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17-04-15刘玮
刘 玮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 401100)
浅析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刘 玮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 401100)
公司合并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对我国现如今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公司合并中,涉及到原有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员工利益,而且对公司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重视,原因在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原则上公司的债权人不能对股东提出请求,只能和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因此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前提下,如何使公司合并不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收到了广泛关注。本文将在此背景下,对合同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进行分析。
公司合并;债权人保护;权利
一、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公司理论的发展变化,关于公司债权人的认识经历了仅仅是纯粹的债权人到“公司所有人”的演进,专注于公司理论的经济学家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对此的讨论中,他们认为,股东只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而在不同阶段或状态下,职工、债权人等都要承担公司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最显著的共同特征就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和债权人实质上作为公司的共同出资人,事实上却是不平等的。股东只需为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同时还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而债权人只有收取固定利息的权利,没有任何决策参与权。“有限责任”的特性决定了股东已将一部分剩余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股东滥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从公司合并概念而知,公司合并至少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公司才能完成,并对各方的债权人产生影响,因此应对合并各方债权人给于同等的保护。但有学者认为,这虽有利于对债权人的平等保护,也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合并中双方债权人均受到影响的现实,但却不利于简化合并程序,从而可能影响合并效率,且与公司合并中赋予公司实现对外扩张、加速发展的经济立法目的不相符合。此外,由于公司合并时消灭公司的债权人所受到的不利影响通常要比存续公司的债权人所受影响大,据此,又有学者认为我国应采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仅适用于消灭公司的做法[1]。
同样,这种观点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不仅有悖于公司合并至理论依据,而且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提供平等的保护。故从债权人利益平等保护之理念出发,认为针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程序适用范围应针对公司合并种类不同而作具体分析。公司合并一般包含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在吸收合并中,将导致一方以上的公司的消灭,而其债权债务由存续公司承继的法律后果,在此过程中,消灭公司的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害往往大于存续公司的债权人,其所依托的财产被存续公司承继依据适度保护的原则,主张参照德国的作法,在公司合并中,对参与公司及接收公司债权人采取区别对待的保护,从而实质上达到平等保护的取向而在新设合并中,因涉及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为一个新的公司,公司各方解散,参与设立的公司处于同一地位,其债权人所受到的影响应为相当,据此,可采用在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程序范围拓展到合并各方,以对公司各方债权人均给予同等保护。
公司合并会导致公司消灭和股东身份发生变化。从公司合并的一般效果看,似乎公司合并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增加,也就相应提高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但现实情况看来,强强联合的情况其实居于少数。可见公司合并会产生公司组织体的变化,并且在转移资产的同时,将概括转移原公司所有负债,所以公司债权人并不会因为合并而使其债权更加有保障,虽然法律规定债权具有由于股权的特性,但是公司合并中资产减少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与一个资产负债率极高的公司合并的情形下,对原有公司债权人是具有极大的危害。因此,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保护应得到重视。
二、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范围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范围是指,在公司合并中,保护债权人的规则和程序主要针对哪些对象,即哪些公司债权人是需要保护的,而哪些公司债权人不需要保护。综合目前各国的做法,主要由以下两种。
第一,只有合并中消灭公司的债权人需要法律保护。目前世界只有少数国家采取这种做法,而德国作为其中的典型代表,在1993年修订的《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47条中规定消灭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当然地提起异议,而接受公司的债权人只有在证明合并对他们的债权产生损害时,才有资格提起异议[4],又在1998年在《德国公司改组法》中规定了无论是消灭公司还是存续公司的债权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得到清偿或担保,只是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条件是他们的债权因合并而受到危害[5]。
第二,合并中消灭公司的债权人需要法律保护,同时存续公司的债权人也需要加以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做法,其中主要代表为法国和意大利。
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了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包括了参与合并公司的通知、公告义务以及公司招劝人的异议权等。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范围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公司合并应当通知和公告给债权人。既然公司法在这里没有明确地进行说明,那么我们可以径直地认为这里指的债权人既包括消灭公司的债权人,也包括存续公司的债权人。
三、小结
我认为在对于公司合并债权人的保护,应该从利益平等保护的理念出发,又遵循适度保护原则,所以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范围应当既适用于消灭公司也适用于存续公司。因为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无论消灭公司还是存续公司的债权人都有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都需要对其进行保护。只要债权在合并过程中受到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就可以提出异议,消灭公司和存续公司应当是平等的,受到同样充分的保护。
[1]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33
[2]田村淳之辅.合并手续的构造与法理.有斐阁,1995:113-114
[3]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84
[4]德国1993年修订《股份公司法》,并在347条中规定:“在公司将在公司所在地商业登记簿的合并登记进行公告后6个月之内,参与公司合并的债权人为此目的提出要求时,只要他们未能得到补偿,就应对他们提供保证金。而接受公司的债权人只有在表明合并对满足他们的要求产生危害时,才享有上述权利。在登记公告中应向债权人说明这一权利。”
[5]杜景林,卢甚译.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229.
刘玮(1993.10-),女,汉族,内蒙古赤峰,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