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中事实认定方法教学的重要性及其实施路径
2017-04-15纵博
纵 博
法学教育中事实认定方法教学的重要性及其实施路径
纵 博*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我国法学专业教育中仅注重法律规则的教学,对于事实认定方法则几乎完全忽视。事实认定是法律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而且由于法律领域中的事实认定具有较强的规范性、技术性,所以需要进行专门的教学。在现有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下,可将事实认定方法的教学融入不同课程,并结合法学实验教学、诊所法律教育开展这项内容的教学。事实认定方法教学的主要内容为国内外的相关理论、事实认定中的逻辑规则和经验运用。
事实认定方法;法学教育;教学
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学院的法学专业教育模式较为接近,其特点在于在校期间的教学主要集中于概念、逻辑、知识体系的传授,而对于学生的法律实务训练则重视不足[1]148。学生自法学院毕业后,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仍需通过进一步的学习、锻炼才能培养。但我国与其它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其它国家的法律职业入门普遍的仍需几年的职业实习阶段,才能具备法律职业的入门资格;我国则并无此要求,只要学生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公检法部门,或者直接进入律师事务所通过1年实习而取得执业证书,就可以从事法律职业,在此过程中并无大陆法系那种职业实习阶段的缓冲,因此,很多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在工作之初,都无法适应具体工作的需要,而必须经过至少2-3年的磨练,才能初步独立处理案件。
如果说在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中,虽然对于学生的法律实务训练不足,但对于学生的法律知识体系教育还较为重视的话,那么对于学生在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则几近为零,这就使学生毕业后难以适应具体的法律职业要求。因为在大多数的案件中,法律适用实际上并不是最重大、疑难的问题,而恰恰是如何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才是办案的真正难点所在。而且,对于任何案件来说,因为事实先于权利义务而存在,没有准确的事实认定,权利和义务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对事实认定准确性的追求是法律程序必须予以安排的政策问题之一[2]497。但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中事实认定方法却是最大的短板,这就导致学生在进入法律职业之后,面对案件中错综复杂的证据不知如何进行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其办案质量。因此,本文拟就目前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增设事实认定方法教育的重要性进行探讨,并对如何实施事实认定方法的教学提出一己之见,以求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一、事实认定方法教学的重要性
所谓事实认定方法,即根据证据认定事实过程中的思维方法、逻辑规则、经验法则的综合运用。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固然要在大学、研究生的学习阶段,系统地掌握法律规则的基本知识体系,但若对事实认定方法毫无认知的话,就无法满足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因此,对于法学专业教育来说,事实认定方法教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事实认定在法律实务中是工作重点和难点
无论是在公检法机关工作,还是在律师事务所、企业工作,大部分的法律实务中,法律适用都不是真正的难题,因为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在我国的成文法传统下,受过系统训练的法学毕业生都能够通过法律发现、法律解释等方法,获取所需的法律规范,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但在法律实务中,多数的真正难题在于事实认定问题,即便案件中具有相当数量的证据,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也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较高,对事实认定的精确度高,因此事实认定的难度高是自不待言的;即便是民商事案件,当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势均力敌时,想要根据民事案件较低的证明标准而进行事实认定,有时也颇让人为难。所以如果学生不掌握一定的事实认定方法的话,在诉讼中即便面对大量的证据,也会感觉无从入手,不知这些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在非诉讼领域,如民间调解、企业法律纠纷解决、婚姻继承法律服务等各种法律事务中,同样要解决各种事实认定问题,在准确发现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才能处理好这些法律事务。但在这些非诉讼事务中,能够接触的证据可能数量更少,获取的信息也更为有限,因此如何发现事实真相就更是一个难题。所以要让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后能更快地从事法律实务,必须让他们对事实认定的难点有所了解,并且掌握一定的方法。
(二)法律领域的事实认定有其特殊性
相比社会生活其它领域中的事实认定问题,法律领域的事实认定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最为突出的体现于诉讼领域中:其一在于对事实的认定必须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其二在于必须在特定的时空条件限制下完成事实认定的任务。证据裁判原则即事实认定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而且证据必须具备证据能力且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程序[3]45-47。这就与社会生活中的一般事实认定有所不同,因为在一般事实认定中,除了证据之外,日常生活经验、直觉、推测、想象等均可以作为事实认定方法(如在生活中根据夫妻一方的日常表现,怀疑其有婚外情,但并无具体证据支持这一结论),而且有时甚至是主要方法,所以事实认定结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但在诉讼中认定事实则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虽然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也少不了人的主观判断,但这种主观判断只能是根据现有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在推理过程中对经验法则的运用也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所以自然比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事实认定更为严格,其准确认识事实真相的概率也更高。另外,由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纠纷的解决程序,所以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必须及时作出裁判,这又决定了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近乎无限地探求自然规律及知识,而只能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及时作出裁判,因此这种事实认定结论又有一定的可错性,基于诉讼中认识的相对性[4]7,这种可错性是不可避免的,而只能尽可能地通过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减少出错的几率。综合这两方面来看,相比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事实认定,法律领域中的事实认定具有更强的逻辑性,但也有一定的限制性,因此需要在法学教育中让学生了解法律实务中事实认定的特殊性,培养法律人特有的事实认定思维。
(三)证据制度的完善使事实认定的规范性、技术性更强
近年来,我国学者在探讨事实认定问题时,通常都提倡采取自由心证原则,也即法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不加限制,由裁判者依据逻辑规则、经验法则和良心而自由裁判,最终达到内心确信并认定事实[5]183。这种主张固然没有错,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由心证仅针对证据的证明力,而对于证据能力(即何种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则并非采取自由心证原则,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且即便对于证明力,自由心证也并非绝对自由,如必须遵循逻辑规则和常理;应当进行心证的公开以接受监督;少数情形下法律还直接规范某种证据的证明力[6]348-360。近年来,我国的证据制度日益完善,各类证据规则数量较之以往增加很多,所以在诉讼中进行事实认定也更加技术化、规范化。以刑事证据制度为例,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得到了极大发展,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创设了大量证据排除规则,其中一部分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另一部分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另外司法解释中还有一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规则,对部分取证轻微违法或形式不合格的证据给予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机会。对于证明力判断及事实认定,司法解释中也有少量规则,如对于根据口供发现隐蔽性物证、书证,并且可以排除违法获取口供的可能性,即可直接给被告人定罪。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法官进行认定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还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和反驳,都必须遵循上述证据规则。虽然学生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时已经学习了这些证据规则的基本知识,但他们对于如何将这些证据规则具体运用到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通常是不了解的。因此,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有必要结合诉讼法、实体法的教学,将事实认定方法的内容及时传授给学生,让其提前了解、掌握法律领域事实认定的规范性、技术性特征。
(四)事实认定方法需要进行专门教学
近些年,在国内外的法学研究中,事实认定问题已经成为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一个日益热门的研究方向,而且已经产出了不少的研究成果,这是因为法学界也逐渐认识到事实认定在法律运行中的重要地位,并且开始纠正传统法学仅注重规则而不重视事实的不足,在事实认定领域开辟新的研究方向。如在美国,20世纪中期以前,证据法研究基本上都集中于证据规则方面,但自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制定之后,证据法研究开始从证据规则转向证明过程,即如何发现事实、促进准确认定事实方面,形成所谓的“新证据学派”,致力于解决法官或陪审团认定事实的科学思维问题[7]45。目前,英美的司法证明科学体系已经发展为一个包含证明主体科学(涉及心理学、行为科学、认知科学、符号学、语言学、修辞学、博弈论)、证明客体科学(涉及哲学、社会学、概率论、统计学、逻辑学)、证明手段科学(涉及数学、医学、生物学、物理学、化学、计算机科学、信息科学)在内的庞大学科群,将司法证明过程作为一个可视化、可精确量化的逻辑过程进行研究,以最大限度减少错误、发现真实[8]101-107。对于事实认定方法,国外学者有故事模式、图表模式、论证模式等理论,可谓百花齐放。我国的法学界也开始关注这一趋向,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为代表的证据法学界也开始将事实认定过程作为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这些国内外的最新学术发展却并未体现在我国法学教育之中,法学院系很少关注事实认定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基本上都没有将事实认定作为法学教育内容,反映了我国法学教育相对于理论发展的滞后性。
二、事实认定方法教学的实施路径
如上所述,在法学专业教育中事实认定方法的教学是极为重要的。但遗憾的是,目前在大多数法学院系的教学过程中,都未将事实认定方法作为教学内容,无论是日常的教学及考试、司法考试的复习中,还是在各种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甚至诊所法律教育活动中,都是先给定案件事实,重在考察学生的法律适用,而基本无需考虑事实如何认定的问题,这显然是与司法实践不相符的,因为真正的司法实践中首要解决的就是事实认定问题,而且这通常是最难的部分。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改革,将事实认定方法作为一项重要教学内容。但在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方案难以作出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应如何将事实认定方法整合进现有课程体系呢?应如何具体实施事实认定方法的教学才能取得实效?需要采取哪些教学手段和方法?事实认定方法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哪些?这些问题构成本文将要探讨的第二个大问题,即如何实施事实认定方法的教学。
(一)将事实认定方法的教学融入不同课程
在目前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中(1),与事实认定相关的课程除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证据法》与事实认定问题联系较为紧密外,《民法》《刑法》《合同法》《物权法》《模拟审判》《法律逻辑学》等实体法课程或基础性课程都多多少少与事实认定问题有所关联,因此,可将事实认定方法融入这些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在教学大纲中增加事实认定的内容。当然,在不同的课程中事实认定方法的具体教学内容会有所不同,如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在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就不相同,在教学时也要让学生理解这些区别。在程序法的教学中,主要从证据规则、证据判断、证据分析等方面对事实认定的规则性、技术性、具体的事实认定模式进行讲解;而在实体法的教学中,则主要从事实认定与实体法规则的逻辑涵摄关系进行讲解,让学生掌握实践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互动关系,有利于培养法律人特有的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往返流盼”的思维方式。
(二)在实验教学、诊所法律教育中进行事实认定方法的教学
法学教学中的实验教学,即让学生按照培养计划,通过亲历性的法律实务操作而体验法律实务运行状况、提高法律职业技能、形成法律职业直接经验的过程[9]69。目前我国的法学院系开始逐渐重视法学的实验教学,并对课程设置进行了调整,普遍增加了法学实验课程。除了运用传统的社会科学实验方法以外,有些法学院系还引入了信息化手段进行法学实验教学,如中南财经大学刘茂林教授为首的科研团队于2010年开发出法学实验教学系统软件(简称“LETS”),就是一个综合性的全息仿真法学实验系统,学生可在系统里进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立法过程的实验。另外,为了解决法学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问题,我国一些法学院系还引入了源自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即让学生在教师的全程指导之下参与真实案件的咨询、办理,诊断案件中的法律及事实问题,为当事人提供诊所诊断式的问题解决方案,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适用能力及技能[10]261。目前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著名高校已经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教学内容,且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对于事实认定方法的教学来说,以实验教学、诊所法律教育为教学平台,是一个较为可行且高效的方案。
但如前诉述,目前的法学实验教学和诊所法律教育中,多数仍延续以往模拟法庭的模式,教师事先给定案件事实,或者实验系统也预置案件事实,学生主要进行法律适用的练习,而没有锻炼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的机会。因此,为了培养和锻炼学生进行事实认定的能力,应当在法学实验教学和诊所法律教育中修正以往的模式,将事实认定作为实验或诊所教育的重要部分,教师不再给定案件事实,而仅提供全案证据,按照角色分工和工作任务,要求学生根据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再进行起诉、辩护和审判。但教师应事先对认定事实的方法进行讲解,要求学生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在此过程中教师仅在必要时进行指导,而不得干预学生判断证据的过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法学实验教学、诊所法律教育与事实认定方法的教学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实验教学和诊所法律教育提供的机会,让学生进行高度真实的法律职业训练,培养审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的能力。
(三)事实认定方法的主要教学内容
由于在我国目前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下,只能将事实认定方法融入不同课程中进行教学,而无法开设专门课程,所以在具体教学内容方面,要根据不同课程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在不同法律事务中事实认定的不同规则和标准。但总体上事实认定方法的教学包括以下内容:
1.事实认定方法的相关理论
目前在国外的研究中,已经总结出若干事实认定方法的理论模型,如贝叶斯概率模型、代数模型、随机模型、威格摩尔图表模型、数学模式推理法、故事模型等[11]41。这些理论模型中,有的由于其高度抽象性、复杂性在我国可能难以适用,但有的则能够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符,容易被司法人员接受,如故事模型,裁判者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主要根据控辩所提供的故事是否符合逻辑及日常生活经验,因此裁判者的背景知识和经验非常重要,相比其它诉诸于概率、数学的模式,故事模式更符合人们认识历史事实的思维规律,也更便于适用。所以在教学中可以重点讲解这些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理论模型,让学生能够理解这些理论模型的基本原理,并能够在案件中予以运用。这就要求教师必须事先准备相关资料,对国外的各种事实认定理论模型有所掌握,才能对各种模型的特点进行准确讲解,而且教师必须结合具体案例,对各种事实认定方法模型的运用进行例示,才能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各种不同方法的特点及运用方法。
2.事实认定中的逻辑规则
在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守逻辑规则,逻辑规则提供了事实认定的基本思维框架,是避免主观臆测、思维跳跃的工具。此处的逻辑规则既包括形式逻辑规则,也包括非形式逻辑规则。所谓形式逻辑规则,即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如凡对一类事物有所肯定,则对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事物也有所肯定;凡对一类事物有所否定,则对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事物也有所否定;每个三段论只能有三个不同概念;中项必须至少周延一次;两个否定前提推不出结论;等等[12]108-111。非形式逻辑之所以称之为“非形式”的,是因为它具有如下两个特点:(1)它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的概念;(2)它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主要评价标准——有效性。在事实认定过程中,非形式逻辑推理经常被使用,即以一个似然为真的大前提出发,以证据信息为小前提,推论出一个似然为真但可废止的结论。所以,非形式逻辑推理的评价标准与形式逻辑推理有所不同,采取相关性—充分性—可接受性标准作为评价推理是否正当的标准[13]55。对于事实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这些逻辑规则,要求教师必须结合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向学生讲解常用的逻辑规则,让学生培养事实认定中的逻辑思考能力。
3.事实认定中的经验运用
在法律实务中,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经常需要运用经验,即在证据推理中将一个似然为真的经验作为前提而进行推理。但经验不能随意运用,否则就会导致荒谬的推理结论,如南京的彭宇案中,就是法官运用了不合理的经验作为前提,才导致公众质疑其事实认定结论。根据经验的可靠性,可将经验分为不同等级,那些可靠性强并广为接受的经验(如科学知识、一般常识、日常经验等)可以直接运用,作为推理的前提;那些可靠性稍弱且并非众所周知的经验(如地方性知识、个人的习惯、陌生科学领域的新知识等),就需要谨慎的判断,必要的时候应要求当事人举证对该经验进行证明;那些纯粹的偏见、想象(如对某类被告人的歧视、憎恶,对某类犯罪的极度反感等)则根本不能作为推理的前提[14]79。学生可能在进行事实认定的训练中,难以把握经验的合理运用,所以在推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错误。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将如何甄别、选择经验前提作为主要内容,通过详细的讲解和具体的案例,使学生明白经验的不同层次,并学会区分经验的可靠性,避免滥用经验前提导致推理结论错误。
三、结语
本文对我国法学专业教育中事实认定方法教学的重要性进行了论证,并具体探讨了如何在现有课程体系下进行事实认定方法的教学。可以预见的是,本文的观点可能难以说服全部法学教育者,因为不少法学教育者都持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认定主要是一个自由心证问题,并无具体方法可循,所以事实认定方法无需也无从进行专门教学,只需让学生掌握自由心证原则的相关理论及实践运用即可。但这种看法并非正确,在法律领域的事实认定过程中,自由心证并非绝对,要受证据能力规则、证明标准规则、证明责任规则甚至证明力规则的诸多限制,而且在探寻人类认知科学的基础上促进准确认定事实是法律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目标,所以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应当充分重视事实认定方法的教学和研究,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能够尽快适应司法实践需求的合格法律人才。本文仅是抛砖引玉地提出了这一问题,至于如何在法学教育中开展事实认定方法的教学,仍需法学教育界进一步探讨和摸索。
注释:
(1)各法学院系的具体培养方案并不完全相同,但在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的设置上基本上大同小异,笔者此处仅以所在单位的法学培养方案为例,探讨事实认定方法教学整合进现有课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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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ortance and Implementation of Determining Facts Teaching in Law Education
ZONG Bo
(Law School,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233000, Anhui)
In China’s law education, the teaching of legal rules is stressed, while the teaching of determining facts is almost totally ignored. Determining facts is the emphasis and difficulty in legal practice, and determining facts in legal field is featured by normalization and technicality, and therefore it needs formal teaching. In current law curriculum system, determining fact teaching can be integrated into different curricula, and it can be implemented in legal experimental teaching and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The main contents of this teaching include theories at home and abroad, logic rules and the use of experience in determining facts.
determining facts; law education; teaching
10.14096/j.cnki.cn34-1044/c.2017.02.28
G642.0
A
1004-4310(2017)02-0142-05
2016-12-05
安徽财经大学校级重大教学研究项目“地方财经类院校法学实验实训‘双跨’协同创新研究”(PX-12116866);一般教学研究项目“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效性研究”(acjyyb2016120)。
纵博(1980- ),男,安徽宿州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