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引渡制度中的重要原则
2017-04-15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浅谈引渡制度中的重要原则
张楠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兴起而日渐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死刑不引渡原则涉及到国家主权和人权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决定了对该原则采取的各自不同的态度,对此,中国作为至今仍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过程中难免存在诸多的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尽管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死刑不引渡原则采取回避态度,但我国不断完善国内的死刑政策,积极的与其他国家制定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以期达到实现顺利引渡和惩罚犯罪的目的。
引渡制度;主权与人权;量刑承诺
一、引渡制度的重要原则的概况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引渡国有理由相信引渡客体在被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引渡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被请求引渡国可以予以拒接引渡的原则。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引渡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为国际法和国际刑法所公认的原则。
在此,有必要将死刑不引渡原则与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加以区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外延更为狭窄,特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外逃后,判刑国为执行刑罚而提出引渡。国际上,更为广泛适用的是死刑不引渡原则这一概念,既包括为了执行死刑而提请引渡,也包括为了进行刑事追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提出的引渡。
死刑不引渡原则与死刑存废问题尽管发端相同有所联系,但却是分属不同法律范畴的。在论理上,死刑的存废问题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一国的内政,是否将死刑废除要根据各自国内的现实国情做出决定,他国不可以妄加干涉;而死刑不引渡原则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基于彼此的自主意愿和国家利益,为开展彼此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而确立的。实践中,不排除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以“死刑问题”作为引渡的障碍而迫使保留死刑的国家接受废除死刑的观点,但现阶段被普遍接受的做法是只要引渡请求国承诺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而不实际执行,引渡就可以进行,这也是多数废除死刑的国家在签署引渡条约或制定本国引渡法时采用的惯例。
二、引渡制度的重要原则与主权、人权的关系
(一)引渡制度的重要原则与主权的关系。主权是一个国家作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得以存在的最基本的权力,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领域内所享有的至高无上的和排他的政治权力。引渡作为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必然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引渡制度中的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确立也必然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具体表现。实质上,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就是国家在条约基础上对主权进行了自我限制的结果,是国家主权的让渡,体现了一国主权所在,因为国家将自己的权力加以限制的选择也是国家自主做出的,是国家拥有主权的基础上才有权做出的决定。
(二)引渡制度的重要原则与人权的关系。在人权方面,有关人权的概念在国际上并没有准确的定义,最为简明的概念即“所有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基础,死刑不引渡原则也包含了人权保护的含义。人权具有普适性,应无一例外适用于一切人,那么罪犯也应该像普通人一样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一国死刑的保留适用在人权保护层面而言就是对人权的侵犯,加之,人权保护原则作为引渡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存在,更有必要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其本质旨在保护引渡客体的人权。
(三)引渡制度的重要原则中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死刑不引渡原则之中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源于国际法上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在国际法上有关“主权高于人权”与“人权高于主权”的争论由来已久,至今也无定论。一国主权的存在是人权得以保障的基础,国家需要以国内立法对人权进行承认和保护,任何国家都不得滥用主权而肆意践踏人权;另一方面,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国家的共同使命和奋斗目标,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在不干涉内政的前提下才可能真正的促进人权的保护。实践中,正是由于各国对生命权的不同认识,才导致了死刑不引渡原则中主权和人权的冲突问题。①各国如果一味的固执己见,不能彼此尊重,那么对于死刑不引渡的适用就很难达成共识,进而影响彼此间的刑事司法领域的进一步合作。
三、引渡制度的重要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尽管我国针对国内的死刑政策做出了诸多更和国际社会相融合的措施,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收回死刑复核权、于2010年制定了死刑案件证据规则、《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配置,《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等九种犯罪的死刑配置等,但是由于中国仍是保留死刑的国家,客观上造成了我国与大多数国家开展引渡这一司法活动的障碍。
我国截至2015年7月,共缔结双边引渡条约39项,已经生效了31项,其中涉及死刑不引渡内容的条约有8项,可见,我国在死刑不引渡方面已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用事实证明保留死刑与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并不冲突。
但由于各国对死刑所采取的政策和态度的不同,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绝对适用的难题,现存的国际通行做法就是将量刑承诺作为避免死刑不引渡原则导致的引渡或遣返难以实现的一种国际引渡变通制度。我国《引渡法》第50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此项规定的内容笼统而模糊,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方面都不强,但是也为我国在引渡的司法实务中提供了新的方法。余振东案中中国向美国作出刑期减轻的承诺成功将余振东引渡回国,赖昌星案中国向加拿大作出不判处其死刑的承诺也使引渡能够顺利进行,诸多运用量刑承诺的引渡个案的成功证明了死刑不引渡原则如今作为柔性条款在国际社会中可以通过变通的方法更好的实现,我们不应该一味的追求废除死刑作为习性不引渡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更好的惩治犯罪。
国际社会面临恐怖主义、毒品和武器贩运以及洗钱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挑战,会越来越多地引起国外的刑事指控或引渡请求,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一同样面临这样的挑战,将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条约中加以承认和规定实属必要,是为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协调与平衡。面对有关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有损国家主权和司法权威的质疑,我们认为作出量刑承诺以争取实现遣返是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唯一正确选择。对于我国而言,在引渡中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打击国际犯罪,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还能加强对外司法交流,建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从而在引渡制度的发展中取得更进一步的成就。
【注释】
①张绍杰:论死刑不引渡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5,第8期:34-35.
[1]陈雷,薛振环.论我国引渡制度的量刑承诺——兼论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或例外适用[J].法学杂志,2010,第1期:13-16
[2]王峰.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3,第3期:26-27.
[3]郝鲁怡.引渡中的人权问题探究[J].国际法研究,2015,第6期.
[4]薛淑兰.引渡司法审查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5]马德才.国际法中的引渡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张楠(1993-),女,汉族,山西汾阳人,在读法学硕士,甘肃政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