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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笔录利弊分析

2017-04-18靳玉梅周君

法制与社会 2017年9期
关键词:利弊

靳玉梅+周君

电子笔录利弊分析

靳玉梅 周 君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进步对司法工作产生的影响和作用日益直接和有力,越来越多的先进科学技术被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电子笔录就是这其中一种重要形式,且使用率越来越高。

关键词 电子笔录 利弊 司法工作

作者简介:靳玉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周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49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进步对司法工作产生的影响和作用日益直接和有力,越来越多的先进科学技术被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电子笔录就是这其中一种重要形式,且使用率越来越高。

一、电子笔录的优势

电子笔录的优点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一)文字书写规范,容易辨认

手写笔录,由于各办案人员书写习惯不同,不仅难辨认,且容易产生歧义。电子笔录采用统一字体,文字整洁、清晰,格式相对固定,使笔录更加真实可信,也方便后期相关人员的阅卷。另外,调查人员要想不留痕迹地进行事后的篡改将变得不可能,提高了笔录的证据效力。

(二)方便修改

手工笔录只能在原纸质稿件上修改,对原有文字划掉涂改时,容易导致语句不通顺,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笔录难以辨认。而电子笔录可以通过使用“删除”、“插入”等快捷键,对已记录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且不会留下涂改痕迹,可极大提高办案人员办案效率,减轻办案人员工作量。

(三)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电子笔录的记录速度明显增快,还可制作预备模板,通过讯问前的准备,制作出初步的提讯提纲,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办案时间。

(四)易于保存

纸质笔录长时间放置容易发霉、受潮,字迹容易受损,而电子笔录可以保存在安全的电子介质中,并具有物理空间小、保存时间长且便于携带等优点。

(五)电子存储有利无纸传输

“电子笔录”记录完成后保存在硬盘或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上,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内部局域网传输给特定的对象,通过网络传输可以实现特定对象案件信息共享,可有效利用所制作的电子文档,避免重复劳作。对后期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援引笔录的部分,可以直接“粘贴、复制”,大大节省了后期案件审查过程中文书制作的工作量,提高全诉讼过程的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

(六)简单方便有利全面推广

“电子笔录”对硬件、记录人员的要求不高,只要配备计算机和打印设备、具备一定的打字基础就可施行,因此“电子笔录”简单方便,有利全面推广。

二、电子笔录存在的问题

由于具有以上诸多优点,作为一种新型的取证手段,电子笔录在实践中运用越来越广泛。但随着电子笔录的大量制作,一些不容勿视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

(一)笔录内容过于相同,有损证明力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或是同一个人对同一件事的多次供述内容差不多时,办案人往往为了节省时间,直接采取“复制、粘贴”的方法制作电子笔录,由于工作不细心,结果出现了不同案件的笔录在语言表述、案件事实情况、问答顺序等方面十分相似的情況,这样的后果往往是成为诉讼当事人对笔录制作及讯问过程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的理由,与司法规范化要求严重背离,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二)保密安全存在隐患

现在黑客等电子信息技术越来越强大,电脑等电子终端也不再完全安全可靠,电子笔录存储在电脑中也时刻存在信息泄露等隐患。在工作实践中,电子笔录需要在不同的电脑终端拷贝、传递、打印,这大大增加了电子笔录内容泄露风险。

(三)电子笔录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阅读留痕

内容翔实、准确无误的电子笔录往往只有当事人的签字和手印,不会出现任何手写涂改、删减痕迹,但凡是有利则有弊,过于整洁完整的电子笔录很可能成为当事人以自己根本没有阅看、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字的辩解否认自己供述或陈述的理由。且这样的一份电子笔录不利于反映办案过程。在制作电子笔录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转变,不断修正笔录,经过多次修改后完成的没有任何涂改痕迹的电子笔录,我们直观看到的只是一问一答对应的很好,很顺畅,反映出了案件的事实,但对办案的过程及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转变过程,以及案件真相逐步被揭露的过程并不能有所展现,对于整个艰难的讯问过程无从全面反映。

(四)电子笔录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媒介

“电子笔录”不同于传统的手写笔录只需要笔和纸,需要配备一定的物质装备,包括计算机和打印设备以及存储介质,对电源更是绝对的依赖。这就决定了电子笔录对于就地随时讯问存在不便。办案人不可能去临时寻找设备,工作中途断电也影响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从规范层面上讲

从制度层面看,目前尚无关于电子笔录制作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实践中电子笔录制作随意性大、样式不统一,无章可循导致难以统一尺度。

(二)从执行层面上讲,司法人员在制作电子笔录时存在错误心态片面追求案件质量,而忽视办案程序

1.为了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对某一起犯罪事实反复进行讯问是常见的方式,以加强口供的说服力。但在实践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不翻供、犯罪事实清楚,前后叙述基本一致就行,至于每次讯问的具体内容可大致相同,也就把后期讯问看成是简单的重复劳作。运用电脑录入的便捷手段,对以前笔录内容进行复制、粘贴,形成一份所谓的新的笔录,为嫌疑人或证人可能的翻供、翻证提供口实。

2.工作人员急于求成,为片面追求把自己侦查的案件办成所谓“铁案”,在讯问或询问时只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在罪供述,而忽视其辩解意见。在制作电子笔录时以之前笔录为参照,记录与以前笔录相同的内容,而对不同的表述内容轻描淡写。造成多份笔录存在不合情理的一致,反而让人怀疑笔录的证明力和可信度。

四、规范电子笔录的建议

笔者结合司法工作中电子笔录的实践,提出一些完善电子笔录的具体措施,有如下几点:

(一)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就电子笔录的制作制定相应的电子笔录制作规范性文件,具体对电子笔录制作的原则、要求、内容、格式、注意事項,尤其要对一些禁止事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在制作电子笔录中暴露较多的常见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促使电子笔录的制作和使用走向规范化。

(二)做好硬件准备

实行电子笔录,要具备良好的硬件设备。如电脑系统、打印机、电源等。在电子笔录制作前更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尤其是对硬件设备作检查,以确保电脑及打印机等设备没有故障,能够满足及时打印笔录的需要,防止工作中途出现硬件故障,降低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制作讯问笔录要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笔录既要记录其有罪的供述,也要记录其无罪的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抗拒、动摇和交待的讯问过程要全程记录,对能反映犯罪嫌疑人说话时心理变化的一些表情或动作也要及时做必要的记录。对于案件事实的记录要详细具体,忠于原话。对同一件事的讲述,不同的文化背景和语言习惯的人,其讲述是不一样的;同一个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心理状态不同,对一件事的讲述亦不同。所以在制作电子笔录时一定要慎用电脑的复制和粘贴功能,客观、准确记录,以免雷同的笔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规范保密制度

制定对涉密电脑的管理办法,严格禁止涉密电脑和U盘等存储介质上网,加强对电脑和U盘等存储介质,以及涉案信息的管理。对电子笔录的电子版可在结案时进行封存并专门保管。不定期对办案电脑和U盘等存储介质进行检查,以杜绝了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端正电子笔录制作心态

每一名司法人员在办案中一定要端正工作心态,认真对待笔录制作,提高认识水平,摈弃懒散心态,特别是工作中要防止滥用复制、剪切、粘贴等“投机取巧”、“走捷径”的方法,从根本上杜绝电子笔录存在瑕疵而给刑事案件后续处理留下隐患。杜绝电子笔录制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法行为。

综上所述,电子笔录作为一种新型记录方式,有着其不可比拟的优势,同时也存在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但电子笔录的使用,毕竟有效地把先进科技转化为现实战斗力。相信随着干警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安全保密意识的强化及磨合实践的深入,其优越性也将得以充分展现,电子笔录将得到更加普遍的运用,成为服务司法实务工作的又一新利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电子笔录会成为司法工作人员打击犯罪的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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