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离任审计制度的创立及意义
2017-04-15刘廷乾
刘廷乾
(南京审计大学文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经济·管理
论明代离任审计制度的创立及意义
刘廷乾
(南京审计大学文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离任审计制度创立于明代正统年间,其产生背景是明宣德以来巡抚的普遍制、常任制的理政实践,最早提出者为于谦、张政,尤其是于谦奏章中的“粮储未完者,不得离任,仍令风宪官稽考伺察。”成为判定其离任审计理念形成的重要语言。明代离任审计制度创立的意义在于直接关注国计民生要务,并体现出既考察官员的“能”也注重其“德”的审计内涵。
离任审计;于谦;张政;储备粮
近年,中国审计史、审计文化研究中屡屡提到明代的于谦为离任审计的最早提出者,具体时间是正统六年(1441),当时于谦在河南、山西巡抚任上。其实早在宣德五年(1430),担任山西按察使的张政就提出了离任审计主张。这说明离任审计理念成熟于明宣德、正统时期。于谦、张政都是以正规奏章形式提出离任审计,经皇帝许可,明朝廷“诏行之”,于是就有了制度保障,因此可以说离任审计制度创立于明代。本文试就这一制度创立的背景、过程及意义作一论述。
一、明代离任审计制度创立的背景
于谦、张政等离任审计理念的形成,与他们当时所任官职——巡抚、巡按密切相关,而离任审计理念之所以成熟于明宣德、正统时期,与明代宣德年间开始实行的一种新职官体制即巡抚普遍制、常任制有关。
(一)明代巡抚普遍制、常任制的建立
明初洪武中,朱元璋鉴于元代行中书省尾大不掉之弊,改中央直属以外的各行中书省为布政使司,设布政使、按察使、指挥使三职,均为一省之长官,布政使领行政,按察使管刑狱,指挥使掌军事,各司其事。然每遇地方大事,常出现运转协调不灵的问题,常任巡抚一职便应运而生。于谦所在的宣德时期,恰是此职的正式运作时期。先是,明代巡抚之名,最早见于洪武二年(1369)太子朱标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1421),又有吏部尚书蹇义等巡行天下,亦称巡抚,但这些皆为临时性差遣。直至宣德年间,才普遍实行各省巡抚之制,而于谦、周忱等也就成为此制之下的首批巡抚。《明史·宣宗本纪》载:“(宣德五年)九月丙午,擢御史于谦、长史周忱等六人为侍郎,巡抚两京、山东、山西、河南、江西、湖广。”[1]形成定制后,充任巡抚的官员的选用,包括官员的职级、选官范围等,也走向正规化。按制,巡抚应由都察院的都御史兼任,官秩三品以上。明初,沿唐宋之制,置御史台,洪武中期,废御史台,改置都察院,设正二品之左、右都御史,正三品之左右副都御史,直至正七品之十三道监察御史,巡察地方。然而,由于都御史配备职数少,故多数是抽调中央各部侍郎等兼任,如宣德五年于谦出任巡抚,就是以兵部侍郎兼任的。此前于谦本就是都察院的监察御史,曾于宣德元年出为江西巡按,“雪冤囚数百,疏奏陕西诸处官校为民害,诏遣御史捕之。帝知谦可大任。(卷一百七十《列传第五十八·于谦》)”[2]687但监察御史的职级是不够出任巡抚资格的。宣德五年,“会增设各部右侍郎为直省巡抚”,于是先将于谦由都察院监察御史“超迁”为兵部右侍郎,再出为河南、山西巡抚。明代中央各部门副职多为正三品,于谦的兵部侍郎之职,就具备了出任巡抚的资格。于谦自宣德五年起,巡抚河南、山西达十八年之久。因而,明代巡抚普遍制、常任制的实行,就使巡抚有了地方行政官员的性质。
明代自宣德时期实行的巡抚普遍制和常任制与离任审计的出台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关联:
1.巡抚的普遍制意味着巡抚的工作非局部地区的巡查行为,而是覆盖明代全国的一种体制式运作。因此,一些带有全局性的问题或现象,不但能够及时被发现,而且利于集中形成共识并进而提出解决措施。如官员任期虽满但税粮未完的现象不只出现于一时一地,可能是一种共性现象,一旦有巡抚发现并上奏朝廷,容易引起共鸣与重视,则相应处理措施的出台就更容易。
2.巡抚的常任制,这里的“常任”,一是理政范围明确固定,非走马观花式;二是任期时间长,非临时性差使。这实际上等同于一级地方行政官员,同时又兼有朝廷特派员的使命。他们要设身处地处理地方事务,既要有总揽地方全局的眼界,又要有具体事务处理的实际经验。因而,一个廉能的巡抚,不但能切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还能因职责所重,站在全局高度,为国家治理出谋划策。于谦离任审计的提出,正是基于此。
3.常任巡抚既代朝廷巡察地方,又是地方上的实际行政长官,这种双重角色性,决定了其比同级地方行政长官具有更强的话语权。离任审计由任河南、山西两省的巡抚于谦提出,比由山西按察使的张政提出,自然分量更重,更易引起朝廷的重视和推行。
当然,明代巡抚普遍制、常任制的建立,在明代离任审计制度创立的背景中只能算是有效条件,构成这一背景的主体则由常任巡抚以及巡按的职责特点所决定。
(二)明代巡抚、巡按的审计角色性
明代巡按与巡抚的权责既分工明确又有所统一。巡按则古已有之,在明代主要指御史出巡到地方监察各级部门,或专负某责,如巡盐、巡茶等。与巡抚多来自中央各部门副职不同,巡按概由都察院十三道御史派出,因而巡抚官职显然比巡按要大。巡按与巡抚既然都与都察院这一中央部门直接相关,因而从都察院的设置及其属性中,即可知其权责。《明史·职官志》对都御史的权责描述为:“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它有4个方面权责:检举弹劾权、参与考察任免干部权、参与司法审判权、奉敕巡视权。
史料中对十三道监察御史的权责描述为:“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外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漕,巡关,……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卷七十三《志第四十九·职官二》”[3]与以上相较,巡按任事更为具体,更为专门。从审计角度而言,巡按比之巡抚更多地兼任了具体审计之责。
总体而言,明代巡抚和巡按的职掌多有交叉。抚、按对地方三司、州府官员均有监察之权,皆有对地方官员的考察弹劾之权,皆有过问处理各种地方事务之权,又各有侧重,巡抚主要管总,在于统率三司。巡按的主要任务是考核干部,惩治官场、科场弊端,以及审理刑狱等。在没有独立审计机构的时代,在审计主要用之于官员的考核任免的时代,很显然,抚、按都兼任着重要的考核审计职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明代实行巡抚普遍制、常任制后,巡抚非由都御史专任,而更多是中央各部副职兼任,故其职责就不能完全由都御史的职责来对应。加之巡抚的实职性更强,其职责内涵与权责重点都有新变,巡抚的工作重点已由考察官员转变到主要负责民生方面上来,如督促官吏催办钱粮,维修仓库、城池,筹办军饷等。钱粮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根本,是地方行政的命脉,离任审计理念的产生,正是基于此。从于谦在河南、山西巡抚任上的一些轨迹,即能窥知一二。
于谦时代的巡抚制,还是初行阶段,故还处在不断摸索与修正中。这从《明实录》中能看得出。《明宣宗实录》宣德六年二月载:
巡按山西监察御使张勗奏:“山西连年天旱,田谷薄收,粮草多欠,所属州县各遣官催征,而总督则有侍郎于谦及从行主事翟善等分催,又有参政樊镇、参议王纲、刘登、郑冕等往来催办,相继于道,徒扰于民,无益于事,乞取回各官,止遣方面官一二员催督。”上命行在户部止令于谦、樊镇、翟善分催,余皆令还任。[4]1767
旱灾及催征税粮之事,关乎民生要务,按权责所属,应由巡抚负总责,地方布政使负主责,故该奏报之事裁定由作为巡抚的于谦和布政使方面的官员负责,渠道厘清,方能权责分明。又,宣德七年载:
免山西逋负税粮二百四十五万四千八百石,马草五百一十三万束。先是,上以山西旱伤,敕巡抚侍郎于谦及山西巡按御史曰:“朕为天下主,夙夜拳拳,惟欲生民咸得其所,闻山西境内连年灾伤,田禾薄收,民多艰食,深用悯恻,尔等即分官勘实,凡宣德六年税粮、马草,及逃民累年所欠粮草尽行蠲免,仍督府州县官用心抚恤,缺食者量加赈济,毋令失所。”至是,谦等具实以闻,命免征。[4]2041-2042
巡抚主管地方民生,“分官勘实”是主要任务。可见其具体事务往往是与民生相关的钱粮等的稽查审计工作。
正是因为巡抚之具体实务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钱粮,及钱粮所关涉到的地方官员、地方行政问题,所以此类官员就有了丰富的审计经验,并上升到审计理念层面。离任审计观念就形成于这一行政实践中。
二、明代离任审计制度的创立
(一)于谦等巡抚巡按的相关离任审计实践
与于谦相关的离任审计理念,主要出现在他巡抚河南、山西的前期。作为看得见的资料,应该主要体现在他给皇帝的奏疏中。当世史料及后世人多注重他在“土木之变”和“夺门之变”中的重大表现,因而他的前期政绩往往被忽视。加之因诬被祸,其作品没能及时整理,遗失颇多,尤其是前期作品。今所见其作品集最早是成化十二年(1476)其子于冕搜集整理刻成的《节庵存稿》不分卷,以及天启元年(1621)其孙昌裔又刻《于忠肃公集》十二卷。当年于冕经多方搜集仍“存什一于千百”。今收录于《四库全书》中的有《忠肃集》十二卷,《四库提要》云:“其没后遗稿已多散佚,世所刊行者乃出后人掇拾而成,故其本往往互有同异。”但四库馆臣将存世的多种于谦集比勘后说:“核其篇什亦已罕所遗脱,盖编次者分析之不同也。”[6]2然而,所提有关离任审计之疏仍不在其集子中。详勘于谦的相关史料,发现他的“离任审计”理念的产生,是在借粮政、借赈灾,于多方面创新性实践基础上形成的。
《钦定康济录》载:
明宣德间,山西、河南荒。上命于谦巡抚二省,公到任,即立木牌于院门,一书“求通民情”,一书“愿闻利弊”。二省里老皆远来迎公,公曰:“吾欲首行‘平粜之法’,汝众里老可将吾言劝谕富豪之家:将所积米谷,扣起本家食用之外,余者皆要粜与饥民。若仗义者,每石肯减价二钱减至一百石以上者,免其数年差役;一二千以上者,奏请建坊旌表;有不愿减者勿强。若有奸民擅富要利,坐视饥民不与平粜者,里老从实具呈,重罚不恕。凡有借欠私债,一概年丰还纳。若有遗弃子女,里老可即报与州县,着官设法收养,候岁熟访其父母而还之。如里内有贤良之民,能收养四五口者,官犒以羊酒,给其匾额;十口以上者,加彩缎,免其终身差役;二十口以上者,冠带荣身。一时富民乐捐,而尚义者甚众。”[7]
义利并举,奖惩有度,不以行政命令施压,而是调动各阶层积极性,事半而功倍。大灾之年,首要有二:赈灾和维稳。平粜法、收养法,于谦将赈灾、维稳两要务处理得游刃有余。
面对大灾荒,善用民间力量固然是良策,是能吏良吏所为,然而这毕竟有限,政府才应是主导。于谦巧借预备粮法,从根本上解决灾荒问题。这一点在于冕为其写的《行状》中记载颇详:
公在河南,屡布夫政。其一,劝籴粮米。大略以为,积粟备荒,虽一时之劳,实万世之利。其法:先尽上户,次尽中户,以十分为率,用官库钞物籴买一二以备饥荒。后连年水旱,民赖以济。 其三,减价粜卖。大略以为,河南、怀庆、陕州,余粮有在仓五七年之上者,屡奏量减价值,粜与陕西、山西饥民, 余与河南,安插逃民食用,全活者众。 其五,税粮折请。缺粮地方征收本色,其不缺者存留,税粮每石折钞五十贯以备支用,官民两便。 其九,抚赈流民。时山东、陕西流民逃移甚众,公虑贻患地方,令住居相近者编成里甲,另立乡都住居,星散者就与各州县原乡都,就近安插,各立里长管束,拨荒田并退滩地,令其耕种生理。地方赖以无虞。其十,减征粮布。时本处州县所在旱灾,公具奏。起运京边粮料、布花、马草,系国家军需,不敢请减。其存留粮草,并被灾卫所秋田子粒,量减三分或四分。军民卒赖以苏。[6]398-399
明代倪岳为于谦所撰《神道碑》中曰:
还有一道好吃的洋芋佳肴就是洋芋搅团。把刚煮熟的洋芋趁热剥了皮,放到石头凿成的砸窝里,用石头做的砸槌反复砸烂成泥,用大勺子挖到用葱炝熟的酸菜酱水里,拿筷子夹成小块,调上油盐和干辣椒面,一碗勾人魂魄的洋芋搅团就做好了。夹一块搅团放到嘴里,不等你用牙齿去咀嚼,它自己就滑溜溜地跑到胃里去了!
公在镇久,多善政,在河南者尤著。若劝民粜粟,官为收籴,以备赈荒。预拟河患,督采近地草束以备筑堰。公庾积久易败,即减价而粜,旁省亦获以济。征输脱有赢余,即以钞折纳,官民交以为便。岁旱,奏减存留粮草。 后皆视以为法。[8]
公家与私人、官方与民间,两途并行,有效解决了灾荒问题。于谦在河南不仅处政理事有“术”,而且出之以“心”,布之以“善”,故“后皆视以为法”,即作为一种范本推行。
从以上资料来看,似乎并未涉及到与离任审计相关的话题。其实以上资料所述于谦赈灾之术中有个关键处,那就是官仓放粮,官仓放粮的前提是仓中不但有粮,而且粮要足数。这就涉及到明代的储备粮政策,《明史》卷七十九言:“预备仓之设也,太祖选耆民,运钞籴米以备振济,即令掌之,天下州县多所储蓄,后渐废弛。于谦抚河南、山西,修其政;周忱抚南畿,别立济农仓。他人不能也。”储备粮对于赈灾的作用不言而喻,从“天下州县多所储蓄”,到“后渐废弛”,这是官员惰政懒政以至坏政的严重后果,其关键时候不能起到关键作用的后果,也是极其可怕的。于谦从亲身理政中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以“预备仓”的完善巩固与否作为重要抓手,去考察官员的任内表现。这正是于谦离任审计理念产生的基础,于谦也正是借此向朝廷进言,进而创立离任审计制度。
(二)离任审计制度的出台
《明史·于谦传》曰:
谦至官,轻骑遍历所部,延访父老,察时事所宜兴革,即具疏言之。一岁凡数上,小有水早,辄上闻。宣德六年疏言:“今河南、山西积谷各数百万,请以每岁三月,令府州县报缺食下户,随分支给,先菽秫,次黍麦,次稻,俟秋成偿官,而免其老疾及贫不能偿者。州县吏秩满当迁,预备粮有未足,不听离任,仍令风宪官以时稽察。”诏行之。[2]687
“州县吏秩满当迁,预备粮有未足,不听离任,仍令风宪官以时稽察。”一句至关重要,此为“离任审计”之由来。“诏行之”则更具有了制度保障。清雍正十二年《山西通志·于谦传》曰:
正统初,数上便宜事,遇水旱,辄立奏。六年疏言:“今河南、山西积谷各数百万计,臣欲于每岁三月,令府州县申报缺食下户,随分支给, 府州县吏秩满当迁,即预备粮储未足,不听离任,仍令风宪官以时稽察。”诏可。[9]
此语与《明史·于谦传》同,而于谦上疏的时间上不同,《明史》言宣德六年,实误;《山西通志》言正统六年,虽晚了十年,却是对的。《明实录》中的记载最为可靠,《明英宗实录》卷七十六(正统六年二月)记载:
巡抚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左侍郎于谦奏:“窃谓立法非难,守法为难。伏睹洪武间预备之法,区处详尽,非徒欲为万民之利,而为万世之利。厥后因循日久,遂至废弛。兹蒙皇上涣布德音,兴举旧制。臣奉命总督河南、山西二处,预备粮储,今在仓各以数百万计,第恐有司不谨,复如前日也。他处事体臣未经历,不敢妄言。其河南、山西,臣欲于每岁三月初,令州县记其缺食之家,申达布、按二司,斟酌得宜,方令支给者。大口月三斗,小口半之,至五月蚕麦既收,随即往支,仍将所给之数,申报上司及户部,俟秋成抵斗偿官,岁终仍报所偿之数,果有贫乏及笃废老疾不能偿者,官为设法补完,毋损原数。其放支之序,先菽,次刍秫,次黍麦,次米稻,后先有伦,毋致红腐。州县官有能设法经营,使新陈相易,不致浥坏者,听当满而预备。粮储未完者,不得离任,仍令风宪官稽考伺察。如此,则出纳以时,而所贮不腐,防闲严密,而奸弊不生矣。”从之。[5]
这是最确实的证据资料,虽然相关基础工作早在宣德五六年于谦巡抚河南、山西时即开始,然而由有效而成熟的做法,到升华为官员离任审计的理念的提出,却是在十年后的正统六年了。
以上资料都在说明一个实政处理原则:针对受灾的河南等地,青黄不接的三月开始,正是普通百姓断粮断炊之日,而此时的国家储备粮却是满的。于谦就令府州县上报缺粮户,按标准先贷储备粮给他们,程序是先次粮类大豆高粱,再主粮类黍麦稻米,待秋收后再如数还给官府,遇老病贫穷无力偿还者,则官府代为偿还,这样也能保证官仓之粮新陈循环而不致腐烂。除了动用国家储备粮外,于谦还辅之以他法,即由官府牵头,动员富裕粮户,拿出一定比例的粮食,由官府以公钞买进以赈灾,待秋收后灾户再偿官府。为确保地方官吏执行到位,于谦建议朝廷对任期结束的官员,在离任前对其进行稽查审计。此法得到朝廷许可,“诏行之”,就是形成定制,即当作一项制度来推行。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明代创立了离任审计制度。
然而,于谦并非最早、也并非唯一发声者。查《明实录》,竟然发现,早在宣德五年,山西按察使张政就上奏了类似言论。《明宣宗实录》卷七十一(宣德五年十月)记载:
山西按察使张政言:“所属府州县官,有当考满而任内税粮未完,淹久不能赴部,难以作缺铨注,多委杂职权署,人不听从,岂能集事?亦虑各处皆然。乞敕吏部:凡天下官三年、六年满者,俱全赴部,给由回任,所欠税粮,立限追征,不完者如律究问;九年考满者,就便铨注,任内钱粮完足,方许给由。庶官无旷职,事无废弛。”上谓尚书郭琎等曰:“事贵适宜,若必俟粮完然后赴考,则旷职废事多矣,宜从其言。”[4]1662-1663
张政所奏,从最关乎国计民生的“税粮”角度立论,其所建议也是关系官员任满考核的政体大事,而且是从整个官僚制度层面建言,议论亦宏,指向也远。可以明确地说,其建议是直击离任审计问题。
张政为广德(今安徽)人,进士出身,是一个颇有政绩的能吏。《大清一统志》中记载:“宣德初,以御史巡按山西,时诸郡逋租至二百余万石,政请随土产折纳,民大称便。斥贪除暴,治行称最,就拜山西按察使,风纪益振。”[10]张政此奏是宣德五年十月,于谦出任河南、山西巡抚是在宣德五年九月。时间虽相叠一个月,但于谦从被任命到离京赴任、开展实质性的巡抚工作,应需一定时日,而张政已在山西按察使任上数年之久了。因此,张政在此所提出的有关任满考核、离任审计的建议,基本与于谦无多大关系,应该看作是他本人任职山西的理政体会。如此,则关于离任审计新理念的最早发声者,据目前资料看,应该是当时的山西按察使张政,而非山西巡抚于谦了。至于谁堪称代表,这要看离任审计制度创立的意义了。
三、明代离任审计制度创立的意义
作为离任审计理念的最早提出者张政和于谦,他们的任职地点和任职时间有重叠之处。任职地点上,张政于宣德初年即作为按察使在山西任上,而于谦是宣德五年开始任河南、山西两省巡抚。任职时间上,尽管于谦上书晚于张政十年,但实际上于谦这一思想的成熟,主要是基于宣德五年初到巡抚任时的河南、山西旱灾的理政实践;张政建议的提出,实际也是基于此期山西早灾所造成的国家税粮的官员催缴不利上,二者基于同一地域中的同一社会现实而提出,实际上应合为一个整体。况且,张政的建言,得到的是“宜从其言”;而于谦的建言,是“从之”,“诏行之”,离任审计作为制度化推行,应该是始于于谦的建言。当然,关键是这个制度创立的意义,而这个意义来自于提出离任审计时所赋予给它的内涵。
(一)离任审计制度直接关注于税粮等国计要务
张政、于谦之离任审计建言,都基于国家粮政,食为民之天,民为国之本,都抓到了问题的核心本质。张政所奏明确提到了官员三年、六年乃至九年任满升转、任满考核、任满审计问题,是从“税粮”角度立论,而税粮是封建社会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明代对田赋征收尤其重视,为协助地方官员征粮,自朱元璋时代就在田赋重区南直隶(今江苏、安徽、上海一带)、浙江推行“粮长”制,“粮长的主要任务为主持区内田粮征收和解运事宜。”[11]为强化征收效果,还实行了粮长世袭的“永充制”,该制在宣德时最盛。由民间的粮长制,即可推知明代对于官员征收税粮的职责强化。按理,为官一方,特别是地方主政人员,税粮是其职责之重,而一地域之税粮,从征缴的数量到征缴的时间等等,都是明确的硬指标,是显而易见的。为官一任,以税粮完成与否,对其进行审计考核,也是循理成章的计吏行为。张政所奏是将其推至整个官僚体系,而特别强调了离任时的审计与考核,可见税粮的重要性。
于谦的建言,则是直击明代另一特殊粮政,即从洪武朝就开始的“储备粮”法,而从储备粮角度对官员进行离任审计,更有其特殊意义:一则此祖宗之法已渐至废弛,借推行离任审计,可使此制得以恢复并巩固,于谦在河南、山西巡抚任上的主要政绩,就是自觉巩固了储备粮法,使之发挥了最大效能;二则储备粮专粮专用,重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之用,尤其是大灾之下具有活民与维稳的非凡意义。于谦将其提至离任审计时的一事否决的高度,也足见其重要性。
(二)离任审计制度直接关注于救灾等民生要务
张政从“税粮”角度谈离任审计,主要触及国本。税粮征收对于相关地方官员而言是常务,是职责分内之事,且指标明确,其离任审计也便于操作。于谦从储备粮角度谈离任审计,主要侧重民生。巩固预备粮法,可以有硬性指标,但于谦的理政实践是因法行法,创新性地处理好了赈灾之事。对官员而言,遇灾赈济也本分内之事,然而赈济到何等程度,恐怕难以量化,关键在于任事官员的能力与素养,这实际又是一个软指标。从于谦的救灾实践看,他之所以借储备粮法为离任审计立论,不只是考察官员能否做到预备仓常设、预备粮常满那么简单,他以自己的行动,为这一离任审计充实了更加丰富的内涵,而背后体现的则是一个封建良吏对民生的关切之情。
(三)离任审计制度既考察官员的“能”也关注其“德”
于谦的离任审计理念,不只体现在显见层面的对官员“能”的考核,还渗透着“德”的要求。他的奏章中有一个关键细节,以动用储备粮赈灾为例,要做到放支有序,“先后有伦”,“毋损原数”,而“毋致红腐”。虽然官员如能做到任内仓设粮满就已经完成了他的工作,在离任考核中这一项就能通过了,但做到这个程度还不算一个真正好官,还要保持仓储新陈循环而“毋致红腐”,这一不必然在考核范围的无形指标。遇灾赈济,“毋致红腐”自然容易做到,然而在常态下,仍没法保持仓储粮食的新陈循环,做到常存常出、常储常新,恐怕就要考验官员的“良心”了。因此,于谦奏章中的“毋致红腐”颇有微言大义之效,放大至离任审计中,它关注到的是官员的德政。
总之,离任审计最早出现于明代,它与宣德时开始的巡抚的普遍制、常任制的背景有关,主要来自于于谦作巡抚时的理政实践。明代已经建立起了离任审计制度,并赋予其鲜明的带有明代社会特色的内涵与意义,从而在中国审计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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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1.
(责任编辑 王 珑)
Abstract:The off-office auditing system was founded in the orthodox years of Ming Dynasty,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generalized system,the standing system practiced by the governor (Xun Wu)since the Xuande years,which were first proposed byYu QianandZhang Zheng.Especially,in Yu Qian's Memorial to the throne,such memorial—"if the grain reserve is unfinished in one region, an official shall not leave his post and he will be detected and investigated by the central official in the Ministry of Official Personnel Affairs(Feng Xian Guan)."–becomes an important language for us to determine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cept of off-office auditing system.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off-office auditing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in that it focuses directly on the important tasks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the people's livelihood, and reflects the audit connotation of inspecting both the"ability"and the"morality"of the officials.
Key words:off-office auditing system;Yu Qian;Zhang Zheng;grain reserve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Off-office Auditing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LIU Ting-qian
(School of Liberal Arts,Nanjing Audit University,Nanjing,211815,China)
F239.22
A
2095-2082(2017)04-0039-08
2017-07-04
刘廷乾(1962—),男,山东莒县人,南京审计大学文学院副教授,文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