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合同法实施角度审视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
2017-04-15
(长春理工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00)
从劳动合同法实施角度审视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
韩东辰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在建筑项目实际是公认当中,所占比重最大的群体无疑是农民工群体,因此要保障建筑项目实际是工人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以保障。本文在对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权益保障进行研究过程中,选取了农民工这一研究切入点进行分析探讨。首先对《劳动合同法》当中存在的例如劳动合同签订有失公平、劳务派遣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社会救济途径、争议案件的解决路径等方面的缺陷进行了总结分析,然后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农民工自身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最后本文从《劳动合同法》实施角度以及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等角度提出了其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应路径和对策。
《劳动合同法》;农民工权益;劳务派遣;短期用工
一、前言
《劳动合同法》自从实施颁布以来,对于建筑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从法律层面讲,《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方面依旧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在建筑行业农民工的生存现象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子女教育问题、自身的社会保障问题、工作环境保障问题等依旧需要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保障。作为《劳动合同法》适用主体之一,农民工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此法。改革开放之后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其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特别是一些私营的中小建筑企业这种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因此急需对建筑行业当中劳动市场合理秩序加以规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受到传统思维、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农民工通常情况下都是委曲求全。当遇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通常是放弃维权的,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很多农民工是不重视的。对于社会保险、休假权利,更是不太了解,例如有的农民工先后与县、市劳务公司分别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是就是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劳务公司属于中介机构,其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从本质上来讲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这两种合同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属于不同类型的合同。
(二)农民工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
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农民工更多地关注基本工资报酬,对于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培训、晋升等方面的要求都不太关注,农民工对于很多建筑单位单方面延长工时,不付加班费等现象只能选择忍气吞声。现阶段在很多建筑类企业当中,对农民工的加班费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的现象时非常普遍的,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在工作过程中一旦遇到责任事故建筑企业通常都会将责任转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
(三)农民工法律维权行动缺失
随着城乡之间人员流动规模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高,对农民工的权益侵害的案例也日益增多。通过这些案例不难看出,农民工维权最大的障碍在于自身的维权行动缺失,农民工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合同内容、条款也不会仔细进行研究,这就为日后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后的维权埋下了一定隐患。从劳动合同解除角度来看,农民工都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是处于被动地位,解除之后通常情况下得不到任何补偿,在其权益受损之后会选择示威、跳楼等暴力极端方式解决问题,即便是诉诸法律途径的也由于诉讼成本高而中途不得不放弃。
三、提升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的建议
对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从整体上进行了明确和完善,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障,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的确存在着很多问题。下面就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以及农民工自身两个维度对这些突出问题的解决策略加以论述。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需要加大力度
农民工由于流动性非常强,缺少集体责任以及荣誉感,很难真正融入建筑类企业当中,这位企业管理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对劳动者的知情权做出了规定,因此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的单位就要将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工作内容如实地向劳动者进行告知,以便于劳动者根据这些情况对自身能否胜任该岗位做出充分地衡量,通过这种方式降低建筑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的概率,因此在用人单位岗位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详细地加以列明并告知劳动者,最后将该劳动合同交由相关机构进行备案。
(二)加强劳务派遣管理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劳务派遣才逐渐兴起,起步较晚,发展较为滞后。因此针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有关部门需要更加辩证地加以看待,不能因为其诸多优点二肆意妄为,剥夺和损害农民工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不能由于其发展当中的一些固有缺陷而一味封杀。首先应当加强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其次,需要明确其操作流程;第三,对于违规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要加以明确。
(三)平衡建筑企业用工短期化倾向与劳动合同订立的矛盾
根据我国目前劳动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短期用工现象时非常普遍的,特别是职业技能不高的农民工而言,这种短期用工形式更加普遍,在这种用工形式之下,问题也是非常突出的。这种用工形式降低了劳动者的归属感以及责任感,使其缺乏长远的职业规划,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力度,在最大限度内对用工短期化与劳动合同订立之间的矛盾进行平衡。从我国目前发展情况来看,用工短期化现象仍将持续存在,因此《劳动合同法》需要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引导手段,引导各种利益群体在利益博弈过程中沿着劳动市场有序、良性发展的轨道发展。
(四)加强法律援助和社会救济帮扶力度
农民工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在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不会主动积极地寻求救济,因此需要政府等部门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以及救济力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罚保障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一,提升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充分地认可和支持农民工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贡献。第二,放款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对于讨薪、工伤赔偿索赔对其经济条件不再审查,适当地简化讨薪、工伤赔索等案件的仲裁程序或者诉讼程序。第三,定期地在农民工群体中开展法律援助推广计划的宣传活动。
(五)强化法律宣传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要追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要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加以维护,农民工更是要不断培养、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要积极地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非坐以待毙。
四、结语
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不论是学术领域还是实物界,都非常关注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褒贬不一。本文选取了实际施工人当中所占比重最大的农民工进行分析,从不同的维度来阐述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一定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人员流动规模和频率不断加大,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农民的经济情况也有所改善,但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工潜意薄,这样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在立法当中对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了清洁型的保护,从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对这一群体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在撰写过程中由于本文的法学素养以及时间有效,在《劳动合同法》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结合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的挖掘,在接下来的研究学习当中,将会在这一方面不断加以弥补。
[1]闻雯.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2:92-93.
[2]姜慧丽.让劳动者“腰杆”更硬[N].青岛日报,2005-01-29.
[3]本报记者刘晓林.劳动合同立法:保障劳动者权益[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5-12-27004.
韩东辰(1990.08-),男,吉林长春人,研究生,长春理工大学,研究方向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