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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浅析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2期
关键词:监护人修正年龄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浅析

顾金燕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公开化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公诸于众,从少年弑师案到高三学生投放春药,再到13岁男孩强奸杀害18岁女生的案件以及越来越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但关注下来,发现当事人似乎都是因为未成年而较轻微甚至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细想之下,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似乎成了一些违法分子的挡箭牌。以上情形使人不得不思考,应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才能使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法律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时,应如何做到公平合理。

未成年;法律制裁;公平合理

首先,我们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定义。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

基于以上定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本文有三个要点分析,第一,由于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的思想也不再与其年龄相符合,更多早熟的未成年人的思想甚至堪比成年人,这使得未成年热犯罪呈现成人化趋势,那么刑事追责的年龄是否需要修改?第二,未成年人犯罪,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第三,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宽待是否应该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修正?

一、对于刑事追责年龄问题。

个人认为,刑事追责年龄设多少合适,应该是“以行为人能分辨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来确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和意志都有明确的认识,其所犯下的恶劣罪行理应承担刑事责任,若因年龄问题有所宽限,则会减轻法律的公平与震慑度,使未成年人依仗法律的保护有恃无恐地做一些穷凶极恶的事,危害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所以在追责年龄方面,个人支持修改至更小年龄,在量刑方面,法律也应适当做出调整,适当的活用无期徒刑或死刑,借法律手段弹压震慑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不可否认,小孩子总是会犯错的,而监护人作为孩子最重要的教育者,其主要教育目的就是让孩子变得不容易犯错,监护人有义务,更有责任将孩子教育得不容易犯错,在教育过程中,监护人应将孩子犯错造成的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为之负责。个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通俗一点,就是“熊孩子犯错找家长”,如此,既能够保护未成年人,也能加强监护人的责任心,提升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水平,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出现。

三、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宽待是否应该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修正?

法律的使用过程中就是不断与现实作匹配,力争为社会带来保障的一个过程,应服务于现实。对于现行法律对待未成年人的处理方式,大多数人持抵触态度,原因基本有三,一是认为从轻处罚无法告慰受害人;第二,犯罪的未成年人没有得到有效惩戒,会继续危害社会;第三,犯罪人行为有可能影响其他未成年人,引起效仿。基于以上三点,个人认为,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宽待应进行修正。但法律的修正需要通过各种解释技巧和适用手段来实现的,有时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

那么应如何修正呢?有人说,既然法律修正有这么多实际困难,何不取消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使其与成年人实施同样的刑罚?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完美的,我们不能因为个案的痛心影响正确判断力,导致因噎废食。任何制度在面对复杂的现实时都是有缺陷的,单纯废除整项制度并不能从根源解决问题,相反会出现对未成年人不公平的判决。每个制度都应在现实发展中逐步完善,并不断引入相关配套措施来加以支持,因此,盲目废除制度太过极端。

个人建议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宽待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修正:

首先,根据本文前两个问题的研究,认为法律在刑事追责年龄的设定上可适当降低,同时要求监护人承担起部分刑事责任,使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犯错提高重视,勿因小错不罚不惩铸成大错;

第二,我们真正应该关心的,不应只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程度,更应关心在这种模式下,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是否真正达到。直接一点,就是说,把未成年犯罪人关进监狱容易,但出狱后他能否被矫正,是否持有报复心,能否过正常人的生活。把人关起来容易,教育好却是苦难重重。因此刑法的修正应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出台相关政策,包括明确各个部门的合作与责任划分,使未成年人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使刑罚真正达到惩戒与教育目的。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合理处置外,怎样预防更是重中之重,事实上,这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教育问题,且教育问题大于法律问题,追本溯源,教育才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重要因素,其中又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

第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与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孩子的价值观与处理问题的方式都是家长行为的缩影。然而当今社会中,父母或因生计问题无法顾及孩子,对于孩子的成长情况不加过问,或过度溺爱,对孩子百依百顺,没有对其进行正确引导,父母的缺席与过度溺爱都是孩子染上不良风气的潜在因素。对孩子的培养除了日常生活技能外,父母或监护人更应以身作则,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给孩子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远离暴力、违法等不良风气,更多地关注孩子道德品质的培养与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使之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在面对问题时,有自己正确的处理方式。

第二,学校是塑造孩子人格的重要场所。在学校接受教育年龄阶段,正是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育的黄金时期,这个时候,他们的求知欲望强烈,精力充沛,容易接受新知识与新事物。这样的特点具有很明显的双面性。学校通过良好教育,可以青少年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行为习惯、知识结构与价值观念,从而从内心深处不愿犯罪,减少受教育者的反社会性。但如果学校对于青少年的关注点只放到学习成绩上,对于其心理与行为不加约束,听之任之,在接触不良嗜好、不良行为后,青少年会因缺乏正确的引导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导致犯罪。所以学校教育应注重青少年思想与心理的正确引导,培养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正确引导他们走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道路。

第三,社会是一个大染缸,充斥着形形色色的不良因素,未成年人又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很容易被各种物质享乐所诱惑,被不良风气侵袭心灵。因此,我们应尽力净化未成年人生长的社会环境,为其提供健康向上,充满正能量的生长环境。这需要社会成员的全体参与,是全社会的责任,培养好下一代不仅是每个家庭的责任,更是利国利民的大事,我们责无旁贷。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等各个环节共同参与。每个人生下来都是一张白纸,与其考虑怎样处置这张纸,撕了还是折起来,不如更多的思考,我们应往上面涂什么颜色,使这张纸充满生机。

顾金燕(1993.7-),女,汉族,江苏南通人,硕士研究生,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海上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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