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室开展刑事和解的探索
2017-04-18苏丽萍
摘 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解决矛盾的方式,有其自身的优点。当前社会形势下,其优点越发凸显;基层检察室作为县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主要是解决基层矛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这样便催生了基层检察室刑事和解的问题探究,本文将从刑事和解的含义、价值、现状以及发展前景方面进行探究。
关键词 基层 检察室 刑事和解
作者简介:苏丽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姚庄检察室副主任,主要从事检察实务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55
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向基层延伸的载体,承载基层检察监督的职能,坚持化解矛盾。刑事和解作为化解矛盾的方式与基层检察室的主体职责相契合,因此而产生基层检察室刑事和解程序,并在探索中产生了检调对接机制。 本文将从基层检察室刑事和解的概念开始,着力探讨其优势及检调对接机制的相关问题,从而统一作出对基层检察室刑事和解工作的不足分析并提出解决之法。
一、基层检察室刑事和解初探
(一) 基层检察室刑事和解的概念
基层检察室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公诉案件中,被追诉人诚心认罪悔错,而且积极向被害方做出赔偿,赔礼等行为,希望得到被害人理解,宽恕,从而得以从轻、减轻或是免除处罚的诉讼程序。
(二) 刑事和解的起源
刑事和解制度在国外产生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我国2013年在《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此程序。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77-279条。
二、基层检察室刑事和解的优势
刑事和解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诉讼程序,其以和谐为宗旨,能更好的协调矛盾,改造犯罪嫌疑人,以达到预防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 预防犯罪,利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
刑罚的目的包括预防犯罪,刑事和解因为体现我国自古以来的“和合”文化,强调人与人之间平等友爱、和睦共处,以温和折中的方式化解矛盾,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旨在使加害人自我反省,真诚忏悔,被害人释怀原谅,由此打破不和,化解矛盾,重建社区安全感,使加害人回归社会,降低再犯罪率。
(二) 尊重诉讼当事人,維护被害人利益
传统的刑诉程序更倾向于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往往会忽略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而刑事和解能让被害人充分主动地参与到刑事纠纷的协商中来,表达自己的对诉讼结果的期望,在此过程中体现自己的主体地位,得到符合自己理想的合理的赔偿与安慰,从而能尽快的恢复正常生活。
(三)弥补公诉部门开展刑事和解的资源不足
一是和解程序较一般轻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复杂,公诉部门案多人少,办案人员容易产生畏难情绪;二是成功促成刑事和解需要调动基层力量,基层检察室有贴近群众的优势;三是基层检察室和基层派出所、调解组织的联系更为密切。基层检察室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将刑事和解工作落到实处。
三、基层检察室刑事和解面临的现实之困
(一) 人员专业化不足
人员专业化不足是基层检察室面临的困境之一,基层坚检察室目前人员配备有限,条件艰苦以至难有专业优秀人员,但是作为专业法律岗位必须要有专业人员配备。
(二)传统价值观念约束
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提倡国家动用强制手段惩治犯罪,且人们反感“以钱赎刑”,关注“因果报应”,而基层检察室的刑事和解程序着重谅解,从而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处罚。传统价值观念与其相违背,所以对其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三)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负有协调监督职能,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监督力度达不到,导致和解过程不到位,执行程序混乱等现象,部分执法人员甚至介入和解过程 ,难以充分体现和解双方的意志。
(四)缺乏多途径的履行方式,后续矫正缺位
首先,实务中加害方采取的履行方式太过单调,缺乏多途径履行方式,主要就是金钱赔偿或赔礼道歉,由于这些方式有其固有弊端且方式过窄,所以履行结果常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次、社区纠正可以作为加害人履行方式之一,其对加害人认真悔过,表现自己、回归社会提供了途径,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定,所以这一制度的作用并没有得到较好发挥。
(五)没有具体统一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赔偿金额的标准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程序有一定的规定,但仅限于理论层面,没有具体落地的法条规定,尤其是赔偿金额的标准缺失,所以在实务操作中难免会增加困难,没有明确的方向和标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六)和解过程易滋生权利滥用现象
和解过程无疑是双方相互讨论,相互妥协的产物,在这一过程中,极易发生一方胁迫或者利诱另一方的情形,使此程序之积极价值被扭曲而产生二次伤害。
四、基层检察室刑事和解的相关建议
(一)刑事和解人员专业化
基层检察室与基层联系密切,有其特定职能,要设立专门的办公室来负责和解工作,即成立刑事和解办公室,办公室要配备足够人员,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熟悉整个程序流程,这样检察院公诉科可以轮流有专业人员下基层管理指导,做好对接工作,另外公检法部门都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可以联合起来,定时组织会议学习强化程序流程,选派人员到基层。为了使基层检察室工作人员更好更专业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使其发挥出更大的价值,工作人员专业化是必然选择,在实践中,要强化案件承办人的业务能力,定时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不断提升人员的专业知识。
(二)加强基层法治宣传,倡导刑事和解理念
办案人员应树立“和谐司法”、“绿色司法”的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和解过程中的释法说理,让当事人之外更多的普通民众受到法治教育,获得司法认同。
(三)健全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在实践中基层检察室能够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就要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着重完善刑诉中有关此制度的规定。
(四)理顺各方关系,建立多位一体的联动模式——检调对接机制
1. 理顺与公诉部门的内部协调与职能区分:
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直接与基层人民群众联系,在实践过程中要分清公诉科与检察室的不同之处,各自都有什么职责,从而能有条不絮且有效地开展工作。回访机制的事后反馈作用很明显,可以及时评估和解后续效果,及时吸收好的经验,改正不足。
2. 加强对派出所的合作与监督:
派出所作为基层单位直接与人们沟通,检察室要加强与其合作,派出所对案件进行侦查要接受基层检察室的法律监督,相应基层检察室要合法进行监督。
3.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基层民间组织和律师的作用:
基层检察室扎根基层,可以充分利用当地民间力量,鼓励律师、人民调解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当事人的工作单位或同事一同促成和解。
4. 探索建立对加害人的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是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探索建立对加害人的矫正制度,以降低加害人的社会危害性,促进加害人回归社会。
五、结语
在现代社会和谐的大背景下,基层检察室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其实际的价值,并在实务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检察室刑事和解的探索是必然选择,尽管我国的此制度并不完善,但只要我们立足于司法实践,互相学习,不断创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检察室刑事和解制度指日可待。
注释:
孙志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几点体会.中国检察官.2012.
宋唐吟.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大连海事大学.2012.
张照芳.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山东大学.2010.
赵万江.论社区纠正制度.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2005.
参考文献:
[1]陈云龙.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法理基础和制度構建.人民检察.2010(22).
[2]谢晋宝.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双重现状分析.法制与社会.2011(3).
[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宋英辉.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调研报告.当代法学.2009.
[5]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云南大学学报.2003(1).
[6]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现代法学.2001.
[7]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政治与法律.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