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2017-04-15
(江西理工大学 江西 赣州 341000)
债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刘谡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民法的两大基石主要是债权和物权,而债的相对性更是民法领域内的,尤其是在债权领域内的一项基础性原则,日益快速发展的市场,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一原则便有了漏洞,若一味固守,将会限制民法的发展,更不利于法律发挥其对社会的调控作用。因而债的相对性这一原则便受到了挑战和质疑,在立法和司法上也同样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势在必行的便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债;相对性;突破;意义
一、债的相对性概述
债的相对性主要是在主体、内容、责任方面的一个突破,主体方面主要是合同的双方加入了第三人,在内容方面,在得到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他增加义务,赋予权利,并不限于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上发生。责任方面也为同样加入了第三人。
债的相对性原则对大陆法系有及其重要的价值。在《拿破仑法典》就有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在当事人双方发生效力并接受约束,我国《民法通则》当中也有对于债的规定,债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定或者法定约束双方的一种制度。因此债的相对性原则在我国的民法体系当中得以确立下来。我们应当知道债的相对性原则依然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如果不遵循债的相对性原则,会使整个社会都陷入一个混乱的状态,这也与长期以来的人类的交易习惯也不同,这样的法律原则是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的。其次,此原则在民法中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如不遵守,整个民法体系也会进一步的被破坏。最后,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若没有遵守债的相对性原则也不利于法院审理案件,法院也会滥用职权,比如,法院为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判决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去承担债务,岂不是十分荒谬。
二、债的相对性的突破的原因
任何被称为原则的东西都会存在例外,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变得愈来愈复杂,这一原则也受到挑战,如果一味固守这一原则将难以平衡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公正,司法活动也难以有效的执行,尤其是近代以来,由原来的“个人本位”的思想转向“社会本位”法律的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这一系列的活动过程都必须要考虑到社会以及公共的利益,在相对较为简单的商品经济的环境里都或多或少的有助于债的相对性的发展。正是在商品经济的人环境下其复杂性导致了第三人介入到债的特定双方当中,究其原因债的相对性突破主要原因有一下几点:
(一)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复杂
法律是离不开社会的,离开社会的法律只可能是一堆废纸。若没有社会的支撑法律的苍穹随时可能坍塌。早期商品经济的简单,活动范围有限,交易方式也固定,债的内容很少会涉及第三人,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也越来越多,若固守债的相对性原则,将不再适应社会变化的发展,将会导致法律对社会关系起不到调控的作用,利益分配也会受到偏离。这样一来,法律进行变动,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社会主体的利益冲突导致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法律不可能兼顾到每一个人的利益需要如若不用法律制度去平衡利益冲突,整个社会将会陷入混乱的状态。所以我们不能固守一个原则,要突破固守,寻求例外。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个人的发展不可能仅仅停留在原地,不前行。所以我们仍然是要不断的打破原则,寻求例外,这样我们才能够才能够去寻求利益之间的平衡点,让法律去为整个社会服务,减少社会之间的矛盾,或者说使矛盾趋于平缓的状态。就像合同当中,不可能仅仅是约束两方的,第三人总会以某种利益要求介入到到两者之间来,所以合同的内容当中必须是要为第三人去考虑的。
(三)法律主体实力不平等所致
交易当中往往存在主体之间不平等,法律制定过程当中则会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若在《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一味的强调合同双方即消费者和经营者才能进行合同纠纷诉讼,将会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经营者也不能去向生产者进行追偿。法律价值的转变也逐渐从崇尚个人平等,契约自由逐渐过渡到为社会利益服务的。
我们可以发现,唯有对债的相对性进行突破才能够去达到利益主体与社会公正的动态平衡关系。
三、债的相对性突破的方式
(一)涉他合同
合同双方因某些原因的需要加入了第三人,去满足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需要,可能是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也可能第三人的利益需求,总之涉他合同是为了合同的自由,自治性的体现。所以可以看出,债的相对性的坚持,必然不适合现今的债权关系的处理,法律不能够很好的调整社会出现的问题,将会出现法律漏洞,立法的缺失将会进一步的导致司法工作难以进行。所以完善涉他合同的相关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小李和小王签订了一个绿豆买卖合同,但这批货物是要交给第三人小刘的,由小李运输。这样小李的义务来讲并不是仅限于对小王负责,还要将货物无误的交给小刘,才履行了这个买卖合同。
(二)债的保全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所设置的,为了避免债权人随意的处置财产,从而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介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为了保护其权利,经济的复杂化,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比如,王某欠了肖某50万,王某恶意不还钱,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第三人,并且是以十分低的价格出售,肖某在知道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种行为。这样就保护了肖某的50万的债权可以得到更好的实现。这样便减少了社会的利益冲突。肖某在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是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的,而不是对肖某这种行为无计可施。肖某是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到王某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当中,此为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
(三)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的制度出现主要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因为我们知道,承租人无论从社会地位上看,还是从信息获取上看,都是出于劣势的一方,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法律制度的制定也要更多的去恢复社会的稳定。我们试想如果没有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制度,那么承租人不得不去频繁的更换住所,尤其是在中国的家庭里,对于住房的稳定需求,便更是如此了,为了对租赁权的保护,为了法律与民生的动态平衡,促进物尽其用,我们立法时不得不考虑这些问题。
四、债权的物权化观点评析
当前有学者提出债权物权化的极端观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民法当中债权和物权一定是民法当中的两大体系,一些个案的出现,不能打破两者之间的界限,二者之间的关系必须是明晰。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债的相对性突破只是为了处理一些个案的情形,并不可以以偏概全,从而去得出债权物权化的概念,从而去否认整个民法体系债存在的合理性,社会对法律的影响只是个别化的情形,债仍然是民法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对法律关系的调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债权的民法体系,是不完整,或者不能称之为一部民法。只有明晰债权和物权,我们才能够在两者的比较、互通的关系当中进一步的理解民法,发现民法的的魅力所在。
五、债的相对性突破的意义
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并不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推翻。而是发展,若一样制度,不随着时代的发展,那么它终究会被时代所摈弃。唯有发展,才是保持债的相对性原则长青之唯一选择。
代位权制度、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等制度的出现也是面临社会问题的出现,为了某些地位以及信息处于不平等的当事人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为了社会的整体公平,也是为了在法律价值冲突当中所做出的取舍。
所有制度的出现都有其意义,那么债的相对性突破的意义是什么呢?主要有一下几点:一、从法律价值上来说,主要是为了公平正义,也是法律在面临价值冲突后进行利益衡量后的选择。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也主要是如若一味的固守将会破坏法律的价值之间的平衡。要调节现实生活当中的矛盾,如果不去设立一些对债的相对性突破的制度,法律将不会代表公平正义,良好的法律必是能够随着社会变化发展,才能在社会当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局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就法律本身而言,制定一部良法,才能够给社会秩序的管理提供一个规则。二、从债的主体的角度来说,对于债的相对性的坚持从整体上讲,对于债的双方主体来讲都是有利的,只是在个别情形的时候,我们对其进行突破是为了更好去维护债的双方之间的利益或者是对主体双方的不平衡关系进行一个平衡。三、从法律的程序价值上看,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而现今人们的而法律意思的提高,人们大多愿意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去解决纠纷,但是我们是存在其他的解决途径比如调解、和解、仲裁等方式。向在代位权制度当中,如果我们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这项权利,则省去了不必要的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
结语
债的相对性在民法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坚持以债的相对性为根本,以其突破为例外,在坚持债的相对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债的相对性突破的价值。同时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立法当中,包括在司法当中,也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去做出制定法律,这样的法律才能正在去为社会所服务。而不能为了固守原则而脱离现实,这样的法律是应当被社会所摒弃。这便是我们讨论整篇论文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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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wo cornerstones of the civil law real right and creditor's right,and relativity of obligation is the civil law in the field,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creditor quot;rights of a basic principle,the increasingly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social relations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ex,this principle has the vulnerability,if blindly solid Shou,will limit the civil law,more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law play a role in the regulation of society.Thus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obligation has been impact and challenge,in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also faces many challenges and consequent is the breakthrough in relativity of debt.
debt;The relativity of debt; Breakthrough; Meaning
刘谡(1994-),女,汉族,江西吉安人,江西理工大学,法律硕士,环境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