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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法治论略

2017-04-14

关键词:法治理念绿色

陈 驰

(四川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成都 610066)



绿色法治论略

陈 驰

(四川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成都 610066)

绿色法治是我国为解决严峻的生态危机、实现法治本身的现代化转型以及对生态法治的扬弃而提出的概念。所谓绿色法治,就是以天人合一的生态理性为哲学基础,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法理念为价值取向,以法治绿色化的整体主义为思维方式,以绿色法治化的合作治理为行为模式,以低碳节约的消费方式为生活态度的理念系统和绿化过程。它是绿色理念系统、绿色制度系统与绿色行为系统的有机统一,是理念、制度和行为的天然融合。绿色法治的基本内容和行为要求包括:法律规范科学化是绿色法治的制度支撑;执纪执法法治化是绿色法治的行为要求;司法裁判公正化是绿色法治的最后屏障;守法信法大众化是绿色法治的群众基础。

绿色化;绿色理念;绿色法治

继党的十七大提出生态文明概念之后,十八大报告更是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强调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并在之后的四中全会中专题阐述了如何将法治融入到“五位一体”建设的各方面,以及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任务和要求。从此,生态法治理念和路径建设等思想就在学者和领导的讲话中盛行起来。中国的生态法治观就在中央的系列文件和国人要求“美丽中国”的口号下,深入人心。然而,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和生态系统退化的现实,迫使人们需要进一步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并使之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下有序推进。有鉴于此,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绿色化”这个概念,将其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并列为新“五化”。“绿色化”概念的提出,既是中央重视生态文明的态度和决心,也是国家发展的一种趋势、过程和要求,更是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的重大调整。半年之后,2015年11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把绿色发展与创新、协调、开放、共享并列为五大发展理念,作为我们所有工作的指导思想,而且要求把建设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为工作重点。这充分显示了我们党和政府在应对生态危机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方面,统筹思考、协调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生态的信心与智慧,将生态法治提升到绿色法治的高度。其实,这样的科学考量与政治抉择,本身就是一次绿色法治行动。从“生态文明”到“绿色化”再到“绿色发展理念”;从“依法治国战略”到“生态法治观”再到“绿色法治理念”,反映的不仅仅是地位的提升和思想的重视,更是思维方式的转变和发展理念的革命。

一 绿色法治的提出背景:法治“绿化”理由

从简单的字面上看,“绿色法治”就是“绿色”与“法治”的合成词,是绿色法治化和法治绿色化的统一。显然,这样的理解虽然不错,但未免肤浅。结合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转型特点和绿色发展的紧迫形势,以及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阐释,“绿色法治”概念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生态背景和法治原因。

首先,绿色法治是我国解决严峻的生态危机以及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

经过了近40年的高速发展,中国经济已经取得了世界第二的好成绩。但随之而来的就是环境的加速恶化,生态系统的极度脆弱,这已经严重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基本生活。有学者将之概况为生态“五失”:经济生态失调、环境生态失衡、社会生态失真、文化生态失范、制度生态失管[1]。这种由粗放型、高能耗、高消耗带来的环境资源高成本,不仅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可能吞噬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虽然我国和其他工业化的国家曾经也在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方面做过很多努力,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将生态观念、绿色理念和科学稳定的法治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尤其是没有将绿色法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毫不夸张地说,环境公地悲剧折射出的经济竞争的失范、社会发展的无序、社群关系的疏离、公民互信的流失,唯有在绿色发展与环境保护中形成广泛的合作共识,才能真正有效地应对环境危机”[2]。由此可见,绿色法治不仅是有效治理环境危机的必然选择,还是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实际上,这是如何协调和处理好经济发展、绿色理念和法治保障的关系问题:经济发展是目标;绿色理念是指导;法治是保障。三者必须要有机地融合,才能真正实现“美丽中国”的梦想。市场经济以经济人理性为指导,利用市场规则和人无限的逐利本能,实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繁荣的同时,也造成了资源匮乏和环境恶化。这是因为在没有绿色法治指导下的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都是各自发展、相互割裂的。没有绿色理念的经济发展,人是第一位的、自私而逐利的,自然被放置在被利用的客体的位置,是可以任意被占有、使用和支配的对象,为了追逐利益,环境和生态是可以被忽略或者被损坏的。同样,没有绿色理念指导下的法治也是仅仅沦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工具,法律的价值取向也沦为以满足人的无限欲望为指导,“法律体系以‘物’为核心,财产法、契约法占据主导地位”[3]。相反,一旦有了绿色法治理念,绿色和法治便自然融为一体,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人就不仅仅是经济人,他还是自然人和社会人,世界的主体也不仅仅是人类,还有自然——人与自然同为世界的主体。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利益仅仅是人的一个很小的目标,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很高的情况下,公平正义、社会秩序和优美环境才是人的更大追求,人们可以为这些价值目标而放弃经济利益,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共生共荣就成为必然选择。当然,绿色发展也就成了人类的必然选择。

从具体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看,也需要绿色法治的保护和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国家发展的战略,也是人们的幸福生活所必须的。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人们往往会舍弃生态环境。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短视观念、政绩思维、搭便车行为等。这些都与没有法制或者法治实施不到位有关。“法治是成熟定型的制度形式、法治的规范性、民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使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突出地位和作用”[4]。所以,法治可以很好地克服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各种功利行为,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期性、稳定性。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在法治的指导与保护下进行,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这是世界各国长期实践所得到的结论。“法治与生态的联姻,是生态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3]。必须将绿色法治的精神与理念融入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与各方面,生态文明建设才不会“缺钙”而有“骨力”。

其次,绿色法治是法治本身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必然选择,是法自身“净化”的结果。

法治自身也有一个不断提高和优化的过程。良法与善治本身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民认识水平的提高而日益走向现代化的。奴隶和封建时代的立法与执法,主要关心统治者的利益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其强制性和单向性很明显,公平正义和效益几乎不考虑,以调整人际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婚姻法和刑法就很发达。到了资本主义时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人身解放和经济利益成为人们的主要诉求,民商法、经济法就繁荣起来,法的自由和效益价值受到空前的重视,但自然正义的本意却成为稀有资源。到了社会主义和后工业时代,除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外,人们更希望有优美的环境、舒适的空间。于是,环境法的繁荣、生态制度的健全,以及整个法制的协调与严格遵守,就成为历史的必然。法治本身需要关照的价值就更为丰富与多样,秩序、效益、自由、正义、和谐等都应在法治中体现。法不仅要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生态健康,而且也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实现自身的现代化转型:法自身价值目标的调整以及法制体系的协调。

从法的价值目标看,现代法治除了上诉的秩序、效益、自由与正义外,和谐是很重要的价值标准。这里的和谐,不仅指不同法律部门的和谐,也包括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之间的和谐,更涵盖以法律为统帅的整个人类社会应当与自然的和谐。法治不仅是“五位一体”建设的保障手段,也是将“五位一体”有机融合起来的制度形式。如果没有绿色理念的指引,“五位一体”的制度将很难融合,法治也会蜕变为没有生命力的强制工具。由此,法治也应当接受绿色理念的洗礼和改造——法治也需要绿色“净化”,即法治“绿色化”。在这个法治绿化过程中,洗掉的是零碎的、杂乱的、甚至是冲突的法律制度,披上的是系统的、整体的、和谐的法律制度与体系;洗掉的是单纯“以人为本”的片面法治观念,换上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整体主义法治观。这种绿色法治要求法治的所有过程和环节都必须接受自然规律和生态逻辑的约束,在法律的制定、执行、司法和守法的各方面都应当遵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要求。否则,法不仅不能很好地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本身也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由是观之,法律必须以绿色的方式“净化”转型:一切符合生态伦理和自然规律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只有将保护自然与人的和谐共生作为价值目标的法治,才是真正有生命力的法治。法治也只有实现了以整体主义和生态理性为指导的绿色化转型,才可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绿色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时代内涵。

绿色法治是对传统法治观念的扬弃,也是对生态法治的继承和发展。自从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为国人认可后,生态法治就被许多人“奉为上宾”。当然,生态和绿色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有时甚至就是一个意思,经常被同义反复①。但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二者还是有细微的区别。生态侧重指健康的、美的、和谐的状态;绿色则除了健康的、和谐的、美的这些意思外,还有希望、安全、自然、生命、生机以及青春等意思,这些意境是公众更希望和更容易接受的。同时,从二者与法治的结合上讲,生态法治主要是指法治生态化的过程,即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建设和保护生态的过程。“生态法治是一种法治过程,它是国家借助法制手段调节人们之间的生态利益、生态关系以及人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法治过程;它是法治理念渗透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体现”[5]。而绿色法治则除了含有生态法治化和法治生态化双向互动的意思之外,还有法治本身的现代化革命的意蕴,即法治的绿色革命和绿色理念的指引。这样,绿色法治不仅丰富了生态法治的内涵,还创造性地升华了生态文明、法治思想以及发展理念,对三者具有统帅和指引作用。所以,绿色法治是对生态法治的升华,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是发展理念、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一场思想革命②。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党在提出了生态文明之后,继续提出绿色化和绿色发展理念的原因。

二 绿色法治的时代内涵:法治“绿化”理念

正如前文所言,绿色法治的内涵至少包括绿色法治理念的价值旨趣、法治系统绿色化和绿色产业法治化等方面的内容。概言之,所谓绿色法治,就是以天人合一的生态理性为哲学基础,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法理念为价值取向,以法治绿色化的整体主义为思维方式,以绿色法治化的合作治理为行为模式,以低碳节约的消费方式为生活态度的理念系统和绿化过程。其中,生态理性基础、良法价值观念和绿色思维方式是绿色法治的理念系统;法治绿色化是绿色法治的制度系统;合作治理的行为模式和低碳节约的生活态度是绿色法治的行为系统。整个绿色法治就是绿色理念系统、绿色制度系统与绿色行为系统的有机统一,是理念、制度和行为的天然融合。遵循这样的思路,绿色法治的时代内涵应当从如下逻辑展开。

首先,天人合一的生态理性是绿色法治的哲学基础。

任何科学概念的提出总是有相应的哲学思想作为支撑理论,绿色法治也不例外。在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哲学观:以人为中心的经济理性和天人合一的生态理性。前者强调人是世界万物的中心,自然是客体,是为人服务的“物”,人类为了经济利益和个人消费,可以任意地利用和改造自然。这种观点的致命缺点就是片面地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缺乏整体意识和长远眼光。后者主张人与自然是“合一”的,都是世界的主体,人类应当像尊重自己一样尊重自然。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自然规律,保持适度理性,以人与自然能长久的共荣共生为利用限度,不可盲目地无序利用,否则会遭到自然的惩罚。也就是说,人与自然是一个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伤害谁或缺掉谁都是对另一方的不公。这种“生态理性体现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整体性认识,以这种价值观为基础的法治体系,必然超越个人的、眼前的、局部的经济利益,将人类的、长远的、整体的利益纳入法律的范畴”[3]。在此方面,我国古代儒家的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和道家的道法自然的伦理观是典型代表。董仲舒认为:事物各顺于名,名各顺于天;天人之际,合二为一。老子也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他们都主张天、地、人等的和谐统一。这是人应当尊重和顺应自然的理性基础,也是绿色法治应当遵循的哲学根基③。

其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法理念是绿色法治的价值取向。

如果说天人合一的生态理性是绿色法治的思想基础的话,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则是绿色法治的价值取向。因为,自然不仅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还是人化自然的一部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直接是自然存在物”[6]120,是自然界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的一部分。从根本上讲,掠夺自然、破坏自然,其实就是破坏和掠夺人类本身。因此,必然尊重自然、遵循自然、遵守自然规律。进言之,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实践,其实就是在与自然不停地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以实现改造自然和改造人类本身的进化过程。这即是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其实就是人化自然和自然化人的历史,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相互发展的历史。因此,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也就成了人类所有活动(包括法治活动)所必须遵循的自然准则。既然法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那么,人与自然的这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和谐关系,就必然要作为法治活动的指导准则和价值导向。所以,只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法,才是良法,也只有在这样的良法指导下进行一切人类活动,才是健康的、绿色的。“我国目前资源环境危机的根本原因正是源于发展理念过分追求人类经济利益,忽视了人与自然和谐一体的基本事实,从而导致资源环境的恶化,人与自然的背离”[7]。绿色法治正是在人类反思对自然的无序利用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第三,法治绿色化的整体主义是绿色法治的思维方式。

法治绿色化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立法绿色化,即立法理念和立法程序要绿色化。立法理念绿色化就是要将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到所有法律的制定中,使每一部法律都能体现生态理性和绿色思维。立法程序绿色化就是要求:立法程序公开、参与主体多元化,即公众参与、程序简洁高效。立法的公开、民主与高效,其实就是立法的绿色化。二是法律制度绿色化,它又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有一套完备的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荣的生态法律制度,这是狭义上的法律制度绿色化;另一方面,整个法律制度是和谐一致、相互统一、没有冲突的有机整体,体现为法制内容的完备性、法律关系的系统性与协调性以及法律功能的整体性,这是广义上的法律制度绿色化。三是要有一套充满绿色理念的思维方式和话语体系。要将尊重自然和尊重他人变成每个人的日常理念、思维和话语体系;要让绿色、低碳、循环、高效、节约、生态等字眼成为贯穿法律文件和人们思维的稳定模式;要让绿色法治成为一套尊重自然与尊重人性的话语体系。过去的法制是冰冷的、生硬的、强制的、没有颜色和人情味的制度系统,绿色法治应当是一套有人性色彩的、和谐的话语体系。无论是法律内容和条款,还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绿色法治都充满着人性的光辉。这样的绿色话语体系才是有生命力的、可持续的,它因为“干净”而“可人”,因为“有温度”而备受尊崇。

第四,绿色法治化的合作治理是绿色法治的行为模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都强调,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绿色化。这实际上是要求国家治理的各方面都要贯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即“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都要以法治的方式实现治理与合作。就法治方式(法治思维上面已经讨论过了)而言,绿色法治化涵盖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国家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等各领域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与方式下推行,实现各领域的法治化。二是国家发展的重点行业和方面,比如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也要在法治的框架和方式下推行,实现各产业和行业的法治化。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其实就是各行业、各产业和各领域的法治化问题。保障各行业和产业的法治化,其实就是保障各行业和产业的运行、合作和担责等都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整个国家的各领域和各方面自然就是绿色的、和谐的,这正是绿色法治化的题中之义。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讲,绿色法治要求政府以及各社会主体都必须做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仅限党政部门)、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合作谦让。实际上就是法律对各主体的资格、能力和行为的全方位法治要求。若各主体都各司其职(责)、诚信合作,整个社会的行为都是绿色的、和谐的,这正是绿色法治化的第三层意思。另外,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讲,“转变环境治理模式,是环境保护法治变革的核心问题”[8]。北京大学的王锡锌认为,应改变原来的以主体单一、权责不对应、程序不透明为特征的管理控制型法治形态,建立以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问责制为主要特征的合作治理型法治模式。其实,这样的合作治理,其精髓就是打破部门和行业的界限,以治理对象为龙头,合作共治。我国当前正在摸索的长江流域的“河长制”就是绿色法治化的代表。

最后,低碳节约的消费方式是绿色法治的生活态度。

绿色法治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包含三个层面的绿色理念:一是要有低碳节约的绿色文化理念;二是要有高效节约的资源利用理念;三是要有勤俭节约的生活消费理念。绿色文化理念是人们关于生产应当节能高效、生活应当低碳环保、人与自然应当和谐共荣等的观念、思维和价值观的总和。绿色文化理念是绿色法治的思想灵魂和文化根基。其中绿色价值观和绿色思维是主要的方面。前者是人们对于绿色法治乃至整个绿色发展方式等都要持低碳节约、环保高效的态度,并且要人人、时时、事事、处处都坚持。后者是人们关于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思想方法和谋划策略,它要求人们习惯和善于用系统思维谋划战略全局,用共赢思维开拓发展境界,用导向思维引领发展实践[9]。我国是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所以,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树立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建立健全用能、用水、排污、碳排等分配制度,严格各种“上限”、“底线”和“红线”,推动形成高效节约的社会风尚。绿色生活方式方面应当倡导勤俭、节约、低碳、环保和健康的消费理念,践行主动选择绿色产品、绿色出行、抵制一次性产品和奢侈浪费、限制过度包装、支持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等,使上述消费理念和行动成为人们的习惯和风尚。这是一项需要日日践行、久久为功的工作。它必须全主体、全时空、全领域都要树立以节约、环保、健康为荣,以浪费、奢侈、铺张为耻的绿色文化理念。“理念只有转化为文化,才能被信仰和坚持,成为行动指南和行为习惯”[9]。一旦全社会养成了节约、环保和健康的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绿色法治甚至“美丽中国”就近在眼前了。

三 绿色法治的基本内容:法治“绿化”要求

绿色法治是绿色发展在治国理政方面的绿色理念、制度形态和行为要求。绿色理念属于前文讲的绿色法治内涵问题。制度形态和行为要求则是绿色法治的基本内容和“绿化”标准问题。“绿色”既是希望,也是标准。言其希望,是说人民希望有环保、健康和物产丰富的生产与生活;说其标准,是说为了实现这样的绿色的生产与生活,我们应当全方位地在各行业、各领域推行绿色标准和绿色行为。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这个法治实施的环节上讲,绿色法治的实现必须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每个环节上都要设置绿色标准,实施“绿化”行为。所以,绿色法治的基本内容和行为要求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范科学化是绿色法治的制度支撑。

科学立法是实现绿色化转型的制度保障,只有制定科学有效的、符合绿色伦理要求的法律规范和法制系统,绿色化才能真正实现。为此,法律规范的科学化应当满足三个要求。一是更新立法理念。将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的良法理念融入到现代法治的所有立法过程中,并以此为指导,提高法律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制度效益,从而形成保护生态的制度合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和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保障。二是以法治绿色化的整体主义思维方式来统筹评估和修订所有法律规范。避免过去那种在立法中缺乏整体思维和统一布局,各部门法因为仅考虑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而各自为政的不足,逐步对“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传统部门法采取‘绿化’措施,即把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环境权益的公平和公正要求平衡地融入传统的公法和私法规范之中”[10],特别是将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将公民的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三是重点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包括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源头保护制度、过程控制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生态修复与补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严格的资源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保护制度、大气资源保护制度、林业资源保护制度、资源生态红线制度、准入与退出制度、资源管理与交易制度等);官员政绩考核制度(加大“绿色化”考核指标和资源环境离任审计制度);绿色社会制度(绿色教育制度、绿色信息宣传制度、绿色采购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

其次,执纪执法法治化是绿色法治的行为要求。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建设绿色法治的过程中,实际上是要将绿色立法形成的绿色理念和绿色制度不折不扣地在全社会落实展开。从执法的主体上讲,结合十八大报告和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相关精神,应当有两个执法主体: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党委执纪与政府执法都是建设绿色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是党委的领导责任,还是政府的主体责任,都必须融入绿色法治理念和绿色法治思维。要让党委和政府在执纪执法的资格、程序、方式、结果和责任担当等方面做到法治化。从执法内容和程序上讲,执法主体应当资格合法,持证上岗;执法依据应当集体决定,公开公示;执法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不增不减;执法方式应当规范合法,文明人性;执法过程应当全程录像,接受监督;执法标准应当严格依法,宽严有度;执法结果应当严格落实,经得起检验。总之,整个执法的内容和过程都应当体现绿色标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从执法重点和力度上讲,绿色法治要求对破坏环境和生态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与惩罚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资源浪费、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查罚力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提高环境执法的威慑力。

第三,司法裁判公正化是绿色法治的最后屏障。

优美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司法机关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判,既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让每个得到公正裁判的公民都能真切地感到公平正义的温暖,又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件来保护政治生态、社会生态与自然生态的和谐与美好。所以,公正的司法裁判就是最绿色的公共产品,每一次司法活动的进行和司法程序的展开,都是一次“司法绿化”行动。为了保障实现绿色司法的顺利推进,必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明确绿色司法的“三公”标准,即程序公开、审判公正、结果公信。绿色化要求司法改革应当程序简化而且公开;审判的过程要便民而且公正,真正实现立案易、审判易、执行易;裁判的结果公正、可信,没有冤屈。要让老百姓敢打官司、打得起官司而且通过打官司相信司法和法律。正如十八大报告中说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开、公正、公信的标准既是司法本身回应群众对绿色化的要求,也是整个司法实现绿色化的标准。二是要建立绿色司法专业化队伍。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环境案件也与日俱增,这就要求司法战线的工作人员不仅要丰富和提升自己的绿色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还要加强学习和锻炼专门化和专业化的生态环境知识,提高生态环境科技知识和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知识,以有效提升绿色司法水平。当然,培养和保持一支廉洁高效、拥有司法良知的司法队伍也是绿色司法的题中之义。三是创新绿色司法诉讼制度。由于生态环境诉讼具有传统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的特点;公法手段对私法领域的介入;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裁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等[11]318-332,“这些特点要求建立专门的诉讼机制:专门的程序、专门的法庭、专门的证据规则等”[12]。因此,进行生态诉讼制度创新是必要的。目前,一些地方在此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④。有的已经建立了巡回法庭、环境审判法庭、跨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等制度。虽然理论界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仍有争议,但鉴于我国急需解决大量的环境问题,我们坚决主张先由检察院提起诉讼,同时培育和扶持一些绿色组织和个人代理起诉,逐步形成国家机关、利害相关人和绿色公益组织都可以起诉的局面。

最后,守法信法大众化是绿色法治的群众基础。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美丽国家,光靠立法、执法、司法这些技术手段是不够的,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配合才是根本之道。人民的主观能动性有无限的力量。法律也只有深深地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心中,才会有生命力。“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13]序言。绿色法治一旦被人们信仰,就会转化为人们的行动自觉和习惯,具有生生不息的自然活力。因此,守法、信法的大众化不仅仅是绿色法治的主体标准,也是得以长久发展的群众基础。人民大众是个抽象的主体,从生态环境的角度讲,具体表现为企业、领导干部和普通群众。企业是经济活动最直接的主体,也是影响资源环境的最大主体,加强企业的守法规制和信法宣传是十分重要的。就绿色法治而言,企业必须做好两件事:一方面,要诚信经营、合法生产,让企业的所有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这是绿色法治的题中之义;另一方面,要依法投资绿色产业、生产绿色产品、严控排污等,这是绿色生产。为此,企业要“树立底线思维、严守生态红线、控制资源消耗上限,将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把控好,……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14]。领导干部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执行者,也是社会风气的主要引领者,他们的绿色法治意识和绿色法治思维直接关系到法治国家和“美丽中国”的建设进程。所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实现法治、保护生态的关键。要让他们学会并熟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要避免拍脑子做决定、拍胸脯做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人治思维,避免唯GDP至上的经济思维,避免“老子天下第一”的权力思维,避免一哄而上的运动方式,避免盲目超前的大跃进方式,避免赶超工期的献礼方式等,尽量做到依法律程序办事、依自然规律办事、依群众要求办事。人民群众是建设绿色法治的最广大、最深厚的基础。全民守法主要就是说人民群众要守法。如何做到全民守法呢?学习、宣传和教育是人民信法守法的基本途径。要在全社会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和绿色理念,让人人都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养成尊重自然、尊重法律、尊重他人的习惯,养成诚信、节约、守法的习惯,最终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信法、用法、护法以及生态、绿色、低碳、环保、节约的良好社会氛围。

注释:

①比如人们说某种食品是生态的,其实就是说它是绿色的,反之亦然。生态和绿色都是指健康的、没有污染、对身体没有伤害等。

②关于绿色化的概念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周宏春认为,像生态、绿色、循环、低碳等很多新概念出得太多太快,基层干部群众对前一个概念的精神还没有完全吃透,新概念又出来了,如果新概念不能用于指导实践,势必导致“中央政策出不来中南海”的结果。因此,应以绿色发展或绿色化统领,以利于公众理解,也利于地方实施。参见:周宏春《绿色化是我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环境管理》2015年第3期。

③除此之外,有学者主张,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绿色化”思想,这些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天人合一的自然观、仁爱万物的伦理观、天道生生的价值观和知行合一的实践观。参见:方兰、陈龙《“绿色化”思想的源流、科学内涵及推进路径》,《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④福建省就在创新生态审判模式,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司法福建样本:全面树立观念性司法;大力开展修复性司法;积极开展公益性司法;努力开展化解性司法;竭力开展品牌性司法;着力开展联动性司法;适时开展建议性司法;竭力开展便民性司法。参见:祝昌霖《绿色司法 法治导向》,《学习与思考》2015年第8期。

[1]朱德明.绿色化转型与法治创新[J].唯实,2015,(9).

[2]柯坚.共逐绿色发展之梦:环境合作治理及其法治展开[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3]吕忠梅.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J].中国社会科学,2013,(5).

[4]孙佑海.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的推进[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5]陈凤芝.生态法治建设若干问题研究[J].学术论坛,2014,(4).

[6]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陈晓景.绿色发展的法治路径[J].知与行,2016,(5).

[8]陈怡西,夏云娇.绿色法治的前沿问题探讨[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

[9]王晓东.加快推动绿色发展变革[N].人民日报,2016-05-23(7).

[10]常纪文.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强绿色法治工作[J].中国环境法治,2006,(1).

[11]吕忠梅.环境诉讼初探——有没有环境诉讼?[C]//环境资源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2]吕忠梅.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考[J].法学杂志,2014,(5).

[1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4]王铃,李文生.打造生态“绿色化”的法治路径思考[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5,(11).

[责任编辑:苏雪梅]

On Green Rule by Law

CHEN Chi

(College of Marxism,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6, China)

Green rule by law is the conception sponsored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severe ecological problem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legislation based on the revision of ecological rule by law. Green rule by law is a system and green process with ecological rationality of the harmon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as philosophical basis, the good law of the harmon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as value orientation, the holism of green rule by law as thinking mode, the cooperative governance of green rule by law as behavior pattern and the low carbon consumption pattern as living attitude. The main contents and basic practice requirements include the scientific law as its legislation sustaining, the legislation of the law enforlement as its practice requirement, the justice of judicial adjudication as its final guarantee and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obedience of and belief in law as its mass base.

green; green conception; green rule by law

2017-02-08

陈驰(1970—),男,四川成都人,四川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D616

A

1000-5315(2017)03-0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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