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聂树斌案再审检察意见“出炉”始末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聂树斌案办案组
2017-04-15史兆琨
■史兆琨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聂树斌案公开宣判之前,该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见到我们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们的意见给了我们很大的支持和信心。’”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这样表示。
2月9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最高检关于聂树斌案再审检察意见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媒体评论认为“最高检检察意见是聂案民意的法律解读”“在聂案重审的跌宕起伏之后,最高检公布的检察意见也成为了一份历史文献”。这份沉甸甸的再审检察意见书到底是怎么出炉的?2月10日,记者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聂树斌案办案组。
光复查阅卷笔录就达20余万字
与尹伊君一起出席聂树斌案再审宣判的还有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申诉二处处长杜亚起、副处长姜冰。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聂树斌案并交由第二巡回法庭负责审理。随后,最高检党组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后,决定成立聂树斌案再审办案组。
“聂树斌案再审办案组于2016年8月3日至19日赴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集中封闭阅卷,并将全部案卷材料复印带回逐一审查。办案组的每名成员都分别独立审阅了在案全部43册卷宗及50余份视听资料,形成20余万字的阅卷笔录。”尹伊君介绍说,办案组还于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赴河北开展证据复核调查工作,邀请最高检信息技术中心派员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针对原案重大缺陷和瑕疵以及一旦开庭审理有可能到庭的证人,共复核和询问原侦查、技术及鉴定人员等20余人,实地走访查看了案发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0余页。
经过认真梳理聂树斌案近千份证据材料,逐一对在案证据排列对比,办案组对被害人死因,作案工具来源,隐蔽性证据,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在案证据缺失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严格细致审查,将有利于认定和不利于认定的证据都列入表格逐一分析。
“办案组每位成员都独立对聂树斌案提出了自己的初步审查意见,有的成员侧重于关注办案程序,而有的则更关注案件自身的实体性问题,因此,这些初步审查意见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就是办案组所有成员对于聂树斌应当改判无罪这个最终审查结果达到了高度统一。”杜亚起告诉记者。
2016年9月12日,聂树斌案办案组集中研究起草审查报告有关问题,着手草拟检察意见。2016年11月16日,办案组再次集中研究审查报告修改问题,并进一步修改检察意见。在最高法明确对聂树斌案的宣判日期后,办案组为及时向最高法正式提交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检察意见,所有成员加班加点成了常态。最终,这份沉甸甸的载有检察机关对聂树斌案事实和证据认定的检察意见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提交至最高法。
实物证据应遵循供证一致
“在检察意见书中,所提及的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六方面主要理由基本被最高法采纳了,充分体现在最高法所作判决中。在聂树斌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摒弃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错误观念,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尹伊君表示。
聂树斌案从被提起申诉起,便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杜亚起坦言,对于最高检申诉检察厅案件承办人员而言,如何排除各种干扰、做到客观公正,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真正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是最有效的应对之策。为此,我们始终坚持三个原则:首先,坚持一切事实认定都建立在客观真实合法的证据之上;其次,彻底摒弃存在新旧两个不同证据标准的错误认识;第三,切实坚守检察权行使的客观公正立场。”
杜亚起举例介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对于聂树斌有罪供述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的第二条理由为“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衬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主要依据包括“花衬衣来源不清”和“聂树斌供述偷拿花衬衣动机不合常理”。
“虽然聂树斌供述偷拿了一件衬衣,并对该衬衣进行了辨认,但失主梁某并不能证实确实丢失过衬衣;而让聂树斌辨认的花衬衣曾被清洗,且未对现场提取的花衬衣进行清洗的过程作出记载和说明。现场提取的花衬衣与让聂树斌辨认、随案移送的花衬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问。聂树斌多次供述偷拿衬衣是准备自己穿,但根据物证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该衬衣仅是衣长61.5厘米的女士上衣,且多处破损。”杜亚起认为,作为案件的实物性证据,其自身的客观真实性至关重要,同时,供和证之间的关系如何对于定案的影响很大。一般而言,先供后证的证明力要高于先证后供的证明力。只有当供证一致,口供的真实性就颇具说服力,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才能得以保证。
坚持实地现场亲自勘验
在采访中,被问及检察机关应如何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防止冤假错案时,尹伊君表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的前提是所有的复查程序一步都不能少,对于承办案件,该阅卷要全部阅完,该调查复核的证据要调查复核,该实地查看现场的要亲自查看体验。这样才能避免所有的论证分析都处于“空中楼阁”之上。当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勘查完进行辨认和指认时,必须保障辨认和指认的程序完全规范合法,否则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多年过去,尽管聂树斌案的案发现场早已物是人非,最高检聂树斌案办案组成员坚持到现场实地勘查。“当时案发现场是一片玉米地,现在案发地却被一条南水北调的水渠流经而过,案发现场的痕迹早已无处可寻。”杜亚起遗憾地告诉记者,虽然去案发现场之前就预想到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作为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却不能基于“可能会白跑一趟”的认识就不去做。
“去案发现场复核的过程就像‘大海捞针’,有可能捞得到,有可能捞不到,但必须去做。任何事物体现出来的特质很可能会与其他事物发生关联,有些人认为,只有在案的证据才会对案件判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有时候,其他方面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因素,对于在案证据的判断是非常有帮助的。”杜亚起语气坚定,在他看来,这是案件承办人最基本的态度问题。正如聂树斌案再审宣判无罪后,作为再审合议庭审判长的胡云腾接受采访时所言,“内心的确定感非常重要”。
尹伊君感慨道,案发地从20多年前荒无人烟到如今流水长河的变化,似乎也预示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在不断推进。“20年前会发生这样的案子,10年前要想纠正这样的案子,纠正冤错案件可能不会实现,而如今,当疑罪从无、无罪推定这样的基本法治理念不仅深入到司法人员的内心,而且深入到全社会的人心,这样的案件得以纠正就是顺理成章、顺应人心的。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我们应当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中认真总结反思,汲取深刻教训,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真正告慰像聂树斌一样的蒙冤者,让悲剧不再重演。”(本报北京2月10日电)
(本文发表于2017年2月11日《检察日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