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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论下的司法审判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4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舆论监督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论网络舆论下的司法审判

张文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为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网络媒体对有影响力案件着重报道,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司法审判正常进行,本文以山东家喻户晓的一个案子为例证展开讨论。鉴于我国特殊的司法体制,同时伴随自媒体的蓬勃发展,通过对网络舆论制约的形式来保护司法公正愈加紧迫。可以通过加强发布媒体的把关责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得以平衡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二者关系。

网络舆论;司法审判;平衡机制

一、 引言

博登海默说过,“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力以至于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①公共权力是容易被异化的,而舆论监督作为一种体制外的监督就显得不可或缺。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呢?下文就围绕此热点展开。②

(一)热门案情介绍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苏女士的儿子无期徒刑。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苏的儿子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案件评析

1.媒体的反映如,澎湃新闻中提到:让此案成为全民法治共享的良好开端。舆情是舆情,法律是法律。两者之间不能混淆,但两者之间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在公众一边倒地同情该起案件的时候,我们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据,或者做出正义的修订 。

2. 笔者观点

法律不仅是规则,更是规则背后价值诉求的体现。它塑造着伦理人情的价值取向,在审理案件中法官应重视案件的伦理情境。撇开案件推理的逻辑及结果,笔者的侧重点在于,此案发生后,社会舆论(包括网络舆论)在本案的二审改判的结果中发挥了怎样的重要作用?以上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二、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有利影响

1.网络舆论有助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

司法机关行使公共权力,受到公众的舆论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③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互联网由于其平等性、开放性、自主性的特点成为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渠道。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舆论越加并成为一种新的全民监督模式。

2.网络舆论有助于保障司法审判公正

司法独立是司审判公正的前提,除特殊情况外,司法机关都应以公开审判为原则,阳光审判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④在党和国家倡导 “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现阶段我国更重视民意表达,注重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网络舆论监督成为政府听取民意的关键,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司法参与权,也让政府职能更透明、公开。

3.网络舆论有助于促进法制建设

法理学让我们看到法有局限性,稳定却滞后,无法及时暴露法律漏洞。社会舆论可适时将司法实践问题公之于众,促进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法律。如“孙志刚案”引发一批法学家和立法、行政管理者的注意,上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加速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同时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⑤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不利影响

公民有权通过网络发表社会观点,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体现。但在自媒体时代到来的今天,网络舆论力量愈加强大,在运行中难免与司法审判产生冲突,影响司法公正。⑥

1.网络舆论有侵犯司法独立的可能性

《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第10条都是体现司法独立的条文。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可言。⑦操作技术低门槛且缺少有效监督机制,使得网络消息鱼龙混杂,常引发网络暴力。

“许霆案”的一审和二审⑧区别就体现了司法机关直接受到上层机关和网络舆论的直接影响。

2.网络舆论影响“无罪推定”的实施

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⑨当下一些媒体追求点击量,夺人耳目,对案情夸张渲染,引发网络群体盲目口诛笔伐,甚至进行网络“定罪量刑”,严重背离“无罪推定”这一基本诉讼原则。

三、我国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平衡机制

一方面,理性的网络舆论为公众提供言论自由的公共空间;另一方面,现实中存在着非理性的言论煽动着公众情绪,破坏社会安定。因此,有必要平衡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间关系,对网络舆论进行适当引导,使其以理性姿态呈现于世人面前,并沿着良性、健康、科学的发展道路上不断前进。

(一)加强发布媒体的把关责任

由于互联网传者与受者界限的模糊与言论自由等特点,对那些言论足以引发“明显和现实的危险”,网络媒体有责任对其把关。目前网络舆论控制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是对网络舆论进行分级与过滤。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维护网络舆论秩序与保障公众言论自由,法律的作用不可低估。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不同,传统媒体传播的法律不能简单地移植到网络舆论的立法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应对现有法律进行清理,使现行有关网络舆论的法律形成结构鲜明、层次清晰的体系。并在法律清理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舆论。

四、 结论

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二者在本质上存在着对立属性。当此类热点案件出现后,公众常先从道德角度同情弱者,甚至造成倾倒性支持一方的舆论压力,这就极易影响司法审判工作。司法公正源自于严谨的逻辑推理,周密的办案程序以及专业的法律素养。处理案件时在一方面要重视民情,另一方面更应严格遵守法律职业操守,警惕不良舆论引导,提高办案抗压能力,积极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才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注解】

①L. Wilkins, Patterson. Risk Analysi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News.2001:56-59.

②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2017年2月27日);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终151号(2017年6月23日)

③徐莹.司法与社会舆论的关系[J].中国—东盟博览,2013(10):122.

④王斗斗.全国首家法院直播网开通——直播如同给法官打了防腐剂[J].法制日报,2009(2).

⑤宋烁,宋振策.论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以药家鑫案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2(2):20-21.

⑥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26.

⑦王顺昭,张伊,姚天梅等.论异化的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J].法学研究,2013(2):102-104.

⑧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2007年11月20日);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

⑨孙旭培.自由与法框架上的新闻改革[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151-155.

张文(1988-),女,汉,江苏南京人,在读研究生,硕士,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航运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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