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对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的没收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4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财物工具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 绵阳 610619)

论对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的没收

黄秀富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10619)

我国刑法未对第三人所有的犯罪工具没收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漏洞。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第三人所有的犯罪工具没收立法已成为趋势。本文针对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没收的规范目的、适应条件、类型、审查规则进行论述。

犯罪工具;第三人;没收

我国刑法第64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是犯罪工具没收的原型规定。但该规定简略,未对第三人所有的犯罪工具没收作出明确规定。使我国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没收处于立法漏洞状态。 从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看,德国、芬兰、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均规定了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的没收。可见对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的没收作出明确规定,是大陆法系立法趋势。本文简要从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没收的规范目的、适应条件、类型、审查规则进行论述。

一、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没收的规范目的

犯罪工具没收的规范目的是由于犯罪行为人滥用行使财物的自由权,使用该财物进行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国家为了保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对犯罪行为人行为进行干预,没收犯罪工具,实现其刑事政策目的。但有时,犯罪行为人为了逃脱犯罪工具的没收,利用可非难的方式由第三人提供犯罪工具,或以无偿或显不相当的方式将犯罪工具移转给第三人所有,形成没收犯罪工具干预的法律规范秩序漏洞。为了避免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秩序失去信赖,在特定前提要件下,将第三人所有的犯罪工具纳入没收宣告的适用范畴,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二、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没收的适应条件

(一)财产被作为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没收的条件

相关财物被作为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没收,首先应满足作为犯罪工具被没收的条件,也就是说在犯罪过程中所涉及的财物需要与犯罪行为有足够的联系,能够认定为犯罪工具,方能作为可没收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其次应满足该财物是由第三人以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方式提供或非善意的方式取得。第三人明知或应知犯罪行为人将使用其所有的财物进行犯罪活动而仍向犯罪行为人提供该财物;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财物为犯罪行为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仍有偿取得,或第三人不知该财物为犯罪行为人所有的犯罪工具无偿或显不相当的对价取得。这些情形均为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没收之列。

(二)作为被没收的主体第三人的条件

作为没收的主体第三人的条件,首先是该第三人未参与刑事违法行为。如果该第三人参与了刑事违法行为,则该第三人就适用犯罪行为人没收的规定,而不适用第三人没收的规定。犯罪工具没收作为独立于刑罚及保安处分的独立法律效果,不以追究刑事责任为必要,缺乏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具备没收犯罪工具的条件也可以进行没收。其次是该第三人有提供财物和取得财物的关联性。也就是说第三人为客观上为刑事违法行为人提供了作为犯罪工具的财物或客观上取得了刑事违法行为人作为犯罪工具的财物之人。

三、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没收的类型

(一)提供型。提供型犯罪工具没收,是因为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将自有的财物提供给刑事违法行为人作犯罪工具使用。如果提供时知道犯罪人将利用该财物进行犯罪,构成帮助犯时则应作为共犯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果不构成帮助犯,其故意提供就应作为第三人犯罪工具没收。重大过失就是第三人应知犯罪行为人会利用该财物进行犯罪的,而仍向犯罪行为人提供财物,进行犯罪活动,该财物应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二)挪移型。挪移型犯罪工具的没收,是因犯罪行为人基于逃避其所有的犯罪工具被没收,而以无偿或显不相当的对价或在第三人明知该犯罪工具曾用于犯罪将被没收的情况下,将其犯罪工具移转给第三人。犯罪行为人无偿将犯罪工具转移给第三人,其实质为赠与关系,第三人已实际取得了赠与的犯罪工具所有权,不论第三人知道该财物用于了犯罪或不知道该财物用于犯罪都应可对第三人予以没收。对显不相当的对价转移,第三人已实际取得了犯罪工具所有权,第三人是恶意或善意均可以对该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对第三人明知该犯罪工具曾用于犯罪而取得犯罪工具所有权,第三人具有恶意,不论第三人未支付对价或支付了不相当对价或支付了相当对价均应予以没收。

四、第三人犯罪工具没收的实体审查规则

对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没收的审查。首先,审查是否有行为人的刑事违法行为存在,如果存在一个刑事违法行为。其次,应审查财物与刑事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直接关系或促进关系,如果有则可以认定该财物为犯罪工具。再次,应审查该犯罪工具所属主体,如该犯罪工具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人所有则按犯罪行为人所有犯罪工具没收处理,如果为刑事违法行为人外的第三人所拥有,就需要进一步审查该第三人是否故意及重大过失将其财物提供给刑事违法行为人作犯罪工具使用或无偿、显不相当的对价及明知该犯罪工具曾用于犯罪将被没收仍予以取得。如果第三人存在上述情形,则可以予以没收。如不存在上述情形则在作为证据运用后发还第三人。除违禁品实行必没收外,对第三人犯罪工具没收适用可没收原则,仍应适用比例原则,最后决定是否没收。

[1]何帆:《刑事没收研究——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

[2]李长坤:《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2010年5月。

黄秀富,男,汉族,西南科技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猜你喜欢

犯罪行为财物工具
论相对独立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之建构
利用“短信嗅探”技术实施网络侵财犯罪行为的定性研究
波比的工具
波比的工具
准备工具:步骤: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探索
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环保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是否需要听证?
“巧用”工具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