学成果评价应用制度,主要包括整改事项跟踪督查制度、学校督导情况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等。学校的自我评价和督导部门的监督相结合,真正做到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校园欺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时,做好两个“及时”,及时和校方联系和交流,及时向当地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如果学校对校园欺凌的工作不到位时,及时上报,以便相关部门对学校的查处。
四、结语
我国校园的欺凌问题,一定程度反映了只关注知识教育,忽视学生除知识之外的生命教育、心理教育、法制和规则教育,这是应试教育的不足。要消除这一缺陷,还应该改良功利教育的土壤,让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回归育人本质。同时惩戒学生的主观恶意行为,与充分激发学生的善端,不仅是教育者的责任,也不仅是行政部门的“专项治理”通知所能解决,解决校园暴力,急需法律的系统介入,让校园回归其应有的美好。
注释:
李克强对近期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人民网.2016年6月12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0612/c1001-28427986.html.
冰清佳妮.校園欺凌受害者:只有变成施暴者才能保护自己.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e717a50102wiqx.html.
李晓鹏.治理校园欺凌,不仅仅是学校的事.钱江晚报.2016年5月12日.http://www.enorth.com.cn.
周宁之、刘阳科.督学责任区的建设历程与发展路径.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