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窥探南宋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4期
关键词:夫家继承权财产

(海南大学 海南 海口 570100)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窥探南宋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

罗贻丽

(海南大学海南海口570100)

关于宋代妇女的研究虽然不少,但许多都是从社会学与历史学的角度来思考的。本文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主要史料,从法的视角分析南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权、改嫁权。从这三种权利中我们可以发现南宋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

南宋妇女;财产继承权;离婚权;改嫁权

中国自古以来,讲究“男尊女卑”,妇女被禁锢在“夫为妻纲”的枷锁中,忽视妇女在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现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女性这一群体在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开始关注妇女所处的地位。本文笔者欲以法为视角,借助《名公书判清明集》,探究南宋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一、南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主要实行以男子继承为中心的继承制度,即宗祧继承制度。女子除了出嫁时得到的妆奁外,与继承家产、祭祀祖先无关。一直到唐朝,妇女的继承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

1、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

在室女即未出嫁的女儿,既包括正妻所生的女儿也包括妾(婢女、女使)所生的女儿。因为南宋时期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加上子女一般都会早婚,所以在室女在有的时候也包括未出阁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姊妹。

南宋时期在室女继承父家财产主要是以嫁资的方式实现的,因古代女儿出嫁后就成为夫家姓氏之人,与父家不再有联系,所以在女儿出嫁时,父亲都会为女儿准备嫁资,这样的情况在《清明集》的判例中是常有的。《宋刑统 户婚律》中有规定:“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这一规定在《清明集》七卷《户婚门.立继有据不为户绝》有所体现:“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在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则给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南宋时期女子获得嫁资的权利是有法律规定的。

通过对《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的总结就会发现,虽然有时并不是在室女提起的诉讼,而是判官在审判时发现诉讼的财产中有涉及在室女奁产的情况,在室女的嫁资一般都可以得到归判。比如在《罗棫乞将妻前夫田产没官》、《已嫁妻欲据前夫屋业》、《官司干二女已拨之田与立继子奉祀》这几个案例中在室女都没有直接参与到诉讼中,但是最终判官在判决时都会考虑到在室女的利益,保护她们的奁产权。在父亲去世的情形下,则会由母亲或者祖父安排在室女的奁产。

2、 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

出嫁女,即为嫁出去的女子。出嫁女在其丈夫死后,有权以遗孀的身份继承夫家财产。但是这种继承权是有限制的,只有在出嫁女不改嫁的前提下才可以拥有。比如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检校婆幼财产》中就有记载:“方天禄死而无子,妻方十八而孀居,未必能守志,但未去一日,则可以一日承分夫之分,朝嫁则暮义绝矣。”说明妻子如果改嫁,没有履行家庭义务,就没有权利分享夫家的财产。虽然遗孀没有携带夫家财产改嫁的权利,但是有携带眘产改嫁的权利。

从上述可以看出,南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既包括其在父家的继承权也包括其在夫家的继承权,而这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南宋妇女的嫁资。并且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南宋妇女的财产权是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予以保护的。因此,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南宋妇女拥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这是其在社会中地位得到重视的表现之一。

二、南宋妇女的离婚权

在《宋刑统》的《户婚律》中规定了两个解除婚姻的条件,一是“七出”、一是“义绝”。这两个条件严重地限制了南宋妇女的离婚权利。但是南宋时期还有一种离婚方式是“和离”,这在《名公书判清明集》有所体现:

如在卷十《妻背夫悖舅断罪听离》中:朱四之妻阿张“既讼其夫”、“又讼其舅”,“已失夫妇之义”“杖六十,听离。”以及卷十《夫欲弃其妻诬以暧昧之事》中:江滨臾“欲弃其妻,事出无名。遂诬以闺门暧昧之私。使夫妇情义有亏,合与听离。”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在法律规定与许多案例中,男子拥有了较大的离婚自主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总是由男方决定的,其实女子也享有一定的离婚权,只是在南宋这个封建的男权社会中女子的权利相比之下变得微乎其微。但是,至少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南宋妇女在婚姻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法律对这一权利也是有所保障的。

三、南宋妇女的改嫁权

南宋时期已婚妇女的丈夫死后,法律是允许改嫁的。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记载了很多妇女改嫁的例子,如阿冯先是嫁给陈十三,后又带着其子陈百四改嫁给了徐二。又比如陈师言的妻子徐氏在陈师言死后,又出嫁给了陈嘉谋。

南宋时期,妇女在丈夫死后有改嫁权,虽然这一权利掌握在夫家,即孀妇的婚姻的成立,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姑舅作为主婚人的。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嫂嫁小叔入状》中记载判官之所以认为阿区的多次再婚是合法的,唯一依据也就是承认了阿区的自主婚权。在丈夫死后改嫁,其主婚权较为分散。既可以由父母主婚,也可以是舅姑主婚。南宋时改嫁还有另外一种方式为招“接脚夫”。所谓接脚夫,是指夫死后妇女在家再招之夫。在南宋时期的判词中,有多处提到“接脚夫”一词,在《清明集》中就有好几处:

卷六,《争田业》:闾邵死,寡妻阿张“奉姑阿叶命,纳胡喆为接脚夫,抚养孤幼”。卷九,《户婚门》:在法有接脚夫,盖为夫亡子幼,无人主家设也。今陈氏之子年几三十,各能主家,亦何用陈嘉谋为哉?徐氏于子壮年事陈嘉谋,是嫁之也,非接脚也。”等等。

接脚夫在南宋的广泛存在,引起妇女地位的变化。“接脚夫”招至女家,增加了田间等处经济运作的劳动力,其经济收入归在女户名下,由女户主掌管,子女随前夫姓氏,加大了孀妇主掌家庭的权利。

四、 结论

上文从财产继承权、离婚权、改嫁权这三方面论述南宋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首先,在财产继承权上, 南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既包括其在父家的继承权也包括其在夫家的继承权,而这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南宋妇女的嫁资。其次,在离婚权上,虽然在南宋时,离婚自主权绝大多数都掌握在男方手中,但是南宋时期法律从规定男子单方休妻到官府强制离异再到允许双方合意解除婚姻,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例也可看出,女方在婚姻中也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最后,在改嫁权上,南宋时期“接脚夫”的广泛存在便说明了当时的妇女在丈夫死后是可以改嫁的。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发展,这与重视妇女的地位是分不开的。正因为妇女地位提高,所以这一群体开始进入社会,投身到农业、手工业的生产中,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1]张四维.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M].中华书局.1987:220.

[2](宋)窦仪等撰:《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北京:中华书局.1984:197.

[3]张四维.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出继不肖勒归宗[M].中华书局.1987:277.

[4]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论述[C].中国妇女史论集续集.台北稻香出版社.1991(4):173-213.

[5]张四维.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假伪遗嘱以代表[M].中华书局.1987:288.

[6](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一《同居不必私藏金宝》.北京:中华书局.1985:9.

罗贻丽(1993.09-),汉族,海南乐东人,女,海南大学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猜你喜欢

夫家继承权财产
“前儿媳”也能享有继承权
财产的五大尺度和五重应对
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同情况
约翰·高尔特的《限定继承权》与18世纪苏格兰经济发展史
再谈婚姻的定义:尤以一妻多夫制、继承权及僧伽罗人的习惯法为例
浅议继承权公证证明材料的审查
自由择偶、聘娶婚与“不落夫家”习俗
——论南方少数民族婚姻中女子居住地的转换
要不要留财产给孩子
“不落夫家”习俗
论虚拟财产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