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杠杆率下我国宏观审慎政策监管框架的探讨
2017-04-15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北京 100000)
关于杠杆率下我国宏观审慎政策监管框架的探讨
王翔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北京100000)
宏观审慎政策监管框架是未来监管政策的发展方向,央行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在“去杠杆”的任务下,宏观审慎政策监管框架的构建值得我们探讨。因此,本文解释了杠杆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关系,介绍了我国宏观审慎政策监管框架的进程和主要内容,并且结合国外宏观审慎政策监管框架的实践经验,立足于本国实际,提出了我国宏观审慎政策监管框架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宏观审慎政策监管框架的构建做出理论借鉴。
宏观审慎政策;杠杆率;资本充足率
一、杠杆率与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关系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2007年左右正式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后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变得非常复杂,而且计算结果难以在银行之间进行比较,模型风险很大程度反映在风险加权资产中。金融危机后,模型风险广为诟病。推出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是风险计量从复杂向简单的回归,它能排除模型对风险的影响,更加简单和直观地反映银行承担风险的大小,降低银行之间比较风险大小的难度。这一目的从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口径体现出来。杠杆率计算采用的风险暴露是四部分加总,包括(1)表内风险暴露;(2)以重置成本计算的衍生品风险暴露和潜在将来风险暴露附加;(3)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风险暴露;(4)表外风险暴露。其中(2)和(3)还有一些限定标准。
杠杆率与一级资本充足率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下所示:
杠杆率=(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风险加权资产/表内外风险暴露)
可以将以上杠杆率计算公式转换为:杠杆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每单位风险暴露的平均风险权重。
如果银行每单位风险暴露的平均风险权重(以下简称“平均风险权重”)能够保持基本稳定,杠杆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之间是正向关系,杠杆倍数和一级资本充足率是反向关系。杠杆率越高,一级资本充足率越高,杠杆倍数越低。杠杆率越低,一级资本充足率越低,杠杆倍数越高。全球银行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杠杆率监管要求,并以3%为标准,杠杆率和资本充足率构成了“后危机时代”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指标。
二、我国宏观审慎政策监管框架的进程
目前,我国维护金融稳定设有“三级安排”。第一层级,即最高层次,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层面的会议制度,如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中财办)、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小组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金融工作会议等。这一层级能够对重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做出的决策具有最高效力。第二层级,即中间层次,主要是部际、部委层面的机制安排,包括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和监管部门季度会议,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针对重大问题的定期会晤与交流。第三层级,包括监管部门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互动,也包括监管部门与金融市场各类参与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这一层级是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的前沿阵地,也是风险信息采集和识别的第一线。目前,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称“三会”)在我国金融稳定框架体系中居于核心位置。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3年8月,国务院批复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三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性会议等方式履行工作职责,主要职责包括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促进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等。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工作走向了制度化和规范化,也标志着我国宏观审慎政策监管框架建设往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立国际双边、多边协调机制。在G20框架下,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深度参与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东亚及太平洋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EMEAP)等多边组织,加强与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的多边协调,解决政策冲突、风险外溢和监管重叠问题。同时“一行三会”分别加强了多边协调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充实了宏观审慎政策监管框架的内容。
三、宏观审慎政策监管框架的相关建议
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可以对我国的宏观审慎政策的监管框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央行的职责定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包括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目标、评估、工具、传导机制与监管架构等内容,宏观审慎的政策目标是管理系统性风险。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方面,我国应着手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以及承担系统性风险监管主要职责的部门和相应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明确参与者的职责划分和权限范围,确定清晰的报告机制、宏观审慎信息采集与处理机制、宏观审慎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约束机制等。同时,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进行修改,从法律制度上确立央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主导地位和相应职权,明确央行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上的核心地位,全面承担宏观审慎管理工作。
(二)开发适用的政策工具。一是构建科学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框架,强化对金融体系、宏观经济与金融体系以及经济金融跨国关联性的监测分析。研究和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模型,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的量化分析能力和水平。
二是完善和丰富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工具。针对不同类型的系统性风险,研究和设计适用我国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包括建立逆周期性资本充足管理制度、风险识别、流动性调节、贷款价值比率、跨境融资、银行远期售汇业务、风险计量与控制、审慎监管、拨备计提等方面。将银行远期售汇业务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防范宏观金融风险。建立跨境融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将跨境融资行为纳入MPA,进一步完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进一步完善央行最后贷款人功能定位,丰富相关政策工具和手段。
(三)加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的协调。我国要充分考虑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衔接问题,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是审慎监管的两个不同视角,需要协同效应和形成合力。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关注的目标不同,宏观审慎关注的是系统性风险,微观审慎关注的是机构风险。宏观审慎监管是微观审慎监管的补充和升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工具的使用,需要微观审慎监管部门为其提供资料。微观审慎监管是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宏观审慎监管目标要通过银行之间的配合及微观审慎监管手段的辅助来实现。加强宏观审慎政策、微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
(四)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体系。一是拓宽审慎监管对象范围。在“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二是完善监管结构。要不断完善监管指标,扩展评估指标体系,全面实施综合评估,更全面和客观对银行进行评价,更加注重过程和连续性管理。
三是使监管指标体系更加细化和差异化。进一步细化MPA框架内容,不断拓展广义信贷内涵,强化后续监管,全面监测和分析广义信贷对信贷额度、M2增速目标的影响。在MPA下,存款准备金率可差别调整,未来对存款准备金利率也应差别调整,对金融机构实施精细化的激励。
[1]马新彬,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治理框架[J],中国金融,2015(2)
[2]中国央行2016年起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新华网,2016年1月2日
[3]贺聪,宏观审慎管理组织框架构建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南方金融,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