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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法制与道德的博弈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3期
关键词:法制市场经济道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00)

市场经济下法制与道德的博弈

赵雨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

经过实践的反复摸索,我国最终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法制经济,所有在市场下的经济行为都应当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下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是只有法律而不注重道德的。本文提出要在法制与道德之间建构起互补关系,既要继续加快迈向法制经济的步伐,又要注重对于道德的宣传和强调,寻找将道德法律化的有效路径。

市场经济;法制;道德

经过实践的反复摸索,我国最终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并用其代替了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市场下活跃的经济有着让世界瞩目的发展势头,而在这自由繁荣的市场中,需要有一个规范、完备的法律体系来约束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因此,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法制经济,所有在市场下的经济行为都应当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下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是只有法律而不注重道德的,层出不穷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贩卖、添加剂的过量添加等道德滑坡事件,给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

一、法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优势及局限

在转型初期的市场经济中亟待建立一个能够在全社会中达成共识的经济秩序,以契约精神来保证市场竞争下的公平。在市场经济中,法制能够对整个社会发挥引导、规范、调控、保障的功能优势。在我国的《宪法》中已经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以及市场经济,能够从根本的法律源头来引导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其次,法律的缜密以及明确性能够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以明文条例的方式来说明合法与非法行为的界限,一旦个人或者组织触碰了法律的界限,就会因为违反法律而受到相应的惩罚。资源在市场经济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如果仅由市场来自主运转,很容易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产生偏差和局限。因而需要国家从法律层面来对社会中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进行平衡,在保证资源配置能够在公平范围内面向市场的基础上,将其利用率和效益调控到最优状态。最后,市场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弱点,很难仅凭其自己的发展而合理兼顾局部以及整体、当下以及长远等的利益。这就需要政府利用法律的途径来从国家角度给予一定的保障、进行宏观调控,为市场营造出一个稳定、良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法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行为主体有所约束、稳定市场经济活动,但是三十年的实践表明,仅依靠建设法制环境来管理和规范市场经济是远远不够的。即便是在法治社会中也无法完全避免黑心商家制造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等行为的发生,这让我们不得不正视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局限性。法律的制定需要符合现实社会的客观发展,因此作为意识的产物,法律很难冲破人们对于客观世界认识的局限性。无论是在语言表述上还是在内容设定中,都会有不全面的问题出现,依照不完善的法律进行市场经济的建设必然也会存在弊端。此外,法律的稳定性也导致了法律很难经常地进行调整和修改,而现在的市场经济中每日都会有新的事物和状况出现,因此市场经济中难免会出现法律无法兼顾的状况,以不变的法律很难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状况。最后,过分强调法律会让人们误认为自己行为的底线就是法律,从而忽视对于自身道德的建设要求。甚至会出现一些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钻法律空子等投机取巧的问题,唯利是图的人们甚至会恶意利用法律的条文规定来做一些不法的勾当。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伴随着市场经济而来的是利欲熏心的社会风气,而法律的惩治并没有办法完全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道德标准,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

二、道德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优点及危害

在市场经济当中出现的所有的经营活动,归根结底其权利都是由个人作为主体所掌握的,由于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营利,因此每个主体都会尽力用最少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利润。但如果人人都在追求利益,而没有道德的约束、失去基本的底线,就会败坏整个市场经济的社会风气。一个国家的社会道德会对国内经济活动的环境、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以及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对于道德的理解可以从职业道德和公益道德两个方面来探讨:职业道德在市场经济中也可以被理解为经济道德,在经济活动中的商业行为中,最重要的品质就是诚信。一个企业或者个人只有保持良好的信誉,才有可能扎根、立足于市场经济的洪流当中。市场本身就暗流涌动,激烈的竞争下会遵循“优胜劣汰”的生存规律。因此,一旦企业在一次商业交易中有不守信用、不重质量的经济行为,就会因一次的贪图小利益而在行业内失去信誉,极大地损伤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公益道德是经济活动中的个人或企业对于整个社会和国家所做的贡献。大自然的环境以及资源是为全人类所共同享有的,但很多无良商家会为了一己私利而排放大量废气废水,给环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当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强调的就是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要注重对于环境以及资源的保护,使得经济能够有一个长远的健康发展,而不是过度开采和利用。

与法律相比,道德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能够起到一定的补充和调整作用。道德与法律是包含的关系,凡是法律中明文禁止的必然都是道德所批判的,而法律中没有顾及道德问题,甚至有的是道德所不允许的。因此道德能够涉及的范围要更加广泛,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欠缺和不足。此外,用道德来管理市场经济所需要花费的成本较低,国家在制定法律时要有足够的物质资金作为基础,制度的建设以及推行也需要消耗一定的成本。但道德在市场中是一个无形的软规范,其主要是要让每个人以自律的形式来自觉主动地维持市场秩序的公平和稳定,相对来说其管理成本较低。而且一旦人们自觉地将诚实守信等良好的品质内化为自身性格的组成部分,就能够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约束自己的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但用道德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弊端在于其可行性较低,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的,因而在利益面前,人们本能地会想要将利益据为己有,自私与贪婪是难以克服的人类本性。良好道德的养成和维持需要有极强的自律和自省意识,如何去倡导、推行,并在全社会形成道德约束的共识,是具有较大难度的。此外,道德的约束性较低,其判定是否符合道德的标准也会出现“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个人主观性。相比于法律明文规定地将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会受到何种法律惩罚明确出来,道德无论是在界定是否无道德行为、还是在明确具体的惩罚方式等方面,都是较为模糊的,因而道德实际的约束以及惩罚力度较弱。

三、市场经济下法制与道德的互补

东西方的思想家、法学家等对于法与德之间的关系问题有过很多的讨论和研究,我国的儒家思想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强调法制需要在取得道德共识后才能够得以实施。而西方的分析法学派则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强调法律应当保持其严格的意义,不需要去考虑法律的好坏问题。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在全社会达成了一定的秩序共识,法治社会的建立也使得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及,市场经济已经日益与法制经济相等同。而道德虽然在理论界被反复提出和强调,但其却始终没有真正参与到市场经济内部,因此人们日益忽略了道德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追本溯源,法律与道德是没有办法完全分割开来的,因此无法过分强调法制本身而忽略道德。只有在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建构起互补的功能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首先,要充分发挥法律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虽然各个经济体在市场中能够自由地进行流通和发展,但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仍然需要从国家、政府层面来实施必要地干预。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就是能够起到调控以及管理作用的重要方式,经济法、民法等各个具体的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每一个环节的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要继续强化公众对于法律的认可和推崇。从市场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迈进始终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前进方向,引导当代公民树立法律意识,做到时刻以法律来约束自我的行为。当法律最终在全社会形成普遍号召力就能够让经济活动当中的主体当事人从内心认可、信仰法律,用理性来对待市场经济当中的各种状况。

再者,也要注重对于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其主要可以从对官员以及对普通公民两个方面进行。对于官员要加强廉政建设,近些年来反腐倡廉的热度持续升温,反对官商勾结也成为了其中的重要内容。在经济活动中,政府官员掌握了更多的包括资金、信息等方面的资源,一旦官员贪污腐败、为了一己私欲而破坏了经济秩序中的公平正义,就会日益败坏整个社会的风气。因此,加强对于官员的道德建设以及制度约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另一方面,普通的公民也需要树立起积极向上的道德意识。在市场经济中公民应当树立一定的契约精神、责任意识以及信用意识等基本的道德良知,让公民自觉规范自己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诚实守信、不做违背基本良知的行为。

最后,要将法律与道德高效地结合起来,实现道德的法律化。即将人们市场经济活动中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和基本准则融入到法律当中,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将道德上的约束以法律的形式书面化地呈现出来。本文中提及的道德法律化只是一种解决路径的思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并不能将所有的道德原则都全部强制化、法律化,需要对具体的道德价值进行分类和划分,尽量实现道德与法律的高效融合。

四、总结

法制在市场经济的运转中是最为基础的原则与准则,人与人在进行商业交易、经济活动时产生的利益关系需要有契约来维持,法制就是重要的调和剂和稳定剂。在当前我国公众已经对法制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公民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也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底线。但需要一再强调的是不能只将市场经济看作是法制经济,而忽略了道德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的约束和自律作用。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法制与道德之间尚未形成和谐有序的关系。法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核,能够以明文条例的形式规范和约束人们的经济活动,但过分依赖法律会造成人们对于道德忽视,使社会风气逐步沦丧。因此,本文提出要在法制与道德之间建构起互补关系,用道德来弥补法律中无法兼顾的其他问题,让经济活动的主体能够自觉主动地规范和管理自己的经济行为。同时又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增强道德的规范性和可实施性,使道德能够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因此,为了市场经济的法制与道德的协调,既要继续加快我国迈向法制经济的步伐,又要注重对于经济道德的规范、宣传和强调,让道德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经济行为,并进一步寻找将道德法律化的有效路径。

[1]孙春晨.“看不见的手”与经济伦理[J].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5期

[2]姜剑平.市场经济下的德治与法治[J].政治法律研究.200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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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仁伯.依法治国,以德固基一兼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J].发展论坛.2001年第10期

赵雨嘉(1988.4-),女,汉族,2011年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院,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主要从事法律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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