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理念: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引领
2017-04-15公丕祥
公丕祥*
新发展理念: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引领
公丕祥*
编者按: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内容的新发展理念,不仅是对中国社会发展经验的深刻总结,同时也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逻辑重述。因之,新发展理念对我国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义也必然是全方位的。尤其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过程中,新发展理念构成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实践进程的精神内核。本期特以“新发展理念与中国法治现代化”为主题组稿,以飨读者。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鲜明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崭新认识,深刻表达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内在逻辑。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新发展理念的本体论根据,彰显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品格,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准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践行新发展理念,必须紧密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着力创设催生创新发展的法治基础,建构推动协调发展的法治机制,健全保障绿色发展的法治体制,塑造推动开放发展的法治格局,弘扬实现共享发展的法治价值。因之,我们要在新发展理念的战略引领下,统揽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战略全局和时代走向,深刻把握这一革命性进程的环境条件、功能定位、价值取向和总体格局,坚定地走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自主型的法治现代化之路。
新发展理念 法治现代化 当代中国 战略引领 自主发展
一、引 言
全面深化改革时代的中国法治现代化正在呈现出革命性变化的趋势。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鲜明提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8、9页。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通过国家法定程序,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强调“实现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4页。由此,新发展理念便成为阐明国家发展战略意图、实现国家发展基本目标的根本遵循,必将对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文明社会法治发展的历程表明,每一场法治革命的生成与演进,都凝结着特定的社会与法治发展理念,反映了社会与法治发展理念的深刻变动,体现出鲜明而独特的社会与法治发展理念取向。在当代中国,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历史转型过程,法治领域亦处在一个从传统向现代转换的大变革过程之中。这是一场从理念制度到行为实践的全方位的极为深刻的法治革命,承载着社会与法治发展理念的时代变革。新发展理念的提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当代中国发展理论的又一次重大创新,“是’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也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发展经验的集中体现,反映出我们党对我国发展规律的新认识”。③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8页。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乃是当代中国法治革命的大逻辑,构成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行动指南。因此,深刻理解新发展理念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对于我们清醒把握正在历史性展开的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所面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努力洞悉当代中国新的发展阶段基本特征及其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深刻影响,着力增强运用新发展理念引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性认知与实践自觉,进而科学把握推进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与策略选择,深刻揭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内在机理,无疑是大有禆益的。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的理论阐发,借以探寻我们这个大变革时代的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践逻辑与运动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
时下,人们愈益注意到改革的动力和社会的活力问题是当代中国转型发展所面临的紧迫课题之一。④参见郑永年:《未来三十年:改革新常态下的关键问题》,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156页。这是很有道理的。改革的动力和社会的活力,这不仅是经济领域的议题,也不仅仅是社会生活领域的论题,而且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大议题。如何重聚改革的动力?怎样激发社会的活力?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论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⑤参见前引① ,人民出版社书,第5页。这一科学论断,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发展的根本目的,鲜明回应了重聚改革动力、激发社会活力的时代议题,为推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确立了基本准则。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新发展理念的本体论根据,彰显了新发展理念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闪烁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光辉。我们知道,贯彻马克思理论探索全部活动的一个共通的主题,乃是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强调,作为人类本质体现的自由,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真正的法律应当是人类自由理性这一人类的自由规律的实现和保障,“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马克思鲜明地提出了“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著名命题,⑦参见前引⑥ ,人民出版社书,第176页。认为法要成为真正的法律,就必须以规范的形式确认人的自由权利,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成了真正的法律。随着由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转变,马克思逐渐摒弃了以理性法思想为根基的二元论法哲学观,转向唯物主义的基地,指出要深入到现存的客观关系和具体的社会生活过程之中揭示人的社会本质,对人的认识“应当按照他们的社会特质,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的私人特质来考察他们”,“国家只有通过各个人才能发生作用”,“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0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强调,“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ad hominem],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ad hominem]。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因之,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就是人的解放”,是一场“人的高度的革命”。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18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系统化的经典文献中,马克思、恩格斯分析了“偶然的个人”与“有个性的个人”之间的对立,认为“有个性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之间的差别,不是概念上的差别,而是历史的事实。在不同的时期,这种差别具有不同的含义”。这个历史过程交织着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运动。在近代社会,个人自主活动与交往形式的矛盾发展到了日益尖锐的和普遍的形式。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推翻那种敌视人的资产阶级国家制度,使无产者作为个性的个人确立下来。共产主义制度的现实基础,就是“使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⑩参见前引⑨ ,人民出版社书,第574页。只有在这个阶段上,个人的自主活动同物质生活之间才一致起来,劳动转化为自主活动,个人的全面发展才成为可能。因此,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提出,共产主义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可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关于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原理。
每个时期的法哲学研究,都应当密切关注自己的时代所提出的种种问题,使之成为时代精神的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强调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⑫有学者认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宏观的国家发展规划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民规划有机结合起来,这正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的动力所在,也是中国持续发展成功的创新所在。参见胡鞍钢、鄢一龙等:《中国新理念:五大发展》,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9页。这无疑蕴含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价值论的思想要义,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最新理论成果,标识着新发展理念的鲜明价值取向,从而构成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价值准则,并且成为大变革时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的重大论题。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要求法治发展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部法律文明史,充分展示了人的主体性规律,反映了人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弘扬、确证的客观进程。在法权关系演进的历史进程中,法治现象始终与社会主体具有一定的社会自由和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从法哲学价值论意义上讲,法治乃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确认与实现。在当代中国,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广泛发展,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个人的首创精神和聪明才智有了充分施展的广阔天地。因此,在法治发展进程中,“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6页。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民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的能动作用,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参与法治建设,依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成为中国法治事业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另一方面,要“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⑭参见前引⑬ ,人民出版社书,第6页。充分运用授权性规范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从而推动社会与法治的进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要求法治发展必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改革、发展和建设,当代中国的法治领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但是,应当看到,法治领域仍然带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我国法治领域的基本矛盾依然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法治机关的法治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这一基本法治国情和法治领域的基本矛盾,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必须从这个最大的法治状况实际出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为出发点,以解决影响和制约法治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法治改革,大力推进法治发展理念、思路、体制和机制的创新。要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标准检验法治改革的成败得失,通过改革使人民群众有“获得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自觉,努力走出一条体现中国国情、具有中国风格的法治现代化之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要求法治发展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的发展权益。习近平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⑮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6年1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4-25页。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根本要求。按照这一要求,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对于当代中国发展始终是决定性的因素。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致力于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权益。利益是社会主体的行为目标和内在动力,也是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深厚根源。法治发展的基本社会功用,就在于法律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以一定的法律地位,确认和实现社会主体的利益,形成一定的法治秩序,进而达到调整关系、促进发展的目的。因此,在当代中国,利益是决定最广大人民对法治发展是否赞成、是否拥护、是否满意的概括性因素。法治建设与发展必须把维护人民的发展权益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通过一定的法治机制,设定必要的法律规范,运用法治方式促进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得到有效满足,全面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在立法工作中,国家立法活动要着眼于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正确地认识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的内在必然性,合理平衡和调节不同方面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引导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在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要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作为衡量自身工作的最高标准,在现行法律和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以此指导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要运用执法和司法手段妥善调节社会分配领域中的各种纠纷,健全完善执法与司法机制,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执法与司法保护,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践行新发展理念的法治需求
新发展理念的提出与贯彻,集中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根本要求,为科学把握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战略方向,深入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基本准则。这就是说,评价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标尺,关键就是要看法治建设是否真正促进了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习近平指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必须发挥改革的推动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要深入分析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法治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⑯前引⑮,习近平文,第38-39页。因之,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按照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方向、根本任务和工作重点,奋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新局面。
第一,创设催生创新发展的法治基础。当下中国经济生活领域正在进入以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为基本表征的经济发展新常态,其中,发展动力转换是关键所在。能否顺利实现从主要依靠资源和低成本劳动力等要素投入向创新驱动的发展动力转换,这对于把握和引领新常态至为重要。倘若发展动力转换问题解决不好或不到位,那么,发展速度、发展质量、发展效能以及结构优化、可持续发展等等方面就失却了基础。近代以来世界发展历程和当代中国发展实践揭明了一个基本道理:创新发展是增强发展动力的根本之策。在这里,充分展示了创新发展的价值意义,“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⑰前引① ,人民出版社书,第8页。是打造发展新引擎的核心要义。因此,推动创新发展,实现动力转换,就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发展面临的重大议题。应当看到,就总体而言,当前我国法治领域的现实状况还不能适应创新发展的客观要求,激励创新的法治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分配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还缺乏有效的法治保障,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的法律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亦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等等。因之,创设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治基础,就显得尤为迫切。要大力营造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创新的法治机制,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着力形成崇尚创新、勇于创新的法治生态。要善于运用法治手段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调整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和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全面下放创新成果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促进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的法治化,进而“加强对创新人才的股权、期权、分红激励”。⑱前引② ,人民出版社书,第21-22页。要全面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更加充分激励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保证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⑲前引② ,人民出版社书,第29页。使民营企业成为创新发展的重要生力军。要积极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努力构筑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法治高地。
第二,建构推动协调发展的法治机制。协调发展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其中的一个基础性的层面乃是区域协调发展。中国是一个各个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东方大国。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超大规模的国度里,由于不同区域的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风俗的、历史的乃至自然环境等等诸方面条件的差异性,势必会影响着各个区域的发展状况。因此,制定和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乃是中国政府面临的艰巨任务。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呈现逐步缩小的趋势,但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把协调发展纳入五大新发展理念体系之中,强调“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要“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为引领,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经济轴带”,进而“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⑳前引① ,人民出版社书,第8、19页。这就指明了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领域,也对推动区域法治发展、建构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看到,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体系还较为薄弱,把区域协调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乃是一项亟待解决的紧迫任务。法学视域下的“区域”,不仅是指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地域单元,而且包括跨行政区划的地域单元。因此,把区域协调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不仅要运用法治手段促进一定的行政区域内部各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还要以跨行政区域的地域单元之间的协调发展为重点,以缓解东部区域与中西部区域之间发展差距过大问题为着力点,以深入实施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加强国家发展总体规划与区域发展规划的法律制度设计,创新区域间政府合作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法治化的生态保护补偿、资源开发补偿等区际利益平衡机制和区际公平促进机制,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当下正在积极推动的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实际上构成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协调区域发展的战略新布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使这三大战略顺利实施,就必须推进制度创新,强化实施三大战略的基本法治建设,加快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制度法治化进程,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破行政壁垒、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促进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为聚合区域协调发展新动力,构建连接东中西、贯通南北方的开放式的当代中国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
第三,健全保障绿色发展的法治体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深刻反映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定则。在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历史进程中,“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㉑前引① ,人民出版社书,第9页。坚持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这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历史责任之所在,也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内在要求。因之,健全完善保障绿色发展的法治体系至为重要。从功能意义上讲,绿色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建立起一个有效的自然生态空间治理体系,形成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诸方面因素或条件的有机协调格局。在这里,既涉及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又关涉主体功能区规划布局,还涉及社会主体治理责任的制度安排,同时也与构建综合治理机制密切相关,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调节功能。首先,要按照法治原则制定或完善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性规划,切实解决各类空间性规划之间彼此脱节、标准不一、重叠交叉的问题,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把国家空间规划体系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其次,要通过法治途径强化主体功能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理顺不同层级行政区域的空间治理关系,确定相应的空间治理机制。当下,要以推进市县级层面的空间规划改革试点为契机,加大力度,循序渐进,建立起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㉒前引② ,人民出版社书,第104页。再次,要加强建构空间治理体系,实施环境治理的基础性的法治化制度建设。这里主要有:完善国土空间开发许可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及其相关交易市场体系,建构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建立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机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环保执法体系,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等。复次,要积极实施《环境保护法》,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案件,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司法体制、制度和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妥善化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矛盾纠纷,努力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为坚持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6年5月26日),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3日。
第四,塑造推动开放发展的法治格局。当代全球化运动正面临着全新的境况。如果说西方国家曾经是全球化进程的主要推手,主导着全球化进程的走向,那么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正在成为当代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量,甚至“被认为是世界上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最大旗手”,㉔前引⑮ ,习近平文,第22页。在一定程度上引领着世界发展潮流的走向。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代。中国充分运用当代全球化运动带来的战略机遇,因势利导,能动作为,不断扩大开放,坚定走向世界,主动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实现了综合国力的大幅提升,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和主要对外投资大国。正是在当代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在世界政治、经济、军事版图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因之,“开放是国家繁重发展的必由之路”,㉕前引① ,人民出版社书,第9页。这是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中所得出的必然结论。面对着应对风险挑战、坚持开放发展的客观要求,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一项重要议程乃是着力塑造推动开放发展的法治新格局。其一,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全球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的条件下,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加快形成对外开放的新体制。因此,要在深入总结上海等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经验的基础上,将在服务业开放、金融开放和创新、投资贸易便利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外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努力创设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法治市场环境。要进一步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切实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创造公正透明的法律环境。其二,要加强“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保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这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互利共赢、共同发展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具有鲜明中国印记的重构国际秩序体系的战略方案,涉及完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打造全面开放新格局等诸多重大事项。㉖有学者认为,从人类文明史和全球化史的视角来看,“一带一路”倡议完全可以成为国际秩序新理念的试验场,旨在于打造文明秩序、国际秩序、公民秩序三位一体的命运共同体,让中国站在人类道义制高点。参见王义桅:《世界是通的——“一带一路”的逻辑》前言,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Ⅴ-Ⅵ页。因此,必须着力构建保障“一带一路”战略顺利实施的法治格局。要以企业为主,走市场化运行之路,遵循国际通行规划和商业惯例,开展契约化的项目合作,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要加强企业“走出去”的社会与法律风险研判和预防,推动政府建立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机制,有效规避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所可能出现的社会与法律风险,保证“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要密切关注地缘政治与经济格局的变化走向,把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放的区域主义,完善跨区域合作的法律机制,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其三,要自主参与全球治理变革进程。当今全球治理革命正在向纵深推进,已经或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全球格局与体系。作为一个重新崛起的负责任的世界大国,中国无疑担负着维护和完善现有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推动全球治理体制改革的历史天职。㉗2016年9月4日—5日在中国杭州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通过了《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其中提出“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的基本共识,被认为是新发展理念的国际版,凝结着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的中国智慧。参见《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2016年9月5日),载《人民日报》2016年9月6日。在这里,要着力把中国的经济实力转化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进程中的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力,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尤其要积极参与网络、深海、极地、空天等所谓“新边疆”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在这些新领域的国际制度和国际规则建设过程中更多地提出中国方案,努力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此外,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要支持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全球治理变革进程,通过多种途径、机构、机制和方式,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切实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从而不断增强中国的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五,彰显实现共享发展的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㉘前引① ,人民出版社书,第9页。共享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集中体现。邓小平在论及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时精辟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㉙《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这一论断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有机结合上,揭示了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两个基本要求:一方面,要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另一方面,要实现社会正义与平等,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的共同富裕。因此,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使命在于对法治制度与机制作出有效安排,坚持共享发展,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社会正义,努力使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进而为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奠定牢固的价值基础。实际上,“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㉚前引⑮ ,习近平文,第25页。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不仅在于它能够带来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且在于它能够带来社会正义和社会平等,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共享发展体现的社会正义涵盖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体现了社会主义
制度的本质特征,构成了社会价值系统的终极依托。应当看到,随着转型期中国的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比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社会利益分层化,利益冲突形式多样,社会利益关系格局日趋复杂;收入差距拉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利益矛盾愈益突出;人民内部矛盾错综复杂,信访问题居高不下,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方式显现出新特点,社会安全稳定也面临严峻的挑战,等等。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在相当程度上与共享发展及其社会正义方面的问题密切相关,这也更加表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共享发展、实现社会正义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发展不能以牺牲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忽却社会正义为代价。㉛有的学者区别了自由型发展与威权主义发展或反自由型发展两种发展类型。参见[美]威廉·伊斯特利:《威权政治——经济学家、政策专家和那些被遗忘的穷人权利》序言,冯宇、邓敏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ⅩⅪ-ⅩⅪⅤ页。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必须始终关注和认真对待坚持共享发展、促进社会正义问题,使之成为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要着眼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坚持共享发展、促进社会正义的法治制度设计,创新法治制度安排,抓紧建设对保障共享发展、促进社会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法治制度,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坚持共享发展、促进社会正义的法治制度体系。要深入分析影响坚持共享发展、促进社会正义的突出现象和问题,尤其要清醒认识到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共享发展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体现。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正确处理好分配制度所体现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从而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6页;参见姚洋:《确立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分配正义原则》,载《人民日报》2016年8月26日。要把坚持共享发展、促进社会正义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㉝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8页。要坚持立法为民原则,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和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过程的途径与方式,及时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关切期待;要以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㉞前引⑬ ,人民出版社书,第16页。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司法为民,充分发挥人民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基本职能,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㉟参见前引㉝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67、78页。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着力营造坚持共享发展、促进社会正义的良好法治环境,把共享发展的理念落到实处。
四、以新发展理念统领中国法治现代化全局
在当代中国,发展理念与法治实践内在联系,密不可分。新发展理念的提出与贯彻,乃是关乎中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革命,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提出了崭新要求。因之,必须以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为动力,强化法治问题导向,推动法治创新发展,充分展现新发展理念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战略引领作用。在这里,拟需妥善把握好以下若干重要问题。
一是深刻认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环境条件。纵观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我们会注意到,每个国家在推进法治发展及其现代化的过程中,通常都会面临独特的时代境况,存在着亟须妥善应对的战略环境,由此深入分析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诸方面影响因素或条件,把握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历史机遇,进而确定本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与策略。这就是所谓法治现代化的战略机遇问题。当下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亦正遇到这样的战略机遇问题。战略机遇期的把握,通常是与对战略形势和战略格局的分析研判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注重把握战略发展大势,统筹谋划战略全局,进而制定和实施战略路线、战略方针和战略政策。习近平强调,“’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战略机遇期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发展既面临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不少风险挑战”。㊱前引③ ,习近平文,第45页。这一战略研判,在确证重要战略机遇期依然客观存在的基础上,深刻揭示了当下战略机遇期与风险挑战彼此并存、相互交织的新特点,进一步提示人们要高度关注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新变化。从国内环境条件来看,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中国正在具备着实现民族复兴的强国之梦的雄厚的物质基础。时下,中国正面临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而艰巨的历史性任务,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呈现出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三大鲜明特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旨在于为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不竭的内在动力。与此同时,全面深化改革时代的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亦在向纵深展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与实际行动,正在极其深刻地改变着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有力推动着国家治理制度与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再从国际环境条件来看,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争夺全球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主导权的较量十分激烈”,㊲前引⑮ ,习近平文,第23页。大国之间的战略博弈明显加剧,地缘政治冲突持续不断,保守主义和民粹主义思潮正在欧美国家乃至更大的范围内勃勃涌动,世界经济的复苏与增长亦缺乏强劲动力,当今世界格局与全球秩序正处在一个历史性的重构过程之中,当下中国发展的外部环境风险前所未有。新发展理念鲜明表达了重要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指明了治国理政的战略方向。因之,面对着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国内外环境条件错综复杂的新变化,我们必须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战略引领,把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放置到仍然可以大有作为但却充满风险挑战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之中加以观照,从战略上考量国内国际环境的新情况新特点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重大影响,准确把握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战略走向,科学估定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代方位,借以审慎地确立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战略目标和路径选择,从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法治根基。
二是深刻认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功能定位。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从法哲学本体论意义上讲,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了法治发展的根源与基础,制约和影响着法治发展的进程及其表现形式。离开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法治发展就失却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条件。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292页。然而,法哲学辩证法告诉我们,法治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甚至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有着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能够在某种限度内影响或改变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运动方向与实际效果。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生产的物质发展和它的社会形式之间的矛盾冲突,迫切需要变革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类型,改变旧有的法治体系,推动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治的转型发展。在社会变革中产生的新的法治类型,成为表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新的法治样式,并且成为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水平的法治尺度。因之,法治以其特有的形式,标志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与阶段,为新的经济社会系统确立相应的规范与制度基础,从而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深刻的社会转型与变革的历史过程之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这集中体现了大变革时代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的法治需求,充分展示了法治在当代中国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习近平强调,“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的方案。”㊴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2、141页。只有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功能,才能为实现当代中国发展的战略目标营造公正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因此,《建议》和《纲要》提出了一个重大的命题:“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㊵前引① ,人民出版社书,第6页;前引② ,人民出版社书,第9页。这一命题突出了发展与法治之间的内在关联,确证了法治对于推动和保障发展的当代价值。新发展理念深刻反映了当代中国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着力点,深化了“发展是硬道理”的时代内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宏伟大业,就必须把新发展理念融入中国法治现代化事业的总体布局之中,准确把握中国法治现代化与当代中国发展全局之间的内在关联,深入梳理中国法治现代化事业在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如何实现发展的时代进程中的功能定位,充分展示中国法治现代化对于保障和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的鲜明目标指向。
三是深刻认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价值取向。新发展理念蕴含着深厚的法治价值指向,确立了衡量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状况的基本价值尺度,构成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价值基准。特别是作为新发展理念系统有机构成要素的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鲜明突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从而使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这一时代法哲学论题愈加凸显出来。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凝结着独特而深刻的价值取向,在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下,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的合理解决。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恪守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抑或其他?由此,社会面临着对这两者的重大抉择。合理地协调处理这一价值关系,乃是当代中国国家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亟须面对的一个重大时代议题。美国法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提出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并且把它视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其中蕴含着六个基本理念,指出:“在这种正义观念中,最基本的理念是社会作为一个世代相继的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的理念。”在罗尔斯看来,要理解作为公平的正义之内涵取向,就必须讨论两个正义原则,即:第一个正义原则是保证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包括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两个方面。在这里,存在着一个词典式的顺序,“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同样在第二个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优先于差别原则”。而第二个原则涉及调节社会与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现象,差别原则的理念在更深的层面上涉及互惠性或分配正义问题。这里需要关注的是“最不利者”。在一个平等的基本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得以保证的社会里,“最不利者是指拥有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因此,差别原则要求“应该按照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来加以安排”,这体现了“公民所适当共享的基本善”。㊶[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9-10、70-71、93-96页。显然,在罗尔斯的心目中,平等对于效率具有优先性的价值地位。与罗尔斯的看法不同,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试图在平等与效率之间建立起某种平衡关系。他分析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与效率之间的深刻矛盾,认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因此在平等与效率之间,社会面临着一种抉择”。在这一抉择面前,奥肯给出的答案是:“市场需要有一定的位置,而且市场需要受到约束。”因之,在平等与效率之间存在着“互相需要的道理”,即:“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㊷[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05页。对于平等与效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许多学者提出了具体的经济与社会政策主张,试图破解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尖锐矛盾。比如,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E.米德企望通过建立所谓“财产所有民主制”来实现财产所有权的均等化,提出了在选择经济政策时必须牢记心头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的第三个原则是:“在任何时点上都应该把收入和财富公平地分给社会全体公民。”如何实现这一基本经济原则的要求?米勒所主张的经济政策是采取财产所有权均等化和社会化措施,通过经济和财政政策来改变经济和人口因素,使财产分配更加公平,以便兼顾资源使用效率和收入分配公平。㊸参见[英]詹姆斯·E.米德:《效率、平等和财产所有权》,沈国华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版,第13、43-56页。在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时期,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张力呈现出紧张的状态,要求国家通过社会经济结构与制度化的合理安排,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努力形成平衡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无疑为建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平衡的经济社会结构与制度体系提供了基本准则。在这里,运用法治方式建立起能够为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创造机会平等的机制与条件,进而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并且实现“矫正的正义”,确乎殊为关键。当代中国法治的时代使命,不仅在于依法赋予社会主体应有的自主权利和广泛的社会自由,激发创新创造的热忱,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而且在于强化法律的利益调节功能,在“不断把’蛋糕’做大”的同时完善社会分配制度,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㊹前引⑮ ,习近平文,第28页。平等地对待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效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状况。特别是对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给予必要的帮扶,加大实施扶贫攻坚工程的力度,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正义。㊺阿马蒂亚·森运用“权利方法”深入研究贫困现象的权利属性,认为“饥饿现象基本上是人类关于食物所有权的反映”。“对食物的所有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每个社会都有规范这种权利的法律。权利方法所重视的是每个人控制包括食物在内的商品组合的权利,并把饥饿看作是未被赋予取得一个包含有足够食物消费组合权利的结果”。因此,“权利方法把饥荒看作是经济灾难,而不只是粮食危机”。由此,阿马蒂亚·森提出了旨在维护每个社会成员食物所有权的反贫困政策措施。参见[美]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论权利与剥夺》,王宇、王文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1、198页。只有这样,才能合理衡平社会利益关系,建立起良好秩序的社会结构,逐步实现共享发展、共同富裕的社会价值理想,推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变革进程的顺利展开。
四是深刻认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总体格局。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一场意义深刻、影响深远的法治革命,涉及国家发展与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需要总揽全局,统筹协调,整体谋划,合力推进。新发展理念相互融通、指向鲜明,反映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崭新认识,因而是把握中国法治现代化总体格局的大逻辑。按照新发展理念的整体性要求,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首先要明确这一革命性进程的基本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也是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基本目标设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乃是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所组成的,反映国家法治运行状况的法治共同体系统,是一个法律制度与法治价值有机联结、内在统一的和谐法治整体。习近平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㊻前引㊴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147页。这就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进程指明了前进方向。其次,要把握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推进方略。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的法治事业,是一个从传统人治型国家治理模式向现代法治型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变革进程,必须从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出发,稳妥审慎,有序推进。在这里,一方面,要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协同推进,牢固确立依法执政在这个有机统一体中的关键的支配性地位,为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提供根本保证,创设基本条件。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之间的关系,坚持三者一体建设,把国家与社会生活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大力弘扬现代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维护法治尊严和权威的良好法治环境。因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刻反映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内在机理,构成了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工作布局。此外,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面临的基本国情状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中国的广阔幅员范围内,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现象,不可避免地导致区域之间法治发展进程的历史差异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区域之间法治发展的非均衡性的特征。这一法治国情条件必然要求我们按照协调发展理念的要求,坚持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的协调发展,在遵循国家主权一元化和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的前提下,从不同区域经济社会条件的基本现实出发,制定与实施区域法治发展的战略行动方案,进而把区域社会发展构筑在坚实可行的法治基础之上。再次,要确定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任务。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㊼参见《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十六字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到中共十八大对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方针作出新的概括,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守法、全民守法”,㊽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 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这实际上揭明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重心所在,从而表明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十六字的重点任务的提出,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集中反映了中国大变革时代的法治需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条件下,面对着社会转型时期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立法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㊾前引㉝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51页。它要求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遵循立法工作的客观规律,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法治需要,有效进行法律创制工作,努力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的有机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㊿前引⑬ ,人民出版社书,第15页。因之,严格执法就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它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切实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的问题。在现代社会,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的灵魂是公正。“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51前引㉝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67页。因此,要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加强司法管理,严格司法监督,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全面实现司法公正,进而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环节。它要求牢固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领导干部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从而引导和带动全社会不断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努力营造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浓厚的法治氛围。很显然,在新发展理念的引领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的精心谋划和扎实推进,必将对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五、结 语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的提出与贯彻,在丰富和深化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等重大命题的基本内涵的同时,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当代中国发展全局确立了新的发展思路与发展方向,进而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战略引领与实践取向。
作为新发展理念的本体论依据,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鲜明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品格。在推进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确立人民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的积极能动作用,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依法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发展权益,从而使最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更多的法治“获得感”。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这是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重大时代论题,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里,重要的是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要求,着力构筑有利于促进发展动力转换、催生创新发展局面的法治基础;要认清中国社会各个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国情特点,着力创设有利于推动协调发展、积极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国家战略的法治机制;要顺应全球绿色革命的历史进程,着力构造有利于坚持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法治体制;要把握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时代趋势,着力形成有利于推动开放发展、坚定走向世界、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法治格局;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着力弘扬实现共享发展、维护社会正义的法治价值。因之,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法治需求及其法治实践,不仅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评价准则,而且成为中国法治文明成长的时代测度,历史性地展示着当代中国日益崛起、走向复兴进程中的法治竞争力量。
显然,坚持以新发展理念统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全局,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环境条件,悉心把握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所面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借以确立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战略方位;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功能定位,紧紧围绕发展与法治这一重大关系问题,确证法治发展在当代中国发展全局中的基础性、保障性、长远性的地位和作用,进而深化对于“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这一重大命题的理解;也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价值取向,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社会转型与变革进程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努力运用法治化的机制与制度安排,逐步消解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紧张关系,逐步实现共享发展、共同富裕的社会价值理想;还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总体格局,整体谋划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工作布局、推进方略和重点任务,形成推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合力。
[学科编辑:倪 斐 责任编辑:庞 昊]
The new development concepts:innovation,coordination,green development,opening up and sharing,clearly show that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has achieved a new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social development under the new historical conditions,and profoundly express the inherent logic followed by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development idea of peoplecenteredness is the ontological basis for the new development concepts,and it manifests the theoretical character of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constitutes the basic criter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To implementing the new development concepts by following the idea of and approach to the rule of law,we should link the concepts closely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focus on consolidating the legal foundation for innovative development,construct the legal mechanism to promot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protecting green development,shape 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 advancing open development,and enhance the value of the rule of law to achieve shared development. Therefore,under the strategic guidance of the new development concepts,we have to master the overall strategy for and the trend in China’s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grasp its condition,function,value-orientation and the overall pattern,and resolutely open up an autonomous development road with distinctiv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new development concepts;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contemporary China;strategic lead;autonomous development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