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适用
2017-04-15曹聪
曹聪
一、宽恕制度的适用
1.主体条件
宽恕的申请者必须是卡特尔的参与者,因为建立宽恕制度的初衷是想通过减免公法上的责任来吸引卡特尔内部成员主动地揭发其参与的垄断协议,从而使执法机关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真实的信息,進而得以迅速全面地攻破垄断行为。如果申请者不是卡特尔成员,对于该卡特尔行为往往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同时这些主体难以提供最真实的信息。
2.时间条件
宽恕制度确立的初期,为防止各经营者对该制度的滥用,各国往往限制宽恕制度的名额,规定只有最先申请从宽处理的卡特尔成员适用宽恕制度,而之后的则只能享受部分豁免,甚至面临监禁和巨额罚款。因此,提出从宽处理申请时间的先后对于能否完全免除公法责任至关重要。
3.行为条件
适用宽恕制度的行为条件主要是:第一,从宽处理的申请者必须停止参与卡特尔行为。因为如果允许申请人在申请宽恕的同时仍在参与卡特尔活动,那么他获得公法上责任的减免显然对于其他的卡特尔参与者在责任的承担上是不公平的。第二,从宽处理的申请者须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当局的调查,对调查不能有任何的隐瞒和欺骗,同时,所提供的协助必须持续并贯穿于整个调查和惩处该卡特尔行为的过程。
二、我国宽恕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主体范围规定不明确
我国法律在宽恕制度适用的主体方面未明确作出适用个人的规定。尽管我国在反垄断法起草的过程中曾有学者主张过刑事责任,但最终通过的法律却没有此项规定。
2.没有明确规定申请的时间点
申请者申请从宽处理的时间不同,在公法责任的减免程度就不同。如果未规定最先报告者能够获得免除处罚的宽恕待遇,那么将无法调动卡特尔行为人主动揭发其他成员违法责任的积极性。我国的宽恕制度目前尚缺乏对申请宽恕具体时间节点的规定,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不断地完善。
3.惩罚机制的威慑力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卡特尔行为的制裁方式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尚未规定刑事责任。同时,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的规定也有众多待商榷之处。如在行政责任方面,我国规定的经济处罚责任较低,对于民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仅仅作出了概括和抽象的规定,给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严重减弱了反垄断法的威慑力。
三、我国宽恕制度的完善
1.明确申请宽恕主体范围
当前我国反垄断法中只把经营者纳入宽恕制度适用主体,而关于经营者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论认为无论参与的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只要参与了市场经营活动,就认定为经营者。而狭义论认为,经营者是需要具备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算作是宽恕制度的适用主体。笔者认为只要实施了限制和禁止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具备法定的经营资格,都可认为是宽恕制度的主体。这样在扩大反垄断法对卡特尔行为规制适用对象的同时能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设定合理的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处罚结果,最早提出申请的可以获得责任减免,而后来申请者则可能无法享受到宽恕制度的待遇,还可能面临巨额的罚款。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确定合理的申请时间,保障宽恕制度的顺利运行。
3.设立严厉的制裁措施
严厉的制裁措施是保障宽恕制度顺利适用的前提,因此,要引进刑事责任的制裁,同时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这样可以进一步加大垄断组织企业的违法成本,增强反垄断法的威慑力。
参考文献:
[1]郑鹏程.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5).
[2]金美蓉.论核心卡特尔参与者申请宽大的条件[J].政法论坛,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