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7-04-15
(天津市武清区司法局 天津 300000)
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尹翠竹
(天津市武清区司法局天津300000)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特殊手段。
自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的主体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文献资料,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索;进而提出解决方案,一是完善立法,二是提高经费保障力度,三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四是营造社区矫正的社会氛围。
社区矫正;社会管理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而言之,社区矫正就是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一系列细则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但是始终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方式、内容、程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罪犯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这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是不相符的,是立法的缺失,也是社区矫正工作最大的漏洞。
(二)财力保障匮乏,很多工作无法深入开展
社区矫正经费是社区矫正工作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全面推进社区矫正,离不开必要的经费和基础设施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地区未能落实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司法局无法招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也无法实施手机定位、指纹识别等现代化高科技管理方法,导致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很多工作无法深入开展,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且专业素质欠缺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制度制定到试行,再到社区矫正纳入刑法,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村居多数人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缺乏认识,并不理解其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性,也不愿承担监管责任,在工作中存在“走过场”、“老好人”的情况,极大地削减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性与严肃性。
(四)社会缺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与参与
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群众认知程度低:担心实行社区矫正,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不理解,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三、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策建议
(一)完善立法,为社区矫正做好制度及法律保障
1.明确社区矫正的刑法执行权。目前,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只有警告的权力,对于其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等只有建议权。
2.明确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身份。经过社区矫正的不断发展,包括天津在内的很多地区都已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全员着警服。应当在此基础上,明确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身份,并为其配备警用械具,囚车等。当遇到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监管甚至对工作者有攻击、报复行为时,能够予以制止、惩戒。
3.明确各方社会力量的职责。强化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提高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可以以文件形式正式规定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刑人员监护人、保证人的责任,使其更加清晰的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核查、入矫宣告、矫正小组组成及责任、日常监管以及配合司法所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1.完善制度,对社区矫正经费加以保障。应当对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经费的具体保障标准、保障范围及其管理和使用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全面建立包括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和社区矫正设备费、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经费在内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体系,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进行适时调整,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使社区矫正的经费使用与管理严格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2.严格责任,确保社区矫正经费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对主要领导落实综治责任的考评范围,对于因为经费保障不到位而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政府扶植,建立社区矫正创业基地。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同时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要求接纳一些有强烈就业愿望、表现良好、有劳动技能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平等就业的机以及劳动报酬等,防止重新犯罪。
(三)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1.加强社会矫正专业队伍建设。政府应加大矫正工作专项资金投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在社区矫正中心配备人民警察,体现刑罚严肃性与权威性,提高社区群众安全感。按照社会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数量1:15比例为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确保有专人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
2.大力招募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各个专业的人才纳入到社区矫正管理体系,尤其是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方面的高素质高水平人才,配备一定数量的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矫正工作,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需求,进行心理分析,适时地给予心理辅导,实施心理矫正,帮助其树立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信心。
3.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行刑社会化的题中之意。要通过创新、优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更好的促进社区矫正的发展。可以努力引导青年党员、团员、专家、学者以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等社会服务意识较强的群体,充分利用社会知名人士、社区居委会成员、公检法离退休干部、社区服刑人员的近亲属等社会资源,吸引他们加入矫正志愿者队伍,丰富社区矫正工作资源。同时要重视和关心志愿者,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
(四)加快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应当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画、制作光盘下发等形式,让广大居民群众了解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新生事物。通过理论学习和普法教育等形式,使群众了解社区矫正的运行机制,消除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误解和疑虑,消除传统思维中“重刑”和“报应刑”的思维定势。
2.把握宣传工作的着力点。社区矫正的重点应在于其优势,例如经济方面降低国家刑罚执行成本、社会方面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助于罪犯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并且及时宣传报道社区矫正的相关专业知识、改造成果、优秀案例等。
3.动员各种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增强全体公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实行专群结合,坚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尹翠竹(1989-),女,汉族,天津市武清区,科员,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天津市武清区司法局,行政管理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