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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辅导员职责的最高限度

2017-04-15王熹

求知导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限度辅导员责任

王熹

高校辅导员职责的最高限度是指辅导员责任中的最大量的客观规定。它从范围上规定辅导员责任的最大规模和程度,规定了辅导员只能在最高的限度内承担必须承担的责任,而超出最高限度的事情则“不应该做”,其责任“不需承担”,谁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谁承担了“不必承担”的责任,谁就无理地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其结果非但无济于事,而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甚至有可能酿成不良后果。

一、界定辅导员职责最高限度的原则

对于辅导员职责最高限度的确定,可以依照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辅导员承受性原则。辅导员是学生的知心朋友和人生导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职业是神圣的,但辅导员本身也是普通的人,而不是机器。我们有理由要求他们有很强的业务能力与素质,但也应顾及他们的身心承受力。辅导员职责的最高限度的界定是在充分考虑辅导员在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基础上所能达到的最大承受程度。在最大承受范围内,辅导员能产生强大的内驱力,勇敢地承担责任,热情地面对挑战,保持健康的心态;而一旦超出最大的限度,辅导员就会有力不从心的感觉,身心疲惫,甚至导致患病。

第二,教育有效性原则。教育工作的目的明确而且比较追求效益。所谓“有效”,是指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之后,学生获得了进步或发展。辅导员承担责任的状况,直接影响教育效益是有效还是无效,是高效还是低效。一般地说,辅导员在掌握有效教育的策略和技术的基础上,在责任最大限度范围内,承担的责任越大,教育的效益就越大,反之越小;而超越最大限度范围,承担的责任越大,教育越得不到应有的效益,变为低效甚至无效。有利于教育有效性的提高,是界定辅导员职责最大限度的根本原则。

第三,教育合法性原则。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了辅导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辅导员责任如果无限增大,是不能够带来社会认同的,其主要原因在于合法性的作用。合法性就是社会对于责任的限制,没有社会的支持,责任再多也无济于事。辅导员最大限度的承担,必须尊重合法性原则,不能一味地追求责任的简单增大而随心所欲。

二、目前由于辅导员职责限度不明所带来的问题

1.辅导员受到多方领导,工作繁重

由于目前对于辅导员工作的最高限度未有明确规定,使得辅导员在工作中对上面临多重领导,如团委、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学院领导及学院党委等。一方面,辅导员在工作中需要同时向多个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而另一方面,各个领导部门在制订工作计划时往往是依据本部门的性质和惯例,部门与部门之间缺少综合考量。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辅导员面临工作扎推的现象。而且,由于各个部门均能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的要求质量、截止日期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辅导员面对扎堆的工作往往无法进行有效协调。

辅导员对上受到多方领导,对下则需要承担各个模块的工作内容。除了辅导员本职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有学生资助、学生就业、学生党建、团总支建设、宿舍管理、学风建设及心理健康等模块的内容。在一些较大的学院,往往是一名辅导员对接一到两个模块。而在一些人数较少的学院,由于辅导员人数少,一名辅导员往往要对应四到五个模块。虽然单个模块的工作量并不大,但是累积在一起则会让辅导员感到疲劳。如果再遇到学生的突发事件,甚至会对辅导员自身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繁重的日常工作以及各个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使得辅导员很难有更多的精力投入思想政治工作中,也很难对学生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辅导。

2.限制辅导员自我提升空间

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高校辅导员应当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但是目前因为对于辅导员职责的最高限度没有明确,辅导员几乎对各级领导部门的任务以及所有学生模块都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对每项工作投入精力的必然结果就是精力的分散,无法在某一方面进行深入的钻研和实践,更加难以成为某一领域的专家。

从辅导员自身来说,为了晋升和评职称,他们需要努力做研究、写论文、做课题。这些都需要大量的时间投入和研究。而辅导员作为一线的工作人员,从发布通知、召开会议,到党员发展、个别谈心、组织活动等,都需要亲力亲为、全身心投入。同时,辅导员工作又是“良心活”,真正对学生有助益的工作往往无法进行考核。辅导员往往面临两难选择:是将主要精力投入在大量劳心劳力却工作成果不显著的日常工作上,还是牺牲日常工作的时间,将精力用在提高学历、研究课题等成效显著的事情上。

3.学生工作质量下降

责任心是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而根据目前辅导员工作的实际情况,由于责任的无上限规定,使得辅导员的责任心无法凝聚。

面对烦琐的日常工作、多个领导部门的指挥和任务安排、有限的晋升渠道以及较低的社会地位,会使得辅导员自身对自己的工作产生否定,部分辅导员会失去工作的热情。对于本职工作,他们消极应付,只希望工作中不要出现大的纰漏。而他们的主要精力则放在校外兼课和其他生财之道上,从其他方面去寻找成就感及工作的意义。而这些辅导员的行为又会对年轻的辅导员带来错误的示范,由个人的责任缺失扩大成为一个团队的责任缺失。其不仅会造成学生工作质量的下降,也会对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三、如何规范辅导员职责的最高限度

1.学校应依据承受性原则来确定辅导员工作内容,减轻辅导员的工作量

辅导员职业是神圣的,但辅导员本身也是普通的人,而不是纯粹的机器。我们有理由要求他们有很强的业务能力与素质,但也应顾及他们的身心承受力。在实际工作中,辅导员在领导面前是“办事员”,不论公事私事,只要领导要求都必须完成。在学生面前,辅导员有时成为学生的“保姆”“心理疏导员”“警卫员”“护士”。学生对辅导员产生了严重依赖,学校也将辅导员作为学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学生出现突发情况,辅导员都会受到处分,并在评优考核中遭到一票否决。

然而从辅导员本身的核心责任来看,辅导员是学生的知心朋友和人生导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最重要的工作不是成为学生的“保姆”,而是成为指导者和辅助者,当学生出现疑难和困惑时,给他们指明方向。当学生们遇到困难,不知所措时,提供辅助手段让学生自己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学校不应把学生的一切交给辅导员,而应当确立辅导员的“辅助”和“指导”角色。

2.各职能部门应依据有效性原则统筹安排任务

学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缺少沟通与交流也缺乏实际考量,这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无形中也加重了辅导员的工作压力。

学校对于大学学工系统的工作计划在时间和内容上要严格把关,避免内容重复和时间安排过于集中。同时,对于每个学期、每个学年各部门的活动应当列出时间清单,给辅导员提前准备的时间,不仅可以方便辅导员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同时也能提高活动的质量。

3.教育部门应明确辅导员角色定位,构建责任实现的动力机制

要确定辅导员责任的最高限度就必须先确定辅导员在高校所扮演的角色。辅导员不应当成为学生的“管家”与“保姆”。在管理方式上要实现学生的自主管理,这样不仅能培养学生的独立能力,同时也能减轻辅导员工作上的压力。当学生自主管理出现问题时,再由辅导员出面进行协调。

辅导员从其身份上来说,具有教师与干部双重身份,然而辅导员和普通的行政管理岗、教师岗、科研岗都有较大差别。首先大部分高校对辅导员的课时量进行了限制,另外对辅导员上课的内容也做了限制,只能够上国防教育、心理健康、就业指导等課程。即便是如此,大多数的辅导员还是处于无课可上的状态。同时,为了保证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性,辅导员不仅不能成为专业教师,也不能转到普通的行政岗位。辅导员明明具备双重身份却被定在了辅导员的位置上无法调动。

辅导员的身份有其特殊性,如果要保持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性,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战斗力和积极性,就应该将辅导员岗位与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岗位等系列并列,单独设立辅导员岗位聘任规范,建立独立的晋升通道,形成多个等级、职业化的发展梯次,让辅导员潜心于专业工作,在岗位奉献、成才、发展。

4.提高辅导员待遇与话语权

这里强调的提高待遇并非是仅限于经济待遇。辅导员在高等学校中,不像普通老师那样能够站在三尺讲台上传授专业知识,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研究课题项目。一位刚入职的辅导员和一位刚入职的教师,他们的工资相差不多。但是由于教师拥有更多的可支配时间用于研究和学习,五到十年之后,教师往往能评上副高职称。而辅导员则难以进一步提高。这样造成的心理落差,对日常工作肯定会带来不利影响。要想稳定辅导员的队伍就必须让辅导员和高校教师一样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

目前对辅导员的考评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评定。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之下,辅导员很难施展自己的抱负和才华,也不利于上级领导部门掌握辅导员的工作和思想情况。所有的话语权都掌握在领导部门手中,使得他们对辅导员的地位和身份不够重视。而对学院和学校学工部门的考核又掌握在更高一级的学校管理层之中。这样导致的问题往往是学院和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忽视下级。

如果高校辅导员也能在学院以及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的考核中拥有发言权,辅导员的地位也会随之升高。辅导员也会从高校管理的实施者变为高校管理的参与者,对辅导员履行其职责产生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胡 敏.高校辅导员责任冲突与选择[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2(7).

[2]刘 葵.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思考[J].新西部(下半月刊),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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