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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理论的创新性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9期
关键词:公法私法经济法

刘 玮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 401100)

试论经济法理论的创新性

刘 玮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 401100)

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中崛起的新型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与创新表现为:经济法理论对公法与私法两分法局限的突破;经济法理论对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更新;经济法理论对法律调整机制及其功能的拓展;经济法学提出社会本位观丰富了法的理念,是对个体本位理论的超越。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创新既需要坚持思想的大胆解放,又必须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变革的现实,还应当经受社会生活与法律实践的检验。

经济法;法律功能;公法与私法;社会本位

中国经济法是在20世纪末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浪潮中崛起的新兴法律部门。30年来,伴随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经济法学从孕育到逐渐成熟,她是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的硕果。本文仅就我所认识到的经济法理论对我国法学基础理论发展创新之处,谈几点浅见。

一、经济法理论对公法与私法两法局限的突破

公法私法的二元划分源于古罗马时代,古罗马法学家为研究法学的方便,对法进行了分类,认为“规定国家公务员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1]此后,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划分成为大陆法学的基本传统。那时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内容较少,形式单一,手段并不复杂,仅用公法调整足矣,而市民社会内生的社会关系,则归私法调整。公法与私法两分天下,调整有序相安无事。但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经济生活的复杂化、综合化,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区分也不再是绝对的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则是处于一种日益复杂的立体关系之中,公与私的划分难以绝对化。因而将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并使之绝对化的观点受到法学界的质疑与批判。传统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注相应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现实而言,其合理性是相对而言的。

现代社会公法与私法领域出现了相互的渗透。整体而言,当市场主体的利益冲突无法继续在私人领域内部得以解决,冲突便会向政府管理层面转移,从而使国家干预经济得以产生;而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出现,在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过程中,便产生了不完全归于传统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的一个新领域,这是对古典的私法制度的突破。[2]

经济法对“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的规制与调控,既采取公法调整方式,又采取私法协商的方式。经济法理论反映、解释和满足了这种客观需要。实践表明,公法、私法以及公法与私法相融合而形成第三法域,已成为认识现代法不同性质或划分法的依据和方法。将现代法分为公法、私法与社会法(或称公私融合法)的新的分类方法,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的绝对界限,经济法现象正是这种法的分类划分的反映与归属,由此许多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领域。

二、经济法理论对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更新

经济法现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大陆法系法律部门划分的“和谐状态”,崇尚经院学术的法学家们殚精竭虑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受到了冲击。不少经济法学者坚持认为,如何从经济关系的整体中认定并划出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特定的”经济关系,用具有相应理论基础的语言描述、阐释和界定它,则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思维路径中最核心的问题。[3]

经济法学者意识到,要跳出调整对象“陷阱”就要转换法学思维。首先,对于调整对象问题不应当做唯一的定性标准,而应着重于运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应当放弃一种社会关系只能有一个法律部门调整的思路。抽象的调整对象并不应当成为经济法研究的唯一逻辑起点。[4]目前的经济法理论突破了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予以调整的“一对一”观点,提出了“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予以调整”的系统调整论。[5]其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法的调整方式的复杂性。再次,一种社会关系是否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并不取决于这种社会关系产生于组织内部还是外部,相反,更重要的是看这种社会关系对社会的影响是否足够大。如果内部关系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与稳定,那么这种内部组织关系就可以而且也应当纳入法的调整范围。

在寻求经济法的法域定位思路中,要走出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的经典神话,从以往那种狭隘的、机械的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中超脱出来,实现单纯从“调整对象”到“对象调整”的思维转换来研究经济法,结合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大胆的假设和小心的求证,不必过多地、抽象地去追索“调整对象”,而需着力研究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法律对策。[6]

三、经济法社会本位思想对个体本位理论的超越

个人与社会何者优先,是任何时代的任何法律都应予以明确回答的问题。但由于人与人之间千差万别,民法不加区别地把差异巨大的人们置于统一规则之下,其结果必然导致人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往往是不自由的起源。这种情况下,需要反垄断,反对垄断者垄断经济、操纵社会、滥用优势,重新构建人们之间的平等,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恢复人们的自由。所以,依法反垄断成为奠定人的平等、保障人的自由、促进自由竞争的根本前提和首当其冲的任务。

经济法所追求和维护的法益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评价置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中来评价,只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竞争行为,才能得到肯定。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突出表现为对竞争秩序的维护上。另一方面,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也体现在宏观调控法尤其是财政法当中,以对社会阶层收入进行调控的为重要目标之一的税法和以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宗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都是明显的例证。

经济法是自20世纪以来实现社会本位完整而系统化的法律形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化形态。社会本位的法律化实际就是国家立法机关运用法律工具将社会本位制度化的过程。国家要成为实现社会本位的工具,关键在于正确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将社会本位的理念和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后以法律形式公诸于世。[8]值得指出的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无法无天”到“依法治国”这一进程中,尽管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推崇权利至上及相关立法的制度设计,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对权利本位思潮的倚重以及对相应制度神话的崇拜,在潜意识里抵制社会本位理念的法学思想的渗入,极易导致对经济法立法与执法的漠视。这是应当警惕的。

[1]周坍.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83.

[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172.

[3]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69.

[4]谢怀.从经济法的形成看我国的经济法,谢怀法学文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2、56.

[5]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68.

[6]刘文华.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思想路线的产物[J].法学杂志,1999,(2).

[7]程信和.再论中国经济法的发展[J].政法学刊,2004,(4)

[8]薛克鹏.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J].现代法学,2006,(6)

刘玮(1993.10-),女,汉族,内蒙古赤峰,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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