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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与法律秩序:李光耀法律思想探微

2017-04-15丁韶华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李光耀秩序新加坡

丁韶华*

儒家伦理与法律秩序:李光耀法律思想探微

丁韶华*

作为“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的新加坡,其国家治理理念的形成与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国家创立者李光耀先生的影响。李光耀1950年从英国剑桥大学法学系毕业,1959年担任总理,1990年卸任,前后执政30余年,对李光耀法律思想的研究,是对新加坡法治解读的一个有效视角,而李光耀法律思想中儒家伦理文化的良性契入,则是非常值得关注的方面。本文对其法律思想的三个形成阶段、相应的法律价值观、法律与秩序关系、廉洁政制建设等方面作了初步梳理,冀图抛砖引玉。

李光耀 法律思想 儒家伦理 法律秩序

一、序 言

新加坡面积620平方千米,人口在1960年代初为200万,弹丸小国,资源贫乏。建国之时除了先天优越的地理位置外,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外交等各方面并无出众之处,直至1945年到1965年间仍然动荡不安,“发生过政治骚动和不安、示威游行、罢工、暴动、纵火、暗杀等事件”。①[新加坡]李光耀:《李光耀40年政论选》,现代出版社1994年版,第155页。在李光耀总理第一届任期内的1961和1962年,“当时,新加坡很少家长和他们聪明的子女会相信法治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里能继续维持”。②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332页。

李光耀于1950年获英国剑桥大学法科“双重第一荣誉学位”学成归国,其后几十年多次被世界著名学府授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③参见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625-628页。但正如李光耀自己所描述的,“我的宪法、法律主要不是从讲堂和教科书学到的,我主要是从现实生活和经验中取得这方面精髓,而目睹马来西亚宪法在三年内作了不下100次的修改之事,也给我学到很多东西。”④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340页。李光耀致力于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正是在他的掌航下,新加坡成为当今世界少见的法律严密、秩序井然、充满生机、蓬勃发展的优良国度。对此,有的政界人士是这样评价的:“四分之一世纪以前,李光耀领导新加坡这个多元文化、多元种族和缺乏资源的小岛取得独立。……他领导这个国家和这个地区,取得和平和繁荣,李光耀这个名字,将世世代代受后人敬仰。”⑤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629页。

新加坡77%为华人,所秉持的是儒家文化传统。李光耀认为:“新加坡社会的引力中心,无论是价值观,思想态度或偏好,仍然是以传统亚洲人的为主。”⑥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237页。他们在努力学习西方法治精髓的同时完美地结合了东西方文化,创造了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结构系统;如此成就以及相关历程,对于法治现代化前行道路上的中国,未尝不是一个值得深入研读的有益模板。

李光耀的法律思想,其实质可以表述为“儒家伦理基础上的法律秩序”,从形式特征来看,“秩序”更成其法律思想的首要表征。1962年,他在马来亚大学法律学会慷慨陈词:“在一个稳定的既成社会里,法律看来是秩序的先锋,有好的法律,才会产生良好的秩序。……但是,如果把这个短语改成’秩序与法律’,那么,在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国家之间维持和平安宁的严酷现实,就可以作更准确的描述,因为没有秩序,法律便不可能动作。”⑦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320页。

李光耀对秩序是十分重视的,但只是在视其为必要手段的层面上去认识。他切实地把国计民生之发展作为根本的目标,认为“政府所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好好地利用现有的社会秩序以发挥最高效果”。⑧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116页。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我们不得不顺便关注到他作为一个务实的法学家所拥有的态度。他说道:“我是一个绝不反悔的社会主义者,但是在我自己的国家内,我必须承认因为要把公共义务的崇高价值和服务的意义灌输给社会,需要很长的时间。只有对工人高度的成就给予高度的刺激才能得到最好的效果。”⑨张永和:《李光耀传》,花城出版社1993年版,第199页。正是抱着这种态度,通过上下努力,新加坡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1960年的435美元升到1991年的13 600美元,仅次于美国和日本,而到1994年人均收入就已达到18 025美元。

稳定与发展并驾齐驱的一个强有力保证,是闻名于世的新加坡廉洁高效的政治制度建设。“新加坡要生存,唯一的办法是’刻苦干练’四字。”⑩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118页。而“廉洁正直,是新加坡政府组织的印记”。因为,“政府内部一旦充满了贪污、偏袒和裙带关系,那么,要使它再度变成正直诚实,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事,也是难于做到的。”⑪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151页。如何借鉴新加坡成功实现法治、民主、秩序和儒家伦理相互之间恰到好处的平衡,仍然大有探讨的余地。

拓展开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阐述。

二、以儒家伦理为根本的法律价值观

在理论法学中,法律价值论关注的是公平、正义、效益、自由、权利、平等等价值范畴,法的价值观乃法律思想及法律实践之基石。李光耀的法律价值观可以从新加坡不同历史阶段的演进过程中加以把握。

第一阶段:1950年学成归国至1965年新加坡再次独立。该时段新加坡的任务是摆脱殖民、国家独立。李光耀结合大势,以“民主、社会主义、默迪卡(独立)”为号召,至新加坡1959年独立、1965年再次独立前,一直延续这一理论,可谓之“争取独立阶段”。

第二阶段:1965年至1970年代末。此阶段,李光耀更加强调国民意识培养,以“注重稳定、完善法治、系统地发展经济”为主导,可称为“逐步稳定并发展阶段”。

第三阶段:1970年代末以后。以1978年新加坡国庆群众大会《母语价值观加强自信》和1979年《加强双语维护传统》为标志,1982年全国开展儒家伦理活动,1984年推广华语运动。李光耀竭力倡导中国儒家传统价值观,从而奠定了新加坡发展的价值观基础,是为“价值观成熟阶段”。

二是在一个幅员辽阔、产业门类齐全的经济体里,如何为金融业提供有效配置资源的相关产业领域及平台。这是实现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广阔而坚实的可承载规模庞大金融资源的基础领域和平台,无论金融机构付出多大努力,最后都将事倍功半。

在第一阶段,实际从1952年2月受聘担任邮电制服职员联合会的法律顾问算起(当然也不妨从求学时参加“马来亚论坛”算起),李光耀开始介入政治。七年期间,他共任50多家工会的法律顾问,以致力于国家独立,帮助职工谋取福利与更多权利起家,逐步建立并壮大了人民行动党。在此阶段,“我们都凶猛地反抗殖民地主义和资本主义。我们要驱除英国人和他们的大商行,以便取得独立和自己掌握主权,我们要依照自己的方式分配经济成果,让我国工人分享更多。”⑫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289页。这种价值观及相应斗争策略在当时情势下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只顾为自己的会员争取最大的利益而跟雇主对抗,不管其他行业雇主和工人的利益,结果破坏了它们本身的经济和摧毁了它们本身的社会组织。”⑬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289页。到1966年,李光耀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强调“反殖民地运动过程中一件令人伤心的事是:即使欧洲势力已经被驱逐,那些用来驱逐外国势力的方面和技巧依然继续起作用,没有任何改变,人们再也没有想到当初的目的是什么。其结果就是没有了纪律。”⑭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267页。

这一阶段,李光耀的法律价值观以追求公正、平等为主导,并与当时轰轰烈烈的职工运动相糅合,推进了国家独立的进程。然而,空洞的正义、过分地维护个性群体的利益不可能导致社会整体的共同协调发展,它在破坏旧秩序过程中无疑是有效率的,但在建立新系统过程中则负面作用更大。固之,李光耀认为:“还好,我们很快地便认识到生活的冷酷现实。……尤其是1965年取得独立之后,一切都要靠自己。”⑮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289页。李光耀及新加坡政府与社会各界,通过讨论、磋商,经常的接触和公开的思想交流,建立起密切的联系,开始步向正轨。

第二阶段对于新加坡的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段。在这一时期,新加坡高扬依法治国的旗帜,在短短十几年间,便从一个又脏又乱的烂摊子变成一个社会平和、政治稳定、全世界犯罪率最低、综合竞争力排全球第二的国家。

这一阶段,李光耀的价值观重心在坚持形式正义的同时,也转到了实质正义,原来追求实现普遍的全部个体的权利的观念在现实面前被理智地放弃,而更高层次上的、为了全部整体的实质正义而努力维持全社会有序发展的思想得以顺利贯彻,因为“任何司法制度的严峻考验,并不在于其理想的概念的伟大或崇高,而是在于它是否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国家之间,产生社会秩序和精神意义。”⑯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320页。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他强调:“补贴消费不但是错误的,而且会有害。”⑰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170页。所以,他一向提倡机会均等而非收效均等,表现在分配组屋问题上,对于低收入家庭,政府决不通过钱财的帮助或慷慨赠予来达到使更多家庭拥有住房的目标;而是通过为其提供便利的偿还条件和为之寻找更多增加收入的办法来实现目标。

到第三阶段,新加坡已经基本建成为一个较发达的法治社会。而在国内法律法规臻于成熟、各项子系统良性运行的同时,李光耀本人的治国经验与思维层次也在相应升华。通过对4000多年中华传统文化的审视,以及对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中得失的比较,尤其是出于对新加坡这一特殊国度如何维系长期和谐发展和如何抵制西方颓废文化侵蚀的高度重视,李光耀大力推崇儒家伦理价值观。他认为:“谁失去了文化的根基,谁就有一种若有所失的感觉。”⑱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388页。文化的底蕴在于那股子无法描述的冲劲,“那种自信心、胆识、热情和充沛的精力”。⑲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389页。事实上,“儒学不是一种宗教,而是一套实际和有理性的原则,目的是维护世俗人生的秩序和发展”,⑳前引⑨ ,张永和书,第442页。在中华民族4000多年的薪火传承中,它包容了大量适于新加坡人民固本善元的精华。李光耀不无感慨地认为:“新加坡成功的一个最有力的因素,就是50至70年代那一代人的文化价值观。……我本身有了这种经验,所以我很重视维护华族新加坡人的文化价值观。”㉑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442页。

李光耀强调的传统儒家文化,是与新加坡实践相配套而言的,主要包括五伦和八德。孔子论五伦为“君臣有义,父子有爱,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表达了五种人际关系的处理。李光耀把其中的君臣关系改释为政府和人民的关系,认为“五伦里的权利和义务受到适当的遵循,社会就会稳定和有秩序。”㉒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404页。儒家八德原为“忠孝仁爱,礼义廉耻”,李光耀同样作了新的解释。忠,就是爱国,“简言之,就是要有坚定的国民意识,强烈的爱国情感”;㉓畅征:《小国伟人——李光耀》,学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7页。孝,是伦理道德的起点,“孝敬父母,重视家庭是亚洲文化的精髓,是亚洲三大文化中最值得也最应该保留的部分。”㉔前引㉓ ,畅征书,第208页。为了保持“三代同堂”这种被其视为“珍贵”的家庭结构,李光耀建议通过立法来规定子女必须照顾和赡养年老的父母;仁爱,要求人们富有同情心和友爱精神;礼义,是人与人相处之道,“礼貌能导致良好的人际关系,而良好的人际关系又是提高生产力的要素。”㉕陈岳、陈翠华编著:《李光耀——新加坡的奠基人》,时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106页。廉,是为官的基本德行,“新加坡的生存靠政治稳定,靠高级官员们的廉洁和效率。”㉖前引㉓ ,畅征书,第209页。耻,就是知耻之心,树立国民基本是非观,提高道德修养。

在结合实际弘扬儒家传统文化的同时,李光耀并不排斥向西方学习。新加坡对西方文化中“重科技、重效率、重法治、重民主、重竞争”等方面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竭力的仿效,当然对其中的极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道德沦丧、信仰失落等消极因素,则予以坚决摒弃。“我是来学你们的科学、你们的工艺,以及你们怎样突破工业生产而进入工艺时代。我并不是为了留长头发、穿肮脏的牛仔裤、赤着脚走路、穿那些印有古古怪怪的口号汗衫而来。这些东西跟你们在太空上的成就毫无关联。”㉗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390页。早在1988年,李光耀就乐观地预言:“如能坚持十年至二十年不受西方思想侵蚀,仍然以儒学指导行事,则新加坡一定能继续取得成功。”㉘前引㉕ ,陈岳、陈翠华编著书,第109页。

以上三阶段的划分只是一个大体上的把握,事实上每个阶段的代表性特征在另外时段也同样存在,这在总体上构成了李光耀统一而丰富多彩的法律价值观基础。新加坡政府《共同价值观白皮书》更在理论上对李光耀的治国理念予以总结和确认:(1)国家至上,社会为先;(2)家庭为根,社会为本;(3)关怀扶持,同舟共济;(4)求同存异,协商共识;(5)种族和谐,宗教宽容。

三、以秩序为特征的法律制度建设

“法治是一种有序的生活状态。”㉛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558页。只有当社会具有稳定的秩序时,人民才能按照对社会的预期来安排个人生活。从新加坡来说,李光耀时代基本上是一个主要强调秩序的时代,“我们不得不把政治稳定当作首要任务。”㉜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558页。为此,不以为然者批评他“搞家长式统治”,“长此下去,新加坡会变成一个僵化的国家。人民好像住在一个外表好看的军营里,生活枯燥无味。”㉝前引㉕ ,陈岳、陈翠华编著书,第30页。而李光耀之伟大正在于他眼界深远且目标坚定,他对不以为然者同样不以为然,坚决地推进新加坡的法治化进程。据不完全统计,自李光耀上台到1991年,新加坡共制定法律法规383种,㉞前引㉓ ,畅征书,第163页。涉及范围宽广,大到政治体制、宏观经济管理、公民权利义务,小到言谈举止、衣食住行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李光耀不无固执地认为:“有人说我干涉人民的个人生活。但假如我们不这样做的话,今天就不会达到这个成就,而会继续留在旧的新加坡。”㉟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223页。

新加坡的法律法规不但严密,而且明确,违反哪一条就按相应条款处理,故法官判案非常简化迅速。一般性违反交通法规的案件,一个法官一天可以审结500宗。㊱萧宜美、马志刚、陈尤文主编:《新加坡公共行政》,时事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页。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㊲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有法不依,其毒害甚于无法。李光耀认为:“法律的力量在于它的执行。把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真正严格地付诸行动,这样才能提醒人们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并使之成为一种自觉意识。要知道,当一项有形的规则在被遵守时,它所培育启发出来的无形的法律感将比有形的规则涵盖得更远、更深。”㊳前引㉓ ,畅征书,第164页。新加坡法律的典型特征之一便是严刑峻法,对于绑架犯、谋杀犯、贩毒犯、持枪抢劫犯等均可判绞刑,其中毒贩只要携带15克以上毒品即可判绞刑;对那些民众痛恨但又罪不当死的罪犯施以鞭刑,现有30种左右的罪行可施以鞭挞,但女人和16岁以下或50岁以上男子可免此刑。㊴前引㊱ ,萧宜美等主编书,第237页。对于几乎所有公共领域内的违章行为均配备了罚款措施。新加坡普通工人的月薪在七八百新元左右,而法律明文规定上厕所不冲水的行为,可被罚款1000新元;至于公职人员因违法犯规而被开除公职的,一般意味着若干年劳动积累的六位数以上的公积金将被没收。李光耀认为:“要提高你们的政治意识,再多的政治教育、讨论或煽动,也比不上与你们有这些巨大的切身利益来得有效。”㊵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199页。

在大多数国度内,对于一般民众的执法是可以做到严格的,但高层人物或有着诸方面关系的违法犯罪分子则很难公正处置。李光耀认为:“要采取行动对待一个认识多年的密友和部长是很困难的事。但是,如果不采取行动,任他逍遥法外,那整个制度应会受到损害。新加坡过去30年所建立起来的廉洁制度就会很快削弱而毁于一旦。”㊶为此,新加坡在执法方面坚持四项重要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里面人人自由,法律外面没有民主,法律上面没有权威。”前建屋发展局主席陈家彦、前环境发展部部长黄循文、前国家发展部部长征章远、前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都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公开的、严厉的制裁。

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李光耀不拘泥于条条框框的束缚,而是遵循内存的法的精神,适应不断发展的现实社会。在著名的“马大法学会演讲”结尾,李光耀高屋建瓴地分析指出:“只要我们的目标纯正,而且善于寻求符合社会需要和行得通的法律形式,那么正义和公平便能够在我们的社会里确立起来,相对地说,现实比形式更加定型。所以,要是我们因为现实不能轻易改变,而让形式固定下来,恐怕灾难就会降临我们身上。我们需要的是适应现实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确保容忍和讲理的品德在我们的社会中保存下去。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才是良好秩序的先锋。”㊷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321页。

当然,在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我们不应欺骗自己,以为单是信奉民主、信奉法治和法律,我们便可以实现这一切”。㊸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323页。在某些特定形势下的特定场合中,新加坡必须“离开一些司法常规,特别是一些有关个人自由的原则——为的是要维持民主和法治的标准;为的是要保全法庭的存在”。㊹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323页。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思维,也许才是李光耀法律思想的精髓所在。法律是有用的,但不是万能的,一方面要从其本身去修正,另一方面则要从法的外部去寻求解决的途径,这种思路与法律社会学的根本观点不谋而合。

李光耀有极强的宣传鼓动才能,而这种天赋自然地促成其在法律实施前和实施中对必要的宣传教育的重视。他认为教育先导,循序渐进,达到一定层次后严格依法办事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路径。《论语·为政》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充分表述了德法合治的基本思路,而李光耀的做法则是在不同时代特征下的妙手操作,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这一经过数千年岁月检验的为政之道。

回顾三十多年的发展史,不难发现,在多元文化、多种族共存的背景下,在众强环峙的十字夹缝中,新加坡得以稳固建国并茁壮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李光耀一贯的法治理念。

四、廉洁勤政是立国之本

李光耀坚定地认为:“一个面对动乱和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需要一个强大而廉洁的政府。”㊺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354页。环顾东南亚国家,长期以来,“贪污已成生活方式。……贿赂是有等级的,给你这样的方便,你只须付两角钱,那样是四角钱,还有其他是两块钱。每一样都有代价”。㊻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327页。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在私有制和国家产生之后,寻租行为暨权钱交易便随之诞生了。而领导层的贪污腐败,必然意味着与民众的脱离,最终导致政权的丧失,这在中外历史上屡见不鲜。1959年,当李光耀与其同党最后看准时机而下决心参加竞选时,他们主要口号一是“争取独立”,二是“铲除贪污”。当时的新加坡政坛被无能分子占据并充斥着令民众十分反感的腐败,结果是前劳工阵线联合政府的彻底垮台。这一直接感受到的血的教训,李光耀在建国之初就深刻认识到并时刻提醒着自己。把握这一历史背景,对于李光耀、人民行动党及新加坡政府是如此一贯地严厉惩治腐败、如此一贯地强调政制的高效运转将更益于理解。

保证廉洁主要依靠的是制度建设。早先,新加坡惩治贪污的法律条文只有《刑法典》中的一部分;1937年颁布了《防止贪污法令》,把私人机构工作人员贪污行为也列入规制范围;1960年7月17日新加坡制定了具有深远意义的《反贪污法》,随后经过六次修正而形成如今的1991年文本。此法共35条,其条文规定十分缜密详尽,把各种可能情况都作了充分考虑,在定罪量刑方面十分严厉,行为人权力越大触法时处罚就越重,在第28条甚至有违一般法理地把“预备犯罪”视为犯罪同等处罚。与该法配套的《没收贪污所得法》于1989年通过,共24条,同样细密而严厉。

在强调法律监督的同时,李光耀也提倡道德自律。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其中第205条至209条,专门规定了反贪污内容,每个公务员就职前都必须写宣誓书,以时时鞭策自己。在公务员日常管理中则以改进程序、有效互督、官员轮换、突击检查等方法不断自我调控。

反腐倡廉最难对付的是那些现任高官以及从高官岗位退下来的老人,但是,“我们当政,素以廉洁、公正和效率为依归。这话说来容易做来难,因为一旦执政,就会面对很大的诱惑。宽恕行为失检的老同志,是人之常情。遇到令人难堪和困难的处境时,我们从不避重就轻敷衍了事”。㊼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153页。前述对几位高层官员的惩处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即使是与李光耀在1959年就一起并肩奋斗了几十年的蒂凡那,因为在当总统期间经常在接待宾客时酗酒失态,而最终在李光耀要求下请辞总统职务。李光耀深知:“只要把两三个高官绳之以法,便足以产生杀鸡儆猴的作用。这是新加坡的经验。”㊽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35页。

新加坡廉政制度能够一以贯之几十年并取得辉煌成就,不能不说与李光耀高度的以身作则密切相关。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局长杨温明先生用一句话概括:“我们的基本经验是,政府最高领导人必须具有坚定的反贪污意志和反贪污决心。”㊾前引㊶ ,刘国雄书,第11页。李光耀在1981年的一次国会辩论中指出:“如果我要贪污,没有人可以阻止我,但其代价是整个制度的崩溃。” 执政几十年,李氏家庭没有传出过任何贪污丑闻,这在向来表现得一荣俱荣的东方社会中应该说是极为少见的。㊿前引㊶ ,刘国雄书,第12页。

当然,对于迅猛发展的当今社会,对于有经济提升需求的全社会市民而言,廉洁虽然是基础,但仅仅如此显然还远远不够,甚至如果因为要求廉洁而造成惰政、懒政,则廉政将沦为事与愿违的装饰。为此,李光耀在重视廉洁的同时大力强调政治机制的高效性,他在1967年分析新加坡继续前进的三个必须倚靠的因素时,就将“是否有一个有效率的政府”排在了第一位。51参见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127页。因为“千千万万人的命运往往决定于国家基本单位人员的素质、力量和眼光”。52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138页。如果“庸才和投机主义者在我国掌权,人民就必须付出重大的代价……只要由这批人执政五年……新加坡就要跪地求饶”。53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459页。而几十年苦心孤诣经营的成就就会毁于一旦。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新加坡不仅在人民行动党内系统地发掘和培养接班人,而且尽可能地在国内私人部门、在国际范围内以各种优厚条件招才纳贤,因为他们坚信“人才资源是可以补救天然资源的缺乏的”,54前引① ,李光耀书,第134页。正是优秀和充足的人才资源保障,才成就了目前这样良好的效果。

1992年,新加坡领导人给中国赴新加坡考察团介绍成功经验时,一致认为很重要的是引进并很好地利用外资以及相应的专业人才。新加坡官员是廉洁的,法律是公正的,政府是高效的,秩序是稳定的,凡此种种无不给外国资本家以一种坚实的信任感。他们当年一天的外汇买卖即高达700多亿美元,相当于中国当时全年出口总额。 个人人民生活水准也正如前所述在不断提高。55前引㊶ ,刘国雄书,第5页。

五、结 语

李光耀领导下的新加坡取得了巨大成就,李光耀的法律思想为此提供了重要营养并培育了根基,当然李光耀的法律思想远不止以上所述,他对自由、民主、人权、新闻媒体的作用等许多方面的见解同样无不闪烁着理性与智慧的光芒。

与中国相比,新加坡固然有其诸多鲜明的个性,比如国土面积小、总体受教育程度高、地理位置优越、历史形成的政治经济基础、中产阶级占有较大比重、市民社会已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等等,但是,李光耀的法律思想与实践、新加坡法治建设中对儒家伦理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较完美的结合,所有这一切给我们所提供的启示,仍然是广泛而深刻的,对其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已不是本文能够涵盖的。如今,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治发展研究过程中,通过对李光耀40年期间全部政论文献的脉络剖析,展示新加坡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与相关特点,必将给我们带来更多有益的启迪。

[学科编辑:王彦强 责任编辑:项雷达]

Singapore is an important country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routes. Mr. Lee Kuan Yew,the founder of the country,had a great effect on the country’s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ts concept of national governance. Mr. Lee graduated from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in 1950,became the prime minister in 1959 and retired in 1990: Taken together,he had stayed in power for nearly 30 years. Thus,to study Lee’s legal thoughts makes a very effective angle to understand the rule of law in Singapore,and the positive role played by Confucian ethics in his thoughts is particularly worthy of note. Therefore,this paper is intended to make a preliminary review of such issues as the three stages in the formation of his legal thoughts,the corresponding legal values,his view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order,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clean government,hoping to elicit more insightful studies.

Lee Kuan Yew;legal thoughts;confucian ethics;legal order

*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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