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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文献综述

2017-04-15黄若娜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8期
关键词:物权民法财产

黄若娜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10000)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文献综述

黄若娜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10000)

随着电子网络的高速发展,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纠纷愈来愈多,如何保护我们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问题日趋重要。本文对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文献综述。我们首先对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加以阐释,其次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途径,通过分析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保护现状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和建议。

财产;物权说;民法保护;网络仲裁

网络虚拟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定性影响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途径,对于虚拟财产权的性质该是如何?法学界对有关虚拟财产的界定和民法保护已形成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很多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财产。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判断财产的标准在于它是否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而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财产的基本要求(王旭霞,2009)。于志刚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及邓佑文、李长江在《社会科学家》上发表的《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等文章中都对此观点持支持态度。而有的学者则更进一步认为虚拟财产应当是一种物。如杨立新、王中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质及其基本规则》一文中就通过论述证实了虚拟财产同民法上的物的属性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应当把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物来对待。而对于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上有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知识产权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在人民创造性劳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应该将其划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高岚,2013)。第二种观点是债权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债的关系源于网络游戏玩家和网络运营商之间存在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不过是债权存在的凭证而已。邓张伟、戴斌、谢美山在《现代法学》上发表的《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备方关系问题之分析》及陈旭琴、戈壁泉在《浙江学刊》上发表的《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很好的证明了这一观点。第三种观点是物权说。该观点认为网络游戏玩家对于其在游戏中取得的虚拟物品享有完全的物权。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当属物权属性。其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杨立新、王中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质及其基本规则》对此予以直接的证实。第四种观点是无形财产说。该观点具有代表性的是刘惠荣、尚志龙在《法学论坛》上发表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探析》一文,其认为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且能够进行交易,但因其一种无形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故而将其的属性认为是无形财产权。第五种观点是准物权说。该观点提出是以刘保玉教授为代表。其认为虚拟财产权在要件和特点方面都和物权相似,但因其并没有在物权法中直接的规定,故而将其界定为准物权属性较为适宜。

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何如?美国通过《电子盗窃禁止法》和通过判例明确肯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公民合法财产的一种,把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账号作为传统的“物”列入法律保护。韩国首先通过立法承认了“虚拟财产”的价值,将其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来对待,网络服务商仅仅应当履行提供网络服务的义务而无权对用户的虚拟财产进行随意的更改或清除。而同样我国的台湾地区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于2003年召开“在线游戏中之虚拟物品是否为财产法益所保护之客体”座谈会并形成决议:所谓虚拟物品,系对新兴事物所自创之名词,其于现实世界中仍有其一定之财产价值,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不因其名为“虚拟物品”即谓该物不存在,仅其呈现之方式与实物不同,是以,认定虚拟物品为窃盗罪、侵占罪、诈欺罪及毁损罪所保护之客体,应无不当。香港政府对网络虚拟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其中一项就是,修改各项相关互联网安全的条例来遏制和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发生。如,修改后的《电讯条例》中就规定:任何人藉电讯,明知致使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计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最高刑罚罚款20000元。这为虚拟财产提供了进一步的保护。日本虽尚未出现关于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当出现和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时往往依据《民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和先关判例来解决。

再者,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如何?2010 年四月,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发布关于保护虚拟财产政策的城市。保护虚拟财产也第一次真正的被涵括在了公安机关监管的范围之内。同年六月,由我国文化部向公众公开并于两个月后正式对外实施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首部针对网络游戏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但该暂行办法缺乏现实操作性(叶冠兰,2011)。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提出对于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国家均予以保护,关于网络法律的实质内容方面停留在解决互联网初期的安全性方面,皆并未涉及虚拟财产。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方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则主要是通过《合同法》对网络服务合同进行相关规制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以网络为平台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建平,2013)。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存在以下问题。其一,证据问题。我国民事法律关的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不过由于这一举证原则忽略了网络虚拟财产领域的特殊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信息和数据都被记录在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中,这也意味着要将这些信息作为举证内容公布必须得到相应的行为权限和专业的技术支持才能完成。处于弱势一方的网络用户很难具备这样的权限及技能。而证据保全对于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来说也比普通纠纷更加难以执行(许权知,2015)。其二,确定管辖权问题。首先,目前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根据大多来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解释,解释中明确指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的管辖机构是纠纷发生地(侵权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实施的设备所在地)或侵权人所在地法院,但这项规定在较复杂的跨国纠纷中显现出了不合理的一面。(任俊,2010)。跨国上诉的代价过于高昂,导致在此案件中作为受害人不能在最便捷的地点为自己权利受到的损害申请法律保护。

最后,在对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方面,如崔长珍在《中州学刊》上发表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初探》就提出了建立仲裁制度的形式来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汪美侠在《江淮论坛》上发表的《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倡导举证责任倒置和证据保全公证制度。

[1]王旭霞.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跨学科分析及民法保护体系建构[J].甘肃社会科学,2009(3).38.

[2]邓佑文、李长江.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J].社会科学家,2004.02.

[3]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质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4]高岚.虚拟财产评估的司法适用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3(9),216-217.

[5]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J].载浙江学刊,2004(5).

[6]刘惠荣、尚志龙.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探析[J].法学论坛,2006(6).

[7]石泉.虚拟财产登记制度研究[J].西南大学,2013.53.

[8]张彤.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学理论,2012(15),71-72.

[9]叶冠兰.网络游戏引发的青少年犯罪与防治对策[J].东京文学,2011(8),322-323.

黄若娜(1993-),女,汉族,广东广州人,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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